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第一部分 背景资料1、2001 年月 26 日,财政部以财金200177 号文件发布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2、2010 年 3 月 8 日,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国 家 发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中 国 人民 银 行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等 七 部 委 以 2010 年 第 3 号 部委 令 发 布 了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第二部分 两个办法的比较及解读尽管这两个关于担保公司的管理办法
2、发布的时间相差了 9年,但很显然,后一个办法是对前一个办法的承接。两个办法的目的都是为了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 这点是非常明确的。现就两个管理办法进行比较,并对其中的不同之处进行分析。一、变更部分(一)文件来源新办法: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员 会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2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老办法:财政部。解读:新办法比老办法约束范围扩大了,具有更大的约束力。(二)适用范围新办法使用范围:1、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3、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老办法适用范围: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解读:新办法适用于所有的担保公司(强调的是公司制与非公司制担保公司);旧办法适用于国有、国有控股或取得财政资金的担保机构(强调的是政府出资)。(三)业务范围新办法:1、可以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 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2、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
4、行投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旧办法: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以及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3担保和资金运用业务。解读:从实质上看,没有多大区别。新办法只是更加具体、明晰。问题:票据承兑担保是一种保证行为,票据贴现担保是一种融资担保,不是同一概念,此处如何理解取消了票据贴现担保?(四)对单个被担保人的担保限额新办法: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30。旧办法: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
5、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解读:1、当担保公司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时,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新办法下大于旧办法,反之亦反;2、新办法不仅加强了对被担保人的风险控制,还把风险控制延伸向了被担保人的关联方;3、实收资本被净资产取代,绝不是简单的名词替换,而是给担保公司提出了盈利要求,如果担保公司亏损,则是一种限制。(四)担保责任余额上限新办法: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0 倍。旧办法: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4倍,最高不得超过倍。解读:1、当担保公司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时,担保责任余额新办法下大于旧办法,反之亦反;2、实收资本被净资产取代,绝不是简
6、单的名词替换,而是给担保公司提出了盈利要求,如果担保公司亏损,则是一种限制。(五)投资限制新办法: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担保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 20的其他投资。旧办法: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其他货币资金,不低于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担保公司债券;不高于的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分析:旧办法
7、下货币资金的用途:货币资金首先扣除专户存储的资本保证金、风险准备金,剩下的货币资金:80%部分可作为银行存款或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担保公司债券,20%部分 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新办法下货币资金的用途: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5担保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总额不高于净资产 20可用于其他投资。解读:1、新办法扩大了担保公司投资的自主性;2、新办法因取消了资本保证金、一般风险准备金专户存储的限制,可用于投资的资金远远高于旧办法下可用于投资的资金;3、其他投资可以理解为列举出的投资手段之外的投资,扩大了投资的范围。(六)担保赔
8、偿准备新办法:1、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2、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旧办法: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解读:新办法增强了担保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1、原来的担保赔偿准备金计提上限变成现在的下限;2、强调风险分类,并据此准确计提准备金;3、不再按税后利润计提一般风险金,但不得分红。(七)损失报告新办法: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 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 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旧办法:财政部门检查发现
9、重大问题应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6财政部门。解读:新办法更强调担保公司主动报告,同时担保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更重大。(八)监管新办法:1、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2、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3、可约见、 现场谈话、现场检查。旧办法:由财政部门主要通过报表分析来进行监管。解读:强化了监管部门的权力与职责,监管手段更加多元化。二、新增部分(一)准入限制新办法: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2、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老办法:无具体规定。解读:新办法明确了准入门槛,并提出了需要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问题:银行银监会;保险保监会;证券证监会;担保?
