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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概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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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制度概论一、名词解释1、司法P2:是指由专门的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法律、 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特别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 (狭义的司法,特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广义的司法,除了法定的司法机关外,其他具有司法功能和权限的机构及其活动也涵盖在司法范畴中,如检察机关的活动及行政裁决、仲裁、调解和公证等) 。2、司法权P4:是一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区别的重要的国家权力,是一种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属权力,具有执行权、裁判权、救济权的特性。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权(狭义)指法院的审批权。在我国,司法权包括审批权和检察权(广义) 。3、司法体制P30:是一个国家有关司法机关的设置、各司法

2、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的体系、制度、形式和活动原则的总称。4、实质正义P34:是追求司法活动结果的正确,包括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的正确。5、程序正义P34:是指为了实现正义和公正必须保证司法活动在形式、手段和方法上以及过程中的公正。6、法律职业P61:指专门从事司法及其他法律活动、具有国家授予的特定专业资格的职业法律工作者。7、一元化模式P65:即各种法律职业尽管存在内部的分工,但相互之间联系比较紧密,并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和途径。8、分业模式P65:各种法律职业从就职开始就有明确分工,各种职 业之间联系较松散,原则上不存在升任或转化的关系。9、司法责任P68:指司法机关、司法辅助机构及司法

3、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 因职务上的行为不当而引起的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10、法律思维P71:即法律家(主要是指实务法律家)在具体的司法 或法律适用活动中依据法律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11、语义解释P72:又称文理解释,是指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的字面含 义的、一种以尊重立法者意志为特征的解释。12、论理解释P72:是指斟酌法律理由,以一定的方法或标准进行推 理论证来确定和阐明法律本义的解释方法。13、法律推理P73: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的法律推理,特指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 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14、实质推理P74: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

4、当作为推理的前提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命题, 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15、(法院的)司法行政权 P100:是指法院对其在司法活动中所涉及 的人事、财政和物质设施等方面的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和处置权。16、法官身份保障制度P116:即通过宪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给予法官特殊的身份保障,法官一经任命便享有应有的待遇、地位和豁免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随意更换、免职、调任和降职。17、法官职务行为的豁免权P118:指法官在依法履行职务期间的职务行为免受法律追诉、可免除法律责任的特权。18、(法官)终身制P125:指规定法官只要在任职期间不遭弹劾,可继续担任

5、法官至退休的制度。19、定期制P126:指对法官的任期予以明文规定,到期之后应履行连任或解任程序的制度。二、简答1、司法的被动性: P8答: 司法被动性既是司法权的本质特征, 又是司法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1、它要求司法机关尊重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权限范围,尊重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权限及其行使范围。 2、司法被动性的原则在司法权的启动上, 应严格遵守 (不告不理) 的原则, 只有在接到起诉人、公诉人等提出的诉讼请求时, 才可能受理案件, 只有在自己的主管和管辖范围内,才能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 3、在诉讼程序中,法院的职权受到当事人权利的制约,必须严格在程序的框架内行使其权力,应是有限度和有节制的

6、。2、司法的中立性:P8答:司法的中立性,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1、司法的中立性,司法机关要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的干预,以及政治、社会舆论和其他非法因素的左右和不当干扰。2 、司法的中立性要求审判机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居中裁判, 在司法活动和过程中, 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以中立性追求司法的公正和平等。3、司法的终局性:P10答:司法的终局性, 1 、指司法(审判)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和决断具有最终的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 2、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 产生既判力。 裁判的既判力不仅对作出判决的法院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并且对其他社会主体和其他司法机关产生一般的拘束力。3、司法

7、裁判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社会的一切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协助司法机关裁判的执行。4、古代社会的司法制度的特点:P15答:任何历史时期的任何国家的司法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但是,世界各国的司法权仍然可以归纳出一些共同的特点: 1、司法权往往与其他权力、特别是行政权浑然一休、共同行使。 2 、存在多元化的司法体制。 3、法律规则与程序均未发展成熟。4、司法活动具有严酷性和非理性的特征。司法中盛行有罪推定、刑讯逼供。5、现代司法体制的特征:P31答:1、现代司法体制建立在现代立宪民主政治体制之上,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 “宪政”是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事实。2、司法体制内部实现以法院为核

