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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旭东《公司法学》(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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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1 .1复习笔记1 .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公司的类型2 .1复习笔记2 .2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公司的设立3 .1复习笔记3 .2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公司章程4 .1复习笔记4 .2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公司的能力5 .1复习笔记5 .2课后习题详解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6 .1复习笔记6 .2课后习题详解第七章股东出资制度7 .1复习笔记7 .2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股东与股权8 .1复习笔记8 .2课后习题详解第九章公司组织机构9 .1复习笔记9 .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公司债1 0 .1复习笔记1 0 .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1 1 .1复习笔记1 1 .2课后习题详

2、解第十二章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1 2 .1复习笔记1 2 .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公司的终止与清算1 3 .1复习笔记1 3 .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四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1 4 .1复习笔记1 4 .2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1 .1复习笔记一、公司概述1公司的概念(1)大陆法系的公司概念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概念多采取概括规定的方式,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其代表。日本商法规定“本法所谓公司,指以经营商行为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依本法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虽不以经营商行为为业者,亦视为公司”,“公司为法人”。我国台湾“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公司法组

3、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2)英美法系的公司概念属于英国法传统的中国香港在其公司条例中将公司解释为“指依本条例组织及登记之公司或现已存在之公司”。这一规定虽然表明了公司需依法登记的特点,但却很难说是对公司的完整定义。(3)我国的公司概念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总结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

4、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取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取较大的经营收益。营利性也称之为企业性,无论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是公司企业,无不以营利为其目的。公司的营利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公司本由投资者出资组成,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当然是为了获得投资的收益和回报,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必然要求公司最大限度的追求经营利润。就此而言,公司不过是投资者实现投资利益的法律工具。对盈利的追求是公司名正言顺、无须掩饰的目的。公司的营利性非仅指其自身简单的盈利,而是包括向其成员分

5、配盈利的特殊内容。公司的营利性也并非指简单的赚钱,而是通过经营或营业而取得盈利。公司的营利性表明,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和经济体制过渡时期曾有过的行政性公司和政策性亏损公司是完全背离公司的本质属性的。(2)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公司是一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这种独立财产既是公司赖以进行业务经营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条件,也是其承担财产义务和责任的物质保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财产有法定的要求,尤其是规定有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制度。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完善、健全的组织机构既是公司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组织条件,也是公司法对每个公司提出的法定要求。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机构规定有更严格、更健全、更规范的

6、模式。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公司的独立责任是其独立人格的标志,是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独立:a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公司只能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清偿债务,股东除缴纳出资外,对公司债务不再负责,即使公司资不抵债时,也不例外。b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公司的民事活动虽由其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实施,其民事责任亦可能由于管理人员的过错行为所致,但不能由此要求公司的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债务负责,特别是在公司无力清偿其债务时,不能随意追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经理为连带责任人或共同被告。c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公司与其他法人之间在民事法律地

7、位上它们都是独立的法人,其财产责任也只能各自独立承担。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保障了投资者的安全,因而大大地增强了公司在吸收资本方面的作用。在我国,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尤其是领导机构与所属公司、公司相互之间责任的独立,对于保障企业的自主权,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以及维护国家利益,更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根据传统公司法,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它是由二人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单独一人一般不能组成公司,而只能是独资企业。独资企业属于企业的一种,但不是法人,也不是公司。公司虽以人的集合为基础,但也包含有财产集合的内容。可以说,公司是人以财产进行的联合。公司是依法定条件

8、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依法成立,是对各种法人的共同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3 7条即把依法成立规定为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与一般法人不同的是,公司的设立具有特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概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

9、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它的产生主要源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异化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最早出现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中,后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特征: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其效力不涉及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否定,而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

10、维护和完善,是对公司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一种事后救济。(2)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形成与立法这些年来,司法机关在公司案件审理中也开始逐渐接受法人人格否认的理论,一些司法解释性的文件不同程度地体现了该制度的原则和精神。通过2 0 0 5年的公司法修改,我国公司法最终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肯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正面的行为规则的要求,即确立了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是对人格滥用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即当股东有滥用行为,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下的人格否认问题,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以此来敦促一人公司的股东遵守

