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2 0 0 4 年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学 考 研 真 题 及 详 解2 0 0 5 年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学 考 研 真 题 ( 含 部 分 答 案 )2 0 0 6 年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学 考 研 真 题 ( 含 部 分 答 案 )2 0 0 7 年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学 考 研 真 题 ( 含 部 分 答 案 )2 0 0 8 年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学 考
2、 研 真 题 及 详 解2 0 0 9 年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学 考 研 真 题 及 详 解2 0 1 0 年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8 1 9 行 政 管 理 学 考 研 真 题 ( 含 部 分 答案 )2 0 1 1 年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8 1 9 行 政 管 理 考 研 真 题 及 详 解2 0 1 2 年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8 1 9 公 共 管 理 基 础 考 研 真 题 ( 含 部 分答 案 )2 0 1 3 年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公 共 管
3、理 学 院 8 1 9 公 共 管 理 专 业 综 合 考 研 真 题2 0 1 4 年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8 1 9 公 共 管 理 专 业 综 合 考 研 真 题2 0 1 5 年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8 1 9 公 共 管 理 专 业 综 合 考 研 真 题2 0 1 6 年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8 1 9 公 共 管 理 专 业 综 合 考 研 真 题 及 详解2 0 0 4 年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院 行 政 管 理 学 考 研 真 题 及 详 解考 试 科 目 : 行 政 管
4、 理 学请 考 生 注 意 : 所 有 答 案 一 律 写 在 答 题 纸 上 , 否 则 不 计 成 绩 。一 、 名 词 解 释 ( 每 题 5 分 , 计 3 0 分 )1 行 政 管 理 的 二 重 性2 人 事 行 政3 行 政 领 导4 行 政 决 策 体 制5 政 府 形 象6 行 政 复 议二 、 简 答 题 ( 每 题 1 0 分 , 共 6 0 分 )7 简 述 行 政 组 织 的 特 点 。8 简 述 行 政 立 法 的 必 要 性 。9 简 述 行 政 道 德 的 功 能 。1 0 简 述 行 政 咨 询 与 行 政 信 息 的 关 系 。1 1 简 述 电 子 政 务
5、 对 政 府 的 影 响 。1 2 为 什 么 要 进 行 行 政 改 革 ?三 、 论 述 题 ( 每 题 3 0 分 , 共 6 0 分 )1 3 在 行 政 执 行 过 程 中 , 为 什 么 要 对 行 政 权 力 进 行 控 制 以 及 如 何 控制 ?1 4 请 对 我 国 行 政 效 率 的 现 状 进 行 分 析 , 谈 谈 我 们 应 如 何 提 高 行 政效 率 。参 考 答 案 :一 、 名 词 解 释 ( 每 题 5 分 , 计 3 0 分 )1 行 政 管 理 的 二 重 性答 : 行 政 管 理 的 二 重 性 是 指 行 政 管 理 的 一 般 性 和 特 殊 性
6、 。 具 体 来讲 , 作 为 对 国 家 事 务 和 社 会 事 务 的 管 理 , 行 政 管 理 必 须 根 据 管 理 对 象 的更多考研资料 v/q:344647 公众号/小程序:顺通考试资料实 际 情 况 进 行 有 效 的 计 划 、 组 织 、 指 挥 、 协 调 , 这 是 行 政 管 理 的 一 般性 、 科 学 性 ; 作 为 国 家 权 力 结 构 的 一 方 面 , 又 必 须 为 一 定 的 经 济 基 础 和政 治 统 治 服 务 , 这 是 行 政 管 理 的 特 殊 性 、 阶 级 性 或 政 治 性 。 不 同 国 家 的行 政 管 理 , 一 方 面 存
