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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pdf

上传人:妞妞的小饭馆 文档编号:1578539 上传时间:2018-08-07 格式:PDF 页数:131 大小:1.11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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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1 -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 、矿 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 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 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 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 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 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

2、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 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 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 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 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 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 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

3、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 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 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 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 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 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 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

4、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 护车辆 、急 救器材、急救装备和 药 品等。 - 2 - 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 填绘反映 实 际 情况的 下 列 图纸: ( 一 )矿井地 质 和 水文 地 质图 。 ( 二 )井上、 下 对 照图 。 ( 三 ) 巷道布 置 图 。 ( 四 ) 采掘 工程 平面图 。 ( 五 ) 通风 系统 图 。 (

5、六 )井 下运输 系统 图 。 ( 七 )安全监 测 装备 布 置 图 。 ( 八 )排 水 、防 尘 、防火 注浆 、 压风 、 充填 、 抽放瓦斯 等管 路 系统 图 。 ( 九 )井 下通信 系统 图 。 ( 十 )井上、 下 配 电 系统 图 和井 下电气 设备 布 置 图 。 ( 十一 )井 下避 灾 路线图 。 第十三条 露天 煤矿必须及时 填绘反映 实 际 情况的 下 列 图纸: ( 一 )地 形 地 质图 。 ( 二 )工程地 质平面图 、 断面图 , 综 合 水文 地 质平面图 。 ( 三 ) 采剥 工程 平面图 、 断面图 。 ( 四 )排 土 工程 平面图 。 ( 五 )

6、 运输 系统 图 。 ( 六 ) 输 配 电 系统 图 。 ( 七 ) 通信 系统 图 。 ( 八 )防排 水 系统及排 水 设备 布 置 图 。 ( 九 ) 边坡 监 测 系统 平面图 、 断面图 。 ( 十 )井工 老空与露天 矿 平面 对 照图 。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 后 ,煤矿企业 主 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 采 取措施组 织 抢 救,矿长负责 抢 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 报 。 - 3 - 第二编 井 工 部 分 第一章 开 采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单项 工程、 单 位工程 开 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 每 个 工作人员 学 习。 第十

7、六条 开凿平硐 、 斜 井和立井时,自井 口 到 坚硬岩层之间 的井 巷 必须 砌碹 ,并 向 坚硬岩层内 至少 延深5m 。 在山 坡下开凿斜 井和 平硐 时,井 口顶 、 侧 必须构 筑挡墙 和防 洪水沟 。 第十七条 掘 进井 巷 和 硐室 时,必须 采 取 湿式钻眼 、 冲洗 井 壁巷帮 、 水炮泥 、 爆破喷 雾 、装 岩 (煤) 洒水 和 净 化 风流 等 综 合防 尘 措施。 冻结 法 凿 井和在 遇水膨胀 的 岩层 中 掘 进不能 采 用 湿式钻眼 时, 可采 用 干式钻眼 , 但 必 须 采 取 捕尘 措施,并使用 个 体防 尘 保 护 用品。 第十八条 每个 生产矿井必须至

8、少有 2个能行人的 通达 地 面 的安全出 口 ,各 个 出 口间 的 距离 不得 小于30m。 采 用中 央式通风 系统的新建和改 扩 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 田边界附近 的安全出 口 。 当井 田一翼走向较 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 掘 出井 田边界附近 的 安全出 口 。 井 下 每 一个水平 到上 一个水平 和各 个采区都 必须至少有 2个便于 行人的安全出 口 ,并 与通达 地 面 的安全出 口相连接 。未建 成2个 安全出 口 的 水平或采区 严禁生产。 井 巷交岔 点,必须设置 路 标,标 明 所在地点,指 明通往 安全出 口 的 方向 。井 下 工作人 员必

9、须 熟悉通往 安全出 口 的 路线 。 第十九条 对于通达 地 面 的安全出 口 和 2个水平之间 的安全出 口 , 倾角 等 于或小于 45时,必须设置人行 道 ,并根据 倾角大小 和实 际 需要设置 扶手 、 台阶或梯道 。 倾角大于 45时, 必须设置 梯道间或梯子间 , 斜 井 梯道间 必须 分段错开 设置, 每 段斜 长不得 大于 10m ; 立井 梯子间 中的 梯子角 度不得 大于80 , 相邻2个平台 的 垂直距离 不得 大于8m 。 安全出 口 应经 常 清理、维 护 ,保持 畅通 。 第二十条 主 要 绞车道 不得 兼 作人行 道 。 提升量 不 大 ,保证行 车 时不行人的

