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第 一 部 分 名 校 考 研 真 题2 0 1 3 年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7 2 8 公 共 管 理 学 考 研 真 题2 0 1 3 年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7 2 8 公 共 管 理 学 考 研 真 题 及 详 解2 0 1 3 年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7 8 1 公 共 管 理 学 考 研 真 题2 0 1 3 年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7 8 1 公 共 管 理 学 考 研 真 题 及 详解2 0 1 3 年 武 汉 大 学 政 治 与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6 4
2、 2 公 共 管 理 学 考 研 真 题2 0 1 3 年 武 汉 大 学 政 治 与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6 4 2 公 共 管 理 学 考 研 真 题 及 详 解2 0 1 3 年 江 苏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6 2 5 公 共 管 理 学 考 研 真 题2 0 1 2 年 江 苏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6 2 5 公 共 管 理 学 考 研 真 题2 0 1 2 年 甘 肃 农 业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7 1 4 公 共 管 理 学 考 研 真 题2 0 1 3 年 南 昌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6 2 1 行 政 学 考 研 真 题2 0 1 1 年 南 昌 大
3、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6 2 1 行 政 学 考 研 真 题2 0 1 1 年 南 京 理 工 大 学 人 文 与 社 会 科 学 学 院 6 2 0 行 政 学 考 研 真 题2 0 1 0 年 南 京 理 工 大 学 人 文 与 社 会 科 学 学 院 行 政 学 考 研 真 题第 二 部 分 课 后 习 题第 一 章 导 论第 二 章 公 共 管 理 主 体第 三 章 公 共 部 门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第 四 章 公 共 部 门 财 政 管 理第 五 章 公 共 危 机 管 理第 六 章 公 共 部 门 绩 效 管 理第 七 章 电 子 政 务第 八 章 公 共 管 理
4、中 的 伦 理第 九 章 公 共 管 理 的 实 现 途 径第 三 部 分 章 节 题 库第 一 章 导 论第 二 章 公 共 管 理 主 体第 三 章 公 共 部 门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第 四 章 公 共 部 门 财 政 管 理第 五 章 公 共 危 机 管 理第 六 章 公 共 部 门 绩 效 管 理第 七 章 电 子 政 务第 八 章 公 共 管 理 中 的 伦 理第 九 章 公 共 管 理 的 实 现 途 径第 四 部 分 模 拟 试 题张 康 之 公 共 管 理 学 配 套 模 拟 试 题 及 详 解 ( 一 )张 康 之 公 共 管 理 学 配 套 模 拟 试 题 及 详
5、解 ( 二 )第 一 部 分 名 校 考 研 真 题2 0 1 3 年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7 2 8 公 共 管理 学 考 研 真 题北 京 师 范 大 学2 0 1 3 年 招 收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试 题科 目 代 码 : 7 2 8科 目 名 称 : 公 共 管 理 学一 、 简 答 题1 公 共 性 的 价 值 。2 政 府 失 灵 的 原 因 。3 政 治 控 制 的 方 式 。4 公 共 伦 理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5 罗 森 布 鲁 姆 的 传 统 公 共 管 理 途 径 、 新 公 共 管 理 途 径 、 政 治 途