7、在 某 些 普 遍 的 、 共 同 适 用 的 原 则 , 另 一 方 面 又 在 不同 程 度 上 具 有 不 同 的 阶 级 性 质 或 政 治 性 质 。2 人 事 行 政答 : 人 事 行 政 是 指 国 家 人 事 行 政 机 关 通 过 一 系 列 法 律 、 法 规 、 制 度和 措 施 , 对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中 的 行 政 人 员 与 行 政 事 务 之 间 的 关 系 以 及 行 政人 员 相 互 之 间 的 关 系 所 实 施 的 一 整 套 管 理 活 动 或 管 理 行 为 , 它 包 括 对 国家 行 政 人 员 ( 国 家 公 务 员 ) 的 录 用 、
8、考 核 、 培 训 、 交 流 、 奖 惩 、 纪 律 、工 资 、 福 利 、 退 休 等 方 面 的 规 划 和 管 理 。 这 种 用 人 治 事 的 人 事 行 政 活动 , 其 目 的 是 实 现 行 政 人 员 与 行 政 事 务 的 最 优 结 合 , 保 证 国 家 公 务 员 队伍 的 优 化 、 稳 定 、 廉 洁 、 高 效 , 以 便 更 好 地 行 使 国 家 行 政 权 力 , 提 高 行政 管 理 的 质 量 和 效 率 , 实 现 政 府 职 能 和 目 标 。 在 我 国 , 国 家 人 事 行 政 机关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对 其 他 国
9、 家 机 关 、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人 事 工 作所 进 行 的 综 合 性 管 理 活 动 , 也 是 人 事 行 政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3 行 政 领 导答 : 行 政 领 导 是 指 在 行 政 组 织 中 , 经 选 举 或 任 命 而 享 有 法 定 权 威 的领 导 者 , 依 法 行 使 行 政 权 力 , 为 实 现 一 定 的 行 政 目 标 所 进 行 的 组 织 、 管理 、 决 策 、 指 挥 等 的 社 会 活 动 。 行 政 领 导 是 国 家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中 的 领 导活 动 , 它 具 有 一 般 领 导 的 共 同 特 点
10、 , 又 有 自 身 的 特 点 。 主 要 表 现 为 : 行政 领 导 只 是 对 “行 政 ”的 领 导 ; 从 行 政 领 导 活 动 方 式 的 特 性 上 讲 , 行 政 领导 的 执 行 性 , 是 它 的 明 显 特 点 ; 从 行 政 领 导 活 动 的 社 会 属 性 来 看 , 其 具有 鲜 明 的 政 治 性 。 行 政 领 导 是 行 政 管 理 协 调 统 一 的 保 证 , 贯 穿 于 行 政 管理 的 全 过 程 , 是 行 政 管 理 成 败 的 关 键 。4 行 政 决 策 体 制答 : 行 政 决 策 体 制 是 指 关 于 行 政 决 策 主 体 的 构
11、 成 及 其 职 权 关 系 的 制度 , 是 指 行 政 决 策 的 各 个 子 系 统 , 即 决 策 枢 纽 系 统 、 决 策 信 息 系 统 、 决策 咨 询 系 统 的 组 成 、 职 能 及 其 相 互 关 系 的 总 和 。 建 立 合 理 的 、 科 学 的 行政 决 策 体 制 是 行 政 决 策 科 学 化 、 民 主 化 的 一 项 十 分 重 要 的 内 容 ; 科 学 化的 行 政 决 策 离 不 开 合 理 的 、 科 学 的 决 策 体 制 。 同 时 , 合 理 的 、 科 学 的 决策 体 制 也 为 行 政 决 策 的 民 主 参 与 建 立 了 一 种
12、有 效 的 制 度 化 机 制 。 在 现 代行 政 决 策 体 制 中 , 除 了 行 政 决 策 的 枢 纽 系 统 外 , 还 包 括 决 策 信 息 系 统 和咨 询 系 统 , 特 别 是 咨 询 系 统 , 实 际 上 为 行 政 权 力 集 团 以 外 的 人 员 参 与 行政 决 策 提 供 了 一 个 重 要 的 制 度 化 途 径 。5 政 府 形 象答 : 政 府 形 象 是 指 公 众 心 目 中 对 政 府 的 政 策 表 现 、 公 务 员 的 言 行 所形 成 的 总 体 印 象 和 评 价 , 也 是 政 府 组 织 的 外 部 风 貌 、 内 部 特 征 以