10、会不会专门针对担保行业成立一个监管部门?(二)利润分配新办法: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7旧办法:无具体规定。解读:新办法将此条放在清算条款之下,可能产生理解上的歧义:1、只有在发生清算时此条才有效;2、任何情形下此条都有效。值得注意的是,旧办法要求担保公司按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而且计提比例通常很高,这对可供分配的利润是一种限制;新办法则没有按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的规定,只是单纯禁止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的分红。由于未分配利润或一般风险准备都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这部分权益在未分配利润还是在一般风险准备反映已没有实质的区别
11、。所以,我对此条的解读更倾向于第二种理解。(三)跨区域担保公司新办法: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2、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旧办法:无具体规定。解读:新办法更强化了风险控制,并且提出了首席合规官与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四)关联公司担保限制新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旧办法:无具体规定。8解读:新办法加强了对关联方担保的风险控制。(五)再担保新办法: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旧办法:无具体规定。解读:新办法提高了再担保的门槛。(六)协会新办法:1、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
12、织,履行自律、维权、服 务等职责 2、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旧办法:无具体规定。解读:加强了担保公司的行业自律与行业控制。三、取消部分(一)资本保证金新办法:无具体规定。旧办法: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解读:旧办法在 2001 年颁布,当时对资本保证金进行了规范;2005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于2006 年 1 月 1 日起在所有担保公司施行,办法中已没有资本保证金部分的内容;本次新办法中也未涉及到资本保证金。按照新法大于旧法的原则,可以理解为资本保证金这一限制9条
13、款已经取消。(二)风险准备金专户存储新办法:无具体规定。旧办法:1、按照其注册资本的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2、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解读:新办法无此条款,扩大了担保公司的自主权,担保公司可根据自身需要使用资金。第三部分 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影响新办法的出台,可以更加规 范 融 资 性 担 保 行 为 ,促 进 融 资性 担 保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这 是 显 而 易 见 的 。一 是 通 过 技 术 手 段 ,可 以 促 进 担 保 公 司 更 加 关 注 风 险 、防 范 风 险 进 而 控 制 风 险 ;二是 通 过 提 高 计 提 赔 偿 准 备
14、 金 、禁 止 分 红 ,可 以 增 强 担 保 公 司抵 御 风 险 的 能 力 ;三 是 通 过 用 净 资 产 指 标 来 强 化 担 保 公 司 的盈 利 意 识 ,从 而 要 求 也 起 不 断 壮 大 自 身 实 力 。但 新 办 法 对 担保 公 司 的 影 响 也 是 非 常 巨 大 的 :一 、对 担 保 公 司 经 营 的 影 响(一 )以 净 资 产 为 基 础 来 确 定 担 保 责 任 余 额 总 额 的 上 限如 果 担 保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大 于 实 收 资 本 ,那 么 担 保 公 司 比以 前 能 提 供 更 多 的 融 资 性 担 保 服 务 。但
15、如 果 担 保 公 司 出 现 净10资 产 小 于 实 收 资 本 的 情 形 ,能 提 供 的 融 资 性 担 保 服 务 反 而 小于 以 前 。这 就 要 求 担 保 公 司 必 须 强 化 盈 利 意 识 ,同 时 ,尽 力 去 争 取财 政 扶 持 基 金 。(二 )以 净 资 产 为 基 础 来 确 定 对 单 个 被 担 保 人 及 其 关 联 方的 担 保 责 任 余 额 上 限目 前 ,部 分 被 担 保 人 通 过 关 联 公 司 互 相 提 供 反 担 保 ,从 而分 别 得 到 担 保 公 司 提 供 的 担 保 服 务 ,“对 单 个 被 担 保 人 及 其 关联
16、方 提 供 的 融 资 性 担 保 责 任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净 资 产 的 15 ”,要 求 担 保 公 司 加 强 对 被 担 保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提 供 担 保 的 风 险 控制 。(三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不 得 为 其 母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提 供 融 资性 担 保这 一 禁 止 性 条 款 ,可 以 防 止 母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把 担 保 公 司作 为 融 资 工 具 的 情 形 。目 前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发 放 的 打 捆 贷 款 ,通 常 是 通 过 贷 款 给平 台 公 司 ,再 由 平 台 公 司 委 托 其 他 商 业 银 行 发 放 给 借 款 企 业 。担 保 公 司 为 借 款 企 业 提 供 担 保 ,而 不 是 为 平 台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由 于 很 多 国 有 平 台 公 司 与 国 有 担 保 公 司 具 有 关 联 关 系 ,如 果实 际 操 作 中 尽 力 避 免 为 母 、子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这 种 操 作 方 式 ,应 该 可 以 规 避 这 一 禁 止 性 条 款 。二 、对 担 保 公 司 经 营 收 益 的 影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