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宁市城东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利清单一、行政权力主体基本情况根据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东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办发201531 号)和中共西宁市城东区委员会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东区党201577 号),设立西宁市城东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二、主要职责(一)整合的职责1、将原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职责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公共卫生管理职责划入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2、将原区工商局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原区质监局的质量技术监督职责整合划入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职责。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职责。- 2 -3、加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职责。4、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职责。5、加强流通领域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6、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的监管,规范和维护网络交易秩序,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
3、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维护网络商品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7、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职责。(三)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2、负责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执行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3、负责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和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
4、信息公布,开展食品风险监测工作。- 3 -4、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5、负责食品、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稽查工作,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问题产品的召回和处置。6、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健全完善食品、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7、负责执行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承担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和信息化建设工作。8、承担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5、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9、承担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10、承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含网络商品等虚拟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承担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管工作。11、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消费者咨询、申诉、- 4 -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12、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13、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
6、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14、负责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和对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15、负责产品(商品)质量管理、工业产品(商品)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兴区、产品(商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16、负责商标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协调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组织开展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工作;承担特殊标志、专用标志保护工作。17、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产
7、品(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18、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5 -19、负责产品(商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并组织实施产品(商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开展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查处产品(商品)质量违法行为。20、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及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21、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工作。22、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责任。负责
8、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23、负责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24、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产品(商品)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培训等工作。25、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审批,以及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6、承办区政府和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一)行政许可(共 8 项)1、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与变更(CDQSYHSCJGJXZXK-1)- 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 21 号2015.4.24)第 35 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
9、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 号 2015.8.31)第 2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CDQSYHSCJGJXZXK-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 号 2014.2.19)第 17 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
10、、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号 2016.2.6)第 10 条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628 号 2012.11.9)第 3 条 企业名称在企 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 7 -享有专用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10 号20
11、04.6.14)第 3 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3、公司、分公司企业核准登记(设立、变更、注销)(CDQSYHSCJGJXZXK-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 8 号 2013.12.28)第 6 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
12、询服务。第 7 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 2016.2.6)第2 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 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 集体所有制企业;(三) 联营企业;(四 )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8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
13、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第 3 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4、私营企业核准登记(CDQSYHSCJGJXZXK-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国主席令第 55 号2006.8.27)第 9 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第 10 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
14、,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 20 号1999.8.30)第 9 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 9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
15、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5、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CDQSYHSCJGJXZXK-5)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席令第 57 条 2006.10.31)第13 条 设立农民专业 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 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
16、,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8 号 2007.05.28)第 4 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第30 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10 -第 2
17、1 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二)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第 22 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 30 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 民专业合作
18、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 6 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第 23 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第 24 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第 25 条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
19、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三)成员大会、成员- 11 -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四)营业执照;(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6、个体工商户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CDQSYHSCJGJXZXK-6)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
20、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38 号 2008.12.31)第 3 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第 6 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7、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CDQSYHSCJGJXZXK-7)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 596 号
21、 2011.03.30)第 2 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 8 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 10 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
22、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 11 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第 12 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8、动产抵押登记(CDQSYHSCJGJXZXK-8)依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30 号2007、10、12)全文。(二)行政处罚(共 473 项)1、虚报注册资本及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CDQSYHSCJGJXZCF-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 42 号2013.12.
