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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396922 上传时间:2018-07-11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21.6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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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增强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监管效能,体现监管的公正性、规范性、简约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 58 号),结合质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行政执法事项中逐步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 抽 查机制。第三条 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正公开、风险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认监委、标 准委及总局各业务司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总局规章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检查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确定质检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五条

2、 质检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确定的质量监督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质检工作实际,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另行梳理并对外公布。第六条 总局应当建立随机抽 查信息化平台,明确抽查规则,规范抽查工作流程。利用随机抽查信息化平台,通过2电子化手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第七条 涉及检验检 疫随机抽查事项的,由通关司负责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系统(E-CIQ)完成随机抽查信息化平台建设。涉及质量监督的,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需求,质量司负责汇总,信息中心统筹

3、完成随机抽查信息化平台建设。第八条 认监委、标 准委及总局各业务司局结合质检业务专业特点,负责提出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基本要求,确定名录库结构。第九条 地方质检两局根据总局要求,分专业、分层次、分地域,确定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负责名录库的录入、维护、动态调整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备案。第十条 地方质检两局按照总局确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范围,根据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信用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对投诉举报多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应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第十一条 地方质检两局按照确定的抽查比例从检查对象名

4、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第十二条 地方质检两局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专业要求和人员在岗等情况。3第十三条 地方质检 两局应当按照质检系统、地方政府部门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规定的程序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检查行为,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 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如实记录执法检查情况,确保检查结果的合法、准确和真实。第十五条 随机抽 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社会信用记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六条 总局和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结果,接受

5、社会监督。第十七条 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执法检查中,应当探索推进跨部门、跨专业的联合检查。探索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合随机抽查及部门间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一)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二)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不宜开展随机抽查的;(四)国务院、总局、省级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其他特定监督检查的。第十九条 认监委、标准委及总局各业务司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检查主体、检查方4式、检查内容等,具体应当包括监管要求、实施程序、执法检查人员要求、检查对象应当符合的条件、随机抽查方式、比例和频次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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