13、及 全 部活 动 状 况 在 社 会 公 众 心 目 中 产 生 的 心 理 反 应 。 政 府 形 象 具 有 三 个 基 本 特征 : 政 府 形 象 是 整 体 形 象 和 个 体 形 象 的 统 一 。 政 府 形 象 是 政 府 自我 设 计 的 形 象 与 人 民 期 望 的 形 象 的 统 一 。 政 府 形 象 是 行 为 事 实 与 公 关宣 传 的 统 一 。6 行 政 复 议答 : 行 政 复 议 是 指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管 理 相 对 人 ) , 认 为行 政 机 关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 依 法 向
14、 有 复 议 权 的 行 政 机 关申 请 复 议 , 受 理 申 请 的 复 议 机 关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对 引 起 争 议 的 具 体 行 政 行为 进 行 审 查 并 作 出 裁 决 的 活 动 。 它 不 仅 是 行 政 机 关 内 部 上 级 对 下 级 进 行监 督 的 重 要 方 式 , 而 且 是 一 种 对 管 理 相 对 人 合 法 权 益 提 供 保 障 的 行 政 救济 方 法 。二 、 简 答 题 ( 每 题 1 0 分 , 共 6 0 分 )7 简 述 行 政 组 织 的 特 点 。答 : 行 政 组 织 是 静 态 组 织 结 构 和 动 态 组 织 活
15、动 过 程 的 统 一 。 就 动 态讲 , 行 政 组 织 指 为 完 成 行 政 管 理 任 务 而 进 行 的 组 织 活 动 和 运 行 过 程 。 就静 态 讲 , 有 广 义 、 狭 义 之 分 。 广 义 的 行 政 组 织 , 除 政 府 行 政 组 织 外 , 还包 括 立 法 、 司 法 、 企 业 、 事 业 等 部 门 及 社 会 团 体 中 具 有 行 政 性 职 能 的 机构 。 狭 义 的 行 政 组 织 , 则 专 指 为 推 行 政 务 , 依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组 建 的 国 家行 政 机 关 体 系 , 是 国 家 机 构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16、 。 国 家 行 政 组 织 与 一 般 社 会组 织 相 比 , 其 基 本 特 征 如 下 :( 1 ) 政 治 性 与 社 会 性行 政 组 织 是 为 了 推 行 国 家 政 务 而 组 建 起 来 的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体 系 , 是统 治 阶 级 维 护 本 阶 级 利 益 、 巩 固 其 统 治 地 位 的 重 要 工 具 , 这 决 定 了 政 治性 是 行 政 组 织 的 本 质 特 征 。 同 时 , 与 其 它 各 种 政 治 组 织 、 军 事 组 织 不同 , 行 政 组 织 承 担 了 管 理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的 职 能 , 它 必 须 服 务 于 社
17、 会 , 施益 于 社 会 公 众 。 这 又 使 行 政 组 织 具 有 社 会 性 的 一 面 , 是 政 治 性 与 社 会 性的 统 一 。( 2 ) 法 制 性 和 权 威 性行 政 组 织 的 设 立 、 变 更 或 撤 销 均 须 依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规 定 和 程 序 进行 ; 行 政 组 织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一 切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范 围 内 开 展 , 这 是 行 政 组 织 的 法 制 性 特 点 。 另 一 方 面 , 行 政 组 织 是 依 法代 表 国 家 行 使 行 政 权 的 机 构 , 它
18、以 国 家 法 律 、 权 力 为 后 盾 , 对 各 社 会 组织 和 公 民 以 及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和 施 加 影 响 , 因 而 具 有 普 遍 的 约 束性 和 权 威 性 。 每 个 社 会 组 织 和 公 民 对 于 行 政 组 织 的 命 令 和 措 施 都 必 须 服从 , 如 有 违 背 , 它 可 以 依 法 对 其 实 行 行 政 制 裁 。( 3 ) 系 统 性 和 动 态 性行 政 组 织 是 按 一 定 的 序 列 和 等 级 组 建 起 来 的 规 模 庞 大 、 结 构 严 密 的社 会 系 统 。 在 这 个 系 统 中 , 它 按