10、,不 受此 限 。 第二十一条 巷道净断面 必须 满足 行人、 运输 、 通风 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 - 4 - 施工的需要,并 符 合 下 列要 求: ( 一 ) 主 要 运输巷 和 主 要 风巷 的 净高 ,自 轨面起 不得 低于2m 。 架线电 机 车运输巷 的 净 高 必须 符 合本规程 第三百五十六 条和 第三百五十七 条的有关要 求 。 ( 二 ) 采区 ( 包括盘区 , 以下 各条 同 ) 内 的上山、 下 山和 平巷 的 净高 不得 低于2m , 薄 煤 层内 的不得 低于 1.8m 。 采 煤工作 面运输巷 、 回风巷 及 采区内 的 溜 煤 眼 等的 净断面或净高

11、,由煤矿企业统 一 规 定。 巷道净断面 的设计,必须按支 护最大允许变形后 的 断面 计 算 。 第二十二条 运输巷两侧 ( 包括 管、 线 、 电缆 ) 与运输 设备 最突 出 部分之间 的 距离 , 应 符 合 下 列要 求: ( 一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 掘运输巷 的 一侧 ,从 巷道道碴面起 1.6m 的 高 度 内 ,必须 留 有 宽0.8m ( 综 合机 械 化 采 煤矿井为1 m) 以 上的人行 道 ,管 道吊挂高 度不得 低于 1.8m ; 巷道另一侧 的 宽 度不得 小于0.3m( 综 合机 械 化 采 煤矿井为 0.5m ) 。 巷道内 安设 输送 机时, 输送 机 与

12、巷帮 支 护 的 距离 不得 小于0.5m; 输送 机机 头 和机 尾 处 与巷帮 支 护 的 距离 应 满足 设 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 小于0.7m。 巷道内移 动 变电站或平板车 上 综采 设备的 最突 出 部分 , 与巷帮 支 护 的 距离 不得 小于0.3m。 ( 二 )生产矿井 已 有 巷道 人行 道 的 宽 度不 符 合本条 第一款第 ( 一 ) 项 的要 求 时,必须 在 巷道 的 一侧 设置 躲避硐 ,2个躲避硐之间 的 距离 不得 超 过 40m 。躲避硐宽 度不得 小于 1.2m , 深 度不得 小于0.7m, 高 度不得 小于 1.8m , 躲避硐内 严禁 堆积 物

13、料。 ( 三 )在人 车 停 车 地点的 巷道 上 下 人 侧 ,从 巷道道碴面起 1.6m 的 高 度 内 ,必须 留 有 宽 1m以上的人行 道 ,管 道吊挂高 度不得 低于 1.8m 。 第二十三条 在双轨运输巷 中, 2列列 车最突 出 部分之间 的 距离 ,对 开 时不得 小于 0.2m , 采区 装 载 点不得 小于0.7m,矿 车摘挂钩 地点不得 小于 1m。 车辆最突 出 部分与巷道两 侧距离 ,必须 符 合本规程 第二十二 条的要 求 。 第二十四条 采区结束回 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 门 措施, 加强通风 、 瓦斯 、防火管理。 第二节 井巷掘进和支护 第二十五条 凿 井期

14、间 ,井 口 工作范 围 必须用 栅栏围住 ,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 栅栏 门 ;井 口 必须设置 封口盘 和井 盖门 ,井 盖门 的 两端 必须安装 栅栏 , 封口盘 和井 盖门 必须 坚 固 严 密 ,并 采 用不 燃 性材料。 第二十六条 采 用 普 通凿 井法施工时,立井的 永久 或 临 时支 护 到井 筒 工作 面 的 距离 及 防止 片 帮 的措施必须根据 岩 性、 水文 地 质 条 件 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 明 确 规定。 第二十七条 立井井 筒 穿过 表 土层 、 砂 层 、 松软 岩层或 煤 层 时,必须有专 门 措施。 采 用井 圈 或 其 他临 时支 护 时, 临 时支

15、护 必须安全 可 靠 、 紧靠 工作 面 ,并及时进行 永久 支 护 。 在建立 永久 支 护 前,每 班 应 派 专人 观 测 地 面 沉降 和 临 时支 护后面 的井 帮变 化情况;发现 危 险预 兆 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立井 永久 支 护 的 质量 必须 符 合设计要 求 。 岩帮与 支 护之间 必须 填满 灌 实。 井 壁 出 水 时必须 采 取导 水或 堵 水 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采 用 钻 井法 开凿 立井井 筒 必须遵守 下 列规定 : - 5 - ( 一 ) 钻 井的设计 与 施工 最 终 位置必须 通 过 风 化带,并 向 不 透 水 的