8、心的权限与职能的分工。3、法律家的职业化。4、建立司法监督与司法民主的制约机制。6、 司法体制内部实现以法院为核心的权限与职能的分工表现为: P32答:通常表现为( 1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2 )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公诉权和监督权(3)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4)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法律教育、 法律职业管理、 司法官提名任命以及司法机关的财政管理等多方面的司法行政职能。 ( 5)部分司法职能向社会团体和组织扩展,司法机关与民间社会机构之间在纠纷解决方面的合作不断扩大。7、法官独立的具体规定: P33答: ( 1 )司法官不受任何非司法官的干涉而保持独立性; ( 2)法官不受法院内部其他组织或法官的干

9、预, 也不受上级法院的干预而保持独立性; ( 3) 法官不受承审同一案件的审判组织内部其他司法官的干涉而保持独立性。8、为什么要强调程序公正: P34答: ( 1 )程序公正对公共权力的运用具有约束和规范作用; ( 2)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正义,是能够被检验的、可操作的正义。 ( 3 )程序公正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实质正义。 ( 4) 程序公正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 5 )可以防止司法官的任意,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审判过程和结果的可预测性、公正性。9、司法公正的基本标准有哪些: P35答: ( 1)在司法制度方面,强调以司法的公开性、平等性、当事人的参与性、审级之间的制约性等保证司法的公

10、正。 ( 2)在司法官行为方面,要求司法官保证中立、廉洁、独立,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司法权。( 3)在司法程序方面,要求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保证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 4)在司法结果方面,要求认定事实准确,正确适用法律。( 5 ) 现代司法也注意以实体公正对程序公正的一些固有局限性进行衡平和修正。10、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P40答: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主要依据以下基本原则来调节二者的关系:( 1)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依法独章行使职权; ( 2 )法院拥有对纠纷的最终裁判权; ( 3)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4)司法审查制度确立了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权的审查权。11、

11、美国司法体制的特点: P46答: ( 1)存在联邦和各州两套法院系统,二者之间无隶属关系和审级关系, 实行双轨制; ( 2) 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 司法权限大,在通过重大案件参与国家决策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 3) 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一,检察机关的作用在不断加强; ( 4 )法官选任有任命制和公选制等基本方式,法官从律师中产生; ( 5)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向非诉讼程序(ADR分流,司法的社会化趋势明显。12、简述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的具体体现:P53答: ( 1)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体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属于隶属关系, 司法机关向人大负责, 但人大只能要求司法机关对其报告工作,

12、而不应干预和介入个案的审判过程。( 2) 我国尚未实现司法官的的独立。但随着法官素质的提高,独任制法官日益增加,法官独立审判和司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最终应能够实现。 ( 3 ) 由于存在审判委员会等制度并实行行政化管理, 法院内部的独立和法院之间的相互独立尚未完全实现, 但在司法改革中, 已经逐步向 “带权于法官” 的目标进展。13、简述司法民主原则在司法体制中的体现:P54答: ( 1) 在司法组织上, 法院、 检察院院长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官、检察官由人大任免;( 2)司法活动及程序的民主化,主要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结合制度等得以体现; ( 3 )民主监督司法,宪法规

13、定了社会主体享有广泛的监督权。14、简述法律职业的共同特征:P64答: 尽管各国法律职业存在种种差异, 但现代世界各国法律职业仍具有一些共同特征: ( 1)法律职业相对独立,形成了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 ( 2 )法律职业集团内部形成分工与协作的关系; ( 3)法律教育与培训的专业化。15、简述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同模式的特点:P65答: 世界各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模式各不相同, 可以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模式分为 1、一元化的模式,即各种法律职业尽管存在内部的分工, 但相互之间联系比较紧密, 并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和途径, 多数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都属于这一模式, 其法官和检察官通常从资深律师中