6、 径 和 法律 途 径 的 价 值 内 容 。6 罗 德 森 的 公 共 政 策 网 络 分 类 标 准 ?7 公 共 制 度 选 择 理 论 的 内 容 。二 、 论 述 题8 结 合 分 工 , 分 析 科 层 制 低 效 率 的 原 因 。9 结 合 我 国 实 践 , 分 析 公 共 管 理 在 我 国 应 用 的 适 应 性 , 特 殊 性 。1 0 如 何 从 人 口 红 利 走 向 制 度 红 利 。2 0 1 3 年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7 2 8 公 共 管理 学 考 研 真 题 及 详 解北 京 师 范 大 学2 0 1 3 年 招 收 攻 读 硕 士
7、学 位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试 题科 目 代 码 : 7 2 8科 目 名 称 : 公 共 管 理 学一 、 简 答 题1 公 共 性 的 价 值 。答 : ( 1 ) 公 共 性公 共 性 是 指 公 共 部 门 为 彰 显 公 益 , 实 践 公 共 目 的 , 并 积 极 负 责 的 一 种 特性 ; 这 项 特 性 不 仅 使 行 政 的 学 科 、 专 业 与 实 务 具 备 了 “正 当 性 ”, 更 成 为评 判 公 共 部 门 是 否 具 有 效 能 的 唯 一 标 准 。 公 共 性 的 实 质 含 义 应 是 “公 共利 益 ”, 公 共 部 门 的 所 作 所 为
8、 就 是 将 公 共 意 志 与 公 共 价 值 作 为 行 为 基础 , 为 公 共 利 益 服 务 。 当 代 公 共 行 政 的 价 值 强 调 “公 共 性 ”, 以 改 善 人 类社 会 生 活 条 件 为 目 标 , 因 此 公 共 行 政 学 术 的 研 究 , 不 要 仅 满 足 于 理 论 的发 展 , 还 必 须 提 出 实 务 上 可 操 作 性 的 指 导 原 则 。( 2 ) 公 共 性 的 价 值公 共 性 是 公 共 管 理 的 最 终 价 值 观 , 公 共 管 理 公 共 性 的 价 值 表 现 为 以 下 几个 方 面 : 公 共 管 理 价 值 观 、 主
9、 体 、 手 段 和 目 标 都 具 有 公 共 性 意 义 和 内 涵 ; 主 张 政 府 以 及 其 他 公 共 部 门 恪 守 公 共 精 神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保 障 公 共利 益 的 完 整 性 和 公 共 管 理 的 高 效 率 ; 秉 持 民 主 政 治 理 念 , 强 调 公 众 参 与 、 社 会 公 平 以 及 为 民 造 福 ; 注 重 社 会 公 正 、 平 等 、 自 由 、 民 主 、 正 义 和 责 任 等 一 系 列 价 值 体 系 ; 推 崇 公 共 讨 论 和 公 共 对 话 , 形 成 公 共 利 益 共 识 , 确 保 公 共 领 域 的
10、建 构及 民 主 价 值 的 实 现 ; 期 许 有 序 和 谐 的 管 理 过 程 , 并 被 视 为 实 现 公 共 利 益 和 私 人 利 益 均 衡 的一 种 手 段 。总 之 , 强 调 公 共 管 理 公 共 性 的 价 值 , 有 助 于 防 止 因 过 多 关 注 公 共 管 理 的管 理 性 , 强 调 工 具 取 向 与 技 术 理 性 , 而 导 致 的 官 僚 制 异 化 、 政 府 失 灵 、权 力 寻 租 等 现 象 , 进 而 引 发 公 共 部 门 的 合 法 性 危 机 。2 政 府 失 灵 的 原 因 。答 : “政 府 失 灵 ”是 指 政 府 的 政 策
11、 干 预 措 施 不 能 现 预 期 的 调 节 市 场 的 作用 , 在 某 些 条 件 下 甚 至 导 致 比 “市 场 失 灵 ”更 坏 的 结 果 , 是 由 于 政 府 机 制存 在 的 本 质 上 的 缺 失 , 而 无 法 使 资 源 配 置 效 率 达 到 最 佳 的 情 形 。 政 府 失灵 也 称 为 非 市 场 缺 陷 , 它 是 主 张 实 行 更 为 彻 底 的 市 场 经 济 的 基 本 根 据 。公 共 选 择 理 论 认 为 , 政 府 失 灵 的 主 要 原 因 包 括 政 府 决 策 的 无 效 率 、 政 府机 构 运 转 的 无 效 率 和 政 府 干
