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把“安全第一”思想贯穿
2、到建设工作全过程,发挥好组织领导作用,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科技和信息等手段履行专业监管、行业监管和指导职责。第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业主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安全质量综合监督体系,强化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总协调、总牵头作用,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标准。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抽(检)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
3、以下统称监督人员)考核认定与发证以及对设区市、县(市、区)监督机构层级业务指2导等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统称省质安总站)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将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抽(检)查和对县(市、区)监督机构层级业务指导等工作委托其所属监督机构实施;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将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抽(检)查工作委托其所属监督机构实施。第六条 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派人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按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履行核实事故基本情况、认定事故性质、
4、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职责。第七条 本标准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实体及安全生产行为实施监督执法。本标准所称的工程安全实体监督执法,是指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防护和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等实施监督抽(检)查。本标准所称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执法,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参建各方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情况实施监督抽(检)查。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机构建设,确保监督机构参公或全额拨款,确保安全生产监督抽(检)查工作专项经费,确保开展工作必要的交通工具、仪器设备
5、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监督机构具备监督和检测能力。第九条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认定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具体考核认定办法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执行。3第十条 监督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一)工作流程和办事程序;(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岗位职责能力评价制度;(三)工程项目监督登记制度;(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信息的采集、统计、上报和“三网”系统使用管理制度;(五)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编制、审批和监督交底制度;(六)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监控管理制度;(七)责令改正通知下发和安全隐患整改反馈、工程项
6、目停工(或局部停工)及复工审批制度;(八)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九)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测评、群众投诉等队伍作风建设制度;(十一)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监督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或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按照下列程序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一)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出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书 (见附录 A) ;(二)确定监督抽(检)查方式;(三)制订安全生产监督抽(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4(四)对工程安全实体和安全生产行为进行抽(检)
7、查;(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档案。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应查验下列材料,重点核查合同备案和远程监控申报系统网上或书面材料:(一)施工和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二)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三) “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安装合同;(四)建设或代建、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名单;(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见附录 B)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加强组织领导,可以组织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专业协会等专家参与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抽(检)查,协助实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第十五条 监督机构应结合本辖区内工程安全
8、突出问题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见附录 C) 。工作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安全实体抽(检)查主要内容;(二)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行为抽(检)查主要内容;(三)监督抽(检)查问题处理办法;(四)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可采取监督抽(检)查的办法,对工程安全实体和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同时根据质量安全监管动态系统、检测信息监管系统和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统称“三网”系统)动态考核统计数据分析,对安全生产管理差、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或企业实行增加抽(检)查频率等差异化监管。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抽(检)查时,可采取下列5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安全
9、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责令改正。第十八条 责令改正包括责令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或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对抽(检)查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等有关责任单位立即整改;(二)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等有关责任单位立即进行局部停工整改或全面停工整改; (三)有关工程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拒绝整改或拒绝停工整改的,监督机构应上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并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应采取行政措施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抽(检)查时,应形成抽(检)查记录(见附录 D) ,重
10、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安全监督抽(检)查工作标准应符合附录 E 要求。按工程项目为单位抽(检)查的频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程类别属于一、二级工程项目的,各施工阶段不少于二次;(二)工程类别属于三级工程项目的,各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三)工程项目若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针对该分部分项工程增加一次抽(检)查。第二十条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登记、监督抽(检)查记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动态考核记分等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均应在“质量安全监管动态系统”上形成监督执法文书,依托 “三网”系统实时信息建立本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动态体6系,实
11、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第二十一条 省质安总站应建立供企业使用的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平台,推动企业应用“三网”系统基础信息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并在平台上公开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行为,接受上级监督指导、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第四章 监督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按工程项目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档案,填写安全生产监督档案(归档)登记表 (见附录 F)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档案应装订整齐,纸张规格统一采用 A4 幅尺寸,大于 A4 幅尺寸的文件,应按图纸折叠方法折叠成 A4 幅尺寸。用复印件作为存档资料时,均应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档案应由监督
12、机构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一般为工程竣工后 3 年。需要借出时,应办理相应手续。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应经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第五章 监管责任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承担监督责任;不按本标准实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其它第二十七条 监督机构考核被认定不合格或未设立(未委托)监督机构的,由主管部门履行本标准中监督机构职责。第二十八条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标7准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自 2012
13、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 5 月 1 日。8附录 A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书:你单位申报安全监督时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经审查符合规定,同意办理 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我单位将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责任和义务。项目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监督登记号: “质量安全监管动态系统”工程代码: 监督机构(公章)地址:联系电话:年 月 日注:此表一式三份,申办单位 2 份(1 份留存,1 份申办施工许可证) ,监督单位留存 1 份。9附录 B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如涉及请在括号里打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 )开挖深
14、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 )二、土方开挖工程 (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 )
15、(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 )五、脚手架工程 ( )(一)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 )六、拆除、爆破工程 (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 )七、其它 (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二
16、)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 )(五)预应力工程。 (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一、深基坑工程 ( )(一)开挖深度超过 4m(含 4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 ( )10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4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
17、模、飞模工程。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 (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 (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二)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 )四、脚手架工程 ( )(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二)提升高度 1
18、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 )(三)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五、拆除、爆破工程 (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 )六、其它 ( )(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二)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19、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三)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六)建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 8m 的边坡工程;或虽未超过规定高度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边坡工程。 ( )(七)其他情况请在此书面说明。 ( )在 上 述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前 , 我 公 司 承 诺 将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按 照 建 质 2009 87 号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专 项 方 案 、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 建立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并 督 促 其 按 确 定 的 方 案 施 工 。建设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