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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相关法律问题处理标准.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238149 上传时间:2018-06-19 格式:DOC 页数:61 大小:18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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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目录1、成立市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书 页2、出资人承诺书 页3、出资人协议书 页4、市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方案 页5、市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页6、市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称核准书 页7、住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页8、拟任职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 页9、拟任职董事、高管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页10、拟任职董事、高管人员信用记录良好的证明材料 页11、拟任职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学历证明材料 页12、拟任职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金融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页13、拟任职董事、高管人员履责合法经营服从监管承诺书 页14、省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发

2、起人)申请表 页15、省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申请表 页16、省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申请表 页17、全体股东信用记录良好的证明材料 页18、全体股东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页19、出资人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律师中介机构出具) 页20、市区小额贷款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页附件:1.公司章程2.公司基本制度3.公司财务制度4.公司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A.流程1. 档案管理流程2.个人类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流程3.个人联保贷款操作流程4.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流程5.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6.个人住房抵押贷款7.公司类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流程8.固定资产贷款操作流程9.流动资金贷款流程10.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

3、流程11.商户“信用共同体”小额贷款流程12.授信业务操作综合流程13.授信业务担保操作流程14.授信岗位职责15.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及预警信号及处理流程16.信贷资产检查操作流程.制度1.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2.大额贷款管理制度3.贷后管理制度4.贷款保证管理制度5.贷款操作规程实施细则6.贷款风险管理制度7.贷款管理责任制度8.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9.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10.农村小企业贷款管理制度11.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12.企业贷款管理制度13.信贷合同管理制度14.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5.各类合同及附表A.合同1.保证担保借款合同2.财产抵押合同3.贷款到期通知单4.抵押担保借款合同5.

4、委托贷款合同6.延期还款协议7.质押担保借款合同8.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9.最高抵押担保借款合同B.表格1.自然人客户贷款调查表2.同意保证意向书3.同意抵(质)押意向书4.自然人客户建立信贷业务关系申请书5.贷款公司贷后检查报告表6.贷款公司自然人申请借款资料清单7.贷款公司法人(含个体工商户)申请借款资料清单8.贷款公司法人客户(个体工商户)借款申请书9.贷款公司自然人其他客户借款申请书10.贷款公司自然人其他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表11.抵押物明细表12.自然人客户贷款调查表(一)13.自然人客户贷款调查表(二)14.自然人客户贷款调查表(三)15.自然人客户贷款调查表(四)相关法律法规1.

5、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2.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贷款工作的通知3.关于进一步作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4.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5.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6.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7.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8.关于在从紧货币政策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9.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10.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11.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12.货款通则1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14.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

6、的通知(银发200230 号)15.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1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17.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18.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关联交易管理方法19.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20.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1.贷款风险分类指引22.小企业风险分类办法(试行)23.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4.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25.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26.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27.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28.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9.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30.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31.商业银行操作风

7、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33.村镇银行组建及审批工作34.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35.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36.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申报材料要求(一)材料目录1.拟成立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书;2.出资人协议书;3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全体出资人及出资情况;4出资人共同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二)材料格式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装订顺序为封面、目录、以及按照申报材料目录所拟材料。纸张幅面为标准 A4 纸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其中上边距 30、下边距 30、左边距 30、右边距 20。字间距为标准,第一部分

8、保证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标准一、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认定标准保证本质上为人保,也即以保证人的信用担保债权的实现,实质是以保证人所有的财产为限提供担保,因此,法律上要求保证人应具有代偿能力,即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该代偿能力既指代为履行合同之债,也包括代为金钱性质的清偿。但这并非惟一条件,由于具有公益目的的主体承担着公益目的,其充当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会损害公共利益,故我国担保法第 9 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民事主体不得为保证人。”除上述列明的不准作保证人的情形外,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还规定:企业

9、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担保人为:(1)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金融机构);(2)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下面对一些主体的保证人资格的认定作以具体分析。(一)私立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保证人资格认定问题一般而言,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多为国家开设的,其公益事业目的也很明显。但随着我国鼓励多种经济形式发展政策的出台和深人,私立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也逐渐增多,这些主体作为保证人

10、是否可以呢?有观点认为,目前我国出现的私立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等主体开设的目的是为了盈利,且其具有代偿能力,故在我国目前对此类主体作为保证人作出禁止性规定之前,这些主体作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应认定有效。我们认为,担保法之所以作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民事主体不得为保证人的规定,并不是因为上述主体不具有代偿能力,而是因为其具有公益目的,因此,尽管私立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具有盈利性,但由于其具有公益性,故其也不得为保证人。(二)企业分支机构的保证人资格认定问题企业分支机构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在一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的相关规定,法人分支机构包括依法领取营业执

11、照,在核准的范围内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和非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一般情形下,企业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但在有法人授权的情形下,依法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并以法人拨付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一般而言,如果有法人书面明确授权,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对外提供保证。(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保证人资格认定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保证人的情形,有些基层法院在审判中将上述保证合同认定为有效。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2、。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由上述规定可见,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是从事公益事业的自治组织,其不具有保证人的资格,不应作为保证主体。二、保证方式的确认问题依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

13、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该权利被称为先诉抗辩权或检索抗辩权。换言之,一般保证保证人对主债务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8 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证若干规定)中将其称为赔偿责任(该规定第 7 条明确: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

14、责任)。为保护保证人的利益,防止债权人不消极向主合同债务人主张债权而损害保证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对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同时,由于设定保证的目的是保证主合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在主合同债务人发生履行债务重大困难的情形下,为保护主合同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又对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即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

15、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所谓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形。对该条的理解应明确,单纯的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情形并不必然的使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只有在上述情形导致主合同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情形下保证人才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2)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一)法院主要从以下方面对一般保证方式进行认定1直接有一般保证的表述;有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有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表述;有关于承担第二顺序清偿责任的表述等。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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