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國立臺北大學聘僱人員管理辦法 第 2 條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第二條本辦法所聘僱人員,係指在校務基金自籌經費及工程管理費項下進用並經簽約之專任全時工作人員(不含依據教育部 81 年 4 月10 日台(81 )人字 18376 號書函冊列管制之臨時專任職員及全時工讀生) ,其職稱分列如下:(一)行政助理:辦理學校教學及行政事務工作之人員。(二)工程助理:辦理學校新建工程管理工作之人員。(三)專業技術員、士:辦理學校專業性事務或交辦之專案計畫性業務人員。(四)諮商輔導師:具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相關證照,辦理學校諮商輔導工作之人員。(五)專案經理:辦理各單位專案或專業需求之工作(如推
2、廣教育、創新、育成、產學合作等)之人員。(六)行政秘書:各教學單位依本校各單位助教離職、退休後所遺員額處理要點以校務基金聘僱人力辦理助教工作之人員。前項聘僱人員職稱,用人單位得配合實際需要,並簽奉核准另給予適當職稱。第二條本辦法所聘僱人員,係指在校務基金自籌經費及工程管理費項下進用並經簽約之專任全時工作人員(不含依據教育部 81 年 4 月10 日台(81 )人字 18376 號書函冊列管制之臨時專任職員及全時工讀生) ,其職稱分列如下:(一)行政助理:辦理學校教學及行政事務工作之人員。(二)工程助理:辦理學校新建工程管理工作之人員。(三)專業技術員、士:辦理學校專業性事務或交辦之專案計畫性業
3、務人員。(四)諮商輔導師:具心理諮商相關證照,辦理學校諮商輔導工作之人員。(五)專案經理:辦理各單位專案或專業需求之工作(如推廣教育、創新、育成、產學合作等)之人員。前項聘僱人員職稱,用人單位得配合實際需要,並簽奉核准另給予適當職稱。依國立臺北大學各單位助教離職、退休後所遺員額處理要點增訂行政秘書。2國立臺北大學聘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備註部份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一、本表自 106 年 1 月 1 日生效。 因聘僱人員業於 105 年12 月份依修正前報酬標準表之級距完成晉級,並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其年資係按本表之報酬標準核算,又將來本表修正時生效日則依經校務基金管理
4、委員會通過,提送校務會議通過後生效實施,爰刪除本點。一、適用對象:依國立臺北大學聘僱人員管理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以委託、委辦或補助計畫經費聘用之人員,不在此限,惟得視需要,專案簽准比照本表核薪。二、適用對象:依國立臺北大學聘僱人員管理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以委託、委辦或補助計畫經費聘用之人員,不在此限,惟得視需要,專案簽准比照本表核薪。點次變更。二、聘僱人員薪資依該職務之知能程度所需學歷標準支給,惟行政助理或工程助理職務最高以學士學歷標準支給。三、聘僱人員薪資依該職務之知能程度所需學歷標準支給,惟行政助理職務最高以學士學歷標準支給。一、點次變更。二、查本表於 106 年 1月 1 日修正前,行政
5、助理及工程助理職務最高以學士學歷標準支給,惟查前次為訂定工程助理專業加給之支給,誤將工程助理刪除,爰於本次修法增列恢復工程助理。三、諮商輔導師、工程助理、職業衛生護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具專業證照者,得由用人單位專案簽准,視其專業知能及職責程度,發給證照加給,並於證照有效期間內發給。加給之項目及標準如下:1.諮商輔導師之專業證照6000 元。2.工程助理同時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證照及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證照 2000 元;具有業務相關之乙級專業證照 4000 元;具有業務相關之甲級專業證照 6000 元;四、諮商輔導師、工程助理具專業證照者,得由用人單位專案簽准,視其專業知能及職責程度,發給證
6、照加給,並於證照有效期間內發給。加給之項目及標準如下:1.諮商輔導師之專業證照6000 元。2.工程助理同時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證照及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證照 2000 元;具有業務相關之乙級專業證照 4000 元;具有業務相關之甲級專業證照 6000 元;前項專業證照加給,僅得擇一支領。一、點次變更。二、考量職業衛生護理師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係從事專業性工作,並衡量留才與激勵是類人員之工作士氣,爰增列是類人員之專業證照加給。3前項專業證照加給,僅得擇一支領。3.職業衛生護理師之專業證照3000 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乙級專業證照2000 元、甲級專業證照4000 元。四、專案經理得視其職責
7、程度及所需專業知能,專案簽准發給職務加給,加給之項目及標準如下:1.一般專案經理因職責程度所需發給職務加給 1000 元至6000 元。2.進修暨推廣部推廣教育組之專案經理因職責程度所需發給職務加給 2000 元至8000 元。前項已支領職務加給者,得由用人單位主管不定期評核其工作表現,專案簽准自次月起酌增、減其加給數額。五、專案經理得視其職責程度及所需專業知能,專案簽准發給職務加給,加給之項目及標準如下:1.一般專案經理因職責程度所需發給職務加給 1000 元至6000 元。2.進修暨推廣部推廣教育組之專案經理因職責程度所需發給職務加給 2000 元至8000 元。前項已支領職務加給者,得由用人單位主管不定期評核其工作表現,專案簽准自次月起酌增、減其加給數額。點次變更。五、行政秘書得依其年資及年終考核情形,考核甲等且考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增核職務加給一級;考核乙等者,不予晉薪,其標準如下:1.各教學單位至多 1 名行政秘書,第一級加給每月 2000 元,第二級加給每月 4000 元,第三級加給每月 6000 元,第四級加給每月 8000 元。2.各教學單位如聘超過 3 名(不含 3 名) 行政秘書時,得再核增 1 名行政秘書加給額度,第一級加給每月 2000 元,第二級加給每月 4000 元。依國立臺北大學各單位助教離職、退休後所遺員額處理要點增訂第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