14、产生,具有年龄较高、经验丰富、职业评价较高的特点。 2、分业模式,即各种法律职业从就职开始就有明确的分工,各种职业之间联系较松散, 原则上不存在升任或转化的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这种模式。 法官、 检察官和律师分别通过职业选择和特定途径产生,并通过特定途径升任并终身任职。16、简述法律推理的特征:P73答: ( 1 )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 2)法律推理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 ( 3) 法律推理是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的; ( 4) 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P74供正当理由。17、简述司法司法中需要运用实质推理的情况:答: ( 1 )法

15、律规定本身意义模糊不清。( 2)法律对有关问题本身并无明文规定。 ( 3 ) 法律中可能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供法律适用者选择适用的条款。 ( 4)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通常所说的 “合法” 与“合理”之间的矛盾。18、简述在法律适用中,进行实质推理的主要形式: P75答: ( 1 )通过司法机关对法律的精神进行解释; ( 2)由法院作出新的判例,修改或推翻以前的判例,确立新的原则; ( 3)通过衡平法来补充普通法,发展具体规则以填补漏洞; ( 4)根据正义、公平等法律、伦理意识乃至习惯或法理作出判断, 平衡规则之间的冲突, 解决法律规范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 5) 根据国家的政策或法律的

16、一般原则作出决定。19、简述法院先例规则制定权应注意的问题: P101答: 1、规则制定权,是指法院根据国家的授权,可以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即规范性文件的权力。2、法院不是立法机关,本身不具有立法权,因此,只有通过专门的授权,才能拥有这种职权。 3、法院在先例规则制定权应注意的问题有( 1)国家授予规则制定权的法院, 一般仅限于最高法院或某些拥有特殊权力的法院, 下级法院无权制定规则。 ( 2 )法院有权制定的规则,必须严格遵守授权范围的限制。( 3 )法院制定的规则不能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20、简述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意义: P116答:1、通过保证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2、现代

17、司法的基本理念这一是司法独立, 而司法独立的核心就是法官独立。 法官独立首先要求保证法官身份独立,即法官为正常履行审判职能所必备的任职条件。防止法官受到来自其他权力机关、社会和法院内部的不当控制。 3、当法官的身份独立真正确立了, 法官才可以免除后顾之忧, 抵御干扰,从根本上保证司法独立的实现。三、论述1、司法权的性质: P5答: 1、司法权是一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区别的重要的国家权力,是一种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属权力,具有执行权、裁判权、救济权的特性。2 、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司法权有以下性质:( 1)是一种执行权, 它是准确适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不能超越法律;( 2)是一种裁判

18、权,司法活动是司法机关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创造性活动,共目的是依法解决各种纠纷; ( 3)是一种救济权,当权利实现出现障碍时, 能够提供一种权威性的救济机制, 司法救济通常是通过司法程序和司法裁判作出的, 相对于其他形式的救济, 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 4)是一种监督权,在侵权的制度中,每一种权力都对其他权力具有监督和制约的功能, 即具有独立地位的司法权,本身是对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制约和监督。2、司法的特征: P8答: 1、司法是指由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特别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2、司法的特征主要有: ( 1)被动性,他既是司法的本

19、质特征,也是司法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 ( 2)中立性,是司法公正的要求。即要求司法机关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权力机关,以及政治、社会舆论和其他非法因素的左右和不当干扰。 ( 3)合法性和程序性。即司法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和依据。 严格遵守实体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及严格遵守正当程序的规范。 ( 4)专属性,是指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 5 )职业化, 指司法人员的职业化, 即司法权的行使必须由具有司法官资格的专职人员,通过专门的程序进行。 ( 6)终局性与稳定性。指只有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和决断具有最终的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3、论司法在社会正义中的作用: P241、司法即通过法官进行

