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释义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消费税纳税人范围的规定。纳税人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主体,是税收制度的一个基本要素。纳税人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该税种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也直接体现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程度,因此,纳税人的范围一般是税收法律法规首先要明确的问题。与原条例第一条的规定相比,本条扩大了消费税的纳税人范围,即在原条例规定的“生产、委托加
2、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基础上,又增加规定“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已经将一些贵重珠宝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即零售贵重珠宝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纳税人。除此之外,本条文字性修改有两处:一是删去“(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 ”,将“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表述体现在修订后的条例的第三条;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以及新近税收法律法规的通称,不再使用“纳税义务人”的表述,而简化为“纳税人”。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来界定纳税人的范围。1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这是界定消费税纳税人的第
3、一个条件,是税收属地原则的要求,体现了国家的税收主权。这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关境内。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关境与国境的范围是一致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设立保税区的情况下,关境小于国境的范围,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视为出口与进口货物。除此之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虽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但由于其实行有别于祖国大陆的法律制度,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留独立的税收管辖权,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减免和其他税务事项,在税收制度上给予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同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同的待遇,即本条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需
4、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只是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不限制行为人是不是在境内。即,只要是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或者销售国务院在本条例规定消费品范围内确定的消费品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那么就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是否在境内登记、注册,居住地是否在境内,就都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2消费税应税行为的范围,限于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行为。这是界定消费税纳税人的第二个条件,也可以说是明确了消费税的应税行为的范围,即征税范围。根据本条规定,并非所有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品的行为都属于应税行为
5、。具体而言,主要有一下两方面条件限制:(1)应税行为的具体环节限制。第一,限于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均是使应税消费品在我国境内从无到有的开端,属于广义的生产环节。具体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己生产制造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属于应税行为,生产者为纳税人。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零部件和原材料,受托方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加工生产方式,属于应税行为,委托方为纳税人。为平衡与国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税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到境内的,属于应税行为,进口人为纳税人。第二,限于国务院确定的销售环节。 除了本条例规定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
6、的行为主体属于纳税人外,国务院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再另外增加一些环节的行为主体作为纳税人。比如,在实际执行中,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释义(财税2001176 号)和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86 号) ,将“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目下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所以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消费品,并非指本条例的规定的所有的消费品,而仅指国务院在本条例规定消费品
7、范围内确定的消费品,目前包括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制品。(2)消费品范围限制。根据本条规定,并非所有的消费品都属于应税消费品,而是限于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即指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规定的消费品。新修订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消费税的范围主要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和消费政策、产业政策,我国人民的消费水平、消费结构,资源供给和消费需求状况,以及国家财政需要,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确定的,主要是处于限制、调节人们的消费行为。消费税税目税率表采用正面列举的办法共选择 14 大类消费品作为其课税对象。选择的应税消费品分为 5种类型:一是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
8、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等;二是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三是高耗能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四是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资源类消费品,如成品油;五是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化妆品。3消费税纳税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这是界定增值税纳税人的第三个条件。根据本条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可以是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1)国有企业,即全部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法规。 (2)集体企业,即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是公有
