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序号 类别 项目 评价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1基准分(50 分) 50 评价工作启动后,凡纳入本市综合评价体系的检测机构基准分值为 50分。2 年度缴税额 4上一年度缴税额(以税局税单为准)排名前 5名的加 4分,排名 610的加 3分,1120 名的加 2分,2030 的加 1分,第 31名及以下记 0分。3 表彰、奖励 3 省、部级:每一项加 2分;市级:每一项加 1分,总分不超3分,有效期一年4企业业绩 (10分)标准制定、科技成果及管理创新成果、专利成果 3主编国家、行业、地方检测标准,每一项得 2分,参编国家、行业、地方检测标准每一项得 1分
2、(以标准发布署名为准);主持完成检测类科技成果或管理创新成果(以成果登记证书为准),每项得 2分,参加完成检测类科技成果或管理创新成果(以成果登记证书为准),每项得 1分;作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检测类发明专利每项得 2分,作为参加单位,获得检测类发明专利或取得检测类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每项得 1分,总分不超过 3分,有效期一年。5 评分项(100 分)行业管理 (15 分)未按穗建质20121767 号文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 3 发生 1次扣 3分,有效期 2个月6不按规定参加省、市检测协会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的或者验证或比对试验结果离群的2 发生 1次扣 2分,有
3、效期 2个月7 检测机构自身的原因被委托方投拆的并被查实属检测单位责任的; 2 以正式的书面投诉且被查实属检测单位责任为准,发生 1次扣 2分,有效期 2个月,8 检测标准 2 相关检测标准没及时更新的扣 2分,有效期 2个月9 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规定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6 发生 1次扣 6分,有效期 3个月10 视频监控 3未按要求在各类实验室加装摄像头并视频监控试验过程和试验数据,视频文件未按规定保留半年的,发生一次扣 3分,有效期 2个月11 检测机构检测环境条件 3 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扣 3分,有效期 2个月12 检测仪器 3 未按规定对检测仪器进行检定的,每发生一次扣 3分,有效期 2
4、个月13 聘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或无检测上岗证人员主持检测的; 4 每次每人扣 4分,有效期 2个月14试验室管理(30 分)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 4扣分对象为与聘用人员无社保关系的检测机构,每次每人扣4分,有效期 2个月15检测报告编写不规范、同一检测项目检测报告编号不连续、将同一批检测分多次出具检测报告(如同一批次、同一部位的检测结果有意将合格和不合格报告分别出具的)4 发生 1次扣 4分,有效期 2个月,16 未按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公布的联网范围出具检测报告的; 5 发生 1次扣 5分,有效期 2个月17 样品编号、检测报告不按项目进行年
5、度流水编号的; 4 发生 1次扣 4分,有效期 2个月18 检测结果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3 每发生一次扣 3分,有效期 2个月19 力学性能检测项目自动采集系统 4 力学性能检测项目全部接入自动采集系统并记录采集曲线的,加 4分,有一项遗漏则不加分,有效期 2个月20 力学性能检测数据采集 4 检测数据未自动采集的,发生 1次扣 4分,有效期 2个月 21 力学性能检测数据修改 4 检测数据修改的,发生 1次扣 4分,有效期 2个月22 力学性能检测数据上传及时率 3 每月力学性能检测数据上传不及时率高于全市不及时率平均值 10%以上的,扣 3分,有效期 2个月23检测监管 (45 分)检测数据
6、修改率 3 每月检测数据修改率高于全市修改率 10%以上的,扣 3分,有效期 2个月。24 上传检测日志和修改日志 3 未向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检测日志和修改日志的每发生 1次,扣 3分,有效期 2个月 25 监督编号和混凝土生产流水号 3 有监督编号和混凝土生产流水号却未在广州市建筑工程检测监管系统中填写的,每发生一次扣 3分,有效期 2个月 26 静载试验数据采集 4本单位承接的所有基桩静载检测项目实现自动采集、实时传输数据的,加 4分,未实施自动采集和实时传输或缺一个项目以上不得分,有效期 2个月27 二维码识别系统 4已启用二维码识别系统对送检材料进行监控的,加 4分,缺一个检测项目使用用二维码识别系统的得 2分,未启用二维码识别系统或二个检测项目以上未启用二维码识别系统的不得分,有效期 2个月28 现场检测监控 10利用手机 GPS定位、拍照上传、现场视频上传等信息化手段对各检测项目实行现场监控的,每增加一个检测类项目加 2分,最多加 10分,有效期 2个月。附注:1、在扣分有效期内,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评价内容的同一事项不累加重复计分,扣分有效期从最后一次检查扣分时间算起。2、所有扣分项单项所扣分值不计负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