12、预 的 无 效 率 。( 1 ) 政 府 决 策 的 无 效 率 。 公 共 选 择 理 论 在 用 经 济 模 型 分 析 政 治 决 策 时 指出 , 民 主 程 序 不 一 定 能 产 生 最 优 的 政 府 效 率 。 政 治 市 场 上 行 为 主 体 动 机 导 致 政 府 决 策 无 效 率 。 公 共 选 择 理 论 认 为 ,政 府 只 是 一 个 抽 象 的 概 念 , 在 现 实 中 , 政 府 是 由 政 治 家 和 官 员 组 成 的 ,政 治 家 的 基 本 行 为 动 机 也 是 追 求 个 人 利 益 最 大 化 。 因 此 , 政 治 家 追 求 其个 人 目
13、 标 时 , 未 必 符 合 公 共 利 益 或 社 会 目 标 , 而 使 广 大 选 民 的 利 益 受损 。 利 益 集 团 的 存 在 导 致 政 府 决 策 无 效 率 。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 政 府 政 策 就 是在 许 多 强 大 的 利 益 集 团 的 相 互 作 用 下 做 出 的 。 而 这 些 利 益 集 团 , 特 别 是还 可 能 拥 有 部 政 党 政 治 权 势 的 利 益 集 团 , 通 过 竞 选 捐 款 、 院 外 有 水 、 直接 贿 赂 等 手 段 , 对 政 治 家 产 生 影 响 , 左 右 政 府 的 议 案 和 选 民 的 投 票 行为
14、, 从 而 市 政 府 做 出 不 利 于 公 众 的 决 策 。( 2 ) 政 府 机 构 运 转 的 无 效 率 。 公 共 选 择 理 论 认 为 , 政 府 机 构 运 转 无 效 率的 原 因 主 要 表 现 在 缺 乏 竞 争 、 缺 乏 激 励 两 个 方 面 。 缺 乏 竞 争 导 致 的 无 效 率 。 首 先 是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之 间 缺 乏 竞 争 , 因 为 大部 分 官 员 和 一 般 工 作 人 员 是 逐 级 任 命 和 招 聘 的 , 且 “避 免 错 误 和 失 误 ”成为 政 府 官 员 的 行 为 准 则 , 故 他 们 没 有 竞 争 的 压
15、力 , 也 就 不 能 高 效 率 的 工作 。 其 次 是 在 政 府 部 门 之 间 缺 乏 竞 争 , 因 为 政 府 各 部 门 提 供 的 服 务 是 特定 的 , 无 法 直 接 评 估 政 府 各 部 门 内 部 的 行 为 效 率 , 也 不 能 评 价 各 部 门 间的 运 行 效 率 , 更 难 以 设 计 出 促 使 各 部 门 展 开 竞 争 、 提 高 效 率 的 机 制 。 缺 乏 降 低 成 本 的 激 励 导 致 的 无 效 率 。 政 府 部 门 的 活 动 大 多 不 计 成 本 ,及 时 计 算 成 本 , 也 很 难 做 到 准 确 , 再 加 上 政
16、府 部 门 具 有 内 在 的 不 断 扩 张的 冲 动 , 往 往 出 现 公 共 物 品 的 多 度 提 供 , 造 成 社 会 资 源 的 浪 费 。 ( 3 ) 政 府 干 预 的 无 效 率 。 为 了 确 保 正 常 而 顺 畅 的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 政 府 必须 制 定 和 实 施 一 些 法 律 法 规 。 但 是 , 有 些 政 府 干 预 形 式 , 比 如 政 府 办 法许 可 证 、 配 额 、 执 照 、 授 权 书 、 皮 纹 、 特 许 经 营 证 等 , 可 能 同 时 为 寻 租行 为 创 造 了 条 件 。 因 为 在 这 种 制 度 安 排 下
17、, 政 府 人 为 地 制 造 出 一 种 稀缺 , 这 种 稀 缺 就 会 产 生 潜 在 的 租 金 , 必 然 会 导 致 寻 租 行 为 。3 政 治 控 制 的 方 式 。答 : 为 了 保 证 公 共 管 理 的 公 正 性 、 代 表 性 、 回 应 性 、 责 任 性 与 合 法 性 等宪 政 价 值 , 避 免 公 共 权 力 的 滥 用 从 而 侵 犯 人 民 主 权 , 必 须 对 公 共 管 理 施与 必 要 的 政 治 控 制 。 这 是 现 代 代 议 制 度 的 基 本 要 求 。 在 当 代 对 公 共 管 理的 政 治 控 制 的 方 式 主 要 有 以 下
