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 广大朋友们,关于“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是由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一、国际商事管辖权异议概述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情况发生时对某一特定的争议享有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对特定的国际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依据。 管辖权异议就是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的权力提出抗辩,以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管辖权问题是仲裁程序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否存在仲裁管辖权,对于仲裁庭和当事人都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它是仲裁程序进行
2、的基石和条件。管辖权的问题没有处理好,没有管辖权,即使做出了裁决书,也可能被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 对仲裁管辖权的异议,按照异议所针对的对象划分,可分为针对仲裁机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针对仲裁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前者只可能发生于机构仲裁中,后者既可能发生于机构仲裁中,也可能发生于临时仲裁中。 如果按照所提异议是否涉及仲裁管辖权之根本所在,也可将管辖权异议分为两类:一类是部分异议,一类是完全异议。对提交仲裁庭的仲裁请求或反诉请求中的某些问题是否属于仲裁管辖范围而提出质疑,属于对仲裁管辖权的部分异议。如果从根本上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进行有关仲裁活动的权力,则属于对仲裁管辖权的完全异议。 如果按照所提
3、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内容来划分,可以分为仲裁庭根本就没有管辖权的异议和仲裁庭行使管辖权不当的异议。第一种情形是指当事人认为根本就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协议无效等原因使得仲裁庭根本就没有管辖权;后一种情况指仲裁庭有管辖权但没有恰当行使,包括仲裁庭超越管辖权和裁决并未解决当事人所提交的全部争议,即通常所说的超裁和漏裁。 二、管辖权异议的依据 (一)裁决程序中 概而言之,仲裁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协议以及法律规定对该协议效力的限制。从立法和实践来看,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以及法院在确定仲裁管辖权时主要考虑下面三个因素:一是当事人之间有无签订有效、可执行的仲裁协议;二是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三是提起仲裁的争议事项
4、是否在仲裁机构或仲裁员的受案范围内。而如果一方当事人试图否认仲裁管辖权,理由也主要出在这几方面,使仲裁管辖权足以成立的每一个因素和环节反过来都有可能成为当事人抗辩的理由,即:否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否认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否认争议事项属于仲裁机构/仲裁员的受案范围。1,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已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它是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必要条件之一,被称作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仲裁协议具有法律拘束力,一方面,仲裁协议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一旦发生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当事人不得单方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另一方面,
5、仲裁协议也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是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如 1998 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 4 条第 3 款明文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必须提交仲裁协议;1976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 3 条规定:申诉人提交的仲裁通知书应包括所根据的仲裁条款或另行规定的单独仲裁协议。可见,仲裁协议的核心作用是确立、保障仲裁管辖权。 对仲裁协议的异议主要是当事人提出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或不可执行的。例如,在申请人东方电力安装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对销贸易公司的案件中,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条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的条款为“一切因执行合同或
6、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可通过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裁决。”被申请人认为对仲裁机关约定不明确,根据仲裁法第 16条,该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于 2000 年 11 月做出裁定认为,仲裁法第 16 条关于仲裁协议应当具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要求,不仅包含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写明了仲裁机构的名称这种形式,还包含双方虽未写出仲裁机构的名称,但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合理确定出特定的仲裁委员会这种情况。否则,许多在实践中可操作的仲裁条款将因其措辞不够规范而无效,影响当事人实现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愿望。本案中尽管双方当事人