11、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公司法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同时也是世界公司立法的一大创新。(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主体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通常基于个案认定,不应撇开具体的案件和主体而对公司的法人人格予以抽象性的否定,因此其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行为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基本条件是存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如滥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义务、滥用公司人格造成公司形骸化等。结果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即滥用行为造成了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

12、(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情形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表明公司股东缺少从事公司实际经营的诚意,而意欲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的债权人。但是,由于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具有较大的模糊性,在适用时需相当谨慎,在司法上通常会将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这一因素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考虑。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a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如竞业禁止义务、商业保密义务、不得制造特定商品的义务等;b

13、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c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为了逃税、洗钱等非法目的而成立公司等。这种行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有违法人制度的根本宗旨,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也成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之一。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在实践中,公司形骸化主要表现在公司被股东不当控制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业务与组织机构的混同。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司的场合下,公司形骸化更容易产

14、生。具体表现在:a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不正当控制,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影响,使公司丧失了独立的意志和利益,成为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b财产混同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晰的区分。此时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缺乏了作为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更多各类考试资料 v:344647 公众号:顺通考试资料 c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且业务的进行不加区分,大量交易活动形式上的交易主体与实际主体不符或无法辨认。d组织机构混同组织机构混同指公司与股东在组织机构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情况等。这样,公司与股东或其他组织

15、之间尽管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是互为一体,难分彼此,公司也因失去独立的意思机构而失却独立性。(5)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后果对公司的适用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从根本上彻底、永久地取消公司的法人资格,而仅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从而追究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的责任,实现利益补偿。对股东的适用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所追究的责任主体应限于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而不应扩及其他所有的股东。二、公司与其他企业法律形态1企业法律形态概述(1)企业法律形态的含义企业法律形态是指企业法或商法所确定的企业组织的存在形式,它包含着三层递进的含义:企业作为一个经济活动的主体,作为一个社会单位组织,必须以一定的

16、形式出现和存在。企业的法律形态正是企业赖以存在的形式。企业的存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社会生活的不同方面,在不同的场合,企业以不同的面目出现。企业法律形态亦非企业在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存在形式,而是特指由企业法或商法所确定的存在形式。(2)企业法律形态的特点法定性企业法律形态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自行创制或由实践自然产生。普遍性企业法律形态适用于一切企业,具有无所不及的涵盖力,任何合法设立的企业,都必然地属于企业法律形态中包含的此种或他种企业,以企业法律形态为对象制定的企业法也正由此而具有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普遍性。稳定性企业法律形态一经确定,即具有永久或相对永久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由法律本身的稳定性所决定

17、,而企业法作为一种组织法或身份立法,较之普通法律具有更高的稳定性要求。 (3)传统企业法律形态与中国企业法律形态企业法律形态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早已形成了通行于西方各国的传统类型,按照成员构成、责任形式、法律人格的不同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三大类。这样一种企业法律形态分类,不仅为西方各国企业立法相沿袭用,而且也成为我国企业立法的基本选择。中国企业法律形态a早在1 9 5 0年,我国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就已首次明确规定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种企业形式。b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全面建立,这些企业形式在销声匿迹二十余年后得以重生并迅速发展。c1 9 8 8年颁布

18、的私营企业条例再次将这三种企业形式作为私营企业加以规定。此后,中国的企业立法进入了体系化的时期,分别对三种企业单独立法,确定了中国基本的企业法律形态并形成了中国企业法律形态立法的基本格局,企业立法已趋于完善。d三种企业形态只是传统的基本企业形态,它并未囊括各国、尤其是中国所有的企业形式。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划分不再是基本的企业法律形态分类,而只是需要法律特别调整的两种特殊企业。西方国家的企业法律形态a在西方国家亦存在三种基本企业形态之外的企业,特别是存在类似于我国的国有企业。西方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西方国家的法人也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b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法人主要是私法领域内对私人商业企业