18、几 种 :( 1 ) 一 般 立 法 控 制主 要 是 指 立 法 部 门 的 成 员 、 议 员 的 幕 僚 人 员 , 以 及 其 他 具 有 立 法 职 能 的机 构 对 公 共 管 理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控 制 。 这 种 控 制 是 提 升 公 共 管 理 人员 回 应 性 与 责 任 性 的 强 力 手 段 。( 2 ) 预 算 控 制从 历 史 的 经 验 来 看 , 财 政 约 束 通 常 被 认 为 是 制 衡 公 共 管 理 机 关 的 一 个 重要 的 工 具 。( 3 ) 职 位 轮 换公 共 管 理 的 政 治 性 非 常 注 重 对 公 共 管 理
19、 人 员 在 机 关 内 部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或 者 在 政 府 内 外 之 间 进 行 轮 换 的 必 要 性 。 这 是 预 防 公 共 管 理 人 员 在 同 一机 构 或 职 务 中 任 职 过 久 可 能 形 成 的 对 公 共 利 益 的 误 解 。( 4 ) 公 民 参 与要 求 公 共 管 理 应 为 公 众 提 供 参 与 公 共 管 理 的 途 径 。 它 认 为 , 公 民 参 与 有助 于 强 化 公 共 管 理 者 理 解 公 民 并 回 应 公 民 需 要 的 能 力 , 公 民 参 与 被 视 为公 民 完 全 融 合 于 公 共 治 理 之 中 的 一
20、 个 途 径 。( 5 ) 公 开 化公 共 管 理 人 员 及 时 向 公 众 及 其 代 表 ( 如 议 员 ) 公 开 政 府 组 织 中 对 公 共 利益 的 违 反 或 对 民 众 行 为 的 误 导 是 适 当 的 和 合 乎 公 务 伦 理 的 要 求 的 。 公 共管 理 人 员 被 期 待 用 其 声 音 来 对 抗 那 些 被 视 为 不 合 法 、 不 道 德 的 行 政 事务 , 基 于 此 , 引 咎 辞 职 与 “检 举 揭 发 ”行 为 被 视 为 是 合 适 且 具 有 高 度 道 德的 行 为 。( 6 ) 阳 光 措 施即 认 为 促 进 政 府 行 政 公
21、 开 , 让 公 众 获 得 更 多 的 政 府 行 政 资 料 是 确 保 行 政责 任 实 现 与 维 系 行 政 伦 理 水 平 的 重 要 途 径 。( 7 ) 利 益 冲 突指 对 公 共 管 理 人 员 与 所 任 职 务 间 的 利 益 冲 突 应 力 求 限 制 与 回 避 ; 也 认 为公 私 部 门 间 的 “旋 转 门 ”虽 不 至 于 完 全 封 闭 , 但 应 仔 细 把 关 , 因 为 这 可 能会 使 行 政 组 织 对 其 所 面 对 的 经 济 利 益 群 体 更 具 回 应 力 。 之 所 以 对 利 益 冲突 进 行 严 格 规 范 , 其 用 意 与 其
22、 说 是 减 低 组 织 内 层 级 节 制 的 权 威 , 不 如 说是 借 以 消 除 利 用 职 位 获 取 私 人 利 益 的 诱 惑 。4 公 共 伦 理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更多各类考试资料 v:344647 公众号:顺通考试资料 答 : ( 1 ) 作 为 公 共 伦 理 构 成 之 一 的 道 德 存 在 是 公 共 管 理 伦 理 的 制 度 性基 石公 共 管 理 作 为 后 工 业 社 会 中 的 新 型 社 会 治 理 模 式 , 理 所 当 然 地 应 从 人 的道 德 存 在 出 发 进 行 制 度 设 计 和 制 度 安 排 。 毋 宁 说 , 后 工 业
23、社 会 的 制 度 设计 和 制 度 安 排 首 先 需 要 在 公 共 管 理 中 实 现 , 需 要 通 过 公 共 管 理 去 完 成 那些 对 后 工 业 社 会 进 行 制 度 安 排 有 着 重 要 价 值 的 主 要 的 和 基 本 的 工 作 。 理解 公 共 管 理 者 的 行 为 、 价 值 观 念 以 及 全 部 公 共 管 理 活 动 赖 以 开 展 的 条 件和 因 素 , 都 需 要 从 公 共 管 理 者 的 道 德 存 在 出 发 , 公 共 管 理 活 动 如 何 为 后工 业 社 会 作 出 制 度 安 排 , 也 要 看 它 在 何 种 程 度 上 认 识
24、 和 把 握 了 人 的 道 德存 在 。( 2 ) 公 共 伦 理 的 伦 理 关 系 是 公 共 管 理 伦 理 的 独 特 内 容公 共 管 理 伦 理 关 系 的 生 成 , 有 着 从 服 务 期 望 , 到 公 共 管 理 主 体 道 德 自觉 , 再 到 伦 理 关 系 生 成 这 样 一 条 逻 辑 通 道 , 而 公 共 管 理 主 体 及 其 这 一 主体 的 群 体 成 员 的 道 德 自 觉 , 又 是 由 公 共 管 理 体 系 的 整 体 服 务 定 位 所 决 定的 。 因 此 , 在 公 共 管 理 伦 理 关 系 生 成 的 机 制 中 , 可 以 看 到 公
