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 北 振 华 化 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1-1-1发 行 概 况发 行 股 票 类 型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 A股 )发 行 股 数 : 5,500万 股 , 占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为 25%每 股 面 值 : 人 民 币 1.00元每 股 发 行 价 格 : 6.13元预 计 发 行 日 期 : 2016年 9月 1日拟 上 市 证 券 交 易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发 行 后 总 股 本 : 22,000万 股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流 通 限 制 和 自 愿 锁 定 股 份 的 承 诺 :承 诺 人
2、 承 诺 内 容公 司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控 制 人 蔡 再 华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人 管 理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其 持有 的 股 份 ; 在 担 任 发 行 人 董 事 、 监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职 务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五 ; 在 离 职 后 六 个 月 内 , 不 转 让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如
3、 发 行 人股 票 在 上 市 后 6个 月 内 连 续 20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 其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票 的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 如 其 所 持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持 的 ,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同 时 作 为 公 司 股 东的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人 员 柯 愈 胜 、 毛 志 国 、 阮国 斌 、 柯 尊 友 、 杨 帆 、 石大 学 、 陈 春 莲 、 陈 前 炎 、段 祥
4、云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管 理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 在担 任 发 行 人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职 务 期 间 , 每 年 转 让 的 股份 不 超 过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在 离 职 后 六个 月 内 , 不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如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上 市 后 6个 月 内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5、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 或 者 上 市 后 6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有 发 行 人 股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 如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所 持 股 票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公 司 股 东 湖 北 九 派 、兄 弟 投 资 、 天 堂 硅 谷 和 盛世 投 资 及 其 他 股 东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管 理 其 持 有 的
6、 发 行 人 股 份 ,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 长 江 证 券 承 销 保 荐 有 限 公 司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期 : 2016年 8月 31日湖 北 振 华 化 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1-1-2发 行 人 及 全 体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不 存 在 虚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带 的 法 律 责 任
7、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保 证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摘 要 中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真 实 、 完 整 。保 荐 人 承 诺 因 其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制 作 、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将 先 行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中 国 证 监 会 、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对 本 次 发 行 所 做 的 任 何 决 定 或 意 见 , 均 不 表 明 其对 发 行 人 股
8、 票 的 价 值 或 投 资 者 的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 任 何 与 之 相 反 的声 明 均 属 虚 假 不 实 陈 述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 股 票 依 法 发 行 后 , 发 行 人 经 营 与 收 益 的 变 化 , 由 发行 人 自 行 负 责 , 由 此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投 资 者 若 对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任 何 疑 问 , 应 咨 询 自 己 的 股 票 经 纪人 、 律 师 、 会 计 师 或 其 他 专 业 顾 问 。重 要 提 示湖
9、北 振 华 化 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1-1-3重 大 事 项 提 示本 公 司 特 别 提 醒 投 资 者 注 意 本 公 司 及 本 次 发 行 的 以 下 事 项 和 风 险 :一 、 发 行 方 案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不 超 过 5,500 万 股 , 占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25%,全 部 为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 公 司 股 东 在 本 次 发 行 时 不 向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售 所 持 发 行 人 股份 ,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总 股 本 22,000 万 股 。二 、 发 行 人 及 相 关 责
10、任 主 体 的 承 诺 事 项( 一 ) 主 要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流 通 限 制 和 自 愿 锁 定 股 份 的 承 诺1、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蔡 再 华 先 生 承 诺 :( 1)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 在 担 任 发 行 人董 事 、 监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职 务 期 间 ,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所 持 有