19、的划分,公司不过是私法人的一种。而与其并存的国有企业则属于行政立法或特别立法所调整的公法组织或公法人。2公司与独资企业(1)独资企业的概念独资企业,亦称个人企业,是由单独一人出资设立、由一人拥有和控制、并由一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2)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独资企业法律地位的集中表现是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是典型的非法人企业。(3)独资企业与公司的比较设立主体不同独资企业的设立人是自然人,法人组织不能设立独资企业。我国的独资企业法在法律名称上冠以个人独资企业法,是强调独资企业的个人性质,不承认法人独资企业。公司的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成员人数不同独资企业由一个成员或投

20、资者设立,一切利益和风险也概由该投资者承担,是其区别于合伙和公司的基本属性之一。合伙和公司,除“一人公司”的特殊情况外,无论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都具有多数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内容,都构成了一个不同于个人的经营团体,这种成员或投资者的多数性与独资企业成员的单一性形成鲜明对比。法律地位不同独资企业无独立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是典型的法人组织。财产关系不同由独资企业的非法人地位所决定,独资企业的财产由独资企业主所有,企业本身不享有所有权。公司由其独立的法人地位所决定,其财产不归股东所有,而是归公司本身所有,公司就是其财产的所有者。经营管理不同独资企业的所有

21、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独资企业主享有对内决定企业一切事项、管理企业经营和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公司的经营管理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法定组织机构实施的,股东可能担任管理职务而享有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利,也可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的对外代表权则由法定代表人行使。责任承担不同独资企业的负债在追及效力上等于企业主个人的负债。公司的债务不等同于其股东的债务,公司对其债务以其拥有的资产独立承担责任,其股东只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3公司与合伙企业(1)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是指二人以上按合伙协议,各自出资、共同经营组成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包括合伙契约和合伙企业两种含义,合伙既可以是一种契约

22、,也可以是一种企业。(2)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集中表现是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其与独资企业一样,也是非法人企业。其从事民事或商事活动是以全体合伙人的个人人格或共同人格进行的,实质上也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在商事主体分类中,把商事主体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和商事合伙,合伙企业属于其中的商事合伙。(3)公司与合伙企业的比较成立基础不同合伙的成立是基于合同,而公司的成立基于章程。法律地位不同与独资企业一样,合伙企业无独立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是典型的法人组织。财产关系不同合伙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的财产来源于合伙

23、人的共同出资,但不是合伙人财产的简单聚合。合伙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人身关系不同合伙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存在密切的人身信赖关系,合伙的成立和维持主要基于人的联合,并依赖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合伙的对外信用基础主要在于合伙人的构成和各个合伙人的信用。公司的设立和存续主要基于资本的联合,公司的对外信用基础主要在于公司本身的财产和经营状况,而不取决于股东的构成和个人信用。因此,公司股东的入股、转股通常只需多数股东的同意,同时,公司的存续不受个别股东变动的影响。管理权利不同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其议决方式由合伙协议加以规定。在法律上,全体合伙人都享有法定的业务执行权,合伙

24、业务执行人的权利来源于全体合伙人的授权。公司的管理权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法定公司组织机构统一行使的,每个股东个人并不享有对公司事务的直接管理权,而只是通过行使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以及享有股东的知情权和质询权。盈亏分配不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盈亏分配通常是按出资比例。但就法律规定而言,其分配完全可由合伙合同约定,合伙人可以按出资比例分配盈亏。而公司的盈亏分配由公司法统一规定,基本的法律原则是按股东出资比例或按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责任承担不同在对外财产责任上,由合伙的非法人地位决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须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三、公司的沿革和作用1公司的沿革(1)西方国家公司的产生和发

