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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滨海新区节能降耗鼓励办法 津滨政发〔2010〕6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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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滨 海 新 区 节 能 降 耗 鼓 励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按期完成全区节能目标,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节能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节能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滨海新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生产经营、依法在新区纳税,并从事节能降耗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为滨海新区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关能源审计、管理咨询、诊断、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示范及清洁生产审核服务的中介机构组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滨海新区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 ,每年额度为 4000 万元,纳入年

2、度财政预算。第四条 各功能区应当加强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量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五条 根据滨海新区产业发展状况和节能降耗工作要求,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发布滨关 于 印 发 滨 海 新 区 节 能 降 耗 鼓 励 办 法 的 通 知津滨政发2010 67 号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节能降耗鼓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七月二日 海新区节能降耗重点鼓励项目名录 (以下简称名录 ) ,在名录中根据不同的项目,确定具体

3、的鼓励措施。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节能降耗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目标管理、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七条 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第二章 鼓励范围与管理体系建设第一节 原则性鼓励范围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性鼓励范围为:(一)

4、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建设;(二)节能和替代传统能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四)节能产业项目;(五)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六)节能管理体系建设项目;(七)节能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技术知识培训、学术研讨、交流和展览等;(八)其他节能降耗效果显著的项目。第二节 具体鼓励范围第九条 鼓励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功能区,选择适合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鼓励景观、广告照明以及庭院灯等条件要求不高的照明设施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第十条 支持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采用新型高效锅炉房系统更新、替代低效锅炉。集成现有先进技术

5、,改造现有锅炉房系统,提高运行效率。鼓励新建工业窑炉向连续化、大型化、自动化方向发展,改造钢铁企业球团回转窑系统。第十一条 鼓励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的方式替代城市燃煤供热的锅炉,提高热电联产在供热中的比例,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加强工业园区热电厂的管理,工业生产用热尽量采用热电联产方式。第十二条 鼓励大型炼油、乙烯、钢铁项目开展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立能源管理中心,采用模拟优化软件或先进控制技术,对全系统整体实施能量优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十三条 推广生产过程余热、余压、余能利用技术。重点在冶金、石油化工、生物制药、建材、纺织和轻工等行业对可燃副产气、烟道气、放散气体、蒸汽开展回收利用。第十四条

6、 鼓励开展电机系统节能工程。推广变频调速、永磁调速等先进电机调速技术,更新淘汰低效电动机及高耗电设备,利用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优化运行和控制,实现系统经济运行。推广低损耗变压器、低能耗导线、金具等节能型输配电设备及附件。第十五条 支持采用新技术对既有建筑的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电气等方面进行改造。开展再生能源技术示范活动,探索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利用,淡水源热泵、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浅层地热能利用和可再生能源技术集成等新机制和模式。第十六条 鼓励农渔业生产节能技术改造。充分利用电网低谷电力和可再生能源开展农副产品加工、水产品冷冻冷藏节能技术改造,开展示范高效工

7、厂化水产养殖,扩大地热能以及电厂、工矿余热的利用。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第十七条 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第十八条 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方式,鼓励企业聘请有资质专业机构,为其开展节能咨询、诊断、评估和审计工作。第十九条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第二十条 鼓励相关能源专业服务公司在区内开展业务,建立节能专业服务队伍,形成市场化节能工作新机制。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根据国家及天津市规定进

8、行综合利用企业资质认定,对通过认定的单位给予一定额度资金支持。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行清洁生产改造。对于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组织实施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资金支持。第三节 节能管理体系建设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安排专项资金开展以下工作: (一)依法开展监督性节能检测工作;(二)能源利用状况调查研究(含咨询、诊断) ;(三)能源消费统计体系建设;(四)节能规划、节能标准制定和实施;(五)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六)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能源领域国际、国内交流活动;(七)其他根据节能形势需要开展的工作。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二十四条 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9、规范,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按规定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3 年内无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天津市和新区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二)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 “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要求,节能降耗效果明显。第二十五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对列入国家、天津市节能技术推荐目录和通过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确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专项资金。第二十六条 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集中公开受理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选项指南。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

10、在功能区节能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另附电子版):(一)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二) 天津市滨海新区节能项目申请表 (附件一) ;(三) 项目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件二) ;(四) 项目基本情况表 (附件三) ;(五) 项目申报承诺书 (附件四) ;(六)项目简介(由项目实施主体单位编写,也可委托资质机构编写,节能技术改造类项目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可行性;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项目节能量计算;经济效益分析;项目进展情况等六部分内容) ;(七)项目依托的原始数据、设备采购清单等证明材料;(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认证、认定、审核、审计的合同、证书等 )。申请名录中节

11、能技术改造类项目须提供第(一)款至第(七)款项材料,节能服务、节能科技、认证、认定等奖励类项目须另提供第(八)款规定的证明材料。第二十八条 申报材料经所在功能区节能主管部门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上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无主管部门及央企、市属驻区企业,可将申报材料直接上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第二十九条 名录中节能管理体系建设项目每年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编制专项申请材料,随同其他节能项目一并进入项目论证程序。第三十条 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就项目节能技术可行性、可操作性及真实性等进行评估论证。第三十一条 实行节能项目公示制度。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对通过

12、论证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十天。对通过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区财政局联合上报区政府,经批准后,下达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计划。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方式对节能降耗项目予以支持。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单位。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第三十五条 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对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会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和项目进行追踪问效。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季向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区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报告,并在项目建成 1 个月内报送资金使

13、用情况及总结报告,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或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总体进度完成情况;(二)项目实施后节能量达标情况;(三)项目耗能设备能效分析;(四)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五)项目综合效益分析。对不能按期完成或对项目目标、进度和专项资金进行调整或撤销时,项目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区财政局审查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局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每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项目单位违规支出、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专项资金,取消项目单位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7 月 2 日起施行,2015 年 7 月 1 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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