9、制的一种形式,适用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规定。 (3)私有企业,即公有制之外的,有私人投资创办的企业法人,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适用合伙企业法 、 个人独资企业法等规定。 (4)股份制企业,即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制的现代公司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或者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主要适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5)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单位中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即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适用三资企业法的规定。
10、外国企业,即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依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 (6)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范。 (7)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范。 (8)国家机关,包括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设立的党政机关。 (9)部队,包括人民解放军及武装警察部队。 (10)其他企业和单位,包括以上十项尚未穷尽的以及
11、随着社会发展新出现的单位形式。 “个人”包括:(1)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从事生产经营的民事主体之一,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以个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属于个人类别,税收法律法规中一般也都是将其列入“个人”纳税人行列,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就直接规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纳税人。 (2)其他个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形式。以及在中国境内有经营行为的外籍个人。同时符合以上三方面条件的主体,就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消费税。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
12、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规定。与原条例相比,本条仅作文字性修改,删去了“税额”的表述。本条规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释义 (一)税目的设置。我国的消费税是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即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目所涵盖的范围。消费税作为具有特殊调节意义的税种要充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消费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因此,税目的设置应当做到尽量简化,征税主旨明确、课税对象清晰,并要兼顾历史
13、习惯。(二)税率的设置。在征税对象既定的情况下,税率所要解决的是征多少税的问题,也是税收基本要素之一,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各税种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经济利益,成为税收调节机制中最敏感的部分,是税法构成要素的核心都分。税率一般可以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等。消费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定额税率,以及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复合计税的办法。为了更加科学规定,此次修订删除了“税额” ,而统一使用“税率”的概念,本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等都作了相应的修改。设计消费税税率主要考虑了以下四方面的因素:一是要引导正确消费方向,遏制过度消费,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
14、杆作用;二是考虑消费者的可支付能力和认可度;三是适当考虑原有的税负水平;四是要具有一定的财政意义。(三)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如下:税 目 税 率一、烟 征收环节1卷烟(1)甲类卷烟:每标准条(200 支)调拨价格在 70 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 70 元)的卷烟56%加0.003 元/支工业(2)乙类卷烟:每标准条(200 支)调拨价格在 70 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36%加0.003 元/支生产商业批发 5% 批发2.雪茄烟 36% 生产3.烟丝 30% 生产二、酒及酒精1白酒 20%加 0.5 元/500 克(或者 500 毫升)2黄酒 240 元/吨(1)甲类啤酒 250
15、元/吨3啤酒(2)乙类啤酒 220 元/吨4其他酒 10%5酒精 5%三、化妆品 30%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五、鞭炮、焰火 15%六、成品油(1)含铅汽油 1.4 元/升1汽油(2)无铅汽油 1.0 元/升2柴油 0.8 元/升3航空煤油 0.8 元/升4石脑油 1.0 元/升5溶剂油 1.0 元/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释义6润滑油 1.0 元/升7燃料油 0.8 元/升七、汽车轮胎 3%八、摩托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 250 毫升(含 250 毫升)以下的 3%2气缸容量在 250 毫升以上的 10%
16、九、小汽车1乘用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 1.0 升(含 1.0 升)以下的 1%(2)气缸容量在 1.0 升以上至 1.5 升(含 1.5 升)的 3%(3)气缸容量在 1.5 升以上至 2.0 升(含 2.0 升)的 5%(4)气缸容量在 2.0 升以上至 2.5 升(含 2.5 升)的 9%(5)气缸容量在 2.5 升以上至 3.0 升(含 3.0 升)的 12%(6)气缸容量在 3.0 升以上至 4.0 升(含 4.0 升)的 25%(7)气缸容量在 4.0 升以上的 40%2中轻型商用客车 5%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十一、高档手表 20%十二、游艇 10%十三、木制一次
17、性筷子 5%十四、实木地板 5%二、新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主要作了以下三方面的调整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充分发挥消费税的宏观调控作用,1994 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的税目、税率及先关政策进行了多次的调整。特别是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 号) ,对原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作了较大的调整。此次消费税条例修订,需要将现行的有效的消费税政策吸收到条例中来,为此,需要对原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进行更新。与以前的消费税相比较,新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调整:(一)
