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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日照.doc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12316156 上传时间:2021-12-1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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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多层住宅遮挡相邻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1与被遮挡住宅的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海港区新区不小于1:1.74,旧城改造不小于 1:1.63;北戴河区新区不小于 1:1.73,旧城改造不小于 1:1.63;山海关区新区不小于 1:1.75,旧城改造不小于 1:1.64;南戴河、黄金海岸度假区不小于 1:1.73。2当多层住宅朝向不是南北向时,其日照间距可按下表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方位 0-30 3060(含) 60折减系数 1.00 0.90 0.953建设基地北侧现有住宅的,新建住宅与现有住宅之间的日照间距按照新区日照间距系数控制。4多层条式住宅长度超过 60 米时,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在原计算

2、系数的基础上增加 0.1;增加长度超过 10 米时,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再增加 0.1。5多层住宅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其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上述规定计算。6新建条式多层住宅之间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 6 米,新建条式多层住宅与现状多层、低层住宅之间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10 米。7低层住宅与其相邻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有关规定控制。二高层住宅遮挡相邻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1.采用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为 816 时。2.住宅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三小时,旧城改造区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

3、一小时的标准(最小入射角15 o) 。3.建设基地北侧现有住宅的,新建高层住宅与现有住宅之间的间距满足大寒日日照三小时标准。4.高层住宅之间及高层住宅与被遮挡的多层、低层住宅之间间距必须满足上述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并通过日照分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5.新建高层住宅在满足日照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与被遮挡相邻住宅之间的间距须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 0.8 倍,且不小于 40 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 0.6 倍,且不小于 30 米。(2)垂直布置时: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 0.6 倍,且不小于 30 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

4、的 0.6 倍,且不小于 30米;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 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6.新建的高层住宅和新建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 13 米,新建的高层住宅与现状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 5 米。三、医院病房、休疗养院和干休所住宿楼、敬老院和老年公寓居住用房以及中小学教室采用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9 至 15 时,日照标准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得小于 2 小时;幼儿园、托儿所不小于 3 小时。并通过日照分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四、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居住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视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均不得小于 18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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