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心桥”调处室规章制度为使“连心 桥” 调处室(以下 简称“调处室”)充分发挥与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处理疑难信访问题,提高信访工作水平,推进“ 事要解决” ,特建立本制度。第一条 组织领导。为便于工作, “调处室”设在市信访局,由信访局、司法局、法院、律师,基层“ 四老” 信访调解员共同组成。负责开展理论研究工作、配合调处疑难信访问题、指导基层单位的调处工作、推进“ 无理信访事项终结认定” 工作和跨地区信访问题的协调。 “调处室” 受市信 访局领导。第二条 工作要求。 “调处室”日常开展对疑难信访问题的收集、探讨,提出有效的调处方法;每季组织 1 次对基层信访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交流活动;每年至
2、少召开 2 次会议,对工作给予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第三条 疑难信访问题调处工作程序(一)立项。根据信访局领导的指示或者批示意见, “调处室” 对 确定 调处的疑 难信访问题进行立 项,立项主要内容包括日期、事发地单位、内容摘要、领导批示、承办单位、交办日期、办结时限等。(二)承办。 “调处室”对立项承办的信访 事项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了解,核实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问题,查阅与信访事项处理有关的资料,听取意见,必要时可通知信访人、机关组织和人员陈述事实、意见和申辩。需要领导协调的,要事先做好协调的准备工作,作出协调预案。(三)处理。根据一事一报的原则, “调处室” 在规定的时限内形成有分析、有
3、明确处置意见或建议的专题报告,对承办的问题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经审批后进行处理,并根据处理情况撰写调处情况报告。(四)考核。对疑难信访问题调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起到推进问题解决的“ 调处室” 聘用人员 ,“调处室”将根据其参与调处疑难信访问题的数量与难易程度适当给予补助。第四条 工作要求(一)严格办结时限。交办的疑难信访事项,一般应在 30日内办结上报。涉及跨地区的事项,一般应在 60 日内办结。领导有特殊要求的,按具体要求办结。(二)及时汇总整理。开展工作后, “调处室” 要及时将调处的情况整理汇总,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三)严守工作纪律。 “调处室” 工作人员应 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调处 室” 工作人员与信 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