25、展公司的萌芽时期公司并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在公司出现以前,从事商业活动的除单个的个人以外,主要是独资企业和各种合伙组织。无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最早产生的公司是无限公司。这种无限公司只不过是赋予合伙团体以法人地位而成的,但实质上它与合伙没有本质的区别。到目前,各国的无限公司已经比较少,尤其是由于某些国家不承认无限公司为法人,其类似的经营组织是以合伙的名称和形式存在的。两合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两合公司由1 5世纪出现的康孟达组织演变而来。康孟达一词系拉丁文的音译名称,包含有信用和委托的意思。康孟达本是一种商事契约,是航海者与资本家合作的一种商业合伙形式。按此种契约形成的企业组织即为康孟达

26、组织。现代以来已日趋衰落,实际存在的已经比较少见。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是集资经营、共担风险的法律形式逐渐完善的表现,是欧洲殖民地国家商业活动、特别是进出口贸易不断发展的结果。到1 5 5 5年,英国女皇特许与俄国公司进行贸易,从而产生了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股份有限公司适于集中大量资本,进行大规模经营,但由于其股东众多、股票又可以任意转让、股东流动性大,法律对其设立和活动又有严格而复杂的要求,特别是要实行经营状况和主要会计事项的公开化原则,因而又不甚适用于中小企业的要求。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要求人们寻找新的公司组织形式。于是一

27、种股东人数有限、股东均负有限责任、股票不得上市、公司业务相对保密的公司有限公司产生了。有限公司是最晚出现的一种公司形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公司立法的特点a立法体例上各国公司法逐渐脱离商法典而独立成为单行法,其内容则由简到繁,日趋具体、完备。这是由公司组织的不断发展和对其实行法律调整的需要决定的。b内容日趋统一一些公司法中先进、有效的制度一经由某个国家实行,其他国家往往跟随仿效。最具代表性的则是欧洲共同体所进行的统一公司法的尝试。c公法日益渗入公司法公司法本属私法范围,但由于对公司实行社会管理、政府干预和控制的需要,使公司法中公法性质的规定越来越多。d加强对公司的扶植和保护如各国相继采用的授权资本

28、制对于便利公司的建立、加快公司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公司重整制度,更是避免公司破产、促其复兴发展的有力措施。e不断改革和创新公司法的制度和规则适应社会发展和现实需要,各国公司法制度和规则不断突破和创新。f加强对第三人和社会利益的保护最突出的就是实行公示主义原则,即要求将公司的主要业务事项,特别是商业账簿、财务状况呈报和公布,为公众所周知。此外,证券交易法的制定和完备,限制或禁止公司拥有自己的股份,公司控股的通知和公布要求等,对于约束公司行为,防止投机活动,维护社会利益也是十分重要的。(2)中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1 9 4 9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长期处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当1 9

2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已经进入公司时代盛期的时候,中国还处于封建时代的后期。因而现代公司形式的企业也发展较晚。1 9 4 9 1 9 5 6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 9 5 6 1 9 7 9年(社会主义改造至改革开放之前)这一时期,传统的公司基本绝迹,代之而起的是在商业、钢铁、纺织、建筑等行业建立的各种专业公司和由若干企业联合组成的联合公司。尤其是2 0世纪6 0年代之后,这类公司发展较快。1 9 7 9年以后(改革开放时期)a联合公司的设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b在对外开放政策指导下,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国家于1 9 7 9年7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 9 8 6年4月颁布了中华人

30、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 9 8 8年4月颁布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c以各种外商投资公司的出现为先导,传统的出资联合形式的股份制公司组织也开始复兴。公司法的制定和修订1 9 9 3年1 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于1 9 9 3年1 2月2 9日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颁布,该法于1 9 9 4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中国公司法的发展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从修改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公司法的两大支柱制度上,即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这次公司法修改,在科学总结我国2 0年来公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了各国公司法改革的最新成果,对现实中的许多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修改或取消