19、不 同 区 域 、 不 同 层 次 、 不 同 的 管 理 功 能进 行 划 分 , 并 设 置 相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 形 成 一 个 纵 横 交 错 且 具 有 约 束 和 隶属 关 系 的 权 责 体 系 。 另 一 方 面 , 这 个 严 密 的 组 织 系 统 不 是 一 成 不 变 的 ,它 受 到 不 同 时 期 的 政 治 制 度 、 经 济 条 件 、 科 技 水 平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和 制约 , 随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和 环 境 的 变 化 而 变 化 , 以 适 应 形 势 发 展 的 需 要 。8 简 述 行 政 立 法 的 必 要 性 。答 :
20、行 政 立 法 是 指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制 定 、 颁 布 具 有法 律 效 力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活 动 , 简 言 之 为 行 政 机 关 立 法 。 行 政 立 法 的 必要 性 由 行 政 管 理 的 性 质 决 定 。 行 政 立 法 是 我 国 的 主 要 立 法 活 动 。 它 所 要解 决 的 基 本 问 题 是 , 既 要 依 法 保 护 公 民 、 法 人 的 民 主 权 利 和 合 法 权 益 ,又 要 维 护 行 政 机 关 的 权 威 和 保 证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行 使 合 法 权 力 ,对 于
21、 健 全 国 家 立 法 制 度 , 建 立 和 完 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 保 障和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 具 有 十分 重 要 和 深 远 的 意 义 。( 1 ) 行 政 立 法 是 政 府 “依 法 治 国 ”“依 法 行 政 ”的 标 志 。 行 政 管 理 的 意义 , 首 先 它 是 一 种 “国 家 的 ”管 理 , 所 执 行 的 是 上 升 为 国 家 意 志 的 统 治 阶级 的 意 志 ,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是 一
22、种 法 律 活 动 或 法 律 管理 。 行 政 机 关 作 为 权 力 机 关 的 执 行 者 , 其 权 利 义 务 由 行 政 法 来 调 整 ,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是 国 家 实 施 行 政 管 理 的 主 要 手 段 和 武 器 。 国 家 通 过 立 法 活动 , 包 括 行 政 立 法 , 使 统 治 阶 级 的 意 志 , 在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就 是 使 工 人 阶级 领 导 下 的 广 大 人 民 的 意 志 形 成 为 人 们 必 须 遵 守 的 行 为 规 则 , 使 行 政 管理 有 法 可 依 ,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政 活 动 有 所 依 据 ,
23、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和 普 遍 约 束力 。 现 代 所 谓 的 “法 治 ”“依 法 治 国 ”“依 法 行 政 ”是 从 行 政 管 理 的 法 律 性 质出 发 的 , 实 际 是 行 政 法 治 。( 2 ) 行 政 立 法 是 实 现 民 主 与 法 制 的 统 一 , 法 与 权 的 统 一 , 国 家 利益 、 集 体 利 益 与 个 人 利 益 的 统 一 的 要 求 。 民 主 与 法 制 是 一 致 的 。 民 主 是法 制 的 基 础 和 前 提 , 法 制 是 民 主 的 保 障 。 实 现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和 法 制 的 统一 , 是 我 们 立 法 的
24、 基 本 指 导 思 想 和 出 发 点 。 通 过 行 政 立 法 途 径 , 发 展 社会 主 义 民 主 , 改 进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的 工 作 , 抓 紧 保 障 公 民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具体 法 律 的 制 定 工 作 , 使 民 主 制 度 化 、 法 律 化 , 完 善 我 国 的 法 律 体 系 , 实现 法 与 权 的 统 一 。 还 要 指 出 的 是 , 行 政 管 理 的 主 要 任 务 之 一 就 是 领 导 和管 理 经 济 ,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依 法 正 确 处 理 国 家 、 集 体 和 个 人之 间 的 责 、
