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布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 1986 年 2 月 15 日,煤炭工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我部于一九八年制定颁布了煤矿安全规程,并已实施五年多。鉴于煤矿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有了新的发展,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适应煤炭工业现代化生产建设的需要,对该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1986 年版)颁布。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原煤矿安全规程和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暂行规定即行废止。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炭工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矿山安全条例的具体规定,是煤矿安全生产建设的法规,是保障煤矿职工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
2、促进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必须遵循的准则。全国国营煤矿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无论计划、地质、设计、基建、生产、制造、干部、劳资、财务、供应、科研、教育、卫生等工作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小煤矿仍按小煤矿安全规程执行。煤炭工业部部长、省(区)煤炭局(厅)长、矿务局局长、矿长对贯彻执行本规程负全面责任。为了贯彻执行本规程的各项具体规定,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干部和工人学习本规程,结合法制、纪律和安全技术教育,并进行考试,不及格的要补考,达到合格的要求。否则,干部不得担任现职务,工人不得独立顶岗操作。今后干部每两年、工人每年都要进行一次系统的规程教育,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制度。各矿务局要结合具体
3、情况,制订本规程的实施细则和执行计划。当前由于新装备短缺,确实不能立即执行的个别条文,要列入计划逐年解决,并制订措施,一并报省(区)煤炭局(厅)审批。各矿务局、矿必须在每年春、秋两季对本规程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大检查。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所在单位和部门执行本规程行使监督权。本规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附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贯彻执行本规程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全体职工都必须遵守本规程的各
4、项规定。第二条 煤炭工业各级管理机关、矿务局(矿区建设指挥部、基建公司、地质公司地方煤矿公司,以下各条同)、矿(工程队、地质队,以下各条同)以及其它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各级总工程师(包括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以下各条同)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级行政和技术副职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搞好业务保安;区、队、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第三条 煤炭工业部、省(区)煤炭局(煤炭厅、煤炭工业公司,以下各条同)、矿务局都必须建立安全监察局。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向矿派驻安全监
5、察处站。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局长由省(区)煤炭局任免,驻矿安全监察处(站)处(站)长由矿务局任免。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是代表上级所辖范围内执行有关安全的方针、法令和本规程行使监察权。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规定配备安全监察员。安全监察员必须由不低于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文化程度和业务能力,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经常下井并取得监察证的区、科级干部担任。安全监察员负责监督执行本规程,并按照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行使监察权:有权随时进入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有权参加设计、措施的审查;有权监督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它处理意见
6、;对不安全隐患,有权要求在限期内予以解决;对威胁安全生产可能造成事故的作业场所,有权令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第四条 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和每一职工都必须积极支持群众安全监督岗(网)的活动,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每一职工都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并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对威胁生命安全和有毒有害的工作地点,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危险地点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工作,企业照发工资。每一班组都必须设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员,负责本班组的业务安全检查工作。第五条 矿务局每半年、矿每月必须由矿务局局长、矿长负责组织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
7、人员必须建立日常的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制度。矿务局和矿都必须按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矿还必须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对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必须指定人员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矿必须建立安全业务机构。第六条 矿务局、矿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由矿务局、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本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由矿务局局长、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矿务局局长、矿长应定期检查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在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上一级批准。第七条 新
8、建矿井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组织验收。改扩建矿井应由省(区)煤炭局(或部直管矿务局,以下各条同)组织验收。生产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矿务局组织验收。回采工作面移交生产前,应由矿组织验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工程、设备或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未竣工或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得移交生产。矿务局、矿必须对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通风防尘设施质量、巷道维修质量和机电设备安装质量等进行检查和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必须处理,限期达到标准;严重危及安全生产时,必须立即停工处理。对机电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修制度,保证安全运转。第八条 每一矿井,每年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矿务局总
9、工程师批准。在每季末,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制订补充措施,并由矿长负责贯彻执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第九条 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携带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每一矿井必须建立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人员入井前挂牌出井后取牌的人员清点制度。井口考勤人员和区、队、班组长必须确切掌握当班实际出勤人数。每次换班后两小时,有人尚未出井,必须立即报告矿调度室,查明原因。第十条 每一矿井必须有反映当前实际情况(随着情况变化及时填绘)的下列图绘: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二、地面、井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图;五、
