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工业节能改造升级,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 9 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称扶持资金),按照本市节能减排政策关于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相关要求,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条(支持原则)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提高本市工业能源利用效率;(二)有
2、利于提升本市工业节能管理水平;(三)有利于发展本市节能服务产业。第四条(支持对象)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二 )经 营 状 态 正 常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信 用 记 录 良 好 ;(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第五条(支持范围和条件)本办法的支持范围和条件是:(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实现年节能量 300 吨标煤(含)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
3、领域采取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 50 吨标准煤(含)以上。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三)高效电机应用本市企业购买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 目录或者 2 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其中电动机拖动的风机、水泵、空压机至少达到 2 级能效水平。节能服务机构购买的高效电机必须在本市安装使用,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 300kW 以上。(四)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支持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其中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应当符合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工信部节2015 13
4、 号)技 术指标要求。支持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实现园区及重点企业能源、环保数据计量传输与在线监控。其它行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验收要求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五)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支持本市企业按照 GB/T 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第六条(支持标准和方式)本办法按照以下支持标准和方式:(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 600 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 30%。(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奖励标准为 800 元/吨标煤,节 能量保证型项目奖励标准为 6
5、00 元/吨标煤;诊断费补贴标准为 200 元/吨标煤,最高不超过 6 万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 30%。节 能设备设施投资额 1000 万以上的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三)高效电机应用根据装机容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见表 1)。使用“ 能效领 跑者” 电机按照表 1 补贴标准基础上浮20%,新建 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中明确要求使用节能电机的不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 500 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 30%。表 1:高效电机补贴标准补贴标 准(元 /kW)产品类别 额定功率(kW )电动机改造 新 购 买 使 用0.7
6、5额定功率22 100 60低压三相异步电机22额定功率375 60 36高压三相异步电机 355额定功率25000 50 30稀土永磁电机 0.55额定功率315 200 120(四)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按照设备设施投资额(主要用于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统)的 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 1000 万元。(五)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家补贴 10 万元。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同时符合支持范围(一)、(二)、(三)、(四)情况的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项给予扶持。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7、第七条(申报程序和项目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评审:(一)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高效电机、能源管理中心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并稳定运行 6 个月后(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通过 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经各区经委(商务委)或集团公司初审合格后,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第三方机构根据至少 1 年的实际能源运行数据出具审核报告。(二)能源管理体系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通过 市经
8、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出资金申请,并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三)项目审核费用。涉及第三方机构审核的费用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审核费用支付标准为: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及高效电机项目设备设施投资额低于 250 万元的单个项目审核费用为 2 万元,250(含)1000(含)万元的单个项目审核费用为 3.5 万元,高于 1000 万元的单个项目审核费用为 5 万元;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单个审核费用为 4 万元。第八条(资金拨付)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 7 天。市经济信息化委
9、根据审定意见和项目公示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提出财政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收到拨款申请后,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第九条(监督和管理)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负责对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市财政局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方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除追缴财政补贴资金外,三年内将取消其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将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行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参照执行)符合申报条件的通信、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高效电机、能源管理中心、能源管理体系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区相应扶持政策。第十一条(应用解释)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月 31 日。原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实施细则(沪经信法2012)68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