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大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规范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其他区和县(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管理职责】 大连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市内四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由质
2、量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照此办法,负责所辖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四条 【释义】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市政工程实体质量和市政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市政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单位的市政工程质量行为,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监督。第五条 【责任义务】市政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市政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履行市政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2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的行为。第二章 监督注册第六条【执行
3、标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必须执行市政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七条【规划监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涉及市政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九条【监督申请】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工程项目合同;(四)市政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确定项目负责人的授权
4、书和有关人员的资质证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五)施工组织方案、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六)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它资料。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核发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3第十条 【负责人变更】市政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当告知监督机构,并办理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变更。第十一条【施工许可】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监督内容】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市政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
5、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抽查市政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单位的市政工程质量行为;(三)抽查、抽测涉及市政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四)抽查、抽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合料、砂浆质量;(五)监督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六)组织或者参与市政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统计分析市政工程质量状况并发布市政工程质量报告;(八)依法对违反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十三条【机构职责】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二)制定市政工程
6、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对市政工程实体质量、市政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单位的市政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4(四)监督市政工程竣工验收;(五)编制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四条【监督人员管理】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经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认证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参加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监督计划】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市政工程项目
7、的基本情况;(二)编制依据;(三)监督人员的组成;(四)监督的主要内容、重点部位、监督方式和监督要求;(五)其他应当告知事项。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第十六条【监督措施】 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相关文件或者资料;(二)进入施工现场开展检查;(三)责令整改市政工程质量问题。第十七条【监督方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市政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单位质量行为状况建立市政工程质量信用档5案,可以按照企业信用信息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第四章质量行为监督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抽查包括下列内容:(一)市政
8、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二)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和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情况;(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市政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等重大变更送原审查机构审查的情况;(四)更换项目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情况;(五)整改市政工程质量隐患和问题的落实情况;(六)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市政工程质量保证金缴存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内容。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行为的抽查包括下列内容:(一)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勘察设计人员资格以及勘察、设计合同;(二)签发勘察、设计变更以及技术洽商等情况;(三)参加地基与基
9、础 、主体结构以及重要分部工程、重要部位检查的情况;(四)参加质量验收、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文件确认情况;(五)参加市政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内容。第二十条【施工单位】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抽查包6括下列内容:(一)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的资质和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以及人员配备、履行职责情况;(二)建立、执行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情况;(三)执行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情况;(四)执行市政工程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情况;(五)执行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情况;(六)实施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和有关功能性试验情况;(七)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隐蔽前检查验
10、收情况;(八)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情况;(九)处理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十)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十一)市政工程竣工报告(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内容。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抽查包括下列内容:(一)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理合同和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以及人员配备、履行职责情况;(二)编制、执行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情况;(三)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的情况和日常巡视、平行检测情况;(四)实施见证取样的情况;(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及原材料的抽查送检情况;(六)组织参与单位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和相关隐蔽工程项目质量验收
11、检查以及质量文件的确认情况等;7(七)对质量问题的督促整改和复查情况;(八)监理资料收集整理;(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内容。第二十二条【质量检测(监测)单位】监督机构对质量检测(监测)单位行为的抽查包括下列内容:(1(有关检测人员资格情况、监督的工程是否超越资质检测的情况;(二)计量认证情况;(三)上报不合格检测(监测)信息情况;(四)检测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内容。第五章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第二十三条 【监督内容】市政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地基与基础结构;(二)钢筋等建筑材料;(三)结构混凝土强度;(四)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五)现
12、浇梁、板等结构的几何尺寸;(六)主体结构检测报告;(七)钢结构工程中需要抽测的项目;(八)安装工程中需要抽测的项目;(九)易出现工程质量通病的部位和节点;(十)其他需要抽查、抽测的项目。第二十四条 【隐蔽工程监督】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8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工程和重要分项工程、工序,应当通知监督机构。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验收备案第二十五条 【验收申请】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在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建档案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档案的预验收申请,并办理建设工程档案初检合格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前七个工作日,
13、应当将验收的时间、地点、方案以及验收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监督机构。第二十六条 【验收成员】建设单位验收市政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政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需移交的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接收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参加验收;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第二十七条 【验收监督】竣工验收时,监督机构对以下内容实施监督,并将监督情况记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市政工程是否具备法定的竣工验收条件;(二)竣工验收组织形式、参与验收单位和人员是否符合规定;(三)竣工验收过程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第二十八条 【验收要求】符合下列要求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1(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各项
14、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事项;(2(质量问题已完成整改;(三)施工单位提交经项目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的市政工程竣工报告和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四)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提交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的市政工程质量评估报告;9(五)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经勘察、设计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的质量检查报告;(六)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交纳建设市政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项规定的费用;第二十九条 【意见分歧】验收组成员间对验收内容存在不同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达成一致后,重新组织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第三十条 【验收报告】市政工程竣工验收
15、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出具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三)单位工程质量综合文件;(四)市政工程竣工报告和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五)市政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质量检查报告;(七)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八)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九)验收组人员一致同意通过竣工验收的确认;(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第三十一条 【验收报告】监督机构应当在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三十二条 【质量责
16、任】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10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市政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第三十三条 【其他情形】市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四条 【备案申请】建设单位应当自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市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三十五条 【备案材料】办理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四)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五)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工程项目的结论资料;(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十六条 【竣工备案】监督机构验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备案部门一份,建设单位三份。第三十七条【重新验收】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市政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个工作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其他情形】市政工程项目需要移交相关管理机构管理养护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