10、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测控制装备布置图;八、管路系统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九、井下通讯系统图;十、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第十一条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矿务局局长、矿长和局、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指挥处理事故。矿井发生事故后,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迅速向上级报告,并组织事故调查。第二章 开 采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 开凿平峒、斜井和立井井筒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以施工单位为主,设计单位参加共同编制,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特殊凿井法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省(
11、区)煤炭局(部直管矿务局,以下各条同)批准。掘进水平或倾斜巷道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施工前,必须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施工中,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质量。第十三条 开凿平峒、斜井或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必须砌,并向岩层内至少延深 5 米。在山坡下开凿斜井或平峒时,井口顶、侧必须加砌挡墙。第十四条 开凿井筒或掘进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时,都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刷洗井帮巷壁,采用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冻结法凿井和遇水膨胀的岩石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
12、体防尘保护用品。第十五条 每一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的距离不得小于 30 米。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如果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时,在设计中必须规定井田境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矿井发生灾害,井田一翼走向长度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形成井田境界附近的安全出口。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同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两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井巷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安全出口。第十六条 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和两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坡
13、度等于或小于 45 度时,必须在其中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巷道坡度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坡度大于 45 度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 10 米。立井梯子间中,安装的梯子斜度不得大于 80 度,相邻两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 8 米。第十七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如果提升任务不大,保证行车不行人时,不在此限。施工期间,斜巷提升兼作行人时,在斜巷上口必须设置挡车器,在斜巷中还必须每隔 25 米设置躲避峒,并设红灯。设有躲避峒的这一侧必须有便于行走的畅通的人行道,人员必须在人行道上行走。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峒。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14、第十八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安全设施、设备安装、检修和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主要运输巷道和主要风道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 19 米。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 327 和 328 条的有关要求;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 18 米;三、采区内的溜煤眼和小眼等的净断面和净高,由矿务局统一规定;四、设计巷道的净断面,必须按支护的最大可缩后的断面计算。第十九条 运输巷道两侧(包括管、线、电缆)和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新掘的运输巷道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 16 米的高度内,必须留有
15、宽 08 米以上的人行道,但巷道高度在 16 米至 18 米之间,不得架设管、线和电缆。另一侧的宽度:巷道采用混凝土、金属或木料支架时,不得小于03 米;巷道采用锚喷支护、喷体支护以及砖、石或混凝土砌时,不得小于025 米;巷道内安设运输机时,运输机距支护或墙之间最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 04 米。在生产矿井的现有运输巷道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 16 米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 07 米以上的人行道,但巷道高度在 16 米至 18 米之间,不得架设管、线和电缆。另一侧的宽度:巷道采用混凝土、金属或木料支架时,不得小于 025 米;巷道采用锚喷支护、喷体支护以及砖、石或混凝土砌时,不得小于 02
16、米;巷道内安设运输机时,运输机距支护或墙之间最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 04 米。在生产矿井的现有巷道中,如果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文的要求时,可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峒。两个躲避峒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 25 米。躲避峒宽度不得小于 12 米,深度不得小于 07 米,高度不得小于 18 米。躲避峒内严禁堆积物料;二、人车停车地点,在巷道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 16 米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 10 米以上的人行道,但巷道高度在 16 米至 18 米之间,也不得架设管、线和电缆。第二十条 在双轨运输巷道中(包括弯道),两条铁路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必须使两列对开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02 米。在
17、双轨运输巷道中,在采区装载点,两列列车车体的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07 米;在矿车摘挂钩地点,两列列车车体的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但在生产矿井的现有巷道中,不得小于 07 米。车辆最突出部分和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 19 条的要求。第二节 井巷的开凿和支护一、立井的开凿和支护第二十一条 在凿井用的井架安装好以前,井口四周的工作范围内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在建井期间,井口必须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置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必须坚固严密。第二十二条 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支护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
18、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 2 米,如果采用滑模砌或伞钻打眼时,其距离不得大于 3 米,但必须制订防止片帮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永久支护、临时支护的形式及其段高等,都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第二十三条 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松软岩层、煤层或砂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其它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紧靠工作面,应严密加固,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间,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面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 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和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和堵水等措施。第二
