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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司法体系.doc

上传人:天天快乐 文档编号:1309048 上传时间:2018-06-23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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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司法体系论文摘要: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税收参与社会分配,主要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是以司法武器作后盾。税收司法体系是否科学严密,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器能否正常运转、税收立法能否实施、税收执法能否保障。本文主要阐述了在市场经济形势下,如何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司法体系,保障税收工作正常开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一是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司法体系的现实意义,这个部分从 5 个方面展开论述,税收司法体系是国家机器在社会分配过程中的直接运用、是社会主义税收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宏观调控措施有秩序运行的需要、是税收征管改革方向的需要

2、、是维护我国税收和司法主权的需要。二是我国税收司法体系的现状及国际上其他国家税收司法体系的借鉴,这个部分列举了我国税收司法组织的现状,分析了我国当前税收司法组织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对国际发达国家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进行了借鉴。三是就我国建立税收司法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进行了论述。四是提出了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司法体系的基本框架,明确了税收司法体系的概念及纵横关系,亮明了本文的观点。五是就当前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司法体系面临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分析,提出了解决办法。 关键词: 税收司法体系 税收司法组织 税收自从阶级社会母体中诞生出来,就带有浓烈的强制性色彩,这种浓烈的强制性,是以各个历史时期司法

3、武器为后盾的,纵观世界各国,让纳税人守法纳税,对偷、抗税者依法制裁,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是国家意志所在,也是立法及执法者所衷。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已广泛介入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处于各种利益分配的焦点上,偷税与反偷税、抗税与反抗税、骗税与反骗税的斗争越来越尖锐。为了打击偷、抗、骗税犯罪活动,监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严明执法纪律,各地税务机关纷纷将司法工具引入征管内容,成立了税务检察室、税务公安派出所、税务法庭等,出现了税收司法保卫机构,司法手段开始直接参与社会分配。本文就目前我国税收司法体系的建立,谈一些不成熟的认识。 一、建立税收司法体系的现实意义解放以来,我国税收工

4、作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大阶段,税收司法保卫也在这些不同的阶段得到了加强或遭受了削弱。第一阶段,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受当时形势所迫,税收司法保卫工作得到了充分重视。从 1950 年 5 月开始,财政部在盐务总局设盐警管理处,建立起一个名为人民盐警部队的全国统一的护税缉私武装部队组织,用以打击偷、抗税活动。同时,由于局部匪患猖獗,税收工作艰难,因此,税务人员还配备了枪支弹药。第二阶段,五十年代后期到文革期间,非税论思想盛行,税务机构被消减,税干被大量减员,税收征管措施和监督检查被列为管、卡、压,公检法被砸烂,税收的司法保卫工作消失得无影无踪。第三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

5、全会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深入,执法环境急需治理,护法任务日益繁重。为增强税收的执法力度,公检法的刑事手段越来越被税收征管所运用,出现了较稳定的税收司法保卫机构,整个税收工作进入建国以来第二个黄金时期,有法可依日趋完善,执法水平日益提高,违法必究也得到进一步体现。但是,从市场经济总体发展来看,我国的税收司法工作仍跟不上形势需要,更谈不上体系,因此,对税收司法体系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化认识。 1、税收司法体系是国家机器在社会分配过程中的直接运用。税收的强制性作为税收的首要特征,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强制性之所以作为税收的首要特征,根本原因在于税收及这种分配是以国家的政治权力为直接依据,用以满

6、足国家意志,并在分配受到侵犯时,其中司法一部分机器逐步参与税收这种特殊分配形式,将法律制裁工具直接运用分配过程,用以保护政治赖以生存的基础。 2、税收司法体系是社会主义税收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税收法制体系,应由三部分组成:健全的税法体系、严格的税收执法体系和强有力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税收司法保卫工作长期以来被以为是公检法职责,自从 1985 年我国第一个税收检察室成立以来,在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几百个税务检察室,税务派出所和税务法庭。税收要有独立的司法机构,要通过自身专业司法活动,严明执法纪律,教育人民群众,用公正武器打击各种涉税犯罪活动。这不仅是税收法制体系的丰富和发展,而且是人民司法