31、了脱离现实需要的现有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则。尤其重要的是,在理论突破的基础上,努力寻求制度创新,引进、建立和发展了具有时代特征、符合我国现实需要的先进公司法理念和制度。作为中国市场主体的基本法,它必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2公司的作用(1)获取投资收益公司是投资者可以选择的股权式的投资工具。本质上说,公司就是一种股权式的投资收益形式,是股东赚钱的工具。(2)限制投资风险公司是限制投资风险的有利形式。公司以其公司本身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为其基本的法律特征,使投资者的责任限制在其投资额的范围内,从而割断了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连带,使投资风险得到有效

32、的控制。同时,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在不同公司的分散投资来分散投资的风险,从而在不改变投资总量的情况下,实现利益与风险的合理分配。(3)募集经营资金组建和成立公司本身就是募集资金的重要手段。公司成立后亦具有优越的融资能力。公司的融资具有融资成本低、融资手段灵活和规模大、速度快的特点。(4)实行科学管理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是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的结合,公司是现代化企业管理的典型组织形式。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的改造,已成为我国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式。自1 9 9 4年公司法颁行以来,多数国有企业都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改制成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四、公司法概述1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1)概念公司法是

33、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公司设立过程、存续期间和终止过程中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2)性质在法律性质的界定上,公司法应属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体法。公司法属于私法公司法应属私法,原因在于公司法主要调整私人或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调整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增长和发展,调整的方法则主要是通过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公司法属于私法中的商事法公司法之所以属于商事法,其原因在于公司本身是一种营利性的社团法人组织,其目的是为了营利。股东组成公司或购买公司股份的目的也是为了使自己的财产增值。这种经

34、营活动正是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公司本身也是商事关系中最普通、最主要的商业组织或团体。因此,公司法属于商事法。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体法商事法中有的侧重调整商事主体,有的侧重调整商事活动,有的则侧重调整商事关系的客体或对象,而公司法是其中的商业组织法或商事主体法。2公司法的特点(1)公司法是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公司法是一种主体法或组织法,同时也具有商业活动法的特点和内容。(2)公司法是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公司法具有强制性。公司法规范的强制性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公司法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公司法的任意性是由其民商法的基本性质决定的,包括公司法在内的民商法本质上属于私法,而私法又是

35、体现私人意志并为最终实现私人利益服务的法,公司是投资的工具,公司法则是体现投资者意志并为实现投资收益而服务的法。(3)公司法表现为成文法法律规范有判例法与成文法之分,公司法规范主要表现为成文法的形式。(4)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商法是最具有国际性的法律规范,其原因在于商法以调整商事关系为对象。商事关系本身也具有一定国际性,许多商业活动都跨越国界,各国经济日愈紧密联系,并趋向世界经济体系的形成。公司法的国际性,还表现在制定跨国性公司法的实践和尝试上。欧洲经济共同体即采取了制定公约、发布指令、制定统一的欧洲公司法三种方式来协调和统一成员国的公司法。3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目标(1)基本原则鼓励投资

36、原则公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鼓励民事主体的投资创业行为,推动公司设立,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繁荣,并由此创造更多的劳动岗位和就业机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自治原则公司自治就是允许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公司的一切事项,法律只对某些涉及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事项强制干预,法律中的任意性条款只供当事人选择适用,公司章程或决议可以另外的规定或约定排除任意性条款的适用。公司法既具有强制性,又具有任意性,它应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有机结合、合理布局的法。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原则公司法律制度建立的出发点就是确保公司这种近现代社会最有效的经济组织得以良性运行,因此,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任何国家

37、公司法都必须具备的功能性目的。而公司的设立和运作离不开相关人的努力和贡献,公司经营的成败得失对这些利益相关者有着密切影响,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越来越强,因此,保护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就成为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又一使命。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指股东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原则上应按其持有的股份的性质或数额享受平等待遇,同种性质的股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不能有所歧视和实行差别待遇。公司制度最重要的一个创造是将具有不同身份、地位的股东抽象为股份形式,基于股份的平等,股东之间也具有平等的地位,应当一视同仁。股东平等原则是现代公司立法所奉行的基本原则之一

