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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doc.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12119423 上传时间:2021-09-19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173.6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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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fire safety of construction site(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20-发布 20-实施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局部修订对照表(方框部分为删除内容,下划线部分为增加内容)现行规范条文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1 总 则1 总 则新增条文。1.0.3A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积极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智能化消防设施。2 术 语2 术 语新增条文。2

2、.0.6 永临结合消防设施 combination of permanent and temporary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将具备施工条件的部分永久消防设施提前施工、提前使用,与相匹配的临时消防设施协同工作,以满足在建工程施工现场防火需求的各类消防设施。永临结合消防设施包括永临结合消防给水系统、永临结合消防车道、永临结合疏散通道、永临结合消防应急照明、永临结合应急疏散指示标志、永临结合防烟系统等。新增条文。2.0.7 防火毯 fireproof blanket具有耐高温、阻燃性能,并能起到隔离火源、热源的块条状软性织物。新增条文。2.0.8 接火盆 spark

3、 collection basin根据动火作业的特性采用不燃材料定制,用于接收金属切割、打磨、焊接等作业产生火花、火星、火渣的容器。3 总平面布局3 总平面布局新增条文。3.1.8 现场平面布置图应公示于现场出入口的醒目位置。当现场平面布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换公示的平面布置图。公示的平面布置图应明确标示疏散路径,并应至少标识出下列临时建筑、设施的位置。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3 固定动火作业场。4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给水干管敷设线路、消火栓(箱)、灭火器配置点。5 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救援场地、临时疏散通道、避难层(间)

4、。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临时用房与在建超高层建筑0.000m以上部分的防火间距小于建筑高度1/10时,其屋盖或屋盖上方的防护棚应采用不燃材料等防火措施。3.3.2 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设置

5、环形车道确有困难时,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2 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3 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4 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3.3.2 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时,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超高层建筑的周边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超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分别设置临时消防车道,车道尽端回车场尺寸不宜小于18m18m。 2 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超高层建

6、筑周围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5m。 3 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4 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3.3.4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 2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3 临时救援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3.3.4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施工前投入使用。 2 临

7、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3 临时救援场地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与临时消防车道连通,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5m,且不宜超过10m。4 在建超高层建筑临时消防救援场地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新增条文。3.3.5 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车道宜采用永临结合消防车道。4 建筑防火4 建筑防火新增条文。4.1.4 超高层建筑施工现场防火设计应包含下列内容:1 工程概况及临时防火分区设置。2 工程所用的易燃易爆材料、可燃材料及其用处、数量、使用阶段。3 施工所用的易燃易爆材料、可燃材料及其用处、

8、数量、使用阶段。4 现场动火作业的类别、场所、时段。5 火灾风险辨识与评估。6 预防火灾的方法、措施。7 临时消防设施及永临结合消防设施配备。8 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方法、措施。9 紧急疏散与救援的方法、路径。10 启动应急救援的条件、方法、程序。11 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布置图。4.3.2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2 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5m;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时,其净宽度不宜小于1.0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6m。3 临时疏散通道

9、为坡道,且坡度大于25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4 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确需采用时,应采取可靠固定措施。5 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为临空面时,应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6 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7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8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4.3.2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单、多层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改造工程,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对于高层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改造工程,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2 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5m;利用在建工

10、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时,其净宽度不宜小于1.0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6m。3 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且坡度大于25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4 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确需采用时,应采取可靠固定措施。5 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为临空面时,应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6 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7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醒目的疏散指示标志。8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9 超高层建筑施工期间,应采用永临结合疏散通道。10 装饰装修阶段,各楼层通往临时疏散通道封闭楼梯间、防

11、烟楼梯间、避难走道、无可开启外窗内走道等部位的门洞处应设置临时乙级防火门或防火毯,且临时疏散通道内永久性防烟系统应施工完成并正常使用。11 临时疏散通道应保持通畅,不应被占用,且不应有可燃物。4.3.4 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下列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1 高层建筑。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4.3.4 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下列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1 高层建筑。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3 木结构建筑或含木结构的组合建筑。新增条文。4.3.8 施工现场高空进行焊接、切割等易产生金属火花的施工作业时