25、 共 管 理 体 系在 逻 辑 上 的 系 统 “回 路 ”。对 于 社 会 公 共 管 理 组 织 中 的 公 共 管 理 主 体 而 言 , 公 共 管 理 伦 理 关 系 是 一种 正 在 生 成 的 伦 理 关 系 , 与 公 共 管 理 这 种 新 型 的 社 会 治 理 模 式 一 样 , 它也 是 人 类 历 史 上 的 一 项 新 生 事 物 。 所 以 , 它 既 不 同 于 社 会 公 众 之 间 的 一般 性 社 会 伦 理 关 系 , 也 不 同 于 传 统 的 政 府 部 门 中 以 行 政 权 力 为 轴 心 的 职业 联 系 , 而 是 以 伦 理 精 神 为 主
26、 导 和 以 权 力 、 法 律 为 支 持 力 量 的 新 型 的 伦理 关 系 。 对 于 政 府 部 门 中 的 公 共 管 理 主 体 来 说 , 这 种 伦 理 关 系 基 本 上 是作 为 行 政 伦 理 关 系 而 存 在 的 , 可 以 在 对 行 政 组 织 的 伦 理 思 考 中 得 到 把握 。( 3 ) 公 共 伦 理 的 服 务 价 值 是 公 共 管 理 体 系 的 伦 理 核 心在 公 共 管 理 者 的 行 为 体 系 中 , 服 务 又 是 作 为 原 则 和 基 本 规 范 而 存 在 的 ;作 为 公 共 管 理 者 的 行 为 结 果 , 服 务 则 是
27、 一 种 境 界 , 是 公 共 管 理 者 必 须 不懈 追 求 的 境 界 ; 就 公 共 管 理 者 自 觉 地 追 求 这 种 境 界 而 言 , 其 实 , 又 是 公共 管 理 活 动 的 逻 辑 前 提 。 公 共 管 理 者 之 所 以 能 在 公 共 管 理 活 动 中 确 立 服务 的 目 标 和 自 觉 地 追 求 服 务 的 境 界 , 那 是 由 公 共 管 理 体 系 的 性 质 决 定的 , 是 公 共 管 理 体 系 的 制 度 构 成 为 其 确 立 了 客 观 基 础 。 所 以 , 服 务 首 先是 公 共 管 理 体 系 的 价 值 , 其 次 才 是
28、公 共 管 理 活 动 中 的 价 值 。 公 共 管 理 活动 中 的 服 务 原 则 是 由 公 共 管 理 体 系 决 定 的 , 但 是 , 只 有 在 公 共 管 理 者 的公 共 管 理 活 动 中 , 服 务 原 则 才 能 落 到 实 处 , 才 是 一 种 现 实 的 价 值 。5 罗 森 布 鲁 姆 的 传 统 公 共 管 理 途 径 、 新 公 共 管 理 途 径 、 政 治 途 径 和 法律 途 径 的 价 值 内 容 。答 : ( 1 ) 传 统 公 共 管 理 途 径 的 价 值 内 容罗 森 布 鲁 姆 认 为 , 传 统 公 共 管 理 途 径 的 思 维 逻
29、辑 主 要 是 建 立 在 政 治 行 政 二 分 法 基 础 之 上 的 。 公 共 行 政 研 究 的 传 统 管 理 途 径 可 以 追 溯 到 1 9 世纪 美 国 的 文 官 制 度 改 革 者 , 他 们 将 这 种 途 径 作 为 组 织 公 共 服 务 的 方 式 。在 这 些 改 革 者 看 来 , 文 官 制 度 改 革 所 要 求 的 是 “政 府 事 务 中 具 有 商 业 性质 的 部 分 应 当 以 一 种 完 全 企 业 化 的 模 式 运 作 ”, 为 了 实 现 企 业 化 的 经营 , 政 府 就 得 “非 政 治 化 ”换 言 之 , 根 据 传 统 管
30、理 途 径 的 观 点 , 公 共 行 政的 意 义 在 于 追 求 效 能 、 效 率 以 及 经 济 的 最 大 化 。( 2 ) 新 公 共 管 理 途 径 的 价 值 内 容 在 组 织 结 构 方 面 , 公 共 行 政 研 究 的 新 公 共 管 理 途 径 主 张 组 织 结 构 应 当整 合 组 织 内 部 的 各 项 行 动 , 使 各 分 工 单 位 均 能 够 像 企 业 那 样 服 务 于 市 场中 的 各 类 顾 客 ; 同 时 , 组 织 还 应 该 尽 量 将 权 力 授 予 各 分 工 单 位 , 使 之 成为 服 务 供 给 中 心 。 在 对 个 人 的 观