18、调整税目。一是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五个税目。二是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三是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将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作为成品油的五个子目。四是在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目下增列“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首饰”和“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两个子目。五是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六是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二)调整税率。一是按照现行政
19、策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的卷烟、酒及酒精、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汽油、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共七个税目的税率进行调整。二是将 2006 年新增税目的税率充实到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三)删除了征税范围。由于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征收范围一栏中对税目的解释已不适应目前实际需要,考虑到消费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而且行政法规应当具备一定稳定性,因此删除了原消费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的税目注释形式予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释义 三、新修订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的主要内容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国税发1993153 号
20、)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 号)等有关文件,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包括以下内容:(一)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管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卷烟、雪茄烟、烟丝三个子目。l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 万支)销售价格在 780 元(含 780 元)以上的卷烟,税率为 45加 0003 元/支。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 万支)销售价格在 780 元以下的卷烟,税率为 30加 0.0
21、03 元支。2雪茄烟税率为 25,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按内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3烟丝税率为 30,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等。(二)酒及酒精。本税目下设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合并为白酒一个子目,保留黄酒、啤酒、其他
22、酒、酒精,共五个子目。1白酒,税率为 20加 0.5 元/500 克(或者 500 毫升) 。白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以及其他原料的白酒。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 、木薯、马铃薯(土豆) 、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其他原料的白酒包括用甜菜、糠麸、醋糟、糖渣、糖漏水、甜菜渣、粉渣、薯皮等各种下脚料,葡萄、桑葚、橡子仁等各种果实,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以及甘蔗、糖等酿制的白酒。2黄酒,税率为 240 元/吨。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
23、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四类。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 12 度(含 12 度)的土甜酒。3啤酒,税率为 250 元/吨或 220 元/吨。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按照杀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鲜啤酒。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甲类啤酒税率为 250 元/吨,乙类啤酒税率为 220 元/吨。4其他酒,税率为 10。其他酒是指除白酒、黄酒
24、、啤酒以外,酒度在 1 度以上的各种酒。其征收范围包括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等。土甜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通过酒曲发酵) ,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度不超过 12 度的酒。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炮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炮制酒、滋补酒等等。果木酒是指以各种果品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过滤酿制的酒。汽酒是指以果汁、香精、色素、酸料、酒(或酒精)、糖(或糖精)等调配,冲加二氧化碳制成的酒度在 1 度以上的酒。药酒是指按照医药卫生部门的标准,以白酒、黄酒为酒基加入各种药材炮制或配制的酒。5酒精,税率为 5。
25、酒精又名乙醇,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分的原料,经糖化和发酵后,用蒸馏方法生产的酒精度数在 95 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也可以石油列解气中的乙烯为原料,用合成方法制成。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释义(三)化妆品,税率为 30。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所用原料各异,按其类别划分,可分为美容和芳香两类。美容类有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蓝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等;芳香类有香水、香水精等。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香水
26、、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用于人体皮肤起滋润、防护、整洁作用的产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目前尚未细化。(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本税目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分为以下两个子税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税率为 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税率为 10。(五)鞭炮、焰火,税率为 15。鞭炮,又称爆竹,是用多层纸密
27、裹火药,接以药引线,制成的一种爆炸品。焰火,指烟火剂,一般系包扎品,内装药剂,点燃后烟火喷射,呈各种颜色,有的还变幻成各种景象,分平地小焰火和空中大焰火两类。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通常分为 13 类,即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炮竹类、摩擦炮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的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六)成品油。1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石油经脱盐、初馏、催化裂化,调合而得,为无色到淡黄色的液体,易燃易爆,挥发性强。按生产装置可分为直馏汽油、裂化汽油等类,经调合后制成各种用途的汽油。按用途可分为车
