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07 版)一、保险机构项 目受理机关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1、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审批山西保监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4、 反洗钱法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由保险公司总 公司或其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1、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申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应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申请文书;(2)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3)拟设机构 3 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4)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2、;(5)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2、申请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设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文件;(2)营销服务部申报表;(3)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4)内部管理制度;(5)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6)拟任职主要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身份证、学历证及劳动或代理合同) ;(7)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8)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立。2、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保险公司申请
3、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2)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 2 年的,最近 2 年内无受处罚的记录;(3)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4、营销服务部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负责人应当从事保险工作 3 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2)符合其职能的办公设备和人员;(3)符合要求的固定场所。山西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1、筹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 6 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 3
4、 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3、本项规定中的营销服务部包含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4、营销服务部的设立不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依法批准设立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核发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营销服务部应当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服务业务。2、保 山 1、 中华 分支机构的 1、开业申请书; 1、具有合法的办公场所,安全、消防设 保监局自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2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西保监局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 、 反洗钱法筹
5、建机构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4、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证明(含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计算机设备配置及网络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5、 、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施检验合格;2、建立了必要的内控管理制度;3、建立了计算机系统,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的有关规定;4、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管人员;5、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6、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7、机构筹建情况良好,开业验收合格。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司分支机
6、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山西保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保险公司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由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2、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由保险公司分公司提出申请。1、变更营业场所申请;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4、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山西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4、中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撤销
7、申请和外资保险公司营销山西保监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1、保险公司分公司撤销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2、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撤销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分公司1、申请撤销的原因或理由说明;2、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3、总公司意见书。(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申请撤销理由充分;2、善后事宜处理妥当。山西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3服务部撤销申请决定 ;3、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二、高级管理人员项 目 受理机关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8、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注意事项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山西保监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1、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总公司提出申请;2、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对其任命的分公司提出申请。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2、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需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4、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品行、业务能力、
9、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5、中国保监会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不存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禁任情形。2、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须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3、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制度,遵守保险公司章程。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制度,遵守保险公司章程。5、担任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 3
10、 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 5 年以上。(2)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法律、投资、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 8 年以上或者在保险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学历可以由大学本科放宽至大学专科。山西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三、保险经营项 目 受理机关 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2、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保监会或山西保监局受理1、 中华人
11、民共和国保险法 ;2、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4、 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由保险公司总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提出申请1、申请函;2、条款费率文本;3、条款费率备案表一式三份;4、条款费率制定或修改报告,其中应包括市场和风险分析、经营情况预测、修改前后内容对比及原因、费率测算方法、公式和过程;5、法律责任书;6、精算责任书;7、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8、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完整性:申报材料完整,符合有关要求。2、合法合规性: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3、准
12、确性:条款费率内容清晰,文字通俗易懂,不存在自相矛盾之处。4、公平性:内容不得显失公平,不得侵害消费者利益。5、公正性:不得引起不正当竞争。6、谨慎性:费率不得危及偿付能力。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国保监会或者山西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备条款费率的,应提交总公司的批准文件;2、不受理保险公司内设部门的申请;3、保险公司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的,应在申请函中说明保险公司名称、监管机关的批准文号;4、法律责任书和精算责任书应提供签字原件;5、如果发现已备案条款费率存在问题,监管机关有权要求该产品停止使用。四、保险中介
13、项 目 受理机关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1、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审批山西保监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4、 反洗钱法 拟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可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2、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1、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 50 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
14、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 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 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5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 1 年财务报表;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 3 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8、内部管理制度,包
15、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9、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10、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1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12、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13、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证明文件;14、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议符合法律规定。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4、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 2 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营业场所。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及计算机软硬件设施。8、至少取得一家保险
16、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9、拟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2、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审批山西保监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 保险经纪机构管拟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可由全体股东、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 ;2、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1、保险经纪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
17、得少于人民1、由山西保监局受理申请,提出初审意见,由中国保监会审批。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山西保监局在 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保险经纪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间为2 年,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6理规定 。4、 反洗钱法 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 1 年财务报表;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 3 年的业务发展规划等;7
1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9、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10、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1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12、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13、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币 1000 万元。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4、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 2 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经营场所。7、
19、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及计算机软硬件设施。8、拟设立的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3、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山西保监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4、 反洗钱法 拟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可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全体合伙人签字的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全体股东、全体发
20、起人或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1、注册资本或出资应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 20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 万元。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3、有具备条件的高级1、由山西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审批。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山西保监局在 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保监会自许可证的换发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7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
21、近 3年财务报表;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 3 年的业务发展规划等;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9、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1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业务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11、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12、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13、拟订的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4、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 2 人,总数应当不少于员工
22、总数的二分之一。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计算机软硬件设施。7、拟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不得与已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重名。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4、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山西保监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代理机构1、 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1、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 年内,可以设立 3 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
23、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8设立审批批项目的决定 ;3、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4、 反洗钱法 构的决议;3、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4、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6、保险代理机构前 1 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7、保险代理机构前 2 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协议情况的说明;8、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材料;9、 经营场所证明文件;10、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应报送以上材
24、料一式两份)(1)申请前 1 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2)内控制度健全。(3)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 规 定 的 任 职 资 格条件。(4)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5)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规定的要求。2、保险代理机构以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 3 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 10 万元。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人民币 200 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
25、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3、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5、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山西保监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经纪机构1、 保险经纪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决议;1、保险经纪机构设立1 年内,可以在其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 3 家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10批 3、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4、 反洗钱法 3、拟设保险经
26、纪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4、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经纪机构前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6、保险经纪机构前 1 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7、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材料;8、营业场所证明文件。9、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前 1 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2)内控制度健全。(3)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4)现有的保险经纪分支机构运转正常。(5)注册资本
27、或者出资达到规定的要求。2、保险经纪机构以规定的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在设立 1 年后,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设立 3 家保险经纪分支机构;此外,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人民币 100万元。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时,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0 万元的,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3、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其字11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6
28、、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山西保监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4、 反洗钱法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估机构1、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3、拟设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4、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公估机构前 1 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6、保险公估机构前 1 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7、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材料;8、营业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文件。需要增加资本金的,须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
29、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1、领取许可证 1 年以上。2、申请前 1 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3、内控制度健全。4、 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前次批准设立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全部正常营业。6、保险公估机构以规定的最低金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 3 家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资本金人民币20 万元。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人民币 400 万元的,申请增设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山西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7、保险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包括变更注册资山西保监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1、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应提交:(1) 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全体合伙人作出的变更决议;(3)新增自然人股东或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换领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