12、,下方应设置接火盆,接火盆的尺寸、位置应视现场风力、风向等实际情况实时调整,确保焊接产生的火星、火渣全部落入接火盆内。5 临时消防设施5 临时消防设施5.1.1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5.1.1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等临时消防设施。超高层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防烟系统等临时消防设施。新增条文。5.1.3A 超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应优先采用永临结合消防设施。永临结合消防设施设置前,应依据在建工程有效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文件进行专项设计,并纳入本规程第4.1.4条的

13、第7款。永临结合消防设施专项设计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1 永临结合消防给水系统。2 永临结合疏散通道。3 永临结合应急疏散指示标志。4 永临结合避难层(间)。新增条文。5.1.3B 下列永久消防设施应为永临结合消防设施的组成部分。1 消防水池(箱)、消防水泵房及房内设备、设施,如消火栓泵、消防应急照明等。2 消防给水立管。3 结构施工完成的楼梯间、走道、避难层(间)。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层(间)的防烟系统,如风机房、风机及其配电、风管(道)等。5 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线缆。新增条文。5.1.3C 永临结合消防设施中永久(正式)设施的施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使用的材料、设备

14、、构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3 应有可靠的成品保护措施,不得因提前施工、使用而招致损伤、损害或降低设计要求的功能、性能。否则,应予以修复或更换。新增条文。5.1.7 超高层建筑临时消防设施采用中转水箱及加压水泵的,其控制系统应采用自动或集中控制方式。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的规定。表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火灾延续时间(h)消火栓用水量(L/s)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24m建筑高度50m或30000m3体积50000m31105建筑高度50m或体积5

15、0000m31155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的规定。表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火灾延续时间(h)消火栓用水量(L/s)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24m建筑高度50m或30000m3体积50000m3110550m建筑高度250m或50000m3体积250000m31155建筑高度250m或体积250000m322055.3.15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5.3.15 临

16、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且室内消火栓应不少于两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最不利点;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新增条文。5.3.19 永临结合消火栓给水系统中的永久设施,施工完成并能临时投入使用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在地下室或地面的消防水池、消火栓泵等,应在核心筒水平结构施工至相对标高30.0m前投入使用。否则,应设置临时蓄水池、临时消火栓泵。2 为下一级消防水池(箱)补水的水泵、补水管应在下一级消防水池(箱)结构施工完成后15天内完成安装。新增条文。5.3.20 永临

17、结合消火栓给水系统向永久消火栓给水系统转换时,应以临时防火分区为流水施工段,按计划逐区进行。应先转换一用一备中的一套,待转换后的永久消火栓给水系统满足消防给水要求时,方可进行另一套的转换。完成一个分区的转换后,再进行下一个分区的转换,不应同时进行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区的施工。5.4.1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1 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2 水泵房。3 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4 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5 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5.4.1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消防应急照明: 1 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2 消防水泵房。3 无天然

18、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4 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4A 避难层(间)。 5 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5.4.3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5.4.3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1 建筑高度小于100m不应小于60min。2 建筑高度100250m不应小于90min。3 建筑高度大于250m不应小于180min。新增条文。5.4.4 建筑高度大于100m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高度小于100m可按照建筑面积和地区供电条件确定,建

19、筑面积大于100000m2时,不低于二级负荷,否则可为三级负荷。新增章节5.5 避难层(间)新增条文。5.5.1 装饰装修期间,在建超高层建筑内应设置永临结合避难层(间)。永临结合避难层(间)由在建工程避难层主体结构、围护结构、防烟系统和临时防火门或防火毯、防火窗等组成。永临结合避难层(间)的临时防火门、窗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乙级。新增条文。5.5.2 避难层(间)主体结构完成后,应依据永临结合避难层(间)设置要求,及时插入避难层(间)的围护结构、临时防火门或防火毯、防火窗、消防应急照明等永久或临时工程的施工,使其满足临时避难的需求。永临结合避难层(间)应在装饰装修施工前投入使用。新增条文。5.