28、用汽油、航空汽油、起动汽油和工业汽油(溶剂汽油) 。为保护环境,鼓励使用无铅汽油,规定含铅汽油税率为 0.28 元/升,无铅汽油税率为 O.20 元/升。2柴油,税率为 0.10 元/升。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石油经脱盐、初馏、催化裂化、调合而得,易燃易爆,挥发性低于汽油。柴油按用途分为轻柴油、重柴油、军用柴油和农用柴油。3航空煤油,税率为 O.10 元/升。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中作为能源的石油燃料。航空煤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航空煤油。4石脑油,税率为 0.20 元/升。石脑油又叫轻汽油、化工轻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或二次加工汽
29、油经加氢精制而得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5溶剂油,税率为 0.20 元/升。溶剂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和油漆生产、食用油加工、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的轻质油。溶剂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溶剂油。6润滑油,税率为 0.20 元/升。润滑油是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的征收范围。7燃料油,税率为 0.10 元
30、/升。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燃料油征收范围包括用于电厂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的各类燃料油。(七)汽车轮胎,税率为 3。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轻型乘用汽车轮胎;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轮胎) ;摩托车轮胎;各种挂车用轮胎;工程车轮胎;其他机动车轮胎;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八)摩托车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两轮车、边三轮车和正三轮机动车。两轮车是指装有一只驱动轮与一只从动轮的摩托车,包括普通车、微型车、越野
31、车、普通赛车、微型赛车、越野赛车、特种车边三轮车是指在两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释义 车的一侧装有边车的三轮摩托车,包括普通边三轮车和特种边三轮车(如警车、消防车) 。正三轮车是指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只后轮和固定车厢的三轮摩托车,包括普通正三轮车。 (如客车、货车)和特种三轮车(如容罐车、自卸车、冷藏车) 。本税目按照汽缸容量分为: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 250 毫升(含 250 毫升)以下的,税率为 3;气缸容量在 250 毫升以上的,税率为 10。(九)小汽车。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只或四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本税目包括乘用车和中轻型商
32、用客车两个子目。1乘用车。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含 9 个)座位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属于本子目征收范围。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 810 人;1726 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 1.0 升以下(含 1.0 升)的,税率为 1。(2)气缸容量在 1.0 升以上至 1.5 升(含 15 升)的,税率为 3。(3)气缸容量在 1.5 升以上至 2.O 升(含 2.0 升)的,税率为 5。(4)气缸容量在 2.0 升以上至 2.5 升(含 2.5 升)的,税率为 9。(5)
33、气缸容量在 2.5 升以上至 3.0 升(含 3.0 升)的,税率为 12。(6)气缸容量在 3.0 升以上至 4.0 升(含 4.0 升)的,税率为 25。(7)气缸容量在 4.0 升以上的,税率为 40。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 5。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 10 至 23 座(含 23 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属于本子目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 1.5 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十)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 10。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
34、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高尔夫球是指重量不超过 45.93 克、直径不超过 42.67 毫米的高尔夫球运动比赛、练习用球;高尔夫球杆是指被设计用来打高尔夫球的工具,由杆头、杆身和握把三部分组成;高尔夫球包(袋)是指专用于盛装高尔夫球及球杆的包(袋)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 。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十一)高档手表,税率为 20。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消费税)每只在 l 万元(含 l 万元)以上的各类手表。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十二)游艇,税率为 10。游艇是指长度大于 8 米小于 90 米,船体由
35、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 8 米(含 8 米)小于 90 米(含 90 米) ,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 5%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筷子。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十四)实木地板,税率为 5%实木
36、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四、国务院可以调整本条例规定的税目、税率法律法规一般要求具备稳定性,但经济社会发展一般具有多变性和复杂性,法律法规应随着经济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释义的发展变化而适时作相应调整,但是很多情形下
37、,法律法规无须作全面修改,只需作个别调整,而立法周期相对较长、成本较高,这时候就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授权,授权特定主体可以在不修改法律法规条文本身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对有关内容作出调整,这也是我国立法所普遍采用的一项技术。根据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国家需要采取不同的消费税对策,所以本条就赋予了国务院可以不修改本条例的前提下,对消费税税目、税率作出调整。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兼营不同
38、税率应税消费品时税务处理的规定。本条仅作文字性修改,首次将“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简称为“应税消费品” ,使条例表达更为准确、简练。由于本条例规定实行多档消费税税率,各种不同消费品适用不同的税率,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需要作特殊的税务处理。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实际经济活动中,纳税人往往不是单一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而是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销售多种不同税目、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就爱那个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合予以出售,甚至是混业经营,既生产应税消费品,又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人所生产、委托