16、 稳 定 基 岩 至少 延深 5m 。 ( 二 ) 钻 井期 间 , 采 用 封口平台 时,必须 将 井 口封盖 严 密 ; 采 用井 口 梁 时,必须有 可 靠 的防 坠 措施。 ( 三 ) 钻 井过程中, 护壁泥浆 的各 项 参数 必须定时 测 定,发现 问题 立即 调整 。井 筒 内 的 泥浆面 ,必须保持 高于 地 下 静 止 水 位。 ( 四 ) 钻 井时必须 测 定井 筒 的 偏 斜 度。 偏 斜超 过规定时,必须及时 纠正 。井 筒偏 斜 度 及 测 点的 间距 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 明 确 规定。 钻 井 完毕 后 ,必须 绘 制井 筒 的 纵横剖 面图 , 井 筒 中 心 线

17、 和 截 面 必须 符 合设计要 求 。 ( 五 )预制井 壁 的 质量 ,必须 逐节 检查鉴定。井 壁连接部 位必须有 可 靠 的防 蚀 、防 水 措施,合格 后方可下 沉 井 壁 。 ( 六 )井 壁下 沉完 成后 ,必须检查井 壁 偏 斜 度, 只 有 符 合要 求后方可 进行 壁后充填 , 壁后充填 必须 密 实。 充填 材料必须经过试验, 满足强 度和 凝 固 时 间 的要 求 ,并保证能 够 置 换 出 泥浆 。 开凿 沉 井井 壁 的 底 部或开掘 马 头门之 前,必须检查 破壁 处及其上 方 15 30m 范 围内壁后 的 充填质量 ,发现不合格时,必须 采 取 可 靠 的 补

18、 救措施。 ( 七 ) 开凿 沉 井井 壁 的 底 部 和 开掘 马 头门采 用 爆破 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采 用 冻结 法 开凿 立井井 筒 应遵守 下 列规定 : ( 一 ) 冻结深 度应穿过 风 化带 延深 至 稳 定的 基 岩 10m以上。 基 岩段 涌 水较大 时,应 加 深冻结深 度。 ( 二 ) 钻 进 冻结 孔 时,必须 测 定 钻 孔 的 方向 和 偏 斜 度, 测斜 的 最大间 隔 不得 超 过 30m , 并 绘 制 冻结 孔 实 际 偏 斜平面 位置 图 , 偏 斜 度 超 过规定时,必须及时 纠正 。 因 钻 孔偏 斜 影响 冻结 效果 时,必须 补

19、孔 。 ( 三 )地 质 检查 钻 孔 不得 打 在 冻结 的井 筒 内 。 水文 观 测钻 孔偏 斜 不得 超 出井 筒 , 深 度 不得 超 过 冻结段下部 隔 水层 。 ( 四 ) 冻结 管应 采 用 无缝钢 管 焊 接或 螺纹 连接 , 冻结 管 下 入 钻 孔 后 应进行试 漏 ,发现 异 常 时,必须及时处理。 ( 五 ) 开 始 冻结后 ,必须经 常 观 察 水文 观 测 孔 的 水 位 变 化。 只 有在 水文 孔冒 水7天 、 水量 正 常 , 确认 冻结壁已交 圈 后 , 方可 进行试 挖 。 冻结 和 开凿 过程中,要经 常 检查 盐 水 温 度和 流量 、井 帮 温 度

20、和位 移 , 以 及井 帮 和工作 面 渗漏盐 水 等情况。检查应有 详细 记录,发 现 异 常 ,必须及时处理。 ( 六 ) 开凿 表 土层冻结段 时, 可以采 用 爆破 作业, 但 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 七 ) 掘 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 冻结壁变形 、 片 帮 、 掉石 、 断 管等安全措施。 ( 八 )生根 壁 座 应设在 含 水较 少的 稳 定 坚硬 的 基 岩 中。 ( 九 ) 只 有在 永久 井 壁 施工全 部 完 成后 , 方可 停止 冻结 。 ( 十 ) 梁窝 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防止 漏 水 的措施。 ( 十一 )不论 冻结 管能 否 提 拔 回 收 ,对全 孔 必须

21、及时用 水泥 砂 浆或 混凝 土 全 部充满填 实。 冻结站 必须用不 燃 性材料建 筑 ,并应有 通风 装置。应经 常测 定 站内空气 中 氨 气 , 氨 的 浓 度不得 超 过 0.004 。 站内 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和 消 防器材。 氨瓶 和 氨罐 必须经过试验,合格 后方 准使用;在 运输 、使用和 存 放 期 间 ,应有安全措 - 6 - 施。 第三十一条 立井井 筒 穿过 含 水岩层或破 碎 带, 采 用地 面或 工作 面 预 注浆 法进行 堵 水 或加固 时,应遵守 下 列规定 : ( 一 ) 注浆 施工前,必须编制 注浆 工程设计。 ( 二 ) 注浆段 长度必须 大于注浆

