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做好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资格审查工
2、作进行监督。第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人)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类别、建设规模等不相符的资格审查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申请人。第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用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三分之一由招标人推荐,其余人员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人员名录中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资格审查的专家成员。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对评2审结果负责。采用资格后审的,开标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第六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
3、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布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布时间不得少于 5 日。第八条 招标人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停发之日起不少于 5 日。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3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 3 日的,招 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第十条 采用资格 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包括修
4、改 补充文件)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的程序:(一)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二)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三)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四)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有关资格证明文件;(五)招标人组织资格预审评审会,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3(六) 招标人将资格预审结果和有关资料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第十二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合格投标人应当在 9 家以上,其中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推荐 3 家直接参加投标;工程投资额1000 万元以下的,合格投标人应当在 7 家以上,其中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
5、申请人中推荐 2 家直接参加投标。其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的,由招标人从所有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确定。第十三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向合格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 3 家的,应当重新招标。第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在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十五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后
6、重新招标。第十六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资格审查内容,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进行评审。第十七条 资格后审的内容:(一)投标人可在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的门户网站查询且资质满足招标公告要求,具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二)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资格满足工程要求;(三)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在本单位的人员;(四)投标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须通过 IC 卡刷卡;(五)省外建筑企业已办理了进甘备案手续。以上审查资料投标人均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审查内容有一项不合格,资格后审即为不合格。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超出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额外设定资格后审内容,不得以过高要求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应当将资格后审结果和评标结果进行公示。投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也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第二十条 投标申请人在所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投标资格。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