39、加工、进口、销售的各种应税消费品,按照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是适用不同税率的。这就存在如何适用税率的问题。本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如果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要求纳税人必须加强经济核算,应当主动建立账簿,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之所以要作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纳税人资料往往比纳税人本身要少,而且纳税人存在兼营行为而不分别核算的,往往出于故意混淆以达到逃税目的。一方面为了减少征收成本,防止国家税款流失,保证财政收入足额上缴国库;另一方面通过给纳税人设置
40、一种义务和经济上的制裁,督促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如果纳税人生产、销售多个应税消费品,但都是适用同一税率的,也就无须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是条例对纳税人作出的一个义务性的规定,如果纳税人违反了该义务,则会承担不利的后果,即纳税人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从高适用税率。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决定对纳税人的应税消费品适用高的税率,而没有帮助纳税人重新分别核算的义务。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额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很难具体区分各自所占的比
41、例,因此也统一从高使用税率。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消费税纳税环节的规定。与原条例相比,本条排除了受托方为个人时,受托方的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此外,在关于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纳税环节的规定上,增加“其”字,使由生产者销售时纳税的规定更加明确、清晰。纳税环节是税法
42、规定的课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它关系到税制结构和整个税收体系的布局、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地区之间税收收入的分配、是否便于纳税人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释义 等问题。纳税环节一般有两种类型:单环节征税和多环节征税。单环节征税是指在课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每经过一道环节就要征一次税,如增值税对每一环节的增值税征税。消费税属于单环节税,一次征收,虽然最终是由消费者负担,但为了便于控制税源,减低征收成本,加强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收缴国库,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大多数确定在生产环节,即生产者销售时、委托加工交货时、进口时。但国务院可以对本条规定的某
43、些应税消费品作出特别的规定,比如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经国务院批准,其纳税环节从生产环节转变为零售环节。本条规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其销售时纳税。这里的销售指生产者以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等为对价,将自己拥有的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转移给购买方的行为,包括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以及在销售之外另支付给购货方或者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商品的流通环节。这里的交换对价不要求完全经济意义上的等价,转让的也是所有权,即完整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权。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是纳税人
44、的纳税环节,而非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纳税义务的起算时间,是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起算时间,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纳税期限的确定等。根据纳税人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
45、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纳税人自用于连续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对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最后形成本行业最终应税消费品时再对最终应税消费品征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视同销售,在其移送使用时纳税,以利于公平税负,防止税款流失。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
46、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本条规定了受托人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代收代缴,是指扣缴义务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应缴纳的税款并向税务机关缴
47、纳的行为。代收代缴的方式是税务机关为了达到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纳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的目的,在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税款特别征收方式。我国其他的税收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征收方式,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等。一般来说,扣缴义务人必须是与纳税人之间有支付和收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才能充当扣缴义务人。之所以设置扣缴义务人,因为实际中委托加工的消费税税源分布较散,而且税务机关很难及时跟踪,纳税人可能也不清楚自己有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与委托人有支付和收入关系的受托人代收代缴消费税,既可以使税款及时收缴,堵
48、塞征管漏洞,降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1994 年 5 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 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释义“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主要考虑到受托方为个人的,其财务制度可能不够健全,不一定了解有关消费税和代收代缴的税收法律法规
49、制度,执行起来成本较大。所以本次修订条例,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的情形中,排除出受托人为个人的情形。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应视同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最后形成本行业最终应税消费品时,还需要对最终应税消费品征税。由于委托加工的消费品在受托方交 货的时候已经代收代缴过消费品,条例规定对受托方代收缴的消费税准予抵扣的方式,来避免重复征税,体现公平税负。如果纳税人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涉及在不同国境之间的物理空间交换,需要经过一个人关手续,由海关对进口全过程进监管,而且在办理人关手续完成后,才标志着进口应税消费品手续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