20、5.3 避难层(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作业面距永临结合避难层(间)的垂直距离不宜超过50m。2 避难层(间)防烟系统的风机送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新增章节5.6 临时防烟系统新增条文。5.6.1 在建工程用作永临结合消防设施的无可开启外窗的室内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层(间)等设计有永久防烟系统的区域,在其永久性围护结构封闭后,相应的防烟系统应施工完成并能临时投入使用。否则,应设置临时防烟系统。临时防烟系统的机械送风量不应小于永久防烟系统的设计送风量。6 防火管理6 防火管理6.1.3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

21、组织,并应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应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6.1.3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并应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应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应在消防保卫牌上公示,消防保卫牌应符合现行行业建设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59的相关规定。建立以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负责人为队长,总承包单位现场施工员、主要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员、作业班组的班组长为骨干成员的义务消防队,人员不少于6人,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义务消防队成

22、员调离现场时,应及时补入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新增条文。6.1.12 在建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装工程应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或总承包管理范围。6.2.1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6.2.1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图纸会审时,各方责任主体应就可燃、易燃建筑材料的使用提出专项审查意见。6.2.2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

23、;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标志。6.2.2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且应有入库、出库的记录,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标志,有条件的宜设置临时自动灭火装置,通过信息化手段远程监控。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fire safety of const

24、ruction siteGB 50720-202X条文说明1 总 则1.0.3A 新增条文。随着时代发展进步,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和装置越来越成熟,在消防安全领域应用的场景也越来越多,如消防机器人、消防无人机,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倡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装置用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2 术 语2.0.6 新增术语。为节约资源、减少浪费,工程施工过程中能采用永临结合的消防设备设施应尽量采用。永临结合消防设施可分阶段布置,如在主体施工阶段采用永久消防给水立管作为临时消防给水立管、室内楼梯作为临时疏散楼梯;机电装饰阶段可采用永临结合的消防车道、永临结合疏散通道、永临结合应急

25、疏散指示标志、永临结合避难层(间)等。2.0.7 新增术语。用于装饰装修阶段室内疏散通道楼梯间、走道的门洞处,发生火灾时防火毯迅速落下,对正在蔓延的火势形成一种阻挡和分割,起到隔火隔烟作用,为安全疏散创造条件。2.0.8 新增术语。接火盆的形状、容量应根据作业对象的特征进行定制,做到不留空隙、不漏火星。3 总平面布局3.1 一般规定3.1.8新增条文。出入口的醒目位置系指施工人员进场时目光直视即可看到的区域;与消防相关联的设施设备分布点宜用鲜艳醒目的颜色进行标识。发电机房、配电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存放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是施工现场防火的重点;给水及供配电线路

26、和消防车道、临时消防救援场地、消防水源是现场灭火的基本条件;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临时道路、临时消防救援场地、临时疏散通道、避难层(间)是人员安全疏散、避难、救援的基本设施。因此,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应明确与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避难、疏散密切相关的临建设施的具体位置,以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避难疏散的要求。3.2 防火间距3.2.1原3.2.1条修改。本条规定明确了不同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最小防火间距。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采用6m,主要是考虑临时用房层数不高、面积不大,故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的数值。同时,由于可燃材

27、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火灾危险性较高,故提高了要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防止超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火种等高空坠物引起下方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临时办公及生活用房发生火灾,规定临时用房与在建工程地面以上部分的防火间距小于13m时,应对其屋盖或屋盖上方的防护棚采取防火措施。本条所取的防火间距(建筑高度1/10)大于现行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 GB 3608高空坠物半径,考虑了超高层坠物过程中受到风荷载等作用。3.3 消防车道3.3.2原3.3.2条修改。本条依据消防车顺利通行和正常工作的要求而制定。当无法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的时候,应设置回车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28、规范 GB 50016对消防车道作了规定,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考虑到普通消防车转弯半径是9m,登高车的转弯半径是12m,要求临时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在办公、生活区不宜小于9m,生产区不宜小于12m。一般来说,无需登高车通行的临时消防通道转弯半径达到9m即可,设计有登高车通行的临时消防通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参照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 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公消201857号)提出超高层建筑周围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不小于4.5m。3.3.4原3.3.4条修改。本条规定明确了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要求。许多位于

