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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培训ppt-michael.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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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劳动合同法培训,2012年4月19日,立法背景及概述,中国经济高速发展30年:成就与问题并存政府的基本政策:稳定压倒一切本届政府的执政理念:和谐发展、和谐社会,劳动市场上的具体问题,劳动市场上书面合同签约率非常低;绝大部分劳动合同都是短期合同;劳动合同本身非常不合理;劳动合同争议和纠纷、劳动合同的监管非常不到位;集体谈判、协议工资的执行基础非常薄弱,对农民工来讲经常发生不能按时拿到工资,甚至在用工结束拿不到工资的现象。(几个数据和案例)20%私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2005年超过12的中国工人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超过120亿美元;,矿难 统计数据(2003年),20

2、03年,全国煤矿发生伤亡事故4 143起,死亡6 434人,分别占全国工矿企业死亡事故起数的26.56%和死亡人数的37.16%,占全国矿山死亡事故起数的64.47%和死亡人数的69.00% 2003年,全国煤矿的百万吨死亡率为3.71。其中:国有重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1.07;国有地方煤矿3.00;乡镇煤矿7.61。国有重点、国有地方、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之比约为1:2.83:7.1。2003年,国有煤矿全年共发生重大事故64起、死亡285人。其中:国有重点煤矿29起、死亡151人;国有地方煤矿发生35起、死亡134人。 2003年,国有煤矿特大事故全年共发生15起、死亡243人。其中:国有重

3、点煤矿发生特大事故9起、死亡133人;国有地方煤矿发生6起、死亡110人。,主要采煤国家2003年百万吨死亡率对比图,劳动争议 日益增多,从1994年到2002年8年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平均每年增长34.09%;2005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300,000起;涉及人数每年递增31.63%;集体劳动争议平均年增长率也达到31%;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后,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井喷”现象;,从引发劳动争议的原因来看,从发生争议的企业类型来看,第一讲 总则(第1条第6条),一、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基本宗旨(四项) 一是完善劳动合同制

4、度 二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重点) 四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第一讲 总则,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两方面)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适用范围比劳动法扩大了范围,明确了适用于“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修改了劳动法 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表述。,第一讲 总则,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和劳动合同的效力(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1、合法的原则 2、公平的原则 3、平等自愿的原则 4、协商一致的原则 5、诚实信用的原

5、则,第一讲 总则,(二)劳动合同的效力(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必备的法定条款应当齐全,协商约定的其他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第一讲 总则,四、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规则和程序(一)建立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中劳动纪律不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第四条中重申了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第一讲 总则,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作时间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劳动保护制度保险福利制度职工培训制度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高法(法释200114号)第19条明确规定,

6、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第一讲 总则,(二)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一讲 总则,这一规定包含这样几层意思:一是明确了不仅对规章制度,还包括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二是列举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主要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范围。三是对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规定: 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再平等协商四是明确了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职工代表。 公示规章制度和重大事

7、项决定(公示或告知的方法:公开张贴、制作员工手册、大会宣布等多种途径)。比较有效的途径是员工手册。,第二讲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7条第28条),一、劳动合同的形式和订立时间(一)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我国,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合同。 但作为例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第二讲 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这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规定,以及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用人单

8、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二讲 劳动合同的订立,(二)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第十条) 一是建立劳动关系之前。 二是建立劳动关系之时。 三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第二讲 劳动合同的订立,二、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试用期(一)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讲 劳动合同的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

9、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主要是解决当前存在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劳动合同短期化影响就业的质量和稳定性。,第二讲 劳动合同的订立,(二)细化试用期的具体规范 1、试用期期限限制 依据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10、,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讲 劳动合同的订立,2、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试用次数的限制。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对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5、对试用期解除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6、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任。,第二讲 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一)必备条款(9条) 完善劳动合同的内容 1、增加6项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有关情况、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

11、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取消3项内容: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3、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的处理。 (二)约定条款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第二讲 劳动合同的订立,四、规范约定劳动者违约金的行为(一)服务期及违约责任。(二)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三)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有较大变化,规定原则上限制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讲 劳动合同的订立,五、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规定(一)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三种情形 1、

1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确认的机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三)劳动合同无效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二讲 劳动合同的订立,六、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禁止扣押证件、担保或收取财物; 3、劳动合同文本

13、双方各持一份; 4、用人单位用工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便于劳 动关系的确认。,第三讲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29条第35条),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全面履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合法履行: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身体健康权和休息休假权。 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事项变化或合并、分立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第三讲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三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协商不成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可以变更劳动者的

14、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书面变更,第四讲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第36条第50条),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按解除的依据分: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按解除的主体分: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按解除的行为分:合法解除和违法解除,第四讲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协商一致解除(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 2、劳动合同期内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第四讲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3、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1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讲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4、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第四讲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无须提前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2种可以解

16、除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讲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17、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讲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裁减人员,但达到一定规模须经过程序。(放宽了裁员条件,同时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1)规模和程序: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

18、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可以裁减人员的四种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 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讲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3)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第四讲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四)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6种情形

19、,增加了2种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讲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

20、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增加了5种情形,取消了1种情形(约定终止条件)。,第四讲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二)对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讲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三、经济补偿金(一)经济补偿金的含义(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7种情形

2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讲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三、经济补偿金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2、其他情形。 其中,增加了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增加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第四讲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三、经济补偿金(三)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增加规定了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限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第四讲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三、经济补偿金 对支付经济补偿金作出了过渡性规定。 本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

23、,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讲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四、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义务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

24、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4、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现有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对现有劳动合同的履行及有关制度衔接的问题(一)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是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2008年1月1日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二是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2008年1月1日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现有劳动合同的履行,(二)关于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理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

25、起一个月内,即2008年2月1日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三)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衔接 劳动合同法在附则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中对经济补偿规定的执行专门作出规定: 一是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二是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讲 集体合同(第51条第56条),一、集体合同制度概述(一)集体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二)集体合同的种类(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二、集体合同的订立三、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和

26、期限四、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五、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第六讲 劳务派遣(第57条第67条),一、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一)劳务派遣单位的性质及设立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二)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性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第六讲 劳务派遣,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特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方面(

27、第58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二)劳动合同期限方面(第58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六讲 劳务派遣,(三)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第65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

28、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六讲 劳务派遣,三、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四、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六讲 劳务派遣,五、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

29、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六、被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适用的劳动标准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七、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七讲 非全日制用工(第68条第72条),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和特征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二、关

30、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1、关于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讲 非全日制用工(第68条第72条),2、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与支付方式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3、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第八讲 监

31、督检查(第73条第79条),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 (一)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事项 (三)劳动保障监察方式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形式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定程序二、政府其他部门的监督三、工会监督四、群众监督,第九讲 法律责任(第80条第95条),一、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二、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形式(一)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二)劳动合同法律责任形式,第九讲 法律责任,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一)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

32、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80条)(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81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82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82条),第九讲 法律责任,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三)用人单位违反本

33、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83条),第九讲 法律责任,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四)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档案等物品以及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收取财物的法律责任。(第84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34、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九讲 法律责任,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五)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有关工资报酬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第85条)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3、解除或者终止劳

35、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第九讲 法律责任,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87条)(七)用人单位强迫劳动和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范的法律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88条),第九讲 法律责任,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八)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89条)(九)用人单

36、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91条),第九讲 法律责任,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十)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92条)(十一)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第94条),第九讲 法律责任,四、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二)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法

37、律责任(三)劳动者违反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责任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讲 法律责任,五、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讲 附 则(第96条第98条),一、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二、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三、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第十讲 附 则,四、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五、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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