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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通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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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8年7月1日,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案情介绍】某酒业销售公司组织促销活动,设立有奖销售,宣称所有购买该店某种品牌的酒的顾客均获得奖券一张,都有中奖机会,中奖率100%,等级分为一等奖三名,二等奖至五等奖若干,其中一等奖奖金为2888元。原告齐某购买了50瓶酒,获得50张奖券,其中一等奖19张,其余各等级的奖均有。原告向被告主张兑奖,被告宣称自己的奖券印刷有错误,不同意兑现全部奖券的奖金,只同意兑现3张一等奖、其他等级的奖若干。齐某不同意酒业销售公司的说法,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按照促销活动奖励章程规定的各种奖励等级的比例兑现奖金,被告共向齐某支付奖金两万余元。 【法律问题】 1、民事

2、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意思表示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效力状态,经济法律通论,2018年7月1日,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行为的过程。,(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是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生活中的“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22岁的女子周某与26岁的男子李某系恋人。周某经常从报纸、电视上看见有些恋人在分手后,视对方为仇人,互相曝光对方隐私。经与李某协商同意,两人到某律师事务所,让律

3、师为他们拟定了一份“恋爱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七章共15条,涉及了恋爱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详细列明了约会形式、约会内容、恋爱费用支出、保密、违约责任等要求。,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2018年7月1日,案例1、甲有一子两女,他在临终前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有的房屋6间、存款2万元由3个子女平分。甲于2000年4月23日去世。针对分遗产一事,其子与两女发生分歧,其子主张应多分,并认为:其父的遗嘱未经自己同意,不能执行;而两女主张按照遗嘱分配。甲之子遂起诉到法院。 案例2、甲从乙那里借款2万元人民币,丙以自己的便携式电脑为甲做质押,丙与甲订立了质押合同,但并未将电脑交付给乙。借款到期,甲无力偿还

4、借款。乙准备用丙的电脑受偿,但丙表示反对而起诉到法院。丙认为甲、乙恶意串通而使自己收到欺骗,主张不能用自己的电脑为甲还款。,2018年7月1日,(一)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状况,将其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立遗嘱的行为 VS 放弃遗赠的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就是指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情况下才产生效力:,2018年7月1日,A,B,C,合伙,双方法律行为,又称“交叉行为”,即双方当事人为了追求不同的目的而作出不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在意

5、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又称“合致行为”,是指多个当事人追求共同的目标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决议:一个组织体通过语言形式表达出来的意思形成的结果,即通过表决方式形成的结果。,2018年7月1日,1、法律规定为无偿的行为: 赠与、借用、保证 2、没有约定,视为无偿的行为: 保管、委托、自然人借贷,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给以了对方某种利益之后,对方当事人在得到这个利益的时候,必须为此而支付相应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在给以对方当事人某种利益以后,对方当事人在得到这种利益的情况下,不需要支付任何报偿或者代价的法律行为。,(二)有

6、偿和无偿的法律行为。,2018年7月1日,区别有偿和无偿的意义在于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不一样的:一般过失 VS 故意或重大过失 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06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018年7月1日,诺成性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7、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那种除了意思表示以外,还需要有物的交付来作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保管合同 自然人的借贷 定金合同 质押合同,(三)诺成性的法律行为和实践性的法律行为, “赠与”是诺成性还是实践性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2018年7月1日,所谓要式法律行为,就是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就

8、是指那些法律不要求采取任何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形式要件就能够使其成立和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四)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2018年7月1日,(五)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根据预期的法律效果是否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消灭 负担行为,是指一方相对于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产生某种债务关系。 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财产权利变更或者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直接发生物权设定、转移或者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即以物权为处分对象的行为。 准物权行为,是指直接发生物权之外的财产权设定(债权除外)、转移或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即以物权、债权或

9、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处分对象的行为。,2018年7月1日,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在于: (1)法律效果不同。 (2)对标的物是否特定的要求不同。 处分行为所涉及的客体必须予以确定,负担行为所涉及的客体则可以不确定。 (3)对行为人是否处分权的要求不同。 从事负担行为时,行为人即使不具有处分权,负担行为也可以有效。而在从事处分行为时,处分人对标的物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处分行为才能生效。,2018年7月1日,(六)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 有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以其原因为要素的法律行为。 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其原因为要素