25、权 、 利 关 系 , 因 此 行 政 立 法 是 国 家 利 益 、 集 体 利 益 与 个 人 利益 的 统 一 的 要 求 。( 3 ) 行 政 立 法 是 进 一 步 加 强 政 权 建 设 、 改 革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 理 顺 各级 政 府 部 门 之 间 关 系 的 需 要 。 为 适 应 我 国 社 会 、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 在 建 立健 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同 时 , 相 应 的 政 治 体 制 和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改革 应 当 加 快 步 伐 。 关 键 是 实 行 政 企 分 开 、 所 有 权 与 经 营 权 适 当
26、 分 离 , 使企 业 真 正 成 为 自 主 经 营 、 自 负 盈 亏 、 自 我 约 束 和 发 展 的 独 立 的 法 人 实体 。 所 以 , 行 政 立 法 是 进 一 步 加 强 政 权 建 设 、 改 革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 理 顺各 级 政 府 部 门 之 间 关 系 的 需 要 。行 政 立 法 被 提 到 议 事 日 程 , 并 得 到 加 强 , 正 是 我 国 社 会 经 济 和 政 治形 势 发 展 的 必 然 结 果 , 是 国 家 政 治 经 济 和 政 府 工 作 逐 步 走 上 法 制 轨 道 的需 要 。9 简 述 行 政 道 德 的 功 能 。答
27、 : 行 政 道 德 是 职 业 道 德 或 行 业 道 德 的 一 种 类 型 , 是 人 们 在 行 政 管理 活 动 中 的 道 德 观 念 和 行 为 规 范 的 总 和 , 是 一 般 道 德 在 行 政 活 动 中 的 体现 , 是 统 治 阶 级 的 道 德 对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的 特 殊 要 求 。 行 政 道 德 对 行 政 管理 来 说 , 它 作 为 保 证 行 政 管 理 有 序 健 康 发 展 的 一 种 重 要 的 精 神 手 段 , 有其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和 如 下 不 可 替 代 的 功 能 :( 1 ) 导 向 功 能通 过 对 行 政 道 德
28、 行 为 的 规 范 , 为 国 家 行 政 人 员 提 供 行 为 选 择 的 指南 , 提 供 理 想 行 政 角 色 模 型 , 使 他 们 知 道 什 么 是 应 做 的 , 什 么 是 不 应 做的 , 什 么 是 善 , 什 么 是 恶 , 引 导 他 们 懂 得 应 当 怎 样 做 , 这 即 导 向 功 能 。如 懂 得 “见 被 伤 害 者 不 助 ”是 不 道 德 的 、 应 予 贬 斥 的 恶 行 。 这 种 导 向 功 能使 国 家 行 政 人 员 对 将 要 发 生 的 行 为 有 规 可 循 , 方 向 明 确 , 故 也 称 认 识 功能 。( 2 ) 激 励 功
29、 能行 政 道 德 具 有 理 想 性 , 要 求 国 家 行 政 人 员 自 觉 地 从 个 人 对 社 会 的 权利 与 义 务 出 发 , 坚 持 不 懈 地 奉 献 进 取 , 全 面 提 高 素 质 , 这 即 激 励 功 能 。所 以 , 行 政 道 德 是 激 励 国 家 行 政 人 员 改 造 客 观 世 界 的 精 神 力 量 和 自 我 发展 的 一 种 必 要 形 式 。( 3 ) 调 节 功 能行 政 管 理 中 出 现 涉 及 巩 固 政 权 和 国 家 管 理 等 社 会 秩 序 的 纠 纷 , 理 所当 然 要 运 用 国 家 的 政 治 法 律 手 段 实 行
30、强 制 调 节 , 但 也 离 不 开 行 政 道 德 调节 与 之 配 合 。 此 外 , 更 重 要 的 是 还 有 一 些 是 政 治 斗 争 范 围 以 外 的 利 益 冲突 和 矛 盾 , 应 主 要 通 过 行 政 道 德 规 范 来 调 节 。 行 政 道 德 调 节 的 手 段 、 方式 和 客 观 效 果 不 同 于 法 律 、 经 济 等 手 段 , 它 主 要 是 通 过 内 心 理 念 的 道 德评 价 来 规 范 、 约 束 自 己 的 言 行 , 带 有 自 愿 性 和 自 我 调 节 性 , 可 使 道 德 他律 内 化 为 道 德 自 律 , 从 而 产 生 主