11、 的 发 行 人 股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在 离 职 后 六 个 月 内 , 不 转 让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2) 若 发 行 人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如 发 行 人 发 生 分 红 、 派 息 、 送 股 、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 则 为按 照 相 应 比 例 进 行 除 权 除 息 调 整 后 用 于 比 较 的 发 行 价 , 下 同 ) , 或 者 发 行 人 上 市后 6 个 月 期 末 股 票 收 盘 价
12、低 于 发 行 价 的 , 本 人 持 有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发 行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限 将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2、 同 时 作 为 公 司 股 东 的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柯 愈 胜 、 毛 志 国 、 阮 国斌 、 柯 尊 友 、 杨 帆 、 石 大 学 、 陈 春 莲 、 陈 前 炎 、 段 祥 云 承 诺 :( 1)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持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其 持 有
13、 的 股 份 ; 在 担 任 发 行 人 董 事 、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职 务 期 间 ,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之 二 十 五 ; 在 离 职 后 六 个 月 内 , 不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2) 若 发 行 人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如 发 行 人 发 生 分 红 、 派 息 、 送 股 、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 则 为按 照 相 应 比 例
14、进 行 除 权 除 息 调 整 后 用 于 比 较 的 发 行 价 , 下 同 ) , 或 者 发 行 人 上 市后 6 个 月 期 末 股 票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的 , 本 人 持 有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湖 北 振 华 化 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1-1-4发 行 股 份 的 锁 定 期 限 将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 且 本 人 不 会 因 职 务 变 更 , 离 职 等 原 因 而拒 绝 履 行 本 条 前 述 承 诺 ;( 3) 若 本 人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15、 的 股 份 自 锁 定 期 届 满之 日 起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 且 本人 不 会 因 职 务 变 更 、 离 职 等 原 因 而 拒 绝 履 行 本 条 签 署 承 诺 ; 若 本 人 在 前 述 期 间 以低 于 发 行 价 的 价 格 减 持 本 公 司 所 持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的 ,减 持 所 得 收 入 归 发 行 人 所 有 ; 若 本 人 于 违 反 前 述 承 诺 减 持 并 取 得 减 持 收 入 之 日 起7 个 工
16、作 日 内 未 能 将 减 持 所 得 收 入 上 交 发 行 人 的 , 发 行 人 可 从 其 应 付 本 人 的 现 金分 红 或 薪 酬 中 直 接 抵 扣 前 述 本 人 应 上 交 的 减 持 所 得 收 入 。其 中 ( 2) 、 ( 3) 项 承 诺 不 适 用 于 监 事 。3、 公 司 股 东 湖 北 九 派 、 兄 弟 投 资 、 天 堂 硅 谷 和 盛 世 投 资 及 其 他 股 东 承 诺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股 份 ,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17、购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 二 ) 公 开 发 行 前 持 股 5%以 上 股 东 的 持 股 意 向 及 减 持 意 向本 次 发 行 前 , 持 有 本 公 司 5%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为 蔡 再 华 先 生 , 其 持 有 公 司65.97%的 股 权 。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后 , 其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根 据 需 要 通 过证 券 交 易 所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系 统 、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减 持 其 所 持 公 司 股 票 。 蔡 再 华 先 生自 锁 定 期 满 之 日 起 两 年 内 减 持 股 份 的 具 体 安
18、 排 如 下 :1、 蔡 再 华 先 生 持 股 意 向 及 减 持 意 向蔡 再 华 先 生 承 诺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 每 年 减 持 发 行 人 的 股 份不 超 过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25%, ( 若 公 司 有 送 股 、 转 增 股 本 或 增 发 等 事 项 的 ,上 述 股 份 总 数 应 作 相 应 调 整 ) ,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 振 华 化 学 上 市 后 发 生 除权 、 除 息 等 事 项 的 , 应 作 相 应 调 整 ) ; 超 过 上 述 期 限 本 人 拟 减 持 发
19、行 人 股 份 的 ,本 人 承 诺 将 依 法 按 照 公 司 法 、 证 券 法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关 规 定 办 理 。2、 减 持 应 履 行 的 公 告 义 务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公 司 持 股 5%以 上 的 股 东 蔡 再 华 先 生 承 诺 , 将 在 减 持 前 三 个交 易 日 通 过 发 行 人 公 告 减 持 计 划 , 未 履 行 公 告 程 序 前 不 得 减 持 。 减 持 股 份 行 为 的期 限 为 减 持 计 划 公 告 后 六 个 月 , 减 持 期 限 届 满 后 , 若 拟 继 续 减 持 股 份 ,
20、 则 需 按 照湖 北 振 华 化 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1-1-5上 述 安 排 再 次 履 行 减 持 公 告 。3、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若 蔡 再 华 先 生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而 获 得 收 益 , 所 得 收 益 归 公 司 所 有 , 并 将 在 获得 收 益 的 五 日 内 将 前 述 收 益 划 入 公 司 指 定 账 户 。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给 公 司 或 者其 他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本 人 将 向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投 资 者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三 、 关 于
21、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公 司 股 价 低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时 稳 定 公 司股 价 的 预 案( 一 ) 公 司 股 价 稳 定 预 案公 司 2013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的 议 案 , 主 要 内容 如 下 :本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 在 满 足 监 管 机 构 及 交 易 所 对 回 购 、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等 行为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最 近