7、的所在国俄罗斯和中国目前都有多家涉外仲裁机构,但在本案合同签订的时候,即1995 年 3 月和 6 月,中国的涉外商事仲裁机构只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一家,因此尽管仲裁机构的名称在仲裁条约中没有明示,但通过申请人提起针对中方仲裁的行为已将仲裁机构特定化,从而符合仲裁法第 16 条关于“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因而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还有对仲裁协议的存在和效力并无异议,但是对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有异议的。申请人共荣火灾海上保险相互会社与被申请人青岛金岛海珍品养殖有限公司一案中,被申请人与三协会社于 1996 年 6 月签订了销售合同。后因货物有问题,申请人按照保险合同陪付给三协会社
8、 8,087,155 日元,并取得代位求偿权。申请人因此依据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从未签订过仲裁协议。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被申请人和三协会社之间存在仲裁条款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的问题是作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在取得代位求偿权之后是否有权依据该仲裁条款对被申请人提起仲裁。本案的管辖权问题则转化为已取得代位求偿权的申请人能否享受原债权人所有权利,包括仲裁解决纠纷的权利。 仲裁委员会认为,合同债权转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要保证原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地位不因某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而得到改变。如果允许受让人在接受合同中其他权利的同时排除接受仲裁
9、条款的管辖,则导致被转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行使原合同中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因而改变了其在原合同中的地位,也违背合同法关于权利转移的基本原则。因此,在转让合同其他权利的同时唯独将仲裁条款排除在外是没有道理的。因而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条款随着根据贸易合同和保险合同转移的追索权而转移,仲裁条款不仅约束原贸易合同的当事人,而且约束代为行使贸易合同中追索权的保险人和原贸易合同中相对于转让方的另一方当事人。在本案中,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同时约束作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和销售合同的另一方被申请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有权依据该仲裁条款提出仲裁申请。因而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管辖权。 2,对可仲裁性的异议
10、 国际商事仲裁只适宜于一定特性的争议,这是各国仲裁法及相关国际立法都认可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并不见得都可以由仲裁员行使实体管辖权,仲裁员或法院首先必须确定有关争议事项是否在仲裁范围之内,可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这就是所谓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问题。概言之,可仲裁性问题实际上是国家对仲裁范围施加的一种限制,即一些争议可以仲裁解决,而另一些争议却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1923 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将仲裁协议事项限制在“商事问题或者其他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的问题”。1958 年纽约公约则规定有商事保留条款。其缔约国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契约关系
11、,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从而把非商事争执排除在适用纽约公约之外。大约 37%的缔约国包括如美国、加拿大、韩国和中国这样主要的贸易国家采用了此项保留。可以看出,这些普遍性条约对可仲裁性与非可仲裁性的界限并未作具体划分,这是由于可仲裁性的背后是一国的公共政策,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概念实际上是对仲裁范围施以的一种公共政策限制。每一个国家都可以出于本国公共政策的考虑,决定哪些问题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问题不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根据仲裁制度本身特殊性和目前国际上通行做法,各国在确定仲裁管辖范围时,已形成几项原则:(1)仲裁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平等主体;(2)仲裁事项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实体权利;(3)仲
12、裁事项是民商事争议,一般表述为“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 关于可仲裁性问题,我国仲裁法第 2 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第 3 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这两条分别以概括和列举排除方式界定了中国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 涉及犯罪的刑事案件显然是不可以仲裁的,在 CIETAC 受理的案件中,就有当事人以此为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在申请人新博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 KindFullLtd.一案中,申请人称其已向被申请人支付了303,000 美元货款,