31、 体 心 悦 诚 服 的 良 好 效 果 。( 4 ) 监 控 功 能监 控 不 同 于 导 向 , 它 主 要 是 针 对 已 经 和 正 在 发 生 和 一 切 。 行 政 道 德规 范 虽 已 规 定 了 国 家 行 政 人 员 的 道 德 行 为 模 式 , 但 现 实 中 国 家 行 政 人 员的 觉 悟 程 度 是 不 同 的 。 有 些 人 出 现 行 为 偏 离 和 越 轨 倾 向 、 但 又 尚 未 严 重到 触 犯 法 律 的 程 度 , 这 时 , 行 政 道 德 即 可 对 偏 离 行 为 加 以 批 评 教 育 制裁 。 这 种 监 控 功 能 不 同 于 法 律 的
32、 硬 控 制 它 是 通 过 内 心 压 力 , 产 生 自 我 约束 能 力 来 实 现 的 软 控 制 。1 0 简 述 行 政 咨 询 与 行 政 信 息 的 关 系 。答 : 行 政 信 息 是 指 反 映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及 其 对 象 的 状 态 发 展 与 变 化 对行 政 主 体 有 新 意 义 的 消 息 、 情 报 。 而 行 政 咨 询 是 指 咨 询 机 构 用 科 学 方法 , 通 过 对 相 关 信 息 的 研 究 , 对 行 政 过 程 所 出 现 的 问 题 作 出 解 答 , 以 此影 响 决 策 的 活 动 现 代 行 政 咨 询 的 特 征 有 综
33、 合 性 、 相 对 独 立 性 、 智 能 性 。行 政 咨 询 和 行 政 信 息 的 关 系 如 下 :( 1 ) 行 政 咨 询 有 赖 于 行 政 信 息 的 掌 握 与 运 用 信 息 的 内 容 决 定 咨 询 服 务 的 范 围 。 信 息 的 完 整 性 决 定 咨 询 服 务 能 力 。 信 息 获 取 与 加 工 的 及 时 性 决 定 咨 询 服 务 的 应 变 性 与 主 动 性 。 信 息 加 工 的 科 学 性 决 定 咨 询 服 务 的 可 靠 性 。( 2 ) 行 政 咨 询 对 行 政 信 息 工 作 具 有 积 极 作 用 行 政 咨 询 使 行 政 信
34、息 的 获 取 更 具 有 针 对 性 。 行 政 信 息 工 作 是 为 行政 管 理 服 务 的 , 这 种 服 务 性 质 决 定 了 信 息 工 作 必 须 符 合 行 政 管 理 的 要 求或 需 要 。 行 政 咨 询 为 信 息 加 工 提 供 了 依 据 。 行 政 信 息 因 其 发 生 、 形 成 或 应用 条 件 ( 时 间 、 地 点 、 应 用 者 、 相 关 信 息 等 ) 不 同 , 其 价 值 的 大 小 、 内容 的 取 舍 、 加 工 程 度 的 深 浅 以 及 加 工 速 度 的 快 慢 等 都 会 有 所 不 同 。 行 政 咨 询 为 信 息 传 递
35、明 确 了 要 求 。 行 政 咨 询 的 内 容 、 性 质 和 所 涉及 的 范 围 、 层 次 等 , 对 信 息 传 递 提 出 了 具 体 要 求 , 直 接 决 定 着 信 息 传 递诸 因 素 的 确 定 或 调 整 。 行 政 咨 询 促 进 了 信 息 管 理 的 完 善 。 咨 询 工 作 体 现 或 提 出 了 行 政 管理 对 信 息 工 作 的 新 要 求 和 更 高 标 准 , 这 对 行 政 信 息 的 管 理 具 有 促 进 作用 。 不 仅 如 此 , 咨 询 过 程 实 际 上 又 可 看 作 是 对 信 息 管 理 效 果 的 检 验 。 为能 及 时 提
36、 供 可 靠 信 息 作 为 咨 询 服 务 的 基 础 , 这 就 要 求 信 息 管 理 者 在 管 理上 下 功 夫 , 保 障 各 要 素 的 有 机 结 合 , 充 分 发 挥 信 息 系 统 的 作 用 与 效 能 。以 外 , 行 政 咨 询 对 信 息 贮 存 和 潜 在 价 值 的 挖 掘 等 也 有 积 极 意 义 。1 1 简 述 电 子 政 务 对 政 府 的 影 响 。答 : 电 子 政 务 是 基 于 In tern et的 电 子 化 状 态 中 , 政 府 利 用 网 络 通 信 技术 对 行 政 事 务 的 管 理 , 又 称 为 电 子 化 政 府 。 电
37、子 政 务 是 新 技 术 革 命 时代 , 社 会 信 息 化 和 政 府 改 革 的 产 物 。 电 子 政 务 对 政 府 的 影 响 有 以 下 三点 :( 1 ) 改 变 政 府 组 织 状 态 。 电 子 政 务 的 实 现 势 必 导 致 政 府 组 织 状 态 的变 化 , 使 行 政 组 织 结 构 扁 平 化 、 政 府 组 织 无 缝 化 。( 2 ) 提 高 政 府 行 政 效 率 。 电 子 政 务 的 实 现 将 极 有 效 地 提 高 政 府 的 行政 效 率 , 这 主 要 表 现 在 四 个 方 面 : 电 子 化 技 术 提 供 了 迅 速 、 及 时 和