7、内容的补充和完善,同时,建立严密完整的税收司法体系,是税收立法能否实施,税收执法能否保障、社会纳税风气能否好转的关键环节。 3、税收司法体系是国家宏观调控措施有秩序运行的需要。国家运用税收杠杆调控经济是通过征收和管理两个手段进行的。征收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具体体现,用分配和再分配这种形式完成,而这种分配过程能否顺利实现,主要看管理手段是否经的起现实考验。建立税收司法体系,坚决而准确打击各种涉税犯罪活动,正是对国家宏观政策最有效、最直接的保障。 4、端正改革方向的需要。税收征管改革,在模式上我们探索了几十年,但仍然没有做到依法治税,其中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税收司法一直没有纳入征管模式。我们在建立

8、税法体系和强化执法质量上尽了很大努力,但没有营造一个好的税收环境。这说明仅仅依靠公、检、法的支持是远远对付不了日益恶化的执法环境,需要将税收管理环节司法化、社会化、专业化。以司法保护执法,以司法实现立法,这才是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 5、税收司法体系也是维护我国税收和司法主权的需要。随着中国在国际经贸交往中地位日益重要,再加上我国税收司法保护还很薄弱,涉外企业在我国的逃税、避税、偷税现象十分突出,为了维护统一的国家税收司法管辖权,拓宽与各国间的税收司法协助,在国际领域开展税收刑事犯罪的稽查、认定和缉捕,必须在我国建立一套强有力的税收司法机构。 二、我国税收司法现状及国际上税收司法体系的借

9、鉴(一) 我国税收司法组织的现状当前我国税收司法组织还在摸索阶段,主要是税收司法保卫组织,分直接的税收司法保卫组织和间接税收司法保卫组织,有:税务检察室、公安局税务派出所、人民法院驻税务法庭、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这些组织直接或间接行使有限的检察、侦察、Www.ZlCOOL.CoM 资料库审判、调解、仲裁、提供法律帮助和涉税法律服务。依照税收司法工作要求,这些涉税组织从形式到业务内容,多数不很规范,无立法基础,又无法律授权的合法依据。具体表现:一是组建机构无法律依据。这些来自自发行动的税收司法组织,并不为政府所重视,大部分机构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社会权威小,法律效力不够强。二是不统一,不协

10、调,形式单一。目前我省至上而下设有税务公安联合打击打击偷抗税办公室,而税务检察、税务法庭、税务警察及相连的社会涉税司法中介机构则很少,税务与公安虽然有了联络办公室,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税务侦察的力度,而税务执行、税务检察、税务审判、税务律师、税务仲裁、税务调解等环节则没有跟上。三是不规范。目前的税收司法组织均为税务部门与公检法机关联合办公,并以公检法为主,分别为两家的内设机构,没有社会独立性,执行权力不平衡。同时,办案人员和办案地点不稳定,执法工具少。四是权限有限。现有的税收司法组织所行使的职责少,主要的业务工作还在主管部门,刑事权力则更少,不具备对付涉税犯罪分子的必要条件。五是涉税司法中介服务太

11、薄弱。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纠纷或多或少涉及税收,而当前涉税纠纷的诉讼,调解、仲裁、咨询等法律服务职业里,并不是税务方面的专家所从事,同时面临其他形式中中介机构的排挤。尽管如此,这些税收司法保卫机构还是为维护税收秩序做了大量工作,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这些税收司法组织年平均受理涉税违法案件在万件以上,平均为国家挽回税款均在 3 亿元以上,由此可见,严峻的现实,迫切需要建立税收司法体系。(二) 国际上税收司法体系的借鉴从国际上看,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它们的税收司法体系受到高度重视,并已形成一定规模,主要形式有: 1、税收武装部队。为了维护税收秩序,美国、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均建立税

12、收武装部队。英国称税收皇家部队;意大利称武装财政卫队,也称税务警察;俄罗斯称税警部队。这些护税部队的建立,直接反映了这些国家在税收法治和文明发展的水平。 2、税务法院。美国政府为审理税务案件专门设立了税务法院,独立于国税局。税务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税务法院设一个小额索赔部门,专门处理不超过一万美元的有争议税款案件。另外,美国还在主要城市设有退税法院,独立于税务法院,专为纳税人要求政府退税而设立。日本于 1970 年 5 月成立了国税法院,独立于税务机关,首脑机关设在东京,下有 12 个地区税务法院和 7 个大城市的分院。 3、税务检察机构。许多国家将司法检察权赋予税务征管人员。在日本,国家法