22、 的 含 水岩层 的 厚 度,并 深 入不 透 水岩层或硬岩层 5 10m 。井 底 的设计位置在 注浆 的 含 水岩层内 时, 注浆深 度必须 大于 井 深 10m 。 ( 三 )地 面 预 注浆 的 钻 孔 ,每 钻 进 40m 必须 测斜 1次, 钻 孔偏 斜 率 不得 超 过 0.5 。 ( 四 ) 注浆 前,必须进行 注浆 泵 和 输送 管 路 系统的 耐 压 试验。试验 压 力必须 达 到 最大 注浆压 力的1 .5 倍 ,试验时 间 不得 小于 15m in , 无异 常 情况 后 , 方可 使用。 ( 五 ) 注浆 过程中, 注浆压 力 突 然 上 升 时,必须停止 注浆 泵

23、运 转 , 卸 压后方可 处理。 ( 六 )每次 注浆后 ,应至少停 歇 30m in , 方可提 拔 止 浆 塞 , 以 防 高压浆顶 出 钻 杆 。 ( 七 ) 冬季 注浆 施工时, 注浆站 和地 面输浆 管 路 ,必须 采 取防 冻 措施。 ( 八 )井 筒 工作 面 预 注浆 前,在 注浆 的 含 水岩层 上 方 ,必须按设计要 求 设置止 浆岩 帽 或 混凝 土 止 浆 垫 。 含 水岩层 厚 度 大 ,需 采 用 分段注浆 和 掘砌 时,对每 一注浆段 ,必须按设 计要 求 设置止 浆岩 帽 或 混凝 土 止 浆 垫 。 岩 帽和 混凝 土 止 浆 垫 的 结 构 形式 和 厚 度

24、应根据 最大 注浆压 力、 岩 石 性 质 和工作条 件确 定。 混凝 土 止 浆 垫 由井 壁 支 承 时,应对井 壁强 度进行验 算 。 ( 九 ) 孔 口 管必须按设计 孔 位 埋 设 牢 固 ,并安设 高压 阀 门 。 注浆 前,必须对止 浆 垫 和 孔 口 管进行 耐 压 试验,试验 压 力必须 大于注浆压 力1MPa 。 ( 十 ) 钻注浆 孔 时, 钻 机必须安设 牢 固 。取 芯 钻 进时,应使用能 够 防止 顶 出 钻 具的 钻 头 ; 无芯 钻 进时, 可 使用 三翼钻头 , 以 防 承 压水顶 出 钻 具。 ( 十一 )井 内 应设 吊 泵 ,及时排 除 井 底 积水 。

25、当 钻 进 注浆 孔 时, 如 井 筒涌 水量接近吊 泵额 定排 水 能力,必须停止 钻 进, 提 取 钻 具,关 闭 高压 阀 门 ,及时 注浆 。 ( 十二 ) 注浆站 设在地 面 时,井上、 下 必须有 可 靠 的 通信 联 系。 ( 十三 )制 浆 和 注浆 的工作人员,应 佩 戴防 护眼 镜 和 口 罩 , 水泥 搅拌房 内 应 采 取防 尘 措施。 ( 十四 ) 注浆结束后 ,必须检查 注浆 效果 ,合格 后 , 方可开凿 井 筒 。 第三十二条 立井井 筒漏 水量 每 小 时 超 过 6m 3 或 漏 水 中 含砂 , 采 用井 壁注浆 堵 水 时, 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

26、下 列规定 : ( 一 )井 壁 必须有 承 受最大注浆压 力的 强 度。 ( 二 )井 筒 在 流 砂 层部 位时, 注浆 孔 深 度必须 小于 井 壁 厚 度 200mm 。井 筒 采 用 双层 井 壁 支 护 时, 注浆 孔 应穿过 内壁 进入 外 壁 100mm 。当井 壁破 裂 必须 采 用 破壁注浆 时,必须制 定专 门 措施。 ( 三 ) 注浆 管必须 固结 在井 壁 中,并装有 阀 门 。 钻 孔 可 能发生 涌砂 时,应 采 取 套 管法 或 其 他 安全措施。 采 用 套 管法 注浆 时,必须对 套 管的 固结强 度进行 耐 压 试验, 只 有 达 到 注 浆 终 压 力

27、后 , 方可 使用。 ( 四 )在 罐笼 顶 上进行 钻 孔 注浆 作业时,必须安设工作 盘 和 注浆 管 路 安全 阀 ,作业人 员必须 佩 带保险带,并在井 口 设专职 值班 人员。 ( 五 )井上、 下都 必须有 可 靠 的 通信 设施, 升 降 注浆 作业 吊盘或 工作 盘 时,必须得到 值班 人员的 允许 。 - 7 - ( 六 )井 筒 内 进行 钻 孔 注浆 作业时,井 底 不得有人。 注浆 中必须 观 察井 壁 ,发现 问题 必须停止作业,及时处理。 ( 七 ) 钻 孔 时应经 常 检查 孔 内 涌 水量 和 含砂 量 。 涌 水量较大或 涌 水 中 含砂 时,必须停 止 钻

