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生活补助费?(1)论文 一、案情:1997 年 6 月 3 日,宣城某市人民政府(甲方)决定将宣州某制药总厂转让给该厂的全体职工(乙方),并在转让书中约定:“甲方保留乙方原干部、职工身份,由乙方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身份代管事宜,原总厂的全体职工由乙方在组建新的企业法人后妥善安置工作” 。随后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更名为宣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其性质转变为股份制。被告李某、魏某原是宣州某制药总厂的正式职工;被告程某是另一工厂的正式职工,于1998 年 2 月由原劳动部门办理职工调动手续调入原告处工作。1999年 1 月 25 日,原告与程某重新签订了劳动
2、合同;2000 年 1 月 1 日,原告也与李某、魏某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皆为 2002 年 12月 31 日止。合同期满后,原告分别向三被告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办理了相关手续; 2003 年 1 月 27 日,三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支付置换职工身份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员会随后作出仲裁裁决:该公司一次性给付李某 4116 元、程某 3632元、魏某 4116 元生活补助费(实为经济补偿金),驳回三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该公司对此裁决不服,于 2003 年 4 月 24 日向宣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审判:法
3、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执行其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李某、程某、魏某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告的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国有企业或其他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企业。因而原告与三被告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可以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即生活补助费。故原告诉请驳回三被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应予支持。尽管被告李某、魏某在原告改制前已是原告职工,但原
4、宣城某市人民政府在整体转让原告的前身即制药总厂时,约定了由该人民政府保留原告单位的干部、职工身份,而该身份保留的主体不是原告。被告程某调入原告单位时,原告已是股份有限公司,更无给付其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故被告辩解原告应保留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要求原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不予采信。故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8 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三、评析本案所争议的主要是劳动合同解除后该不该发给生活补助费(即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依据
5、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的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 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同制工人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劳动单位应向被解除合同的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对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法律没有规定。但是 1986 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
6、23 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二条二项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劳动部办公厅劳办法199633 号文件规定第一条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是基于企业改制后,围绕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双方当事人争执所在为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给付劳动者生活补助费问题。依据上面的分析,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必
7、须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其企业性质应当是国有企业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企业,而本案原告的企业性质却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国有企业。被告李、魏在企业改制时虽被保留了原干部职工身份,但依 1997 年 6 月 3 日改制时所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书之约定,保留乙方干部职工身份的主体时转让方即某人民政府,而非本案的原告。至于被告程某调入原告单位时,原告已是股份有限公司,现劳动合同期满后要求原告给付生活补助费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本案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应支付生活补助费。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陈新 张辉煌供稿 2011 年 11 月 5 日联系电话:05632515685 电邮:fan【】学习化环境和师
8、资培训-学习化环境和师资培训-学习化环境和师资培训-【摘要】 在信息技术冲击着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和学习化环境越来越受到重视。这一变化对在职教师和师范生的职业技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特别是使用技术促进学习和设计学习化环境的技能。因此,师资培训担负起这一新的任务和要求,是推进素质教育的得力措施,也是体现了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关键词】 教师角色的转换 师资培训 络教学 学习化环境一、学习化环境及教师角色的转变信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计算机络的发展对人类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的教育与学习。信息技术引入教育领域,大大丰富了教学的内容、教材的
9、形式,促进教育模式、方法及观念的变革。其中,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化环境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学习化环境的基本思想源自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在学习环境上不是只专注于目标知识的呈现和传递,而是致力于反映学习者对信息的理解和主动建构过程。通过为学习者提供一个具有更多的主动和自由的环境,使学习者可以在其中自由的探索和学习,学习者可以利用各种工具和信息资源(文字材料、书籍、音像资料、多媒体光盘和 Inter的资源),综合各学科的知识,与同伴相互协作,或者在教师和家长的支持与帮助下,完成意义建构。学习化环境是以学生为中心,充分利用情景、协作、会话等手段,并具有“真实世界” 的特征和能力要求,有利于发挥学生学习的
10、主动性、积极性和首创精神。因此,在强调素质教育和学会学习的今天,构建学习化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这里讨论三类学习化环境及其对教师角色的影响,这三类学习化环境与现代科技发展相关,而且三者联系紧密,在实际教学中往往可融合在一起。1、基于媒体的学习化环境广播、电视、计算机、络等电子媒体不仅为教师提供了传递各种教育信息的媒介,丰富了课堂教学的内容和形式;而且也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会,更多的认知工具,更为丰富的学习环境。基于媒体的学习化环境正是从学习者的角度强调了媒体的功能,即不是用于传递预先设定的教学内容,而是用于支持更为丰富的情境,提供更多的学习工具,以鼓励学生的探索和发现,实现更具个人意义的学习。
11、在基于媒体的学习化环境中,媒体的功能主要有几个方面:作为通讯工具,以促进学生交流与协作;作为资源,通过超媒体、Inter、光盘等支持学生的信息探索探究活动;作为内容情境化的工具,使学习置于一个真实的情景中,支持意义建构;作为可视化工具,促进学生将抽象的数据转化为现实模型,以发现事物模式和趋势;作为表达工具,通过电子作品的形式发展学生的信息文化素养。在这一环境中,学生的探索空间增大,教学策略更加灵活多变,教师作为信息源的角色减弱,而更多地是作为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和引导者。教师不仅要学会如何用媒体来传递教学材料,如何使用课件来辅助课堂教学,更关键是如何将媒体作为学生的学习工具和学习情景。例如运用 Inter 和数据库软件 Access 收集数据,再用数学工具软件 Math lab 进行统计分析,然后用 Word 制作电子简报,用 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