29、城区,特别是城区繁华地段的建设工程,体量大、施工场地十分狭小,尤其是在基础工程、地下工程及建筑裙楼的结构施工阶段,因受场地限制而无法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也难以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基于此类实际情况,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车道或临时消防救援场地最迟应在基础工程、地下结构工程的土方回填完毕后,在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形成。因为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现场存放的可燃建筑材料多、立体交叉作业多、动火作业多,火灾事故主要发生在此阶段,且危害较大。为保证消防救援最大范围地覆盖建筑物,应将消防救援场地布置在建筑长边侧;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大小应满足消防救援车辆支腿及承重要求;为保证救援车辆操作安全,方便救援,救援车辆

30、与建(构)筑物之间应保持合理的距离。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明确临时救援场地的长度、宽度,与外脚手架的净距。3.3.5新增条文。建筑地下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创造条件,提前插入地下工程外墙、顶板的防水、土方回填等工作,提前插入永久消防车道面层以下各构造层的施工,并在永久消防车道稳定层上施作临时面层,同时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临时指示标识等,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大面积施工期间消防车临时通行和消防救援的需求。消防车道的永临结合以减少永久消防道路的施工工作量。4 建筑防火4.1 一般规定4.1.4新增条文。本条内容是针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使得施工现场防火设计方案能够用于具体安排并指导现场施工

31、人员预防火灾、扑灭初始火灾、疏散逃生等活动的技术措施与方法。消防设计的关键在于“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超高层建筑施工现场防火设计应将永临结合消防系统作为重点策划内容。4.3 在建工程防火4.3.2原4.3.2条修改。本条规定是为了满足人员迅速、有序、安全撤离火场及避免疏散过程中发生人员拥挤、踩踏、疏散通道垮塌等次生灾害的要求而制定的。疏散通道应具备与疏散要求相匹配的通行能力、承载能力和耐火性能。疏散通道如搭设在脚手架上,脚手架作为疏散通道的支撑结构,其承载力和耐火性能应满足相关要求。进行脚手架刚度、强度、稳定性验算时,应考虑人员疏散荷载。脚手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疏散通道。本条明确了超高层建筑施

32、工期间应采用永临结合疏散通道,用于永临结合疏散通道的建筑自带的永久楼梯间、走道、水平结构、坡道、车道等应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完维护结构,各楼层与上述楼梯间、走道、内走道之间应设置防火门或防火毯,以阻挡烟气迅速侵入逃生通道,同时应启动送风系统使封闭的疏散楼梯间、走道形成正压以抵御烟气侵入。按照永久设施临时使用的原则,在建工程的楼梯间、走道用作疏散通道且设计有永久性防烟系统的,其防烟系统应施工完成并能正常使用。4.3.4原4.3.4条修改。外脚手架既是在建工程的外防护架,也是施工人员的外操作架。支模架既是混凝土模板的支撑架体,也是施工人员操作平台的支撑架体,为保护施工人员免受火灾伤害,制定本条规定。

33、木结构建筑或含木结构的组合建筑施工现场火灾隐患大,外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4.3.8 新增条文。高空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充足的“接火”措施,减少“火源”下坠与可燃物接触的发生几率。故作出本条规定。5 临时消防设施5.1 一般规定5.1.1 原5.1.1条修改。灭火器、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是施工现场常用且最为有效的临时消防设施,火灾发生时伴生有烟雾或其他有毒气体产生,因此施工现场因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超高层施工期间应结合工程特点设置避难层(间)、防烟系统。5.1.3A新增条文。超高层建筑临时消防设施设备多、分布范围广、垂直线路长、工程量大,为节约资源、降低成本,提倡