10、的法律行为。,自测题,2018年7月1日,甲是乙的祖父,乙聪明可爱,很讨老人喜欢。甲虽有几个孙子,但他却对乙宠爱有加。一天,当着全体家人的面,甲对乙说:“如果你能考上大学,爷爷就给你2万元钱。”乙当即说:“好,那爷爷就等着拿钱吧。” 问: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分类,甲、乙的行为属于何种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7月1日,【案例】王某于1998年10月在邮局邮寄物品时,因所带零钱不够,就向同来汇款的同事李某借了10元钱,并说回单位后即刻还给他。不过,王某回单位后就忘了此事。11月4日,王某在商店购物时碰到李某,才记起借款一事,便对李某说道:“我一直忘了此事,不巧现在手上也没有零钱,不过,刚才买了

11、5张福利奖券,每张面值2元,一星期后开奖,你要不要?”李某连忙推辞,说10元钱是小事,没有就不用还了。在王某的再三坚持下,李某才接受了奖券。一个星期之后开奖结果出来了,王某给李某的奖券中有一张中了10万元的大奖。王某闻讯后找到李某,声称自己当初只想以那几张奖券作为抵押,现在要以10元钱把它们赎回。李某予以拒绝,认为王某出尔反尔,当初是王某作为还款要自己一定收下,他才收下的。 本案中李某接受奖券行为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2018年7月1日,第二讲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原告曾于1996年3月5日在H省某县丢失一个提包,内有现金10万元,各种票据等价款8万余元。原告发现钱物丢失以后,立即到该县

12、电视台和有线广播电台播发寻物启事。在寻物启事中声称:谁拾到提包并归还失主,失主将付给拾得者1.5万元酬金,以示谢意。10天后,被告在下班回家路上拾到该提包,当即前往原告指定的交物地点,准备将提包、钱物交付给原告。但在交付时,被告提出原告应当按照寻物启事的内容先偿付1.5万元酬金,然后才能交付拾得物。原告提出当初播放寻物启事主要是为了尽快的找到拾得物,考虑到提包内只有10万元现款,因此,不能给1.5万元的酬金,只能给2000元酬金。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拒绝交付拾得物。后原告请有关部门出面做协调工作,并同意支付1万元酬金,被告仍坚持应实现许诺的1.5万元,否则不交钱物。原告被迫向法院起诉,请求

13、被告交付拾得物。 问:本案中原告的悬赏广告行为是否成立?,2018年7月1日,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某一个意思表示的行为符合民事行为存在的条件,从而确定其构成民事法律行为。(事实状态)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了的民事法律行为获得法律(国家)的认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内容发生法律效力。(价值判断),有效要件 1、行为主体合格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要求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相一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 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包含三种情况: (1)真意保留表示 (2)虚伪表示 (3)隐藏行为,【案例】“世

14、界陶王”遭遇诉讼 53岁的邢良坤是我国著名的陶瓷艺术收藏家和鉴赏家,被称为“世界陶王”、“陶瓷狂人”。 2006年4月1日,在中央电视台七套“乡约”栏目的土与火的传奇节目中,他拿出自己的作品“五层吊球”说:“这是我第一件作品,到现在还是世界之谜。这里面不是拿铁丝绑上的,是死环套扣,一个一个包在里面,直到现在没有人摸索出来。”接着他说:“如果有人仿造出来,我这座楼(指位于大连的邢良坤艺术中心)都给他了,三层两千平方米,价值1600多万元,包括里面的资产。”在邢良坤看来,“五层吊球”是无人能解的“世界之谜”,他在节目中强调:“不用和我的作品一样,差不多就可以了。” 没想到,洛阳陶艺爱好者孙震较了真

15、儿,今年年初,他终于制作了“五层吊球陶器”,要求邢良坤对作品进行认可,邢良坤未作答复情况下,于2007年6月8日,孙震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自己和邢良坤关于“五层吊球陶器制作悬赏广告合同”成立并生效。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在公众场合针对不确定的对象,夸下非常明确地海口,相当于邀请对方与你签订合同,一旦对方按照此要求做出了回应,并满足了这一挑战要求,就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形成了要约,遂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邢良坤与孙震的“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合同”成立并有效。2007年9月6日,邢良坤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2008年4月16日上

