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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396785 上传时间:2018-07-11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4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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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 件 1福 建 省 工 科 类 青 年 专 业 人 才 支 持 暂 行 办 法 实施细则为便于支持对象申报,便于有关单位审核确认和实施,现就 福 建 省 工 科 类 青 年 专 业 人 才 支 持 暂 行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支持 办 法 )提 出 实 施 细 则 如 下 :一 、 名 词 、 条 款 释 义(一 )基本条件部分1.国内学校毕业生学科专业认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 年)或毕业当年最新颁布的目录为准。2.境外著名大学指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最新排名均位于前 200 名的境外大学。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为: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

2、研究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国 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 Quacquarelli Symonds 发布的 QS 世界大学排名、 泰晤士高等教育(Times Higher Education)发布的 THE 世界大学排名。最新排名指毕业当年的排名。如果毕业当年没有排名的,以申报时的最新排名为准。3.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著名大学的范围,原则上为台湾、香港、澳门进入“ARWU 两岸四地百强 大学排名” 前 100 位的大学。以毕业当年的排名为准;如果毕业当年没有排名的,以申报时的最新排名为准。(二 )受 聘 于 企 业 的 条 件 部 分1.支 持 办 法 印 发 前 毕 业 和 来 闽 的

3、 ,“毕 业 后 3 年 内 、近 1 年内 ”指 毕 业 至 支持办 法印发时的时间间 隔不超过 3 年,企业支付首笔薪酬至 支 持 办 法 印 发 时 的 时 间 间 隔 不 超 过 1 年。支 持 办 法 印 发 后 毕 业 和 来 闽 的 ,“毕 业 后 3 年 内 、近 1 年 内 ”指 毕业至申报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3 年,企业支付首笔薪酬至申报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1 年。2.到福建省企业工作,指到以下企业工作:规模以上企业、高层次人才创领办企业、符合条件的 3 年内新办企业。高层次人才创领办企业中“高层次人才” 指入选国家人才(科技)计划、省级人才计划的人才,及经确认的 A、B、

4、C 类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具体包括:我国“ 两院” 院士,国家“千人计划” ,国家 级杰出 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 百千万工程 ”国家级人选,长 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中科院“百人 计划” 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 获得者,国家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专家, “973 计划” 、“983 计划”的首席科学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省引才“百人计划 ”人才),福建省引 进高层次人才( A 类、B 类、C 类),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福建省特殊支持

5、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人 选,福建省 “外专百人计划”人选, “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闽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优秀专家,省杰出科技人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海西创业英才,省突出贡献企业家,省软件杰出人才,省优秀人才“百人计划” 人选,中国侨界贡献奖创新人才奖获得者,等。符合条件的 3 年内新办企业,指企业注册时至申报日间隔不超过 3 年,并且符合设区市委组织人事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设定的企业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根据当地产业情况及企业注册资本、实际投资、正式聘请员工数、员工平均薪酬、正式运工营后生产销售等情况设定,并经实地考评核

6、实后确定。3.“个 别情况可放 宽 条件” 包括以下 3 种情况:受聘于 3 年内新办企业的,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可放宽到 1 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时间可放宽到 5 年内:受聘于 3 年内新办企业或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创领办企业(机构、项目 );受聘于省 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以上生产力促进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院士专家示范工作站等科研平台所在企业;受聘于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省级以上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受聘于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企业;留学回国人员,台湾、香港、澳门著名大学的毕业生。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指福建省引进高

7、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省引才“ 百人计划 ”),福建省引进高 层次人才(A 类、B 类、C 类),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35 岁以下且具有中级职称,或 40 岁以下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或按规定经同意离岗的科研人员,可不受毕业时间限制。(三 )到 众 创 空 间 培 育 的 条 件 部 分1.“毕 业 后 5 年 内 、近 1 年 内 ”的 计 算 办 法 参 照 受 聘 于 企 业 单位 的 。按规定经同意离岗的科研人员可不受毕业时间限制。2.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指在市级以上科技、经信等部门备案的众创空间,含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大学、创客学院等创业创新平台和创业服务机构等。到中国(福建

8、)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平潭综合试验区、福州新区、武夷新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可放宽至其它孵化平台,经设区市委组织人事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实地考评核实后确定。(四 )创 领 办 企 业 的 条 件 部 分“在企业注册 时间、投 资比例、团队建设等方面符合有关条件” ,指具 备以下条件:1.在福建省注册企业时间不超过 3 年。2.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总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 15%以上。3.企业聘任 3 名以上负责技术研发、市场开发的职员,并正式签订 1 年以上、每年在企业工作 9 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4

9、.符合相关项目的其它申报条件。(五 )支 持 政 策 部 分1.企业支付薪酬含基本工资、住房补贴、考核奖励、医保社保、政府补助等,不含期权、股权和分红激励、科研成果转化等。2.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省统计局或省人社厅正式公布的为准, “上一年度” 指申报时的上一年度。3.企业聘用补助中,个别情况根据实际和有关规定调整标准,按以下执行:企业在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注册的,按用人单位税前支付薪酬的 80%标准发放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5 倍。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最新排名均在前 100 名大学的应届博士毕业生,第一年度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每