19、十五条 立井井筒采用钻井法凿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表土层钻井时,钻井深度必须深入到不透水的稳定基岩至少 5 米;二、钻井期间,封口平台必须将井口封盖严密。采用井口梁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三、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至少每 2 小时测定一次,发现问题,立即调整。井筒内的泥浆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四、钻井时,必须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其测点的间距,都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钻井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五、预制井壁的质量,必须逐节检查鉴定。井壁连接部位,必须有可靠的防蚀、防水措施,确保不
20、漏水。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须检查井壁偏斜度,符合要求后才可进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须密实。充填材料应经过试验,满足强度和凝固时间的要求,并有足够的比重,保证能够置换出泥浆。开凿下沉井壁的底部和开马头门之前,必须检查壁后的充填质量。发现不合格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七、开凿下沉井壁的底部和开马头门采用放炮作业时,必须制订特殊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第二十六条 立井井筒采用冻结法凿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立井井筒的冻结深度,应穿过风化带进入稳定的基岩 5 米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可以加深冻结深度;二、冻结孔钻进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
21、 20 米。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每 50 米深度至少绘制一张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如果钻孔实际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三、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内。水文观测钻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深度;四、当水文观测孔的水冒出,确认冻结壁已经交圈后,方可试挖。在开凿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盐水温度和渗漏、冻结霜、冻结壁厚度,并查对冻结管偏斜等情况,检查必须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五、开凿表土层冻结段时,不得采用放炮作业。如果必须放炮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六、生根壁座应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的基岩中;七、在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
22、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折断冻结管等安全措施;八、梁窝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防止漏水的安全措施;九、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十、提拔回收冻结管时,对残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全部充满填实,确保井筒围岩的稳定;十一、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有通风装置。站内应经常测定空气中氨气,氨的浓度不得超过 0004。站内严禁烟火,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氨瓶和氨罐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运输、使用和存放期间,应有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 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桨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注浆施工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
23、批准;二、注浆深度应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全部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岩层或硬岩层 5 至 10 米。井底的设计位置在注浆的含水岩层内时,注浆深度应大于井深10 米;三、地面预注浆的钻孔,每钻进 20 米,应测斜一次,钻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四、注浆前,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送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达到最大注浆压力的 15 倍,试验时间不得小于 15 分钟,无异常情况时,方可使用;五、注浆过程中,注浆压力突然上升,必须停止注浆泵运转,卸压后方可处理;六、每次注浆后,应至少停歇半小时,方可提拔止浆塞,以防高压浆顶出钻杆;七、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八、井筒工作面预注
24、浆前,在注浆的含水岩层上方,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注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的结构型式和厚度应根据最大注浆压力、岩石性质和工作条件确定。混浆土止浆垫由井壁支承时,应对井壁强度进行验算。含水岩层厚度大,需要采用分段注浆和掘砌时,对每一个注浆段,都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注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孔口管必须按照设计孔位埋设牢固,还必须安设高压阀门,以便及时封闭涌水和止浆。注浆前,必须对止浆垫和孔口管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大于注浆压力 10 标准大气压。钻注浆孔时,钻机必须安设牢固。取芯钻进时,应使用能够防止顶出钻具的钻头;无芯钻进时,可使用三翼钻头,以防水压顶出钻具。井内应设吊泵,及时
25、排除井底积水。当钻进注浆孔,若井筒涌水量接近吊泵额定排量,必须停止钻进,提取钻具,关闭高压阀门,及时注浆。注浆站设在地面时,必须保证井上、下有可靠的通讯联系;九、制浆和注浆的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口罩。水泥搅拌房应采取防尘措施;十、注浆结束后,必须检查注浆效果。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凿井筒。第二十八条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超过 10 立方米或漏水中含砂时,采用井壁注浆堵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井筒在流砂层部位时,注浆孔深度应至少小于井壁厚度的 200 毫米。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穿过内壁进入外壁 100 毫米;二、井壁必须有能承受最大注浆压力的强度。否则,不得注浆;三、注浆管必须固
26、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采取套管法或其它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对套管的固结强度必须经过压水试验,达到注浆终压力后,方可使用;四、在罐笼顶上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必须安设工作盘和注浆管路的安全阀,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保险带,并在井口设专职值班人员;五、井上、下都必须有可靠的通讯设施,升降注浆作业吊盘或工作盘时,必须得到值班人员的允许。否则,不得移动盘位;六、井筒内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井底不得有人。注浆中,必须观察井壁有无异常情况。发现问题,停止作业,及时处理;七、钻孔时应经常检查孔内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较大或涌水中含砂时,必须停止钻进,及时注浆;钻孔中无水时,必须及时严密
27、封孔;八、注浆管露出井壁的管端与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353 条有关容器和井壁之间的最小间隙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吊盘、保护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等安全措施,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第三十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以便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戴保险带:一、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三、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时;五、在倒矸台上需要在围栏外作业时。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保险带应定期进行试验。每次使用前
28、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必须立即更换。第三十二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都必须设置独立的信号装置,掘进和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明显的区别。井内和井口的信号必须由专职信号工发送,除紧急停车外,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从井内直接向绞车房发送信号。所有井下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并学会发送信号。井口、井底信号工,在吊罐提起适当高度后,先发停点,进行稳罐。待吊罐稳定,再清理罐底附着物后,才能发出下降或提升信号。信号工必须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过责任段。第三十三条 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时,井口必须盖严。装备井筒和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采用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的结