22、 一 期 审 计 基 准 日 后 , 因 利 润 分 配 、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 配 股 等 情 况 导 致 公 司 净 资 产 或 股 份 总 数 出 现 变 化 的 , 每 股 净 资 产 相 应 进 行调 整 ) , 非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所 致 , 公 司 、 控 股 股 东 、 公 司 非 独 立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人 员 有 义 务 采 取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的 措 施 , 具 体 如 下 :1、 发 行 人 回 购 股 份自 应 采 取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之 日 起 10 个 交 易 日 内 , 若 公 司 控 股 股
23、东 、 非 独 立 董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送 达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书 面 通 知 , 公 司 董 事 会 将 在上 述 送 达 通 知 事 项 期 满 后 10 个 交 易 日 内 制 定 公 司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的 预 案 , 并 在 履行 完 毕 相 关 内 部 决 策 程 序 和 外 部 审 批 /备 案 程 序 ( 如 需 ) 后 实 施 , 且 按 照 上 市 公司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予 以 公 告 。 预 案 包 括 回 购 股 份 数 量 、 回 购 价 格 或 价 格 区 间 、 回 购实 施 期 限 、 回 购 股
24、 份 的 处 理 、 回 购 对 公 司 经 营 的 影 响 、 回 购 所 需 资 金 的 来 源 、 回购 对 公 司 股 价 的 影 响 等 内 容 。 在 公 司 股 票 收 盘 价 连 续 10 个 交 易 日 高 于 最 近 一 期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时 , 公 司 可 终 止 实 施 回 购 计 划 。公 司 在 公 告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预 案 后 3 个 月 内 实 施 回 购 公 司 股 份 。 公 司 单 次 用 于回 购 公 司 股 票 的 资 金 总 额 不 低 于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净 利润
25、 的 5%, 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回 购 比 例 不 超 过 公 司 上 一 年 度 股 份 总 额 的 2%。湖 北 振 华 化 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1-1-62、 控 股 股 东 增 持 股 份自 应 采 取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之 日 起 10 个 交 易 日 内 ,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向 公 司 董 事 会送 达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书 面 通 知 , 通 知 至 少 包 括 控 股 股 东 拟 增 持 股 份 数 量 、 增 持 价 格或 价 格 区 间 、 增 持 期 限 、 增 持 目 标 及 其 他 有 关 增 持 的 内 容 。
26、 在 公 司 股 票 收 盘 价 连续 10 个 交 易 日 高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时 ,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可 终 止 实 施增 持 计 划 。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在 增 持 计 划 按 期 实 施 后 或 增 持 计 划 终 止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向 公 司 董 事 会 书 面 送 达 增 持 计 划 实 施 情 况 或 增 持 计 划 终 止 情 况 通 告 , 通 告 至 少 包括 控 股 股 东 已 增 持 股 份 数 量 、 增 持 股 价 价 格 区 间 或 增 持 计 划 终 止 情 况 等 。3、 董 事 ( 独 立
27、董 事 除 外 )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股 份自 应 采 取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之 日 起 10 个 交 易 日 内 , 公 司 非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人 员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送 达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书 面 通 知 , 通 知 至 少 包 括 非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管 理 人 员 拟 增 持 股 份 数 量 、 增 持 价 格 或 价 格 区 间 、 增 持 期 限 、 增 持 目 标 及 其 他 有关 增 持 的 内 容 。 在 公 司 股 票 收 盘 价 连 续 10 个 交 易 日 高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28、股净 资 产 时 , 公 司 非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终 止 实 施 增 持 计 划 。 公 司 非 独 立 董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增 持 计 划 按 期 实 施 后 或 增 持 计 划 终 止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公 司董 事 会 书 面 送 达 增 持 计 划 实 施 情 况 或 增 持 计 划 终 止 情 况 通 告 , 通 告 至 少 包 括 已 增持 股 份 数 量 、 增 持 股 价 价 格 区 间 或 增 持 计 划 终 止 情 况 等 。公 司 非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 自 应 采 取 稳
29、 定 股 价 措 施 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实 施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 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非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累 计 增 持 资 金金 额 不 低 于 其 上 一 年 度 在 公 司 领 取 的 税 后 薪 酬 总 额 及 公 司 对 其 现 金 股 利 分 配 总额 ( 税 后 ) 之 和 的 20%。若 上 述 期 间 内 存 在 N 个 交 易 日 限 制 非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买 卖 股 票 ,则 非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相 应 期 限 顺 延 N 个 交 易 日 。4、 继 续 回 购
30、 或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将 导 致 公 司 股 权 分 布 不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时 , 将 停止 实 施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5、 公 司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实 施 完 毕 及 承 诺 履 行 完 毕 之 日 起 2 个 交 易 日 内 , 公 司应 将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实 施 情 况 予 以 公 告 。