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淀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人口计生委委托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对新迁入本辖区的当事人
2、在征收前要向其原户籍地(违法生育发生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情况。第四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结合其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情节,分别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前一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 3-10 倍确定具体的征收额度。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前一年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 3-4 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一)当事人均属于无业,档案关系均存在乡(镇)、街道社保所的;(二)当事人均享受政府低保政策的;(三)当事人或子女,患有恶性肿
3、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等重大疾病的;或者违法生育当事人有严重残疾,持有三级(含)以上残疾人证的;或者夫妻一方死亡,造成现家庭生活困难的;(四)子女均未满 18 周岁,且无经济收入的。第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前一年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 5-6 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一)当事人享受政府低保政策的;(二)当事人或子女,患有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等重大疾病的;(三)当事人有严重残疾,持有三级(含)以上残疾人证的;(四)当事人一方死亡,造成现家庭生活困难的。第七条 不符合第五
4、条和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社会抚养费按照前一年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 710 倍征收。当事人属于无业、档案存在乡(镇)、街道社保所的;或者情节轻微、主动如实向计划生育部门申报,配合调查核实,并属于家庭困难等情况的可以从低征收。对于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或者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造成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或者有伪造、编造、出具虚假证明等情况的从重征收。第八条 当事人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第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参照本细则规定的征收标准及条件加倍征收。第十条 本细则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