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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1281479 上传时间:2018-06-2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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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市工商高开处字201735 号姓名(名称) 杜虎成个人注册号 420506600174999名称注册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Hot wind”牌 Q1 牛仔 夹克 1 件、Q2 基本休闲裤 1件,没收违法所得 2260.8 元,并 处罚款 11224元,合计罚没款 13484.8 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宜昌市工商局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 年 5 月 12 日宜 昌 市 工 商 局 宜 昌 高 新 技

2、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分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工商高开处字201735 号当事人:杜虎成;名称:宜昌高新区永悦鞋业商行;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 经营;经营场所:宜昌市高新区水悦城购物中心;注册时间:2015 年 1 月 8 日;经营范围:鞋、服装、包、小商品零售;注册号:420506600174999。 2016 年 11 月 30 日,本局会同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Hot wind”牌 Q1 牛仔夹克(款号:F07M6304)、Q2 基本休闲裤(款号:F04M6300)进行了抽样检测。2016 年 12 月 31 日,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

3、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AHJH(F)字(2016)第 1035 号、第1036 号,判该批商品不合格。2017 年 2 月 22 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证:2014 年 1 月 8 日,当事人经登记机关核准成立宜昌高新区永悦鞋业商行,在其经营场所从事鞋、服装销售等经营活动。2016 年 7 月 15 日和 11 月 6 日,当事人从热风投资有限公司购进“Hot wind”牌 Q1 牛仔夹克 13 件(款号:F07M6304), 进货价格 116.2 元/件;Q2 基本休闲裤 12 件(款号:F04M6300),进货价格 79.6 元/件,在其经营场所内分别以 248 元/件

4、、199 元/ 件的销售价格对外销售。2016 年 11 月 30 日,本局会同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测。2016 年12 月 31 日,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 :AHJH(F)字(2016)第 1035 号, “Hot wind”牌 Q1 牛仔夹克(款号:F07M6304)检测项目:耐水色牢度/级;变色:标准要求:3-4;实测结 果:4-5 ;沾色:标准要求:3;实测结果:1-2;结论:不合格;检验结论:样本经检验,不符合 FZ/T 81006-2007牛仔服装、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 标识标准

5、规定的要求,判该批商品不合格。 检验报告NO:AHJH(F)字(2016)第 1036 号,Q2 基本休闲裤(款号: F04M6300)检测项目:耐摩擦牢度/级;干摩:标准要求:3;实测结果:3-4;湿摩:标准要求:2;实测结果:1-2;结论:不合格;检验结论:样本经检验,不符合 FZ/T 81007-2012单、夹服装、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 含量的标识标准规定的要求,判该批商品不合格。2017 年 1 月 20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2017 年 1 月 22 日,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2017 年 3 月 23日,本局委托湖北省纤维检验局宜昌分局对上述产

6、品的抽检备用样品进行了复检。2017 年 3 月 31 日,湖北省纤维检验局宜昌分局出具检验报告宜检字(委托)第 17068 号, “Hot wind”牌 Q2 基本休闲裤(规格型号:170/80A),耐摩擦色牢度(级),单项判定:不合格;湿摩擦,检验方法标准:GB/T 3920-2008;标准及标识要求:2-3,实测结果:1-2;单项判定:不符合。 检验报告宜检字(委托)第 17069号,Q1 牛仔夹克(规格型号:175/96A),耐水色牢度(级),单项评定:不合格,沾色检验方法标准:GB/T 5713-2013;标准及标识要求:3,实测结果:棉 2,毛 3-4;单项判定:不符合。据本局调查

7、和当事人在本局陈述,截止 2017 年 1 月 22 日,“Hot wind”牌 Q1 牛仔夹克(款号:F07M6304)销售 9 件,丢失 1 件,抽检用样品、备样各 1 件,库存 1 件;Q2 基 本 休 闲 裤 (款 号 :F04M6300)销 售 9 件 ,抽 检 用 样 品 、备 样 各 1 件,库存 1 件。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 5612 元,违法所得为 2260.8 元。以上事实,有本局依法调取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在卷佐证: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二

8、、本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两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和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三、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肆份,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HJH(F)字(2016)第 1035 号、第 1036 号各一份,湖北省纤维检验局宜昌分局出具检验报告宜检字(委托)第 17068 号、第 17069 号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四、本局送达检验报告的送达回证二份,证明当事人收到送达的检验报告;五、当事人提供的进销明细单二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商品的进销存情况;六、本局对当事人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

9、违法事实。以上证据及证明材料均经当事人及被委托人确认签字。本局认为,耐摩擦色牢度差的纺织品在穿着过程中,碰到雨水、汗水就会造成面料上的颜料脱落褪色,则其中染料的分子和重金属离子等都有可能通过皮肤被人体吸收而危害人体皮肤的健康,另一方面还会影响穿在身上的其它服装被沾色,或者与其他衣物洗涤时染脏其他衣物。当事人销售耐摩擦色牢度不合格的纺织品会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之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本局于 2017 年 5 月 5

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宜昌市工商局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宜市工商高开听告字2017 12 号),依法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及处罚意见,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

11、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本 局 决 定 责 令 当 事 人 立 即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没 收 “Hot wind”牌 Q1 牛 仔 夹 克 1 件、Q2 基本休闲裤 1 件,没收违法所得 2260.8 元,并处罚款 11224 元,合计罚没款 13484.8 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罚款缴至工行云集支行(收款单位名称: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807031009024926550;执收单位名称: 宜昌市工商局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单位编号:0123850; 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码 :300101)。逾期不 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宜昌市工商局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017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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