28、进,及时 注浆 ; 钻 孔 中 无 水 时,必须及时严 密封 孔 。 ( 八 ) 注浆 管 露 出井 壁 的管 端与提升 容 器 之间 的 间 隙 ,必须 符 合本规程 第三百八十七 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开凿或延深 立井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 吊盘 、保 护盘以 及 凿岩 、 抓 岩 、出 矸 等设备的设置、 运 行、维修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凿或延深 立井时,井 筒 内 必须设有在 提升 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 井的安全设施。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 下 列情况 下 必须 佩 带保险带 : ( 一 ) 乘 吊 桶 或 随 吊盘升 降 时。 ( 二 )在井 架 上 或 井 筒

29、 内 的 悬 吊 设备上作业时。 ( 三 ) 拆除 保险 盘或掘凿 保 护岩 柱 时。 ( 四 )在井 圈 上清理 浮矸 时。 ( 五 )在 倒矸 台 上 围栏 外 作业时。 保险带必须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保险带必须 拴 在 牢 固 的构 件 上。每次使用前必须检 查,发现 损坏 时,必须立即 更换 。 第三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 立井时,井 筒 内 每 个 工作地点必须设置 独 立的 信 号 装置。 掘 进和 砌壁平 行作业时,从 吊盘 和 掘 进工作 面 所发出的 信 号 ,必须有 明 显 的 区 别 。 井 内 和井 口 的 信 号 必须由专职 信 号 工发 送 。 除紧 急停 车 外 ,严

30、禁不经过井 口信 号 工 直 接 从井 内向绞车 房 发 送信 号 。井 内 作业人员必须 熟悉 并会发 送信 号 。 井 口 、井 底 信 号 工应在 吊 罐 提起 适当 高 度 后 , 先 发 暂 停 信 号 ,进行 稳罐 ; 待 吊 罐稳 定, 清理 罐底 附 着 物 后 , 才 能发出 下 降 或提升信 号 。 信 号 工必须目 接 、目 送吊 罐 安全 通 过责任 段 。 第三十七条 安装井 架或 井 架 上的设备时必须 盖 严井 口 。装备井 筒 与 安装井 架 及井 架 上的设备 平 行作业时,井 口 掩 盖 装置必须 坚固可 靠 ,能 承 受 井 架 上 坠落 物的 冲 击 。

31、 第三十八条 延深 立井井 筒 时,必须用 坚固 的保险 盘或留 保 护岩 柱 与 上 部 生产 水平 隔 开 。 只 有在井 筒 装备 完毕 、井 筒 与 井 底 车 场 连接 处的 开凿 和支 护 完 成 ,制定安全措施 后 , 方可 拆除 保险 盘或掘凿 保 护岩 柱 。 第三十九条 采 用 反向凿 井法 掘凿 暗 立井 或 竖 煤 仓 应遵守 下 列规定 : ( 一 )用 木垛 盘 支 护 时,必须及时支 护 。 爆破 前 最 末 一道 木垛 盘与 工作 面 的 距离 不得 超 过1.6m 。 木垛 盘 的 基墩 必须 牢 固可 靠 。行人、 运 料 眼与溜 矸 眼之间 ,必须用 木

32、板 隔 开 。 在人行 眼内 必须有 木 梯 和 护头板 , 护头板 的 间距最大 不得 超 过 3m , 护头板 上的 矸石 必须及 时清理。 爆破 前,必须 将 人行 眼 和 运 料 眼盖 严。 爆破后 , 首先 通风 , 吹散 炮 烟, 之后方可 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 于2人。经过检查, 确认 通风 、 信 号正 常 ,人行 间 、 隔 板 、 护 头板 、 顶板 、井 帮 等 无危 险情况 后 , 方可 进行作业。 ( 二 ) 采 用 吊 罐 法施工时, 绳孔偏 斜 率 不得 超 过 0.5 , 绞车 房 与 出 矸 水平之间 ,必 须装设 2套 信 号 装置,其中1 套 必须设在