38、,它是民法平等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平等保护投资者利益、调动投资者积极性的客观需要。权利制衡原则权力制衡原则是公司内部治理方面的基本原则,它是指公司的内部治理应当注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与协调。这一原则是西方国家政治上的“三权分立”原则在公司中的运用,将不同的权力赋予不同的机构,使之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以此防止权力集中导致的滥用和腐败。权力制衡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公司的决策权赋予股东会、执行权赋予董事会、监督权赋予监事会,以实现权利之间的制约和平衡。股东有限责任原则a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它是公司区

39、别于其他经济形态的最明显的法律特征,也是公司成为近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经济形态的主要原因所在。由于有限责任降低了投资风险,有助于刺激投资积极性、扩大经营规模,并促进了股权的流动和自由转让,带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因而创造了极大的生产力。b现代国家的公司法在引入公司法人制度后,莫不将有限责任制度作为整个公司法律的基石。我国新公司法在确认公司拥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同时,也确认了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社会责任原则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仅对股东负有责任,而且应对股东之外的雇员、债权人、供应商、客户、社区以及公共利益负有责任。同时,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仅包含法律明文规定的责任,而且更强调法律尚未明文规定而根据一般社会

40、观念或道义应承担的非法定责任。(2)立法目标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4公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公司法与民法公司法离不开民法。反之,民法也离不开公司法,民法中的法人制度直接源于公司法。公司制度的完善,本身也是民法主体制度的完善,公司股权制度的形成,也是民法物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民法和公司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2)公司法与商法公司为商人或商业组织,公司法即属于商法中的商事主体法或商业组织法。公司法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商事法律。(3)公司法与经济法尽管公司法中含有许多的公法性质或经济法性质的规范,并使公司法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私法公法化的倾向

41、,但就总体的法律性质而言,仍然不能否定公司法的私法属性。(4)公司法与企业法在我国,公司是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因而公司法是企业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5)公司法与证券法公司法与证券法二者类似姐妹法,又类似母女法,因此,在理论、立法、司法以及实务工作中,通常都将这两个法联系在一起。(6)公司法与破产法公司法与破产法形成了一种相对应的配套关系,没有公司法规定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也就没有包括公司破产在内的破产法。公司法的基本制度是破产法制定和适用的基础,破产法的制定和发展又完善了公司法的制度。(7)公司法与刑法刑法实际上是刑事责任法,任何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只要产生了国家及其法律所认定的社会危害性

42、,刑法就要予以调整。违反公司法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公司法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实质是公司法与刑法的连接点,凡依公司法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都需要依据刑法的具体规定予以追究。五、公司法的形式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设立、变更、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此定义可以看出,公司法并非仅指某一部专门的公司法,而是指涉及公司的各种法律规范,其中,除专门的公司法外,也包括其他的有关公司某一方面法律问题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公司问题的内容,这些都是公司法存在或表现的形式,都属公司法的法律渊源。这些具体法律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统一公司法也可称之为公司法典,如中华人民

43、共和国公司法等。这种公司法是对各种公司的法律问题予以全面、系统规定的法律规范。2单行公司法或特种公司法单行公司法是指就某一种公司专门制定的法律。此外还有一些针对某些特种公司(名称不一定称公司)制定的法律,如银行法,信托公司法等也属于单行公司法。3商法典目前,各国的公司法已经在形式上脱离了商法典,但其中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仍由商法典予以调整。同时,商法典中的其他一般性规定,如商法的一般原则等也还适用于公司。4民法典在实行民商统一的国家,没有将商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制成独立的法典,而将其规定于民法之中,其中也包括公司方面的法律规范。实行此种立法形式的国家最有代表性的是瑞士和意大利。5特别法律、法令根据