29、构,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从井架上突然落下物体的冲击力,确保井筒内工作人员的安全。第三十四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留保护岩柱同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后,才可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拆除或掘凿前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三十五条 采用反井凿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反眼采用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放炮前最末一道木垛盘同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 16 米。木垛盘的基墩应采用砖或料石砌筑。行人、运料同溜放矸石之间,必须用木板隔开。在人行眼内必须有木梯和护头板,护头板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 3 米,护头板上的矸石,必须及时清
30、理,以防掉矸伤人。放炮前,必须将人行眼和材料眼盖严。放炮后,首先通风,吹散炮烟,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经过检查,证明通风、信号、人行、隔板、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情况无危险后,方可进行作业;二、用吊罐法施工时,绳孔偏斜率不得超过 05,绞车房和出矸水平之间,必须装设两套信号装置,其中一套必须放在吊罐内。放炮前必须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的安全地点,将提升钢丝绳提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如果有损坏,必须先行修复,修复后方可使用。吊罐内有人作业时,严禁在吊罐下方进行其它工作或通行;三、刷井时,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放炮前必须回清炮眼口以下 03 米范围内
31、的木垛盘。否则,不得放炮。矸石眼内的矸石必须经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严禁站在矸石眼的矸石上作业。二、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的掘进和支护第三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到永久支护之间,应设临时支护。永久支护和临时支护的形式、间距和空顶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靠近掘进工作面的支架,应在放炮前加固。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修复后,才可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修复工作必须从外向里逐架进行。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的地层中掘进巷道时,应采用前探支架或其它有效措施。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第三十七条 支架间应设撑木或拉杆,支架和顶帮之间的
32、空隙,必须塞紧、接顶和背实。巷道砌时,体和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过高时,可用木垛接顶,但在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 米。第三十八条 巷道更换支护时,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排除顶帮活矸,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第三十九条 采用锚喷或喷体支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锚喷或喷体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喷体厚度、混凝土标号、挂网采用金属网的形状、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都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
33、巷道,除破碎或松软岩层外,都必须采用光面爆破;三、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方可进行打眼。如果处理活矸可能发生危险时,必须先设置临时支护;四、使用钢筋(或其它杆体)砂浆锚杆时,眼孔必须清洗干净,灌满灌实;五、喷射应采用潮喷或湿喷,不得干喷。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六、对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对喷体应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应有安全措施;七、锚杆的托板,必须紧贴巷壁,并用紧固件拧紧;八、对锚喷或喷体支护的巷道,在施工过程中,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完毕后,还应指定人员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
34、时处理;九、岩帮的涌水地点,必须进行处理,防止喷体在有涌水的岩帮处脱落;十、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在喷枪口的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他人员,防止突然喷射和管路跳动伤人。第四十条 掘进巷道在穿透老空之前,必须有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根据探明的情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在穿透老空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沼气和其它有害气体等情况无危险后,才可恢复工作。第四十一条 开凿或延深斜井和下山时,在斜井或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止跑车的装置。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还必须设置坚固的遮挡。遮挡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
35、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第四十二条 由下向上掘进 30 度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同人行道隔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掘进巷道和上部巷道贯通时,应有安全措施。第四十三条 在煤层中采用单巷掘进时,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预防瓦斯、透水、冒顶、堵人等安全措施。第三节 回采和顶板管理第四十四条 每一采区必须有采区设计。在编制采区设计前,应先有采区设计方案,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再进行采区设计。采区设计必须依照采区设计方案编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准备采区必须依照采区设计进行。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
36、果、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第四十五条 每一回采工作面在回采前,必须按照采区设计编制作业规程,由矿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第四十六条 每一回采工作面,必须经常保持两个以上的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不能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的回采工作面,确实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开采有沼气喷出、煤(岩)与沼气(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突水危险的煤层时,严禁回采工作面只有一个安全出口。回采工作面所有的安全出口的
37、20 米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巷道高度都不得小于 16 米,但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的 20 米范围内,巷道高度都不得小于 18 米。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支架有断梁折柱时,必须及时更换。第四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煤壁必须平整。不得留有伞檐,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支架、运输机和充填垛都应保持直线。第四十八条 台阶式回采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如果是倒台阶,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即下台阶的护顶)。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第四十九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经常备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备有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回采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如果顶梁变形、焊缝开裂,摩擦式金属支柱顶盖丢失、柱体弯曲、楔组错位、锁箍变形和弹簧失效,单体液压支柱液压密封件失效、漏液、阀体损坏或失灵、柱体弯曲等,都必须立即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