33、 吊 罐 内 。 爆破 前必须 摘下吊 罐 , 放 置在 巷道内 安 全地点, 将 提升 钢丝绳 提 到安全位置。 爆破后 必须指定专人检查 提升 钢丝绳 和 吊 具, 如 有 - 8 - 损坏 ,修 复 后方可 使用。 吊 罐 内 有人作业时,严禁在 吊 罐 下方 进行工作 或通 行。 ( 三 ) 采 用 反 井 钻 机施工时,在 扩 孔 期 间 ,严禁人员在 孔 的 下方 停 留 、 通 行 或 观 察。 扩 孔完毕 ,必须在 孔 的 外 围 设置 栅栏 ,防止人员进入。 ( 四 ) 扩 井时,必须有防止人员 坠落 的安全措施。 爆破 前必须 拆除 爆破 孔底 以下0.3m 范 围内 的

34、木垛 盘 。 溜 矸 眼内 的 矸石 必须经 常放 出,防止 卡 眼 , 但 不得 放空 。严禁 站 在 溜 矸 眼 的 矸石 上作 业。 第四十条 冬季 或 用 冻结 法 开凿 立井时,必须有防 冻 、清 除冰凌 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掘 进工作 面 严禁 空顶 作业。 靠 近掘 进工作 面 10m内的支 护 ,在 爆破 前必 须 加固 。 爆破 崩倒 、 崩坏 的支 架 必须 先 行修 复 , 之后方可 进入工作 面 作业。修 复 支 架 时必 须 先 检查 顶 、 帮 ,并由 外 向 里逐 架 进行。 在 松软 的煤、 岩层或流 砂 性地 层 中及地 质破 碎 带 掘 进 巷道 时,必须

35、 采 取前 探 支 护或 其 他 措施。 在 坚硬 和 稳 定的煤、 岩层 中, 确 定 巷道 不设支 护 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 支架间 应设 牢 固 的 撑木 或 拉杆 。 可 缩 性 金属 支 架 应用 金属 支 拉杆 ,并用 机 械或 力 矩扳 手 拧紧卡 缆 。支 架与顶帮之间 的 空 隙 必须 塞紧 、 背 实。 巷道砌碹 时, 碹 体 与 顶帮之间 必须用不 燃 物 充满填 实; 巷道 冒 顶空顶部分 , 可 用支 护 材料 接顶 , 但 在 碹 拱 上 部 必须 充填 不 燃 物 垫 层 ,其 厚 度不得 小于0.5m。 第四十三条 更换 巷道 支 护 时,在 拆除

36、原 有支 护 前,应 先 加固 临 近 支 护 , 拆除原 有支 护后 ,必须及时 除掉 顶帮 活 矸 和 架 设 永久 支 护 ,必要时 还 应 采 取 临 时支 护 措施。在 倾斜巷 道 中,必须有防止 矸石 、物料 滚落 和支 架 歪倒 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采 用 锚杆 、 锚 喷 等支 护形式 时,应遵守 下 列规定 : ( 一 ) 锚杆 、 锚 喷 等支 护 的 端头与掘 进工作 面 的 距离 , 锚杆 的 形式 、规格、安装 角 度, 混凝 土 标 号 、 喷 体 厚 度, 挂 网 所 采 用 金属网 的规格 以 及 围岩 涌 水 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 织设计 或 作业规程

37、中规定。 ( 二 ) 采 用 钻爆 法 掘 进的 岩 石 巷道 ,必须 采 用 光 面爆破 。 ( 三 ) 打锚杆 眼 前,必须 首先敲 帮 问 顶 , 将 活 矸 处理 掉 ,在 确 保安全的条 件 下 , 方可 作业。 ( 四 )使用 锚 固 剂 固 定 锚杆 时,应 将孔 壁冲洗干净 , 砂 浆 锚杆 必须 灌 满填 实。 ( 五 ) 软 岩 使用 锚杆 支 护 时,必须全长 锚 固 。 ( 六 ) 采 用人工上料 喷 射 机 喷 射混凝 土 、 砂 浆 时,必须 采 用 潮 料,并使用 除 尘 机对上 料 口 、 余 气口 除 尘 。 喷 射 前,必须 冲洗岩帮 。 喷 射 后 应有

38、养 护 措施。作业人员必须 佩 戴 劳 动保 护 用品。 ( 七 ) 锚杆 必须按规定做 拉 力试验。煤 巷 还 必须进行 顶板离层 监 测 ,并用记录 牌 板 显 示 。对 喷 体必须做 厚 度和 强 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在井 下 做 锚 固 力试验时,必须 有安全措施。 ( 八 ) 锚杆 必须用机 械或 力 矩扳 手 拧紧 , 确 保 锚杆 的 托 板 紧贴 巷壁 。 ( 九 ) 岩帮 的 涌 水 地点,必须处理。 ( 十 )处理 堵塞 的 喷 射 管 路 时, 喷 枪 口 的前 方 及其 附近 严禁有其 他 人员。 第四十五条 掘 进 巷道 在 揭 露老空 前,必须制定 探 查