16、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3个小时的激烈辩论的二审后,宣布了择日宣判。2009年7月21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邢良坤参加的“乡约”节目,不是广告节目,访谈行为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行为。邢良坤在谈话中虽然似有承诺的性质,但其谈话的目的并不是要获得利益,只是在该节目中显露出“陶艺狂人”的形象,从民事法律上说,这是一种打赌承诺。如果从悬赏的角度看,他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或者说是一种单方虚构的意思,而不是合同法第16条所规定的“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

17、此不能构成要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二审法院撤销了由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认为孙震与邢良坤之间关于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合同成立并有效”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孙震的诉讼请求。,3、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序良俗 4、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合格 民法通则第56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除以上四个有效要件之外,对于行为中的标的应符合以下标准: (1)确定。 (2)可能。,正常情况下,99%的法律行为都是成立和生效同时完成,但是有三种情况下,合同成立和生效在时间上有差异,合同可能成立了,但是还

18、没有生效: (1)除了双方签字盖章,还需要“登记批准”才产生效力的合同。,(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将其空房10间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年租金10000元。合同中还约定:在租赁期间,若甲方因业务扩大,需用出租的房屋时,甲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和调整租赁的房屋,乙应服从甲的意见,不得已任何理由拖延,否则,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在租赁合同订立后的第二年,甲因业务扩大,需要使用房屋安装上新的设备,甲提出终止合同,要求乙从租赁房屋中搬出,而乙以租赁合同未到期为由拒不倒房。未解决自己对房屋的使用问题,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乙返还租赁的房屋。问:甲要求解除

19、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应承担责任?乙应否将租赁房屋应甲的请求返还?,2018年7月1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依据。民法通则第62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1. 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 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 条件必须合法;,合同法第45条第2款,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甲应刚调到某地工作,无住房。通过朋友介绍,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乙将自

20、有住房3间出租给甲居住,月租金500元。同时合同中还约定,自合同订立10日后合同生效。合同签订后第三天,甲要求乙将房屋倒出交其使用,而乙未予理睬。因乙没有立即倒房,甲搬来的家具无处存放,甲就与丁另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租用丁的房屋3间,月租金600元。乙在与甲签订合同后的第10天将房屋倒出,让甲进住时,甲则提出自己已经另租房,不再租赁乙的房屋。乙认为甲违约,要求甲赔偿损失;甲则认为乙违约,要求乙赔偿其租赁丁的房屋多付出的租金。双方发生纠纷。请对该案作出分析。,2018年7月1日,“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一定期限的到来。,注意区别“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 “附期限的合同”

21、:“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也有可能不发生,当事人在订立条件的时候无法预知。而“期限”是将来一定会发生的事实,只不过是早晚而已,不具有不确定性。,民通意见第76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合同法第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限届满时失效。,2018年7月1日,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一)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刘某喜欢通过互联网订购商品。某日,某商场将一台价值近万元的健身器材送到刘某家中,但刘某声称自己并未上网订购这种商品。后来才知道是刘某不在家时,其8岁的儿子在网上订购的。因平时刘某通过互联

22、网订购商品时其子时常在旁边看,所以知道刘某的密码,了解一些网上购物的知识。刘某认为自己从未有购买健身器材的意向,并且没有进行过在网上购买该商品的操作,拒绝向商场付款和接受这台健身器材,而商场认为自己是照单发货,刘某有义务收货付款。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刘某是否应收货付款?,2018年7月1日,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的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

23、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当然无效、绝对无效、自始无效、确定无效,2018年7月1日,(二)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某甲于1999年8月从北京某公司购买了一辆燕京牌小面包车,两天后把车开到家落户时,发现该车的发动机拓印号与档案的拓印号不符,车管所拒绝落户。经查,原因是该公司以前修车时更换发动机没有向北京市车管所申请更换档案,卖车时又隐瞒了这一重大事实,致使甲购车后无法落户、投入使用,还要承担车辆的停车费用和养护费用。甲多次通过电话、传真和该公司协商,某公司均是推脱,一直没有结果。于是,甲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自

24、己与该公司的合同,并且要求对方赔偿损失。,2018年7月1日,1999年底,某家电商场新进了一种新型空调,商场经过核算,将价格定为3108元。营业员林某在制作价格标签时粗心大意,将价格标为2108元。2000年初,邓某在该商场看到这款新型空调价格便宜,便问营业员林某此空调是否冒牌货。林说:“这是刚进的货,我们是独家经营,不可能是冒牌货。如果是假货,你可凭发票来换。”邓某仔细检查后,发现不是冒牌货,便买了两台,用信用卡付了款。2000年1月底,家电商场盘点时,发现少了2000元货款,经查是营业员林某标错价格所致。由于邓某是用信用卡付款的,商场很快找到了邓某。家电商场向邓某提出:或者补交2000元