38、广 泛 获 取 行 政 信 息 的 有 效 手 段 ,增 强 了 政 府 对 管 理 变 量 的 把 握 能 力 和 迅 速 反 应 能 力 。 电 子 化 的 行 政 方 式 为 实 现 政 府 服 务 的 充 分 性 提 供 了 有 效 保 障 , 可更 充 分 地 满 足 公 众 在 任 何 时 间 、 任 何 地 点 , 以 各 种 渠 道 获 取 自 己 所 期 望的 服 务 形 式 和 服 务 内 容 的 要 求 , 如 政 府 正 积 极 实 施 的 “在 线 预 约 、 线 上发 证 、 在 线 报 税 、 在 线 缴 款 、 在 线 申 办 ”, 以 及 “单 一 窗 口 ”
39、的 “一 网式 ”公 共 服 务 等 。 电 子 化 的 管 理 手 段 改 变 了 传 统 的 人 工 方 式 , 在 处 理 大 量 的 公 共 事务 过 程 中 , 减 少 了 工 作 时 间 , 降 低 了 人 力 成 本 , 提 高 行 政 资 源 的 有 效 产出 的 量 。 电 子 化 的 政 务 流 程 为 克 服 机 械 化 政 务 流 程 弊 端 提 供 了 可 能 , 机 械化 政 务 流 程 的 弊 端 主 要 有 三 多 , 即 会 议 多 、 发 文 多 、 环 节 多 , 这 些 弊 端的 克 服 有 待 于 信 息 的 迅 速 传 导 与 回 应 、 信 息 的
40、 及 时 处 置 与 灵 活 对 应 等 电子 化 网 络 流 程 的 实 现 。( 3 ) 促 进 政 府 民 主 化 发 展 。 民 主 化 是 现 代 政 府 发 展 的 必 然 趋 势 , 电子 政 务 的 深 入 开 展 将 从 四 个 方 面 促 进 政 府 民 主 化 进 程 , 电 子 政 务 促 进 政务 公 开 ; 电 子 政 务 促 进 信 息 公 平 ; 电 子 政 务 促 进 公 众 监 督 ; 电 子 政 务 促进 公 众 参 与 。 电 子 政 务 对 政 府 的 影 响 当 然 不 止 上 述 方 面 , 在 此 仅 是 择 其要 而 言 之 。 同 时 还 应
41、 指 出 , 电 子 政 务 对 政 府 发 展 更 是 一 种 新 的 挑 战 , 也是 在 新 的 发 展 平 台 上 各 国 政 府 的 竞 争 新 起 点 。 对 此 , 科 学 的 态 度 和 积 极相 向 的 精 神 是 极 为 重 要 的 。1 2 为 什 么 要 进 行 行 政 改 革 ?答 : 行 政 改 革 的 含 义 有 狭 义 、 广 义 之 分 。 狭 义 的 行 政 改 革 仅 指 政 府机 构 改 革 ; 广 义 的 行 政 改 革 则 是 指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为 适 应 内 外 环 境 的 变化 , 对 行 政 管 理 的 诸 方 面 因 素 进 行 的
42、 调 整 和 变 革 。 行 政 改 革 是 行 政 主 体适 应 社 会 政 治 、 经 济 、 文 化 环 境 的 变 迁 而 进 行 的 自 我 调 整 、 变 革 的 过程 。 就 改 革 的 基 本 类 型 来 看 , 行 政 改 革 有 “调 适 型 ”改 革 、 “转 轨 型 ”改 革和 “发 展 型 ”改 革 三 种 类 型 。 行 政 改 革 有 其 必 然 性 :( 1 ) 行 政 改 革 是 时 代 发 展 的 必 然 要 求2 0 世 纪 7 0 年 代 末 以 来 , 国 际 社 会 结 束 了 “冷 战 ”状 态 , 步 入 了 以 和 平与 发 展 为 主 题 的
43、 新 时 代 。 世 界 要 和 平 , 国 家 要 稳 定 , 人 类 要 进 步 , 已 经成 为 当 代 世 界 的 主 旋 律 。 随 着 和 平 力 量 的 增 长 , 促 进 世 界 向 着 和 平 方 向发 展 成 为 了 许 多 国 家 政 府 的 一 项 重 要 职 能 。 同 时 , 随 着 世 界 经 济 向 着 国际 化 、 集 团 化 的 发 展 及 经 济 一 体 化 趋 势 的 迅 速 增 强 , 政 府 的 综 合 协 调 和宏 观 调 控 功 能 势 必 大 大 加 强 。 为 此 , 政 府 必 须 对 传 统 的 行 政 职 能 和 行 政管 理 方 式
44、进 行 调 整 和 变 革 , 以 强 化 政 府 行 政 能 力 , 适 应 国 际 形 势 发 展 的需 要 。( 2 ) 行 政 改 革 是 促 进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和 民 主 政 治 建 设 的 需 要在 当 代 国 际 政 治 环 境 较 为 和 平 而 经 济 竞 争 日 益 激 烈 的 条 件 下 , 无 论是 发 达 国 家 , 还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 都 面 临 着 发 展 经 济 、 加 强 民 主 政 治 建 设的 中 心 任 务 。 谁 能 赢 得 经 济 的 高 速 发 展 , 谁 就 能 赢 得 2 1 世 纪 。 而 经 济 的发 展 与 政 府