13、律规定,税收犯罪调查由税务征管人员进行。在美国,对税法的自愿服从在某种程度上依赖成功的刑事犯罪诉讼的威慑作用,这就是指国税局的税务刑事调查,目的是向法院提供刑事检控证据。这一组织在美国威慑力相当大,以致美国人谈到税就很紧张,他们口头禅是: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缴税是不可避免的。 4、税务代理。为了对税务部门执法进行民主监督,日本在全国各地有税务机构的地方设立税理士会。税理士是税务方面的专家,他们依据税法,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在纳税人的委托下,协助或代理纳税人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 5、税务律师。在美国,有两套税务律师组织:一套在税务局,归国税局顾问办公室管理,主要职责是法律顾问,负责协调、督察基层

14、办事处的法律工作以及审理税务法院的涉税案件;另一套在司法部,负责审理地区法院和特别法院的涉税案件。三、建立税收司法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我国现阶段税收司法体系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体系的理论为指导,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依法监督,约束征纳双方的行为,维护税收正常秩序,端正社会公德,完善社会主义司法体系。 1、依法治税原则 依法治税即国家机关及其人员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执法手段来约束、管理、维护税收的征纳行为,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完整性,更好地实现税收的各项调控职能。它也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是建立税收司法体系的核心。 2、专业管理与社会涉税组织相结合的原则专业管理

15、是整个税收司法组织工作的主导。坚持这一原则,应在健全税收征管机构的基础上,健全各税收司法组织,实现执法和护税的最优组合。 3、协调、时效原则切实加强税收司法事务的领导指导及协调。主要是对间接税收司法组织中涉税律师、会计师、仲裁、代理、咨询等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进行日常行政领导,业务指导及工作协调,使税收专业管理与社会组织有机地联系在一体,共同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这是实现专业管理的保证。4、从属税收职能的原则社会主义税收有三个职能:财政职能、经济职能和监督职能。这三种职能中的每一个职能对建立税收司法体系都具有指导意义。税收司法组织机构首先要有利于税款征收,保证财政稳定收入;其次要有利于宏观调控措施

16、的实施,最后对税收征纳双方各种活动行使执法监督和违法必纠。因此运用好这一原则,对于我们建立司法组织机构具有指导意义。 5、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是税收法制和民主法制在税收司法上的体现,主要包括:(1)运用法律统一;(2)各税收司法机关和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各自的职能,不受同级国家机关干涉;(3)税收司法组织统一,行使权力统一。6、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税收司法各组织不论从内容,还是到形式,都要依照法定标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保证执法质量。同时还要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改。7、法律平等、义务平等原则 法律平等,义务平等原则的依据是宪法。宪法

17、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将两项原则运用到税收司法工作中,主要指:一是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补税,均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的决定;二是公民负有纳税义务,不能有任何超越于法律法规之上的特殊偷税、漏税、抗税等权利。 四、科学严密的税收司法体系的基本框架 1、基本概念与关系税收司法体系是国家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成分,是国家税收法制体系不可侵害的内容。它的横向关系是税收司法体制,它的纵向关系是税收司法组织体系。税收司法体制是指国家设置哪几种税收 Www.ZlCOOL.CoM 资料库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

18、给哪些涉税组织。 税收司法组织体系是指各种税收司法法律授权的涉税组织各自设置多少层级及其上下级之间的权限分工和相互关系。 2、税收司法体制 税务法院,行使税务案件审判权;税务刑事检察,行使税务检察权;税务警察,依法对涉税刑事犯罪行使侦察和执行权;税务司法机关,负责领导、指导及联络税务代理、税务律师、涉税审计、公证、仲裁、监狱和劳改劳教机构等。 3、税务司法组织体系税务司法组织体系,主要指税务法院组织体系、税务刑事检察组织体系、税务警察组织体系、税务司法机关组织体系。 (1)税务法院。国家设国家税务总院,在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独立于税务局。在各省设税务法院,同样独立于省最高人民法院