25、货款,或者退还两台空调,商场返还邓某已付的4216元。而邓某认为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商场不能反悔,并说:“营业员标错价格是商场内部的事,与我无关。”当即拒绝补款或返还空调。商场不得不将邓某告上法庭。,2018年7月1日,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也叫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又并不当然无效,而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使其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的欺诈和胁迫行为; 4、乘人之危的行为。,(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2018年7月1日,1998年,张某与郭某、李某合伙,分别出资5000元、3000元、

26、2000元共计10000元买了一辆解放牌汽车搞运输,共同经营,并言明由张某负责管理。1999年初,李某带车到外地负责营运时,遇到一买主赵某想买车,李某看到对方出价较高,又是一次性给付现金,没跟张某和郭某打招呼,就将车卖掉了。回来后李某将情况告诉张某与郭某,提出:车已卖掉,除按原各自投资款退还给张某和郭某外,增值款项则做平均分配。虽然合伙协议中未约定盈余分配办法,但张某和郭某出资比李某多,他们认为卖车增值款部分仍应按出资比例分配,便再三找李某要款。李某拒不同意。张某和郭某遂起诉到法院,以李某的卖车行为未经他们二人同意,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为由,要求赵某退还汽车。 问:张某和郭某的主张法院应否支持?李

27、某的行为效力如何?,2018年7月1日,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者不生效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无权处分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司考卷三第6题)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

28、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答案:D,2018年7月1日,第三讲 代理,【案情介绍】左某要回老家探亲,餐馆老板邓某知道左某老家盛产黑木耳且价格便宜,便请左某代购100斤黑木耳,左某应允。一个月后,左某从老家回来,给邓某带回100斤黑木耳,当他到邓某家准备交给邓某并要求支付价款时,方得知半个月前邓某应车祸死亡,餐馆也已被债主接管。左某将100斤黑木耳交给邓某的妻子,并要求邓妻付钱。邓妻以自己不知道此事、邓某已经死亡且自己要黑木耳没有用为由,拒绝接受并拒绝付款。双方发生争议,左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邓妻受领并支付价款。 【法律问题】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018年7月1日,下雨啦,同学帮你收衣服!,

29、邮局帮你邮寄信件,房屋中介帮你找房,“委托”别人帮忙是否都是“代理”?,证券公司帮你买股票,2018年7月1日,(一)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即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63条中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代理权产生的基础关系: 法定(合伙、婚姻) 指定 委托代理,代理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关系的基本框架:,被代理人(本人),一、代理的定义及特征,2018年7月1日,(1)法人除了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其他的人都是以法人的代理人的身

30、份出现,对外签合同;(2)区别“经销商”和“代理商”;,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经销商销售模式:,(二)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2018年7月1日,合同法第414条:行纪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人是从事专业性交易(证券、期货、拍卖),具有法定资格的商人;行纪人接受委托,目的在于收取佣金;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交易,所实施行为的责任自己承担。,(3)“以被代理人名义”是代理区别于行纪的重要特征。,2018年7月1日,证券公司A,投资者,委托开户合同,投资者,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B,红马甲,红马甲,委托开

31、户合同, 证券交易是典型的“行纪商”,2018年7月1日,2、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为代理活动,(1)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是给“被代理人带来利益”;(2)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须有代理权委托授权书。,被告某实业公司与该市城建公司订立联合开发某小区的合同。为加快商品房的销售,实业公司与原告王某订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王某以实业公司的名义代理销售商品房,并对房屋最低销售价格、代理费和报酬、代理期限作了明确约定,之后王某相继与多家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离约定还有3个月时,实业公司通知王某计划有变,要求王某将手中的授权证明及所签订的合同文本交给公司,并许诺代理费及报酬照常支付给王某。王某在得到

32、承诺后,便按实业公司的要求将所有文件交给公司。之后,王某要求实业公司支付代理费和报酬,实业公司则以王某在代理期间,利用代理人的身份,侵害被代理人利益为借口而拒绝支付。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7月1日,3、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1)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等同于代理人自己的行为;(2)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的后果,包括活动费用,造成的损失都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3)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范围可以将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全权代理概括代理)和特别代理。,产品质量法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而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消费者可以找产品的生产者索赔,也可以找产品的销售者索赔。

