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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1271343 上传时间:2018-06-2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8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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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济 宁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文 件济工商市字201591 号济宁市工商局关于印发2015 年下半年全市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工商局,济宁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现将济宁市2015 年下半年全市流通领域成品油抽检质量抽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 年 9 月 28 日- 2 -2015 年下半年全市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方案根据济宁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印发的济宁市 2015 年度成品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济气综治发20151 号)要求, 结 合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和加油站 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市局决定

2、在 10-12 月份对全市 12 个县市区开展两次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具体工作安排如下:一、抽检任务(一)抽样范围。抽检场所是全市各类加油站,两次抽检实现全覆盖。抽检商品主要是车用汽油(含乙醇汽油)、车用柴油、普通柴油等。(二)抽检时间。本次抽检分两批进行,第一批自 10 月 9日开始,10 月 25 日全面完成抽检工作。第二批自 11 月 9 日开始,11 月 25 日前全面完成抽检工作。12 月 18 日之前向市工商局报送抽检工作总结和抽检名单。(三)检验项目。根据 2015 年上半年全市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情况,确定本次抽检的检验项目。汽油检验项目为硫含量、研究法辛烷值、机械杂质、

3、诱导期。柴油检验项目为硫含量、闪点、机械杂质、氧化安定性。检验依据和判定标准应为相应油品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二、抽检工作安排- 3 -(一)任务分工(1)市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次抽检工作,包括负责制定抽检方案、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检机构、抽检费用、签订检验协议书、抽检成品油经销单位的选取、后续处理事宜汇总、抽检结果数据汇总,并依据抽检工作情况,及时发布公示抽检信息和消费警示。(2)各县级局负责协助承检机构对样品的抽取、文书制作、结果送达、抽检结果公示以及后续处理工作等,并于规定时间内向市局报送抽检工作总结和后处理工作情况。(3)承检机构(山东省产品质量研究院)负责抽调业务熟练人员于

4、10 月 25 日前完成第一批抽检工作,11 月 4 日前出具抽检报告,并于 11 月 4 日前寄出。第二批于 11 月 25 日前完成抽检工作,12 月 4 日前出具抽检报告,并于 12 月 4 日前寄出。对于不合格产品的检测报告:承检机构应采取特快专递的形式寄送 3 份报告【2 份寄送县局(其中 1 份由县局送达经销单位),1 份寄送市局】。(二)样品抽取 本次监测抽样由承检机构随机抽取。各局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的协调配合,确保抽样工作顺利进行。对需要提取检验的样品,由所在地工商机关按照行政监管工作程序,配合承检机构抽样工作人员有偿在经营场所或仓库内的待销商品中提取,并对同批次品牌、数量的商

5、品做好固定证据工作(票证账簿、货源、数- 4 -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等)。(三)检验结果确认 承检机构在样品检验结束后,要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由承检机构将检验报告和成品油质量监测结果通知书用特快专递寄送县级局市场管理机构;各县局在收到特快专递 2 日内将检验报告和成品油质量监测结果通知书送达经销单位。经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结果后 15 日内书面向市工商局提出复检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四)结果处理 异议期过后,对于此次监测中检验不合格的成品油,由经销单位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处理。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

6、示暂行规定等,依法公示案件查处情况。 (五)承检机构本次成品油抽检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研究院承担。 (联系人:杜伯会 联系电话:13075309691)三、工作要求(一)认真组织,按时完成抽检工作任务。本次抽检时间安排紧迫,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抽样工作安全,确保按时完成市局的工作任务。(二)严格程序,依法开展质量抽检工作。有关县市区工商局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流通领域- 5 -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本通知要求,科学制定抽检工作方案,严格履行抽检工作程序;要严肃工作纪律,落实责任监督机制,确保抽检工作的公正、合法。抽检经费专款专用,

7、不得挪用。(三)依法做好后续处理工作。抽检工作结束后,有关县市区工商局要及时总结本次成品油抽检工作情况,依法对外进行通报,市局也将适时在报纸、网站等媒体公示抽检结果;要依法查处成品油抽检不合格的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合理实施自由裁量权,对应吊销营业执照的一律吊销;对销售伪劣成品油涉嫌犯罪的,坚决及时移交司法机关,避免以罚代刑;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公示成品油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送抽检工作分析报告,并向经信、质监、环保等部门通报抽检工作情况,形成工作合力;要通过开展质量抽检工作,认真查找成品油市场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推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加油站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努力维护好成品油市场秩序。抽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工商局报告。联系电话:2883867电子邮箱:- 6 -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 年 9 月 26 日.本局:局领导、办公室存档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 年 9 月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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