44、公司经营活动的客观情况和国家对其实行管理的需要,各国在制定统一公司法之外,一般都颁布有一些特别的法律、法令,就公司的某一方面的法律问题作出特别的规定。6其他单行法中有关公司的规定各国都制定有专门调整某一种法律关系的单行法,而这种关系本身可以涉及其他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因而这种单行法中也可能包含其他法律性质的内容,有一些法律中即包含有公司法性质的规定。1 .2课后习题详解一、名词解释1公司答: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社团法人答:社团法人是与财团法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指由二

45、人以上集合组成的法人,其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3有限责任答:有限责任是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4无限责任答:无限责任,是指对某种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对债务人偿付债务承担的一种连带性义务,连带责任人有义务督促债务人偿付债务,当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时,其有义务代其偿付。二、简答题1简述公司独立财产的性质和意义。答:(1)性质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财产有法定的要求,尤其是规定有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制度。公司的财产主要由股东出资构成,公司的盈利积累或其他途径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来源。一般认为,公司是其财产的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虽然

46、这些财产是由股东出资构成,但一旦出资给公司,所有权即归公司享有,而股东只享有股权,亦即股东权或股份权。新公司法消除了将公司法人财产权解释为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的障碍。无论公司财产权的名称如何,都应肯定其应有的独立性和公司对其财产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公司财产权问题上,应特别注意公司的财产权与股东的股权之间的关系。(2)意义独立财产是公司赖以进行业务经营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条件;独立财产是其承担财产义务和责任的物质保证。2如何理解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答: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是指公司以其自身拥有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公司的独立责任是其独立人格的标志,是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集中表现。公司

47、财产责任的独立性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独立:(1)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公司只能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清偿债务,股东除缴纳出资外,对公司债务不再负责,即使公司资不抵债时,也不例外。(2)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公司的民事活动虽由其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实施,其民事责任亦可能由于管理人员的过错行为所致,但不能由此要求公司的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债务负责。(3)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公司与其他法人之间虽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包括存在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或存在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但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它们都是独立的法人,其财产责任也只能各自独立承担。3如何理解公司的社团性与对

48、一人公司的承认?答:在公司的社团性问题上,各国的公司法理论与立法存在不同的见解和态度,并集中表现在对一人公司的承认和否定上。(1)一人公司是对传统公司社团性理论的一种突破。根据传统公司法,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它是由二人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单独一人一般不能组成公司,而只能是独资企业。新公司法基于鼓励投资创业、促进公司设立和发展的立法目标,顺应各国先后承认一人公司的国际潮流。这种改变对于传统公司的社团性是一种很大的突破。(2)承认一人公司并非是对公司社团性的完全否定。根本上说,一人公司只是公司形式的例外,总体而言,社团性仍是公司法人的基本特点,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制度都是基于公司的社团性结构设计的,其

49、重点内容就是对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调整。公司法的许多制度和规定对一人公司并不适合,而一人公司存在的特殊问题在传统公司法中并未涉及,因此需要对一人公司作出了专门性的规定。4简述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关系?答:公司法既有强制性,也有任意性,两者的关系体现在以下方面:(1)公司法具有强制性。强制性是指必须依照法律、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的性质。公司法规范的强制性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其原因在于公司的设立不仅涉及公司的设立者、内部的股东或当事人的利益,更涉及公司之外的第三人、相对人或未来的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保障这些外部主体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必须将公司法的某些制度和规则法定化和强制化

50、。公司是社会经济的主要力量,其财产雄厚,活动广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举足轻重,如不对其组织本身实行严格的法律指导和管理、控制,将会对社会经济秩序构成潜在的威胁。(2)公司法具有一定的任意性。任意性,是指法律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改变或变通,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排除法律的适用。公司是投资的工具,公司法则是体现投资者意志并为实现投资收益而服务的法,由此,公司法没有理由完全排除公司当事人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及相互关系所作的自愿协商和安排。公司法规范应该具有一定的任意性。(3)公司法是由这两种规范有机构成、合理布局。就条文数目而言,绝大多数的公司法规范应属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虽属于少数,但却起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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