33、,2018年7月1日,4、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有独立实施代理行为的意思表示自由。这是代理与使者、居间人的重要区别:,商业银行,储户甲,居间介绍,厂商乙,“介绍贷款”业务,邮局是典型的“使者”, 使者(传达人)是帮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辅助人,仅能代当事人转达其意思表示,本身并不能独立进行或接受意思表示; 居间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三)代理的适用范围,【案情介绍】王某是一位颇有名望的画家。某书画店为经营需要,请求王某为其作画4幅,双方达成协议:书画店现行支付画款人民币3000元, 并提供纸张、笔墨。其后,王某因忙于其他创作和

34、应邀出国,不能按时完成画作,遂将印章、纸墨等留给其学生李某、赵某,让李、赵二人以王某名义作画4幅。李某、赵某二人完成任务后,将画作送交书画店。书画店经鉴定,发现李、赵送交的画不是王某所作,而且从各方面看,都与王某作品有较大差距。书画店于是在王某出访归来后与其商量,要求其重画,王某执意不肯。书画店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履行合同。而王某辩称,其作画的任务已经完成。 【法律问题】法院应否支持书画店的诉讼请求?,2018年7月1日,(一)法定代理: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法定代理的代理权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二)指定代理: A. 监护制度 B. 宣告失踪 C. 遗产继承 D.

35、刑事和民事诉讼 (三)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有意识的委托授 权进行的代理。,二、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外贸代理制度,民法通则 第4章第2节,合同法 第21章,隐名代理,显名代理,2018年7月1日, 对外贸易中的间接代理制度,1、显名的间接代理:代理人在民事活动中表明自己是代理人,但仍然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在与第三人发生关系时,第三人虽然知道代理人是代他人进行民事活动,但不知道被代理人是谁?(合同法第402条) 2、隐名的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并不表明其代理人身份,代理人并不是以本人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从表面看代理人是为自己

36、进行民事活动。(合同法第403条),2018年7月1日,国内企业违约 (委托人), 隐名代理:合同法403条示意图,外商(第三人),外贸公司 受托人,外商违约(第三人),国内企业:介入权(委托人),外贸公司国内企业,披露义务,选 择 权,对“介入权”的限制:如果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对选择权的限制:一次性,2018年7月1日,2018年7月1日,三、代理权,原告王某家在外省A市有祖传私房6间,全部用于出租。王某之父委托其好友第三人胡某代收房租并代为照看房屋。王父于1988年8月初给胡某写信,委托其将6间房屋全部卖出。王父于8月17日去世,王某便当即拍电

37、报通知胡某房屋暂不出售,可胡某在8月18日与被告赵某、李某达成卖房协议。此后不久,王某回到A市,称售房协议是在其父死亡后才订立的,是无效的,并主张自己继承6间房屋的产权。赵某称:在得知王某不同意卖房前,已经根据协议将房款全部交给代理人胡某,并于8月18日和胡某一起到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移交了房产证,房屋已经卖出,不同意退房。李某认为,得知原告不同意卖房前已经签订协议,只因钱款不足,约定先交2万,剩余钱款1个月内交清,现在余款已经备足,因此,也不同意终止履行协议,要求继续履行。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房屋产权证,要求李某终止履行合同。,2018年7月1日,(一)代理权是代理

38、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将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权限。代理权是代理制度的核心问题。,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李文仲以名流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万元的工作服。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货140万元,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支付货款。对此订购合同:,A名流服装店有权拒绝支付货款;B名流服装店应当支付货款;C李文仲应当支付货款;D李文仲应当负连带责任。, 在法律上区分委托

39、和代理的意义: 委托合同 委托授权书,(二)取得代理权的法律根据是什么?,双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对外关系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内部关系,1、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代理权(民法通则第16、17条)2、根据有权机关的指定而取得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4条第2款)3、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取得代理权4、因被代理人的默认而产生的代理权,2018年7月1日,民事诉讼委托合同 委托人 有限公司因 一案,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代理人决定接受委托,并已向委托人告知委托须知。双方就委托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诉讼标的: 二、诉讼风险:代理人已告知委托人诉讼风险,委托人已充分了解到风险。 三、

