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试卷讲稿

,煤矿安全规程2009 1煤矿安全规程( 2009 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09-04-2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8 号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已经 2009 年 3 月 2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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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 一、将煤矿安全规程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 16 号)第一百二十八条修改为: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 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 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 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 4 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

2、许 可 证 条 例 等 , 制 定 本 规 程 。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从 事 煤 炭 生 产 和 煤 矿 建 设 活 动 , 必须 遵 守 本 规 程 。
第 三 条 煤 炭 生 产 实 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制 度 。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的 , 不 得 从 事 煤 炭 生 产 活 动 。
第 四 条 从 事 煤 炭 生 产 与 煤 矿 建 设 的 企 业 (以 下 统 称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遵守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规 程 、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建 立 健 全 各 级 负 责 人 、 各 部 门 、各 岗 位 安 全 生 产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责 任 制 。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目 标 管 理 、 投入 、 奖 惩 、 技 术 措 施 审 批 、 培 训 、 办 公 会 议 制 度 ,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

3、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g13464g13467的活动,g2469g6393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g1100 职工有g7447制止g17841章作业,g6310g13489g17841章g6363g6393g727g5415工作g3332g9869g1998g10628g19517g5785g7114,有g7447立g2375g1584止作业,g6776g2052安全g3332g9869g727g5415g19517g5785g8821有g5483g2052g3800理g993能保g16789人身安全g7114,有g7447g6310g13489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g4557职工进。

4、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 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 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 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 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 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 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 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 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 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 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 煤矿矿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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