45、行 政 管 理 的 效 率 化 、 民 主 化 、 法 制 化 程 度 息 息 相 关 。 因 此 ,当 代 各 国 政 府 纷 纷 进 行 行 政 改 革 , 通 过 组 织 结 构 、 管 理 制 度 、 管 理 政策 、 管 理 机 制 和 管 理 方 式 的 调 整 , 以 适 应 和 促 进 经 济 的 发 展 。 同 时 , 通过 行 政 改 革 , 建 立 适 应 经 济 发 展 的 行 政 法 规 制 度 、 监 督 制 度 、 廉 政 制度 、 民 主 制 度 等 , 增 强 政 府 管 理 活 动 的 公 开 性 和 民 主 性 , 扩 大 人 民 群 众参 政 议 政 的
46、 渠 道 , 促 进 政 府 与 社 会 公 众 之 间 的 相 互 沟 通 和 理 解 , 从 而 较好 地 调 节 上 层 建 筑 和 经 济 基 础 、 生 产 关 系 和 生 产 力 之 间 的 矛 盾 。( 3 ) 行 政 改 革 是 实 现 行 政 管 理 科 学 化 和 现 代 化 的 需 要行 政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和 现 代 化 , 是 当 代 行 政 管 理 研 究 的 出 发 点 和 落 脚点 , 也 是 各 届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的 基 本 目 标 。 为 了 实 现 行 政 管 理 的 科 学化 和 现 代 化 , 需 要 行 政 职 权 的 合
47、理 划 分 , 政 府 职 能 的 科 学 配 置 , 组 织 机构 的 精 干 高 效 , 人 事 制 度 、 领 导 制 度 的 不 断 完 善 , 行 政 法 规 、 行 政 制 度的 建 立 健 全 ,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方 法 等 诸 方 面 的 不 断 改 进 和 完 善 。 而 这 一 切都 需 要 通 过 行 政 改 革 才 得 以 实 现 。 不 进 行 行 政 改 革 , 旧 的 行 政 弊 端 无 法克 服 和 消 除 , 新 的 行 政 体 制 不 可 能 形 成 和 运 作 。 因 此 , 行 政 改 革 是 促 进和 实 现 行 政 管 理 科 学 化 和 现
48、 代 化 的 基 本 途 径 和 重 要 手 段 。三 、 论 述 题 ( 每 题 3 0 分 , 共 6 0 分 )1 3 在 行 政 执 行 过 程 中 , 为 什 么 要 对 行 政 权 力 进 行 控 制 以 及 如 何 控制 ?答 : 从 公 共 行 政 的 科 学 管 理 的 意 义 上 来 看 , 行 政 执 行 是 指 按 照 行 政管 理 的 客 观 规 律 , 为 实 现 行 政 决 策 目 标 而 进 行 的 行 政 活 动 。 广 义 上 指 ,为 实 现 已 作 出 或 最 后 批 准 的 行 政 决 策 而 进 行 的 全 部 活 动 。 狭 义 则 指 , 为实
49、现 某 种 决 策 所 做 的 具 体 工 作 。 行 政 执 行 是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最 根 本 的 职能 , 是 行 政 权 的 集 中 表 现 。 行 政 管 理 的 基 本 任 务 的 完 成 , 就 是 行 政 执 行职 能 的 实 现 , 它 是 贯 穿 于 全 部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的 中 心 环 节 。 行 政 执 行 的 权力 保 障 , 是 运 用 国 家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对 行 政 执 行 的 抵 抗 或 妨 碍 。 对 行 政 执行 权 力 的 控 制 , 是 通 过 法 律 手 段 来 对 行 政 权 的 行 使 实 行 有 效 的 制 约 和
50、监督 。 制 约 , 是 以 宪 法 所 确 认 的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为 界 限 约 束 行 政 权 力 的 行使 ; 监 督 , 是 国 家 机 关 依 照 法 定 职 权 对 行 政 活 动 , 其 目 的 是 阻 止 和 抑 制对 于 行 政 权 的 专 断 , 以 维 护 被 管 理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非 法 和 不 当 的 行 政行 为 的 侵 害 。( 1 ) 对 行 政 权 力 控 制 的 必 要 性对 行 政 权 力 控 制 的 必 要 性 , 是 由 行 政 权 力 的 性 质 决 定 的 。 行 政 权 力 是 一 种 支 配 他 人 的 力 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