40、代理律师:代理人决定指派本所 律师为案件承办律师,委托人没有异议。 四、代理费用:根据法律事务所涉及的财产标的额、服务时间、疑难复杂等因素,双方经协商,向委托人取代理费 元,于签约时支付。 另外,代理人承办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必须的费用如:诉讼费、鉴定费、调查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交通费、及异地办案的食宿费等由委托人全额负担。委托人未能及时支付上述费用致使代理人无法及时办委托事务,或影响办理结果的,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代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2004年 月 日,2018年7月1日,代理授权委托书:由被代理人出具的证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指明其权

41、限的书面法律文件,是代理资格的证明。 1、民通65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授权人签名或者盖章。2、代理证书授权不明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018年7月1日,特别强调: 1、委托事务不限于法律行为,只要不超出委托权限,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而代理事务被明确规定为民事法律行为; 2、委托是合同行为(双方行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应该订立合同成立委托关系;而代理权授予是被代理人的单方行为; 3、委托合同的订立,可以是代理权授予的前提。但委托合同

42、的订立并不一定导致代理权的授予;反之,没有委托合同,也可能出现代理(法定和指定代理)。,2018年7月1日,1、有权代理的有效要件,有权代理是代理人给予代理权进行的代理行为,是代理的常态。其有效要件为: (1)代理人应当具有行为能力; (2)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代理行为合法,(三)有权代理行使代理权的的原则,2018年7月1日,(1)代理人勤勉工作并为本人利益计算,代理人在行为是以“实现被代理人(本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通过委托合同实现。 尽相当的注意义务: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应象处理自己事务一样的自信和小心善良管理人的角色。,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原则,接受委托人的指示义务;合

43、同法第399条; 及时报告义务;合同法第 399、401条; 一切利益归委托人义务;合同法第404条; 保密义务:在代理关系有效期间或中止以后,均不得把在 代理过程中了解到的个人或者商业秘密,向第 三人透露。,2018年7月1日,转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托给再代理人,再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仍然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代理人,复代理人,第三人,法律后果,转委托,(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转委托。,2018年7月1日, “转代理”的所涉及的基本问题:,【案例】 甲和乙是同时,甲的家在南方茶区,春节甲回家探亲,乙委托甲买十斤碧螺春

44、,结果春节期间没有茶卖,甲就打电话给乙,乙就说,你找人帮我办吧。甲就转委托给丙,丙是当地的一个茶商,而且为人老实。结果过了春节,丙在卖茶的路上被人给抢了,现在问这个钱谁来赔?,再代理是否成立? 代理人是否尽到“选任”和“指示”责任? 再代理成立之后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2018年7月1日,【思考案例】 甲帮乙运输冷冻鱼,路上要用三天的时间,第二天丙追来了,给甲说甲的父亲病重,甲很着急,但又联系不上乙,正好丙也是个司机,但是丙喜欢喝酒,曾多次被罚款,但是这个时候没有办法,甲只好转托丙。甲回来之后给乙一说,乙说,那怎么行,丙这家伙爱喝酒是出了名的。后来果然丙酒后驾驶,把车翻进沟里了。 再代理是否成

45、立? 代理人有没有尽到“选任”和“指示”责任? 再代理成立之后的法律后果?,2018年7月1日,(3)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权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 双方代理 :是指某一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民事行为。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四)代理权的丧失(民法通则第69条、第70条),2018年7月1日,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

46、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四、无权代理,【案情介绍】原告某科研所经人介绍与某实业公司业务员李某协商,由该实业公司售给某科研所上海产某品牌电视机20台。在尚未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时,李某即口头同意,并受领某科研所的空白支票一张。李某在支票上填写了总价款,将款收入实业公司的账户内。不久实业公司先后两次分别向该科研所提供该品牌的18英寸彩色电视机14台,尚差6台未交齐。科研所多次派人催促实业公司补足未交付的电视机,而实业公司总是以“暂时缺货”为由,拒绝供货。此后,科研所经办人员亲眼看到该实业公司在销售该品牌彩电,当即要求公司经理给科研所补足所欠彩电,而公司经理却以“李某答应给你们所的彩电,公司没有集体研究,也未经负责人批准,你们找他,与我们公司无关”为由,拒不给付。某科研所要求退款,也被以上述理由拒绝。科研所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责令实业公司交付电视机。 问:法院应否支持科研所的请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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