31、 点 方 面 , 公 共 行 政 研 究 的 新 公 共 管 理 途 径 将 个 人 视为 “顾 客 ”。 由 顾 客 需 求 或 者 顾 客 满 意 驱 动 的 公 共 政 策 不 同 于 建 立 在 政 治协 议 和 行 政 专 家 基 础 上 的 公 共 政 策 , 由 于 资 源 是 有 限 的 , 根 据 顾 客 的 偏好 分 配 资 源 和 基 于 它 们 的 选 举 结 果 分 配 资 源 也 是 不 一 样 的 。 在 认 知 途 径 方 面 , 新 公 共 管 理 大 量 借 用 了 公 共 政 策 中 的 “公 共 选 择 ”理论 的 概 念 。 它 倚 重 经 验 观 察
32、 及 测 量 指 标 去 检 验 理 论 , 至 于 某 些 难 以 用 量化 标 准 评 估 的 公 共 问 题 , 它 也 主 张 通 过 诸 如 访 谈 、 调 查 等 各 种 辅 助 方 式来 了 解 顾 客 的 满 意 度 , 此 外 , 它 还 主 张 经 由 实 验 方 式 去 验 证 某 一 策 略 的具 体 成 效 。 在 预 算 方 面 , 集 中 在 公 共 服 务 的 生 产 、 管 制 及 影 响 等 层 面 , 它 不 太 关心 人 员 或 设 备 等 投 入 层 面 的 问 题 。 在 可 行 的 范 围 内 , 它 甚 至 更 主 张 政 府机 关 应 采 取
33、“使 用 者 付 费 ”的 方 式 自 行 创 造 财 源 或 彼 此 分 享 资 源 。 而 且 ,立 法 的 拨 款 应 该 以 绩 效 和 顾 客 、 公 众 乃 至 全 体 国 民 的 价 值 创 造 为 基 础 。 在 决 策 方 面 , 新 公 共 管 理 途 径 的 决 策 观 是 建 立 在 回 应 顾 客 、 建 立 绩 效指 标 以 及 成 本 效 能 分 析 等 基 础 上 的 。 它 主 张 决 策 应 采 取 分 散 化 的 原 则 ,不 过 , 有 关 组 织 使 命 和 采 纳 企 业 机 制 解 决 问 题 的 决 策 仍 然 须 由 组 织 领 导者 作 出
34、, 通 常 也 会 听 取 其 他 层 级 和 普 通 职 员 的 意 见 。 在 管 制 行 政 方 面 , 新 公 共 管 理 所 主 张 的 管 制 行 政 的 另 一 个 主 要 特 点 是以 裁 量 取 代 规 章 , 它 关 注 “结 果 ”, 因 此 , 在 新 公 共 管 理 途 径 看 来 , 服 从规 章 是 次 要 的 或 者 不 太 重 要 。 在 行 政 责 任 与 行 政 伦 理 方 面 , 新 公 共 管 理 几 乎 完 全 把 焦 点 集 中 在 绩 效与 结 果 上 , 更 强 调 立 法 部 门 对 于 各 级 行 政 部 门 绩 效 的 外 在 监 督 ,
35、 它 允 许组 织 成 员 使 用 组 织 信 用 卡 去 旅 行 、 采 买 办 公 室 内 的 必 需 品 , 但 是 却 反 对由 中 央 预 算 、 采 购 和 人 事 机 构 向 组 织 成 员 施 加 控 制 及 监 督 。( 3 ) 政 治 途 径 的 价 值 内 容 在 组 织 结 构 方 面 , 政 治 途 径 强 调 公 共 行 政 中 的 政 治 多 元 主 义 。 在 政 治力 量 占 据 行 政 组 织 主 导 地 位 的 情 况 下 , 项 目 、 权 威 、 使 命 、 机 关 的 多元 、 重 叠 本 来 就 是 政 府 运 作 的 常 态 。 由 于 行 政
36、部 门 成 了 国 家 政 策 制 定 的中 心 , 行 政 组 织 的 机 构 应 该 这 样 建 构 , 即 能 够 使 代 表 社 会 不 同 政 治 、 经济 和 社 会 团 体 利 益 的 代 表 相 互 对 抗 。 在 对 个 人 的 观 点 方 面 , 将 个 人 聚 合 成 为 一 个 广 泛 的 社 会 、 经 济 和 政 治团 体 , 认 为 由 于 每 一 个 人 均 属 于 特 定 的 团 体 , 所 以 个 人 的 问 题 也 就 等同 于 团 体 的 问 题 , 而 团 体 的 利 益 也 就 等 同 于 个 人 的 利 益 。 在 认 知 途 径 方 面 , 透
37、过 公 共 行 政 , 服 务 于 公 共 利 益 的 最 佳 方 式 既 不 能通 过 专 家 或 科 学 的 方 式 解 决 , 也 不 能 由 单 个 顾 客 的 要 求 来 径 行 决 定 , 而是 应 该 由 大 众 通 过 组 成 团 体 的 方 式 , 以 集 体 力 量 来 表 达 共 同 的 意 见 和 利益 。 在 预 算 方 面 , 正 式 的 预 算 分 配 计 划 则 更 是 代 表 着 政 治 系 统 对 于 各 种 价值 顺 序 的 正 式 偏 好 , 而 不 仅 仅 是 出 于 成 本 效 能 分 析 或 顾 客 满 意 的 考 虑 ,预 算 本 身 是 不 同