39、老空 的安全措施, 包括接近老空 - 9 - 时必须预 留 的煤( 岩 ) 柱厚 度和 探 明水 、火、 瓦斯 等 内 容 。必须根据 探 明 的情况 采 取措施, 进行处理。 在 揭 露老空 时,必须 将 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只 有经过检查,证 明老空内 的 水 、 瓦斯 和 其 他 有害 气 体等 无危 险 后 , 方可 恢复 工作。 第四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斜 井、 下 山时,必须在 斜 井、 下 山的上 口 设置防止 跑 车 装置, 在 掘 进工作 面 的上 方 设置 坚固 的 跑 车 防 护 装置。 跑 车 防 护 装置 与掘 进工作 面 的 距离 必须在 施工组织设计 或 作业规程中

40、规定。 斜 井( 巷 )施工期 间兼 作行人 道 时,必须每 隔 40m 设置 躲避硐 并设 红 灯。设有 躲避硐 的 一侧 必须有 畅通 的人行 道 。上 下 人员必须 走 人行 道 。行 车 时 红 灯 亮 ,行人立即进入 躲避 硐 ; 红 灯 熄灭 后 , 方可 行 走 。 第四十七条 由下向 上 掘 进 25以 上的 倾斜巷道 时,必须 将 溜 煤( 矸 ) 道与 人行 道分 开 ,防止煤( 矸 ) 滑落 伤人。人行 道 应设 扶手 、 梯子 和 信 号 装置。 斜巷与 上 部巷道 贯 通 时, 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三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四十八条 采区开采 前必须编制 采区 设计,并

41、严格按 照采区 设计组织施工。 一个采 区内同一 煤 层 不得 布 置 3个(含 3个)以 上 回采 工作 面 和 5个(含 5个)以 上 掘 进工作 面同 时 作业。 严禁在 采 煤工作 面 范 围内 再 布 置 另一采 煤工作 面同 时作业。 采掘 过程中严禁任 意 扩大 和 缩 小 设计规定的煤 柱 。 采空区内 不得 遗 留 未经设计规定的 煤 柱 。 严禁 破 坏 工业 场 地、矿 界 、防 水 和井 巷 等的安全煤 柱 。 突 出矿井、 高瓦斯 矿井、 低瓦斯 矿井 高瓦斯区 域的 采 煤工作 面 ,不得 采 用前进 式采 煤 方 法。 第四十九条 采 煤工作 面回采 前必须编制作

42、业规程。情况发生 变 化时,必须及时修改 作业规程 或 补 充 安全措施。 第五十条 采 煤工作 面 必须保持至少 2个畅通 的安全出 口 , 一个通 到 回风巷道 , 另一 个通 到进 风巷道 。 开采三角 煤、 残 留 煤 柱,不能保持 2个安全出 口 时,必须制 订 安全措施, 报 企业 主 要负 责人审批。 采 煤工作 面 所有安全出 口与巷道连接 处 20m 范 围内 ,必须 加强 支 护 ; 综 合机 械 化 采 煤 工作 面 , 此 范 围内 的 巷道高 度不得 低于 1.8m ,其 他 采 煤工作 面 , 此 范 围内 的 巷道高 度不得 低于 1.6m 。安全出 口 必须设专

43、人维 护 ,发生支 架断 梁折柱 、 巷道 底鼓 变形 时,必须及时 更 换 、清 挖 。 第五十一条 采 煤工作 面 的 伞檐 不得 超 过作业规程的规定, 不得任 意丢失 顶 煤和 底 煤。 工作 面 的 浮 煤应清理 干净 。支 架 、 输送 机和 充填 垛 都 应保持 直线 。 第五十二条 台阶采 煤工作 面 必须设置安全 脚 手板 、 护 身 板 和 溜 煤 板 。 倒 台阶采 煤工 作 面 , 还 必须在 台阶 的 底脚 加 设保 护台板 。 阶 檐 的 宽 度、 台阶面 长度和 下部超 前 小眼 的 个 数 ,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 10 - 第五十三条 采 煤工作 面 必须

44、经 常 存 有 一 定 数 量 的备用支 护 材料。使用 摩擦 式 金属 支 柱 或单 体 液 压 支 柱 的工作 面 ,必须备有 坑木 ,其 数 量 、规格、 存 放 地点和管理 方 法必须在 作业规程中规定。 采 煤工作 面 严禁使用 折损 的 坑木 、 损坏 的 金属 顶 梁 、 失效 的 摩擦 式 金属 支 柱 和 失效 的 单 体 液 压 支 柱 。 在 同一采 煤工作 面 中,不得使用不 同 类型 和不 同 性能的支 柱 。在地 质 条 件复杂 的 采 煤 工作 面 中必须使用不 同 类型 的支 柱 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摩擦 式 金属 支 柱 和 单 体 液 压 支 柱 入井前