( 二 ) 与 公 司 股 价 稳 定 预 案 相 关 的 承 诺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 在 满 足 监 管 机 构 及 交 易 所 对 回 购 、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等 行 为湖 北 振 华 化 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31、书1-1-7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基 准 日 后 , 因 利 润 分 配 、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 配 股 等 情 况 导 致 公 司 净 资 产 或 股 份 总 数 出 现 变 化 的 , 每 股 净 资 产 相 应 进 行调 整 ) , 非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所 致 , 控 股 股 东 、 非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分 别 承诺 履 行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32、 义 务 , 具 体 如 下 :1、 公 司 的 承 诺如 公 司 未 履 行 上 述 回 购 股 份 的 承 诺 , 则 公 司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采 取 上 述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所 有 股 东 道 歉 。2、 控 股 股 东 的 承 诺自 应 采 取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之 日 起 10 个 交 易 日 内 , 蔡 再 华 先 生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送达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书 面 通 知 。 自 应 采 取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 参 照
33、增 持 公司 股 票 书 面 通 知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 蔡 再 华 先 生 单 次 用 于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资 金 总 额 不低 于 其 所 获 得 的 公 司 上 一 年 度 现 金 分 红 额 的 20%, 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增 持 比 例 不 超过 公 司 上 一 年 度 末 股 份 总 额 的 2%。在 公 司 股 票 收 盘 价 连 续 10 个 交 易 日 高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时 ,蔡 再 华 先 生 有 权 利 终 止 实 施 增 持 计 划 。 蔡 再 华 先 生 将 在 增 持 计 划 按 期 实 施 后
34、 或 增持 计 划 终 止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书 面 送 达 增 持 计 划 实 施 情 况 或 增 持 计划 终 止 情 况 报 告 。3、 董 事 ( 独 立 董 事 除 外 )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自 应 采 取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之 日 起 10 个 交 易 日 内 , 公 司 非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人 员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送 达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书 面 通 知 。 自 应 采 取 稳 定 股 价 措 施 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实 施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 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非 独
35、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累 计 增 持资 金 金 额 不 低 于 上 一 年 度 在 公 司 领 取 的 税 后 薪 酬 总 额 及 公 司 对 其 现 金 股 利 分 配总 额 ( 税 后 ) 之 和 的 20%。在 公 司 股 票 收 盘 价 连 续 10 个 交 易 日 高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时 ,公 司 非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终 止 实 施 增 持 计 划 。 公 司 非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理 人 员 在 增 持 计 划 按 期 实 施 后 或 增 持 计 划 终 止 后 2 个 工 作
36、日 内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书面 送 达 增 持 计 划 实 施 情 况 或 增 持 计 划 终 止 情 况 通 告 。若 上 述 期 间 内 存 在 N 个 交 易 日 限 制 非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买 卖 股 票 ,湖 北 振 华 化 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1-1-8则 非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相 应 期 限 顺 延 N 个 交 易 日 。( 三 )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及 其 他 约 束1、 相 关 主 体 未 履 行 有 关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如 控 股 股 东 、 非 独 立 董
37、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按 照 承 诺 内 容 向 公 司 送 达 增 持 公司 股 票 书 面 通 知 , 或 控 股 股 东 、 非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送 达 增 持 公 司 股 票书 面 通 知 后 , 未 按 照 通 知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 以 及 公 司 未 能 履 行 承 诺 的 相 关 约 束 措 施如 下 :( 1)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相 关 主 体 应 在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向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并 说 明 原 因 和 补 救 措 施 ;( 2) 公 司 及
38、 时 进 行 公 告 , 并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披 露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相 关 主 体 关 于上 述 承 诺 的 履 行 情 况 以 及 未 履 行 承 诺 相 应 的 补 救 及 改 正 情 况 ;( 3) 公 司 董 事 会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计 划 ;( 4)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相 关 主 体 向 公 司 支 付 现 金 补 偿 , 补 偿 金 额 为 相 关 主 体 最低 增 持 金 额 ;( 5) 公 司 停 止 向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相 关 主 体 发 放 现 金 分 红 , 并 以 现 金 分 红 作 为履 约 担 保 , 直 至 其 已 采 取
39、相 应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或 向 公 司 支 付 现 金 补 偿 ;( 6) 公 司 董 事 会 为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相 关 主 体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票 办 理 锁 定 手 续 ,直 至 其 已 采 取 相 应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或 向 公 司 支 付 现 金 补 偿 。2、 其 他 约 束上 市 后 三 年 内 , 如 公 司 的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发 生 了 变 更 , 则 公 司 新 聘 任 的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亦 要 履 行 上 述 义 务 , 且 须 在 公 司 正 式 聘 任 之 前 签 署 与 本 议 案相 关 的
