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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日本电产芝浦(浙江)有限公司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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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763-1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本电产芝浦(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郷坪智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左玉国,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鲁楚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可、张建纲。原审被告:邱平阶,系中山市南头镇得富电气商店经营者,经营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日本电产芝浦(浙江)有限公司(下称电产芝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洋公司)及原审被告邱平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

2、0082004.6、ZL20052006.X、ZL20082004.1、ZL20102069.1)管辖权异议四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34-1、135-1、136-1、1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四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邱平阶销售的空调产品里使用的电机是否由电产芝浦公司制造的问题,只有通过实质审查才能认定。确定本四案争议是否由原审法院管辖,只须形式上审查大洋公司的陈述和提交的表面证据是否符合法律有关管辖的规定来确定。大洋公司在诉状中陈述邱平阶销售的空调产品所使用的由电机芝浦公司制造的电机产品侵害其专利权。

3、对此,其提交了在邱平阶经营的中山市南头镇得富电气商店销售空调产品的公证书以及标示有电产芝浦公司名字的空调电机产品图片。可见,表面证据已显示邱平阶是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商,邱平阶经营的电气商店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原审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四案具有管辖权。至于电产芝浦公司称大洋公司未针对邱平阶提出具体诉讼请求致使邱平阶在本四案中不具有被告地位的问题。大洋公司起诉中的第1项诉讼请求即确认邱平阶销售的空调产品侵害其专利权,是其对邱平阶提出的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且明确载明邱平阶是被告人。

4、因此,电产芝浦公司提出的两个管辖权异议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电产芝浦公司对本四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电产芝浦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将本四案移送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由大洋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现有证据不能初步证明邱平阶销售了电产芝浦公司所生产的电机产品,原审裁定依据并不存在的标示有电产芝浦公司名字的空调电机产品图片证据,认定表面证据已显示邱平阶是被控侵

5、权产品的销售商,进而认定原审法院有权管辖,无事实依据,应予撤销。大洋公司起诉电产芝浦公司制造、销售的电机侵犯其专利权,应由电产芝浦公司所在地的相关法院管辖。(二)本案为侵害专利权之诉,而非确认之诉,大洋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方式,请求邱阶平对其侵权行为提出具体诉讼请求,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故销售者所在地法院对本四案无权管辖。(三)因邱阶平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与本四案无任何利害关系,故本四案真正被告仅有电产芝浦公司,根据原审就被告的基本管辖原则,本四案应由电产芝浦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大洋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经查,大洋公司以邱平阶销售,电产芝浦公司制造

6、、销售、许诺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侵犯其合法专利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四案诉讼,其中第1项诉讼请求均为确认邱平阶销售的空调产品侵害其专利权。大洋公司起诉时提交了由广东省中山市菊城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3)粤中菊城第8017号公证书,以证明其在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兴业南路的挂有“TCL电器直营店”招牌的商铺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同时取得盖有“中山市南头镇得富电气商店发票专用章”发票、中山得富制冷工程邱平阶名片各一张,并在现场对商铺周围环境及所购到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拍摄。同时,大洋公司还提交了标示有电产芝浦公司名字的空调电机产品图片。本院认为,本四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大洋公司起诉

7、时提交的证据初步证明广东省中山市是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和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四案拥有管辖权。大洋公司在起诉时向原审法院提供标示有电产芝浦公司名字的产品图片,电产芝浦公司主张该图片不存在不符合事实。而邱平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电产芝浦公司所生产的问题,则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本四案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不作审查。由于

8、大洋公司提供相关初步证据,以邱平阶销售行为构成侵权为由,请求确认其销售的产品侵害其专利权,故大洋公司将邱平阶作为本四案明确被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虽然电产芝浦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四案也享有管辖权,但大洋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选择向对本四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电产芝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电产芝浦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9、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一四年九月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

10、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

11、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 公布的裁判文书 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 提供的信息仅供 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 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 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 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四、未经许 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 书库及其内容的链 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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