45、必须 逐 根进行 压 力试验。 对 摩擦 式 金属 支 柱 、 金属 顶 梁 和 单 体 液 压 支 柱 ,在 采 煤工作 面回采结束后或 使用时 间 超 过 8个月 后 ,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 柱 , 还 必须进行 压 力试验,合格 后方可 使用。 第五十四条 采 煤工作 面 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 护 ,严禁 空顶 作业。所有支 架 必须 架 设 牢 固 ,并有防 倒柱 措施。严禁在 浮 煤 或 浮矸 上 架 设支 架 。使用 摩擦 式 金属 支 柱 时, 必须使用 液 压升 柱 器 架 设, 初撑 力不得 小于50 kN; 单 体 液 压 支 柱 的 初撑 力, 柱 径 为100

46、mm 的不得 小于 90kN, 柱 径 为 80mm 的不得 小于60 kN。对 于 软 岩 条 件 下 初撑 力 确 实 达 不到要 求 的,在制定措施、 满足 安全的条 件 下 ,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严禁在 控 顶区 域 内提 前 摘 柱 。 碰 倒 或 损坏 、 失效 的支 柱 ,必须立即 恢复 或 更换 。 移 动 输送 机机 头 、机 尾 需要 拆 除 附近 的支 架 时,必须 先 架 好 临 时支 架 。 采 煤工作 面遇顶 底 板 松软 或破 碎 、过 断层 、过 老空 、过煤 柱 或 冒 顶区以 及 托 伪 顶开采 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 严格 执 行 敲 帮

47、 问 顶 制度。 开 工前, 班 组长必须对工作 面 安全情况进行全 面 检查, 确认无危 险 后 , 方 准人员进入 工作 面 。 第五十六条 采 煤工作 面 必须及时 回 柱 放顶或充填 , 控 顶距离超 过作业规程规定时, 禁止 采 煤。用 垮 落 法 控 制 顶板 , 回 柱 后顶板 不 垮 落 、 悬 顶距离超 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 须停止 采 煤, 采 取人工 强 制 放顶或 其 他 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用垮 落 法 控 制 顶板 时, 回 柱 放顶 的 方 法和安全措施, 放顶与爆破 、机 械 落 煤等工 序 平 行作业的安全 距离 , 放顶区内 支 架 、 木柱 、

48、木垛 的 回 收 方 法,必须在作业规 程中 明 确 规定。 采 煤工作 面 初 次 放顶 及 收 尾 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放顶 人员必须 站 在支 架 完整 , 无崩绳 、 崩柱 、 甩 钩 、 断 绳 抽 人等 危 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回 柱 放顶 前,必须对 放顶 的安全工作进行全 面 检查,清理好 退 路 。 回 柱 放顶 时,必须指定 有经验的人员 观 察 顶板 。 第五十八条 采 煤工作 面采 用 密 集 支 柱 切 顶 时, 两段密 集 支 柱 之间 必须 留 有 宽 0.5m 以 上的出 口 ,出 口间 的 距离 和新 密 集 支 柱 超 前的 距离 必须在作业规程中 明

49、确 规定。 采 煤工 作 面采 用 无 密 集 支 柱 切 顶 时,必须有防止工作 面 冒 顶 和 矸石 窜 入工作 面 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 采 用人工 假 顶分层 垮 落 法 开采 的 采 煤工作 面 ,人工 假 顶 必须 铺 设好, 搭 接 严 密 ; 采 用 金属网 或 矿用 塑 料 网 假 顶 时,必须 把 网 连结 好。 确认 垮 落 的 顶板岩 石 能 够 胶 结形成 再 生 顶板 时, 可 不 铺 设人工 假 顶 。 采 用 分层 垮 落 法 开采 时,必须 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 。 注水或注浆 的具体要 求 ,应在作 业规程中 明 确 规定。 - 11 - 第六十条 用水 砂 充填 法 控 制 顶板 时, 采空区 和 三角 点必须 充填满 。 充填 地点的 下方 , 严禁人员 通 行 或 停 留 。 注 砂 井和 充填 地点 之间 ,应保持用 电 话 联 络 , 联 络 中 断 时,必须立 即停止 注 砂 。 清理 因跑砂堵塞 的 倾斜 井 巷 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一条 用带 状 充填 法 控 制 顶板 时,必须在 垒 砌 石垛 带 之 前清 扫 底 板 上的 浮 煤, 石垛 带必须 砌接 到 顶 , 顶板下 和 垛 墙 上的 缝隙 应用 石 块 塞紧 。需从 2个石垛 中 间采 取 矸石 时,必须 首先将 顶板 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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