40、承 诺 函 , 否 则 不 得 聘 任 为 公 司 的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四 、 相 关 各 方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遗 漏 方 面 的 承 诺( 一 ) 公 司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违 规 方 面 的 承 诺如 本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对 判 断 本 公 司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 实 质 影 响 的 ,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回 购 首 次 公开 发 行 的 全 部
41、新 股 。 本 公 司 将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有 关 违 法 事 实 的 当 日 进 行 公 告 ,湖 北 振 华 化 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1-1-9并 在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召 开 董 事会 并 发 出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 在 获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经 相 关 监 管 部 门批 准 /核 准 /备 案 后 启 动 股 份 回 购 措 施 ; 本 公 司 承 诺 按 市 场 价 格 进 行 回 购 。 本 公
42、 司上 市 后 发 生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的 , 上 述 回 购 股 份 数 量 应 作 相 应 调 整 。如 本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致 使 投 资 者 在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如 果 本 公 司 未 履 行 招 股 说 明 书 披 露 的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 本 公 司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及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43、和 社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如 果 因 本 公 司 未 履 行 相 关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的 ,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向 投 资 者 赔 偿 相 关 损 失 。( 二 )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违 规 方 面 的 承 诺1 如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对 判 断 公 司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 实 质 影 响 的 , 本 人 将 督 促 公 司 依 法 回 购首 次 公
44、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 并 且 本 人 将 依 法 回 购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本 人 公开 发 售 的 股 份 ( 如 有 , 下 同 ) 。 本 人 将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有 关 违 法 事 实 的 当 日 通过 公 司 进 行 公 告 , 并 在 上 述 事 项 认 定 后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启 动 回 购 事 项 , 采 用 二 级 市场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 大 宗 交 易 、 协 议 转 让 或 要 约 收 购 等 方 式 , 按 市 场 价 格 依 法 回 购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本 人 公 开
45、发 售 的 股 份 ; 公 司 上 市 后 发 生 除 权 除 息 事 项的 , 上 述 回 购 股 份 数 量 应 做 相 应 调 整 。2.如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致 使 投 资 者 在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 若 本 人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本 人 将 在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 开 就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向 公 司其 他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46、 并 停 止 在 公 司 处 领 取 薪 酬 ( 或 津 贴 ) 及 股 东 分红 , 同 时 本 人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将 不 得 转 让 , 直 至 本 人 已 按 上 述 承 诺 完 成 回 购 股 份和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时 为 止 。( 三 ) 董 事 、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违 规 方 面 的承 诺 如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47、。湖 北 振 华 化 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1-1-10若 本 人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 本 人 将 在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公开 就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向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并 停 止 在 公 司 处 领 取 薪酬 ( 或 津 贴 ) 及 股 东 分 红 ( 如 有 ) , 同 时 本 人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 如 有 ) 不 得 转 让 ,直 至 本 人 已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时 为 止 。( 四 ) 本 次 发 行 相 关 中
48、介 机 构 的 承 诺保 荐 机 构 承 诺 : 若 因 本 保 荐 机 构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 出 具 的 文 件 有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本 保 荐 机 构 将 先 行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审 计 机 构 承 诺 : 若 因 本 所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发 行 人
49、律 师 承 诺 :“ 如 国 浩 在 本 次 发 行 工 作 期 间 未 勤 勉 尽 责 , 导 致 国 浩 所 制 作 、 出 具 的 文 件 对重 大 事 件 作 出 违 背 事 实 真 相 的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 或 在 披 露 信 息 时 发 生 重 大遗 漏 , 导 致 发 行 人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 造 成 投 资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 在该 等 违 法 事 实 被 认 定 后 , 国 浩 将 本 着 积 极 协 商 、 切 实 保 障 投 资 者 特 别 是 中 小 投 资者 利 益 的 原 则 , 自 行 并
50、 督 促 发 行 人 及 其 他 过 错 方 一 并 对 投 资 者 直 接 遭 受 的 、 可 测算 的 经 济 损 失 , 选 择 与 投 资 者 和 解 、 通 过 第 三 方 与 投 资 者 调 解 及 设 立 投 资 者 赔 偿基 金 等 方 式 进 行 赔 偿 。 ”国 浩 保 证 遵 守 以 上 承 诺 , 勤 勉 尽 责 地 开 展 业 务 , 维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并 对此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承 诺 : “ 若 因 本 机 构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 出 具 的 文 件有 虚 假 记 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