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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科〔2018〕20号%20关于印发《鄞州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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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科 学 技 术 局文件宁 波 市 鄞 州 区 财 政 局 鄞科 201820 号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现将鄞州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2018 年 4 月 8 日BYZD05-2018-0003- 2 -鄞州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

2、试行)(甬科高2015 88 号)要求,为顺应“大众 创业、万众 创新” 新趋势,提高 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第三条 区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政策制订、经费预算、发放兑现和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经费审定与划拨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入驻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备案的众创空间的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纳入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认

3、定区级以上人才项目团队以及经宁波市科技局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 第五条 经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注册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企业研究院、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中心、检测单位等创新载体- 3 -(以下简称“创新载体 ”)是创新券的主要接收 对象。第六条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检验检测、检测认证、科技评估、工业设计、专利检索、科技查新、科技成果鉴定等科技服务,以及政府为支持上述对象购买社会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

4、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第三章 申领使用与兑现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流程包括注册审核申领预约服务生成协议申请使用填写记录服务评价兑现,具体详见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 操作 说明。第八条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每年可申请不高于 10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按实际服务总费用的 50%抵扣,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各类科技服务,由科技服务提供方提出申请并上传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经区科技局审核后,直接向该服务机构发放相应额度的创新券。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方式分为载体兑现和企业兑现两种。其中:对于

5、创新载体与服务对象属于鄞州区范围内的,原则上- 4 -要求由载体申请兑现;兑现时,创新载体应向区科技局提交鄞州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和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企业自付款凭据、科技创新券抵用凭据等相关资料。对于创新载体不在鄞州区范围内的,可以采用浙江省科技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的补充通知明确的企业兑现方式;兑现时,企业或创客(或创客团队)应已经完成对该次科技服务的评价,并督促创新载体提前将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和企业自付款凭据上传至“创新券服务 系统” ,同时向区科技局提交鄞州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和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企业自

6、付款凭据等相关资料。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申请兑现一般应在同一年度内完成,逾期不得使用与申请兑现。企业申领采取“ 先领 先得” 原则 ,全区当年额度用完后,不再另行 发放。区科技局每年分二批(4 月、10 月)兑现。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登记编号,可在有效期内分批多次使用,但不得转让、买卖、赠送、兑换现金和重复使用。第十二条 为强化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管理,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发放、预约、支付及兑现等环节需全程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 系统” 进行。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可以通过“创新券服务 系统” 内的创新地图,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

7、器设备和技术- 5 -服务。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给予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鄞科201725 号鄞州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6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2018 年 4 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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