38、 团 体 竞 逐 公 共 资 金 的 结 果 。 在 决 策 方 面 , 在 面 对 一 般 性 的 政 策 目 标 时 , 公 务 员 仅 能 采 取 有 限 的 回应 对 策 , 而 反 映 在 实 务 上 , 则 是 公 务 员 似 乎 永 远 在 进 行 一 些 持 续 的 、 片断 的 同 时 也 是 影 响 有 限 的 决 策 。 在 管 制 行 政 方 面 , 更 加 关 注 大 部 分 民 众 的 利 益 , 或 者 扩 大 管 制 行 政 的社 会 代 表 性 ; 把 管 制 规 章 和 政 府 行 为 对 政 府 所 要 保 护 的 利 益 所 产 生 的 影响 的 前 瞻
39、 性 评 估 放 在 重 要 位 置 。 在 行 政 责 任 与 行 政 伦 理 方 面 , 从 事 道 德 行 为 的 要 求 应 当 发 自 个 体 行 政官 员 的 内 心 , 而 不 是 由 外 部 强 加 给 他 , 最 强 有 力 的 责 任 体 系 应 当 是 一 种自 我 约 束 的 信 仰 体 系 。( 4 ) 法 律 途 径 的 价 值 内 容 程 序 性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 它 意 味 着 基 本 的 公 平 性 , 被 视 为 保 护 个 人 免 于遭 受 政 府 恶 意 的 、 无 端 的 、 错 误 的 或 反 复 无 常 的 违 宪 剥 夺 生 命 、 财
40、 产 与自 由 权 利 的 必 要 程 序 。 个 人 应 享 有 的 实 质 权 利 和 法 律 的 平 等 保 护 权 。 在 政 府 职 能 的 行 使 的 确需 要 限 制 个 人 权 利 时 , 法 院 也 容 忍 政 府 对 这 些 权 利 的 限 制 , 然 而 , 基 本的 前 提 是 在 此 环 境 中 对 政 府 不 利 , 这 样 , 法 律 便 对 政 府 官 员 剥 夺 公 民 实质 性 宪 法 权 利 的 行 为 施 加 了 很 大 的 限 制 。 公 平 。 罗 森 布 鲁 姆 认 为 , 从 公 共 行 政 的 角 度 来 看 , 平 等 现 在 主 要 体 现
41、在 授 权 法 官 对 于 那 些 其 宪 法 或 者 法 律 的 权 利 遭 受 行 政 官 员 的 侵 害 的 人 进行 救 济 。6 罗 德 森 的 公 共 政 策 网 络 分 类 标 准 ?答 : 略 。7 公 共 制 度 选 择 理 论 的 内 容 。答 : 公 共 选 择 理 论 是 旨 在 将 市 场 制 度 中 的 人 类 行 为 与 政 治 制 度 中 的 政 府行 为 纳 入 同 一 分 析 的 轨 道 , 即 经 济 人 模 式 , 从 而 修 正 传 统 经 济 学 把 政 治制 度 置 于 经 济 分 析 之 外 的 理 论 缺 陷 的 一 种 新 公 共 经 济 理
42、 论 。 它 不 仅 是 当代 西 方 经 济 学 的 一 个 分 支 , 而 且 也 是 现 代 政 治 学 的 一 个 极 为 重 要 的 研 究领 域 。( 1 ) 公 共 选 择 理 论 认 为 , 市 场 经 济 下 私 人 选 择 活 动 中 适 用 的 理 性 原 则 ,也 同 样 适 用 于 政 治 领 域 的 公 共 选 择 活 动 。 政 府 以 及 政 府 官 员 在 社 会 活 动和 市 场 交 易 过 程 中 同 样 也 反 映 出 “经 济 人 ”理 性 的 特 征 。 政 府 及 其 公 务 人员 也 具 有 自 身 的 利 益 目 标 , 其 中 不 但 包 括
43、 政 府 本 身 应 当 追 求 的 公 共 利益 , 也 包 括 政 府 内 部 工 作 人 员 的 个 人 利 益 , 此 外 还 有 以 地 方 利 益 和 部 门利 益 为 代 表 的 小 集 团 利 益 等 等 。( 2 ) 公 共 选 择 理 论 认 为 , 经 济 学 是 一 门 交 易 科 学 , 经 济 学 研 究 的 特 定 主题 就 是 人 们 在 市 场 关 系 中 的 行 为 。 把 经 济 学 的 这 一 方 法 运 用 于 政 治 学 研究 , 它 所 展 现 的 政 治 是 个 人 、 集 团 之 间 出 于 自 利 动 机 而 进 行 的 一 系 列 交易 过
44、 程 。( 3 ) 公 共 选 择 理 论 的 结 论 是 : 政 治 市 场 上 的 基 本 活 动 也 是 交 易 。 熊 彼 特认 为 , “一 切 行 为 都 是 人 的 行 为 , 当 个 体 成 员 的 行 为 被 排 除 以 后 , 就 不会 有 社 会 团 体 的 存 在 和 现 实 性 ”。 所 以 , 经 济 学 中 的 “经 济 人 ”理 性 、 生产 者 、 消 费 者 概 念 , 都 是 把 个 人 的 偏 好 、 个 人 的 目 的 性 作 为 一 切 问 题 的出 发 点 。( 4 ) 在 公 共 选 择 理 论 体 系 中 , 所 谓 的 “公 益 ”、 “社
