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科学、公正、全面评价招标代理机构,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独立法人。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专业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执有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评,
2、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机构的日常行为管理和考核,并每季度将考核情况书面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依据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经营状况、管理体制、执业能力、执业道德、履行职责情况、人员和内部管理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等。(一)招标代理机构经营状况:包括代理工程招标业绩、开展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等情况;(二)管理体制情况: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
3、场是否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三)执业能力:招标代理过程中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四)执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实施细则等情况。包括是否存在签订“阴阳合同”降低招标代理取费标准,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假招标、串通招标和逃避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监管,代替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时执行有关规定情况,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超资质代理业务,涂改、倒卖、出借、转让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以及招标代理机构3是否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等;(五)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机构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专
4、职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数量,招标代理专业人员数量是否达到要求,本单位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招标代理业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分为 A、B、C、D 四个等级。考评基本分为 100 分,实行加减分制。考评结果在100 分(含 100 分)以上的为 A 级、99 分至 80 分(含 80分)的为 B 级、79 分至 60 分(含 60 分)以上的为 C 级、60 分以下的为 D 级。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考评周期为一年,每年度通过青岛建筑管理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一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信用
5、等级作为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评优、资格管理、业务开展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加减分应依据下列文书认定:(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4(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考评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招标代理机构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分别加 30 分、25 分、20 分;招标代理工作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代理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 25 分、20 分、15 分; 二、本企业个人在招标代
6、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每人次分别加 20 分、15 分、10 分;个人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代理行业协会)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加 15 分、10 分、8 分; 三、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 2 分; 四、本市企业开拓埠外市场业绩良好,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每 100 平方米或代理招标项目金额每 10 万元加 0.005 分(不足 100 平方米或 10 万元不计,下同)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 20 分; 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无5违法违规行为的,每 100 平方米或代理招标项目金额每 10万元加
7、 0.005 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 25 分;六、在青岛设立办事处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只考核其在青岛市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七、企业具有自己的品牌或理念,经营管理特色鲜明,被全国、全省、全市招标代理机构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 10 分、8 分、6 分;被全国、全省、全市其他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 5 分、4 分、3 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 10 分; 八、社会评价结果:每年进行一次服务对象问卷调查和招标代理机构互评,调查和互评分为好、中、差三个等级。问卷调查对应三个等级的分值分别为 30 分、20 分、10分,互评对应三个等级的分值分别为 10 分、6 分、3 分。每个招标代
8、理机构的得分由测评表中的平均分得出。第十条 考评减分项目及分值: 企业业绩年内无代理业务的扣 30 分,甲级代理机构年代理业绩未达到 3 个三千万元以上的工程或总造价在 3 亿元以上的扣 10 分;乙级代理机构年代理业绩未达到 3 个一千万元以上的工程或总造价在一亿元以上的扣 10 分;暂定级代理机构年代理业绩未达到 2 个一千万元以上的工程或总造价在 6000 万元以上的扣 10 分。第四季度内申请入青和新申请的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6不考评本条内容。(一)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判定为 D 级: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2、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逃避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监
9、管或因代理机构原因存在假招标、串通招标及其他违法违规现象的;3、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 4、代理的招标项目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5、超越资格承揽业务的;6、伪造招标代理业务虚报业绩的;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的; 8、与所代理工程投标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的;9、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10、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1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出现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 20 分:1、从事同一工程的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的;2、所代理项目已经开工还为其开展招标
10、代理业务的;73、所代理的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情节严重的;4、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发布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5、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三)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 10 分:1、不积极配合招投标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的;2、未对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的;3、直接或间接干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4、代替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时,不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时间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的;5、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6、所代理的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
11、引起投诉的;7、其他违反规章及地方性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四)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 5 分: 1、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越级申报或不及时按规定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情况的; 2、专职人员与资格申报情况不一致且未及时办理变更8的手续; 3、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4、对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未积极响应的; 5、代理合同委托内容及代理取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6、未按照业主委托合同内容开展工作,受到业主投诉的; 7、向投标人收取不合理费用或收取费用不开具发票的;8、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少于 2 人,或开展代理业务工程预算价 3000 万元及以上时,代理人员少于 3 人,或开展代理业务工程预算价
12、 8000 万元及以上时,代理人员少于 4 人的; 9、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10、在确定中标人十五日内,未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的; 11、未按规定时间携带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与代理业务手册进行业绩登记的; 12、未按规定填写信用档案信息的;13、内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分明的; 14、招投标工程及其它内部档案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的;(四)其他减分项目:91、未与员工签定正式劳动合同,每发生一人次扣 5 分;2、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开展业务时未统一佩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胸卡,每发生一人次扣 2 分; 3、人员调出后,无故扣压证件的每发生一人次扣
13、2 分;4、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人员为非工程类专业的,每发现1 人次扣 1 分;5、不积极、认真参加培训学习的,每 1 人次扣 1 分;6、业务考试不及格的,每 1 人次扣 1 分;7、所代理的项目存在投诉现象的每次扣 3 分。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累计得分在 100 分及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 A 级,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 100 分的,取消年度各项先进评选资格。80-99 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 B 级,企业资格范围内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需接受专项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60-79 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 C 级
14、,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需接受专项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外地入10青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清出青岛建筑市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格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60 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结果为 D 级,除需接受 B 级、C 级有关处理外还将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建议资格审批部门给予暂停半年至两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直至降低资格等级、注销资格证书。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减分有异议,可在被减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减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减分的,应取消或变更减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争议无法解决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第十三条 减分与对招标代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 200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青建管工字20062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