34、消防给水系统、疏散通道、避难层(间)、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措施采用永临结合方式。5.1.3B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超高层建筑施工期间永临结合的具体设备设施或系统。5.1.3C新增条文。本条明确了永临结合设备设施质量标准以及设备设施在施工过程中质量受损后的处理。5.1.7新增条文。为了确保超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水压控制,对于超高层建筑而言,由于建筑高度高,对于施工人员和救援人员上至中转水箱操作较为困难,耗费时间较长,采用自动或集中控制方式更为安全、合理。5.3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5.3.9原5.3.9条修改。本条确定了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计取标准。5.3.15原5.3.15条修改。本条注明室内

35、消火栓应不少于两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最不利点要求。5.3.19新增条文。本条款规定了消防水系统设施插入安装的基本要求。1 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力一般可维持30m的水头高度,因此建筑结构施工至地面以上30m前应完成泵送加压给水系统的施工。施工现场达不到本条要求时,应设置临时蓄水池和临时消火栓泵作为临时消防备用设施,消火栓泵的扬程应满足临时消防供水需求。2 下一级消防水池(箱)投入使用的时间点至少在消防水池(箱)所在楼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完成30天以后,此时消防水池(箱)所在楼层以上已经完成多层结构的施工,为保证消防水能顺利抵达作业面,当下一级消防水池(箱)完成后应尽早完成消防水泵、补水水管的安装以便增

36、压设施尽早投入使用。5.3.20新增条文。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有效性。5.4 应急照明5.4.1原5.4.1条修改。新增避难层(间)配备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的场所及消防应急照明设置的基本要求。5.4.3原5.4.3条修改。规范给出对超高层应急照明灯具持续供电时间的要求。根据课题研发相关报告的结论,100250m超高层建筑不低于90min,250m以上超高层建筑180min。5.4.4新增条文。本条规定明确施工用电的消防负荷等级。5.5 避难层(间)5.5.15.5.2 新增条文。结构施工期间因建筑避难层(间)尚未形成,此阶段可燃材料少,即使发生火灾其蔓延的速度和范围均有限,因此该阶段

37、没有强制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结构施工完后,具备形成避难层(间)的应立即施工永久避难层(间),并确保该永久设施在装饰装修期间投入临时使用。永久避难层(间)与疏散走道或楼梯之间用临时防火门或防火毯、窗隔离。为保证临时防火门、窗的耐火时间,应采用乙级或以上级别的防火门、窗。避难层(间)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按永临结合标准设置。5.5.3 新增条文。为保证火灾初期人员安全疏散,永临结合的避难层(间)不宜过大,50m距离亦是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GB 50016 的规定。为保证封闭式避难层(间)内气压大于避难层(间)外,应设置防烟送风系统并保证其送风量。5.6 临时防烟系统5.6.1新增条

38、文。防止火灾烟雾及有害气体进入永临结合消防设施的无可开启外窗的室内疏散楼梯、避难走道、避难层(间)等区域,是保证人民生命或机械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因此当上述设施的围护结构封闭后,防烟系统必须能正常投入使用。设计有永久防烟系统的应首先考虑防烟系统的永临结合使用,设计没有永久防烟系统的应设置临时的防烟系统。无论是永久防烟系统还是临时防烟系统,其送风量必须满足相应标准的要求,具体指标或要求应在施工现场防火设计中明确。6 防火管理6.1 一般规定6.1.3原6.1.3条修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39、是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基础。义务消防组织是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建立的业余性、群众性,以自防、自救为目的的消防组织,其人员应由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组成。 本条明确了施工现场义务消防队的主要组成人员、机构设置、人员数量和义务消防队员的动态调整。义务消防队一般以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负责人为队长,总承包单位现场施工员、主要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员、作业班组的班组长为骨干成员。6.1.12新增条文。明确超高层建筑施工消防安装工程纳入总承包方管理,推动永临结合消防设施应用。6.2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6.2.1原6.2.1条修改。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防腐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要求,既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也是减少施工现场火灾风险的基本条件,图纸会审时应对材料燃烧性能进行审查和评估。本条为强制性条文。6.2.2原6.2.2条修改。控制并减少施工现场可燃材料、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量,规范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管理,是预防火灾发生的主要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场所采用自动灭火装置系统,如自动灭火机器人等,通过电脑端、移动端设备可进行远程视频监控和灭火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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