45、会 正 义 ”等 这 些 难 以 界定 的 概 念 是 不 存 在 的 。 如 同 布 坎 南 所 说 : “人 是 自 利 的 、 效 用 的 最 大化 , 在 市 场 中 如 此 , 在 公 共 领 域 中 也 是 如 此 。 当 个 人 由 市 场 中 的 买 者 或卖 者 转 变 为 政 治 过 程 中 的 投 票 者 、 政 治 家 、 纳 税 人 或 官 员 时 , 他 们 的 品性 不 会 发 生 变 化 ”。 可 以 说 , 公 共 选 择 把 个 人 的 目 的 性 放 在 首 位 , 用 个人 的 行 为 目 的 来 解 释 政 治 过 程 , 它 展 现 的 是 政 治
46、过 程 的 个 人 主 义 理 论 。二 、 论 述 题8 结 合 分 工 , 分 析 科 层 制 低 效 率 的 原 因 。答 : ( 1 ) 科 层 制 又 称 理 性 官 僚 制 或 官 僚 制 , 是 由 德 国 社 会 学 家 马 克 斯 韦 伯 提 出 , 最 初 只 是 用 来 指 政 府 官 员 , 后 来 逐 渐 泛 指 一 般 的 大 型 社 会 组织 。 韦 伯 认 为 科 层 制 不 是 指 一 种 政 府 类 型 而 是 指 一 种 由 训 练 有 素 的 专 业人 员 依 照 既 定 规 则 持 续 运 作 的 行 政 ( 管 理 ) 体 制 。 科 层 制 具 有
47、 以 下 特征 : 内 部 分 工 , 且 每 一 成 员 的 权 力 和 责 任 都 有 明 确 规 定 ; 职 位 分 等 , 下 级 接 受 上 级 指 挥 ; 组 织 成 员 都 具 备 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而 被 选 中 ; 管 理 人 员 是 专 职 的 公 职 人 员 , 而 不 是 该 企 业 的 所 有 者 ; 组 织 内 部 有 严 格 的 规 定 、 纪 律 、 并 毫 无 例 外 地 普 遍 适 用 ; 组 织 内 部 排 除 私 人 感 情 , 成 员 间 关 系 只 是 工 作 关 系 。( 2 ) 分 工 强 化 了 职 位 之 间 的 差 别 , 形 成
48、 了 等 级 森 严 的 层 次 , 科 层 制 是 一个 基 于 权 威 的 纵 向 控 制 体 系 , 有 着 清 晰 的 命 令 与 服 从 链 条 , 它 的 极 端 体现 是 军 队 组 织 。 在 这 个 体 系 内 ,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是 依 赖 性 的 顺 从 , 人们 不 愿 意 、 也 不 敢 “以 下 犯 上 ”, 如 果 一 个 组 织 忽 然 将 组 织 结 构 扁 平 化 ,强 调 横 向 合 作 , 那 么 员 工 在 心 里 上 和 行 为 上 , 都 会 缺 少 安 全 感 而 适 应 不良 。 所 以 , 要 打 破 科 层 制 , 就 必
49、须 建 立 起 一 个 平 等 与 民 主 的 文 化 氛 围 。 在 科 层 制 组 织 中 , 官 员 们 受 到 了 严 格 遵 守 成 文 的 规 则 和 程 序 的 训 练 ,并 养 成 了 机 械 地 照 章 办 事 的 习 惯 , 科 层 制 不 鼓 励 根 据 自 己 的 判 断 进 行 决策 或 寻 求 创 造 性 解 决 问 题 的 办 法 , 而 要 求 按 照 一 系 列 客 观 标 准 来 处 理 问题 , 这 种 僵 化 将 导 致 所 谓 的 “科 层 制 仪 式 主 义 ”。 即 可 能 不 顾 是 否 还 有 更好 的 更 适 合 的 解 决 问 题 的 办
50、法 , 仍 然 不 惜 一 切 代 价 地 固 守 规 则 。 遵 守 科 层 制 的 规 则 , 可 能 导 致 程 序 优 先 于 实 现 组 织 目 标 。 过 于 强 调 正确 的 程 序 , 可 能 失 去 解 决 问 题 的 最 佳 时 机 , 失 去 对 “大 局 ”的 把 握 。 在 这种 情 况 下 , 可 能 产 生 公 众 与 科 层 制 之 间 的 紧 张 关 系 。 科 层 制 组 织 形 式 将 每 一 个 人 从 上 到 下 放 在 不 同 层 级 、 不 同 的 格 子 之中 。 每 个 人 的 工 作 职 责 和 范 围 都 有 明 确 的 限 定 。 这 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