13、但未收到合同项下的货物,因此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其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被申请人认为,是货物的装船人、交单人伪造提单和品质证书,骗取货款,已以诈骗案向洛杉矶警方和美国联邦调查局报案。因此,本案是一刑事案件,不是经济纠纷,不应提交仲裁处理。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所订的是货物买卖合同,双方之间是货物买卖的民事法律关系;被申请人所称的货物装船人、交单人并非本案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并且,美国警方和联邦调查局是对货物的装船人、交单人的诈骗行为进行侦讯,而不是对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因其货物买卖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审理。因此,这不能成为否定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
14、仲裁条款而对他们之间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本案争议的管辖权的理由。因而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另外,仲裁法第 77 条又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也就是说,将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排除在商事仲裁范围之外,不适用仲裁法有关制度和规定,对此类纠纷适用另外的非商事仲裁制度。 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促销作为 4P 之一,在管理学院及商学院的教科书上有多种提法,我们还是更倾向于美国哥伦比亚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穆尔商学院的营销学教授特伦斯 A 辛普的解读。促销(Sales Promotion),指商家用以诱
15、使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购买一个品牌的产品,以及鼓励销售人员积极销售此产品的激励措施。 然而促销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促销主要指延时促销,包括免费试用、联合促销、竞赛、公关赞助、会员营销、形象推广、事件活动等,短期不太会增加销售,但对长期增量有很好的延时效果。而狭义的促销,则包括折价、附送赠品、集点换购、抽奖、渠道激励、现场展售等短期刺激销售的活动,即即时促销。在 OTC 终端促销当中,两种促销类型经常交互联合使用,往往以组合的形式出现,充分体现了促销手段的多样性和延展性。 促销的组织落实 资源往往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同样,药企领导掌握了促销资源的分配权力,但是领导过度使用或者挥霍这种权利
16、的现象在实际中很常见,且不说导致资源分配不均,结果往往适得其反无法达到预期促销效果。 因此,作为领导者,应从促销资源分配者向信用监督者作角色转变,基于市场状况给予区域充分的信用授权,让执行者因地制宜发挥才智。但授权不代表放任自流,需扮演好监督者。促销是服务终端的重要手段,通常我们会建立一些制度来制约,比如促销负责人制度、结案评估制度、奖惩制度以及信用等级制度,这样一来,无形中很好地解除了领导的困惑和苦恼。 OTC 更要常促销 OTC终端为什么做促销,促销的目的是什么,这一点非常关键,有的促销是为了提升企业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有的促销是为了和消费者交流沟通,有的则是为了促进新品的销售,但是毫无
17、疑问,促销的终极目标是增加销量,改变目标顾客的态度。 总的来说,增加销量的途径有两种:其一,扩大目标顾客群,包括品类转换、品牌转换。比如,在白云山和黄中药期间,我们建立的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机制,消费者拿其他厂家过期的板蓝根颗粒,就可以换购白云山牌的板蓝根,还有花城制药的空瓶空盒可换药活动,也引导消费者做品牌间的转换。 其二,则是为了提高单位消费量,包括增加消费频次,增加每次消费量。再比如,在花城制药期间,我们提出的联合用药,把抗病毒颗粒和猴耳环胶囊捆绑销售,既实现治疗感冒又做到中药消炎的目的,无形中也提高了消费者的客单价。因此,促销的目的一定要明确,坚决不做无谓的促销。 促销的分类 结合多年终端
18、促销的经验,我们把促销做了一些实用的分类: 主题促销让促销与品牌互动,让促销传播品牌的核心价值。 商业促销应以分销为主,会议、套餐是主要形式。 KA 店促销用优惠吸引购买,表达自己产品的 USP,让顾客感到物超所值。 社区促销与社区医疗站、药店等开展社区居民教育。 药店促销给老顾客优惠,刺激新顾客购买。 协同促销类似招商银行信用卡与携程旅行的横向协同。 同时,我们对多种有效促销手段进行评估,并得到以下排序,可以看出,打折是最受消费者欢迎的促销手段,其次是免费试用,买赠活动和店内海报的顾客喜好程度非常接近。 促销应直击目标人群 在 OTC 终端市场,企业主要影响的群体无外乎三种:消费者、店员以及
19、药店。 如何培养忠实消费者,并且挖掘潜在消费者,也是困扰 OTC 企业的难题之一。我们总结了一些针对消费者的促销手段,主要包括样品派发、礼品促销、包装赠品、折价、换领(购) 、直邮信息、义诊咨询及社区教育等。 白云山和黄中药各个省深入社区的健康教育就是很好的例子,OTC 代表携手社区周边药店为社区中老年人宣传心脑血管保健常识,提供健康咨询和用药安全方面的服务,既拉近了企业和潜在消费者的距离,又很好地为复方丹参片做了宣传推广。 另外,DM 或夹报直投也是不错的选择,利用企业的品牌效应在连锁药店 DM 单上告知促销信息,由药店发放给会员或周边小区的居民,或者花费很小的代价把产品的宣传单页夹在老年报
20、、社区报里随着报纸直投到居民的信箱。 店员是 OTC 产品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尤其是在相关部门明令禁止企业在药店派驻促销员之后,店员的作用就更加重要了,往往他们的一句话可以直接决定产品的命运。企业对店员一直是又爱又恨,因此针对店员的促销也必不可少,我们主要采用的手段有推荐率考核奖(神秘顾客活动),小礼品、试用品分发,佣金积分,药店间的竞赛(陈列比赛、POP 比赛等),旅游,培训等。比较成功的例子有,药店店员有奖征文,店员通过活动可以进一步了解产品,而千人千店则是以区域为单位组织店员旅游培训。(FAN) 我记得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OTC 企业里有个现象,从事商务工作的同事会看不起做 OTC 的,他们常常会讲,商业一次收回多少多少预付款,而 OTC 纯销的拉动到底能有多大。白云山和黄期中药在国内是比较早建立队伍的,在 2007 年左右 OTC 的比重可以占到 25%30%,因此说终端药店的消化能力不能轻视,我们非常注重针对药店的促销,比如购进折扣(数量折扣及现金折扣)、维价奖励(执行厂家规定的零价)、销售奖励( 完成销量任务的奖励) 、品牌提升( 刊登广告及大型活动联合)等,通过一些促销政策的出台,也逐渐改善了与药店间的关系,除了销量外也换回了一些比如首推、突出陈列、联合开展会员活动等资源。 总之,终端是 OTC 企业供应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促销则是服务终端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