19、和省税务局。在各市地设税务巡回法庭,由省税务法院派法官或授权地方法院法官,行使涉税审判。 税务法院的任务:审判涉税刑事案件,惩办涉税犯罪分子;审判征纳纠纷案件,维持正常税收秩序,审判涉税行政诉讼案件,保护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涉税判决和裁定;用自己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纳税光荣、偷税可耻。增强全体公民自觉依法纳税意识。 (2)税务刑事检察部门,隶属国家税务总局,称税务刑事检察总部,部长由税务总局局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省市县在税务局内设税务检察处(室) 。税务刑事检察组织的职能主要是:对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擅自减免税、对直接受理的涉税刑事案件,进行侦察;对税务警察

20、及公安机关侦察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免于起诉。 (3)税务警察组织。隶属于税务总局,总司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在省市县乡分设总部,受同级税务机关行政管理。主要任务:一是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维护纳税秩序,保障征纳双方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涉税犯罪活动;二是办理好涉税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工作;三是对税务法庭判处不予关押的罪犯,负责执行监督和考察。 (4)税务司法机关。隶属国家税务总局和司法部,称税务司法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任命,在省市县设税务司法事务局,受同级税务机关和司法局领导。 任务:注册和管理涉税律师及涉税公证及仲裁人员,管理税务代理、咨询;开展税法宣传及

21、普及教育;指导社会涉税组织;管理涉税监狱和拘押的涉税犯罪分子等。 4、税务司法组织机构 税收司法体系是一个由各个税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涉税组织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相互作用的司法系统。按照税收司法机关功能式组织结构,我们可以将税收司法体制分为以下二种组织形式:(1) 、税收刑事司法组织,即围绕办理涉税案件,由税务警察、税务刑事检察、税务审判、涉税拘捕、监押等构成。通过这些职能的发挥,将涉税犯罪分子改造为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经营者。 (2)税收事务司法组织,即围绕征纳纠纷和涉税案件,由税务律师,税务代理,咨询、社会涉税团体等组织构成。通过它们职能的发挥,将征纳纠纷及涉税诉讼进行调解、裁判,并进行税法

22、宣传、教育。 五、当前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司法体系面临的几个问题 1、立法问题。无立法依据,是税收司法体系面临的最大问题。税务警察、税务法官和税务刑事检察官,经立法程序增补现有法律条款,可以运用人民警察法 、 法官法 、 检察官法 ,但是建立司法组织,通过法律议案的提出、审议、通过、颁布明文确定税收司法各机构的性质、职责、组织之间的权限分工和相互关系等,需要经过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和较长的时间,而各项法律议案,还需要社会各方面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 2、重新研究税制问题一是现有税收组织的扩容。今后税务机构要增设税警、刑事检察,社会方面要有税务法院、税务司法机关等,这使我国税收组织体系面临司法挑战。二

23、是市场经济税收体系内容。征管向司法转移,社会涉税组织将初具规模,税务征管、税务司法活动和社会中介涉税服务之间相对独立,相互制约,可以共同归属税收法系。三是税收司法性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国家司法机关具有专政武器的功能。税收司法也具有一定的专政功能,它与税收的性质不能联系在一起,不能用税收的性质来确定税收司法的性质。建立税务法院、税务警察和赋予税务部门刑事检察权等,并不影响现有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及社会中介机构对涉税纠纷的受理,它们所裁判和调解的案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这种状况是否直接影响在现阶段建立税收司法体系的积极性呢?为了在市场经经济活动中体现出税法的公平性,就应允许多种司法机制存在,

24、保证税务争讼制度。注释: 参见涂龙力税收基本法研究第 115 页 参见王景:关于建立税务法院、税务律师和税务警察的探讨 , 税法研究1997 年第 1 期,第 24 页参见王景:关于建立税务法院、税务律师和税务警察的探讨 , 税法研究1997 年第 1 期,第 36-39,43 页参见史文清:财政金融法 ,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第 46、47 页参考文献:1、 夏清成税收新论中国税务出版社 第 125、259-261 页 2、 张继民税收学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第 51 页 3、 史文清财政金融法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4、 涂龙力税收基本法研究5、 王 景关于建立税务法院、税务律师和税务警察的探讨 税法研究1997 年第一期 Www.ZlCOOL.CoM 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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