23、28)第 198 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 13 -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CDQSYHSCJGJXZCF-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 42 号2013.12.28)第 199 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
24、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3、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处罚(CDQSYHSCJGJXZCF-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 42 号2013.12.28)第 200 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4、冒用公司或分公司名义的处罚(CDQSYHSCJGJXZC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 42 号2013.12.28)第 210 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
25、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CDQSYHSCJGJXZCF-5)- 1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 42 号2013.12.28)第 211 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8 号2014.2.19)第 69 条 公司登记事项
26、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6、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CDQSYHSCJGJXZCF-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 号 2014.2.19)第 72 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7、公司未按规定放置营业执照的处罚(CDQSYHSCJ
27、GJXZCF-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 号 2014.2.19)第 73 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5 -8、企业或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CDQSYHSCJGJXZCF-8)9、企业或经营单位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CDQSYHSCJGJXZCF-9)10、企业或经营单位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处罚(CDQSYHSCJGJXZCF-10)11、企业或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CDQSYHSCJGJXZCF-11)12、企业或经营单位超
28、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CDQSYHSCJGJXZCF-12)13、企业或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处罚(CDQSYHSCJGJXZCF-13)14、企业或经营单位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处罚(CDQSYHSCJGJXZCF-14)15、企业或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CDQSYHSCJGJXZCF-15)16、企业或经营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CDQSYHSCJGJXZCF-16)(8-16)依据: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 63 号 2014.2.20.)第 63 条 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
29、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 16 -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30、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
31、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 17 -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
32、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 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17、单位、个人为企业法人登记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处罚(CDQSYHSCJGJXZCF-17)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 63
33、号 2014.2.20.)第 64 条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8、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CDQSYHSCJGJXZCF-18)19、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处罚(CDQSYHSCJGJXZCF-19)20、擅自转让或出租企业名称的处罚(CDQSYHSCJGJXZCF-20)- 18 -(18-20)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168号 2012.11.9)第 26 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
34、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 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 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 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21、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处罚(CDQSYHSC
35、JGJXZCF-21)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628 号, 2013.1.1.)第 27 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2、未依法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处罚(CDQSYHSCJGJXZCF-22)- 19 -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理 局 令 第 90 号 1999.6.23.)第 12 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
36、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3、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处罚(CDQSYHSCJGJXZCF-23)24、个体工商户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CDQSYHSCJGJXZCF-24)(23-24)依据:个体工商 户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 2016.2.6)第 22 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四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5、个体工
37、商户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CDQSYHSCJGJXZCF-25)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 2016.2.6)第23 条 个体工商 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15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6、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放置营业执照的处罚(CDQSYHSCJGJXZCF-26)- 20 -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63号 2014.2.20)第 37 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 25 条规定的,由登记机
38、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27、无照经营的处罚(CDQSYHSCJGJXZCF-27)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 370 号 2002.12.28)第 14 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
39、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8、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条件的处罚(CDQSYHSCJGJXZCF-28)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 370 号 2002.12.28)第 15 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21 -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9、擅自动用、调换、转移、
40、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CDQSYHSCJGJXZCF-29)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 370 号 2002.12.28)第 16 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0、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未提交真实身份信息,或具备登记注册条件而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处罚(CDQSYHSCJGJXZCF-30)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60 号 201
41、4.1.26)第 7 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31、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建档并定期核实更新,或未按要求公开营业执照信息的处罚(CDQSYHSCJGJXZCF-31)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60 号 2014.1.26)第 23 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 22 -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42、,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32、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显示的处罚(CDQSYHSCJGJXZCF-32)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60 号 2014.1.26)第 25 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33、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工商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的处罚(CDQSYHSCJGJXZCF-33)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43、60 号 2014.1.26)第 26 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34、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对自营业务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业务进行区分和标记的处罚(CDQSYHSCJGJXZCF-34)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60 号 2014.1.26)第 29 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 23 -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35、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
44、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的,或未采取有效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的处罚(CDQSYHSCJGJXZCF-35)36、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和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积极协助工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CDQSYHSCJGJXZCF-36)37、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的,未签订服务合同,未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的,或未按要求备份保存有关信息的处罚(CDQSYHSCJGJXZCF-37)38、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
45、采集、调整、使用信用信息的处罚(CDQSYHSCJGJXZCF-38)(35-38) 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60号 2014.1.26)第 50 条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9、未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电子链接标识的处罚(CDQSYHSCJGJXZCF-39)40、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处罚(CDQSYHSCJGJXZCF-40)- 24 -(39-40)依据:网络交易管理 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60号 2014.1.26)第 51 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
46、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41、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处罚(CDQSYHSCJGJXZCF-41)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60 号 2014.1.26)第 53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2、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的处罚(CDQSYHSCJGJXZCF-42)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60 号 2014.1.26)第 54 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47、下的罚款。4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CDQSYHSCJGJXZCF-4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主席令第 35 号 2015.11.4)第 75、76 条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5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
48、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44、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
49、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CDQSYHSCJGJXZCF-4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主席令第 35 号 2015.11.4)第 80 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6 -(一)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45、擅自收购粮食的处罚(CDQSYHSCJGJXZCF-45)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 2013.7.18修订)第 41 条 未 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6、擅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