10、人 40 万元补助,第二、三年度再按支持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助。“211 工程”高校全日制 毕业生及期满 出站博士后,按企业支付薪酬 50%的标准补助。受聘于在闽央企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减半补助。4.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 3 年,指同一对象按支持办法获得企业聘用补助、众创空间培育补助,以及按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获得的团队建设补助,累计不超过 3 年。不含创领办企业期间获得的启动资金支持等补助。5.创领办企业资金支持中, “按有关规定给予担保贷款、创业启动资金、项目融资奖励等支持”包括以下 4 个方面:创业担保贷款。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

11、措施(闽政2015 37 号)规定,初始创业阶段可申请最高 3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启动资金支持。按关于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和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闽人发2012 10 号)等有关规定,对经评审确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台湾毕业生的重点创业项目和优秀创业项目,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分别给予 50 万元和20 万元的启动资金扶持。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 10 号)、 福建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54 号)的规

12、定,入选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项目的,由省级新增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给予 30-100 万元创业资金支持。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闽政2015 37 号)规定,福建省小微型 创领办企业在“ 新三板” 和海峡股 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由省 经信委在挂牌当年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奖励。6.其他政策支持中, “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指按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闽政 201537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闽政20

13、15 44 号)及当地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包括:迁移户口、税收优惠、人才住房(公寓)或住房补贴、子女入转学、工作科研补助、创业资金支持、创新券政策、投融资服务、工作场所租金减免和租用经营场所资助、培训补贴、宽带资费优惠等。7.实习实训补助中,按“有关规定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指按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社 厅关于印发高层次人才来闽实习实训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 8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实习实训补助,包括以下 2 种情况:来闽实习实训 3 个月以内的,由省级人才工作经费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 1000 元/人,并根据实习实训时间发给不超过 3 个月(不足 3

14、个月的按实际时间)的生活补助。其 中 :第 1 个 月 博 士 1000 元 、硕 士 800 元 ;第 2 个 月 博 士1500 元 、硕 士 1300 元 ;第 3 个 月 博 士 2000 元 、硕 士 1800 元 。对到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习实训的,博士每人每月提高 500 元、硕士每人每月提高 200 元。对接收台湾大学生实习实训的用人单位,分别给予博士、硕士(本科)每人每月 3000 元、2000 元的补贴,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 6 个月。二、支持政策办理(一 )企 业 聘 用 补 助 、众 创 空 间 培 育 补 助 办 理1.申请。由企业(众创空间运营方)向所在设区市(平

15、潭)人社局或人才服务窗口申请。企业聘用补助可在支持对象签订聘用合同前后申请。所 提 交 表 格 分 别 为 福 建 省 工 科 类 青 年 专 业 人 才 支 持 计 划企 业 聘 用 补 助 申 请 表 、福 建 省 工 科 类 青 年 专 业 人 才 支 持 计 划众创空间培育补助申请表。在福建省海纳百川人才网下载。须提交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身份证或居住证等有效个人身份证明;聘任合同(或入驻证明);社保医保缴纳证明(聘任前申请的,须提交说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未达到起征点的或聘任前申请的,须提交说明)。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企业聘用补助还须提交:企业实际支付薪酬证明

16、(属聘任前申报的须在聘任后、实际发放助时补齐),所在单位工商登记证。申请众创空间培育补助还须提交众创空间报备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申 请 人 应 如 实 填 写 是 否 获 得 过 省 级 人 才 项 目 奖 励 或 资 助 。2.审核。所在设区市(平潭)人社局会同人才办在收到申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到 3 年内新创办企业的,审核时须另附实地考评材料。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州新区、武夷新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其他孵化平台培育的,审核时须另附实地考评材料。3.公示。对审核通过者,由审核单位适时分批在福建省海

17、纳百川人才网等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4.补助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设区(平潭)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代垫核拨补助。补助用于资助支持对象本人改善生活待遇,企业(众创空间运营方)必须逐月发放,不得截留或挪用于其他对象。在签订聘用合同或正式到岗前申请企业聘用补助的,在正式到岗并发放首期薪酬次月开始发放;正式到岗后申请的,在审核通过次月开始发放。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签订聘用合同时与支持对象约定,将不超过 50%的补助在第二年内支付到位。众创空间培育补助在正式入驻 3 个月后开始发放,并不得递延发放。离开众创空间或符合自主创领办企业的,停止发放。5.复核结算。审核单位适时分批向省人社厅

18、报备支持对象,由省人社厅复核后统一报省人才办。补助从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列支。省人社厅在每年 7 月对上一年 7 月至当年 6 月下达的资金进行结算后,会同省财政厅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到设区市(平潭)。(二 )其 他 政 策 支 持 项 目 办 理创领办企业的担保贷款、创业启动资金、项目融资奖励等政策支持,用人单位实习实训补助,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业创业方面的政策支持项目,向所在设区市(平潭)人才服务窗口或市人社局申报、咨询。三、其他1.配套政策制定。各设区市(平潭)制定配套政策时,要结合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按照“错位配套、分 级支持” 的原则制定。重点支持对象为:其他高校(院所)和专业优秀毕业生,当地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其他优秀留学回国人员。2.对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或将支持资金挪作他用的,按以下办法处理:由相应设区市(平潭)人社局负责追回支持资金,并向省内外高层次人才协会等社团组织、省直有关部门、省内金融机构、个人信用征信部门通报;申报人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今后参评福建省人才计划的资格。申报单位弄虚作假,或将支持经费挪作用于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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