20、审判而实现正义的活动,正义就是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2、司法历来与正义和公正概念密切相关。实现社会正义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为: ( 1) 司法是实现通过立法确定的社会正义 (分配的正义)的最重要的途径。 ( 2)司法是保证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最重要的保障机制。 ( 3)司法在制度上提供了一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程序,为实现实现社会正义创造了基本的条件。 ( 4 )司法通过个案的裁判保护个人的权利, 釜利益的冲突, 协调社会正义与个体正义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同时可以纠正或弥补立法中的不足、 缺漏和不公正,促进社会正义与法律自身的发展。4、论司法独立: P32答: 现代民主宪政以分权和制衡为基

21、本原理, 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互独立、 相互制约, 司法独立理念和原则是现代司法体制的基础。这一理念表现了以下三个方面: 1、司法权的独立,即司法的外部独立,要求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及其他社会政治权力,不受其操纵、干涉和影响。只有从制度上根本保障审判机关的独立地位,防止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个人任意影响审判权的行使, 保证结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2 、法院的独立。法院内部严格区分司法行政权和审判权, 正确处理上下级法院的关系。 法院内部和上下级法院不应采用行政化的管理,上级法院不应通过各种指令或司法政策、管理手段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 3、裁判者即法官的独立和中立。司法独立是通过

22、法官独立审判实现的, 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 在法院执行其职权时,除受法律和良知的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5、 论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一般遵循的基本原则:P39答: 1、司法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原则上,只有立法机关能够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而司法机关的主要工作方式就是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解释和适用法律。2 、 立法机关产生或撤销司法机关, 任免司法官。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4、立法机关对司法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和控制。5、法院通过违宪审查权对立法权进行监督和制约。6、相互尊重与礼让。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与西方国家不同,司法机关对人大负责,接

23、受人大监督,并通过工作报告、人事任免等制度实行人大对司法机关的较紧密的控制。6、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基本原则: P53答: 司法体制的基本原则即体现在我国的根本准则, 反映了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基本理念, 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普遍指导性。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1、司法主权原则,指司法管辖权,在中国主权范围内,任何人都应接受遵守中国的法律, 一切诉讼案件都应受中国法院管辖。 2、司法统一原则。3、司法独立原则,我国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司法制约原则,即司法机关内部及司法机关与其他部门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 5、司法民主原则。 6、 司法平等原则, 保证公民在

24、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7、实事求是原则, 强调司法活动和审判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8 、司法便民原则。7、论司法责任的特征:P68答:1、司法责任,指司法机关、司法辅助机构及司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 因职务上的行为不当而引起的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2、司法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 )责任具有复合性,就责任性质而言,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纪律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等多种责任形式。 但具体的行为可能只导致其中的一种或几种责任。( 2 )责任主体的特定性。司法责任的主体只限于司法机关、参与司法活动的其他职业机构(如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所等) 。 ( 3

25、)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职务性。司法责任是一种职务责任, 其前提是依照法律或根据委托, 司法机关及司法辅助机构和职业法律家在履行其特写职业义务过程中, 职务行为不当或未履行职务义务的情况。8、论述法官职务行为的豁免权及其界限:P119答: 1、法官职务行为的豁免权指法官在依法履行职务期间的职务行为免受法律追诉、可免除法律责任的特权。具体而言,法官在行使职 权过程中,如果不是因个人主观原因而是因为存在法律漏洞等客观原 因而发生错判等情况,不负法律责任。法官对于其在审判中的言行, 享有不受民事起诉的豁免权。职务行为的豁免权是为了避免对法官职 务行为的不当追究,进一步免除法官的后顾之忧, 确保法官独立行

26、使 审判权。2、法官职务行为的豁免权并非是无限的,在法官行为不端 面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时,法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包括各种犯 罪和违法。由于司法功能的扩大,现代世界对法官的职务行为更加重 视,近年来世界各国关于法官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健全。但是,1985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指出,法官因不 称职或行为不端面时不适于继续任职进,可能通过指控、弹劾程序对 其作出停职或撤职的处理。这就为法官职务行为的豁免权划定了必要 的界限。四、知识点1、司法权(狭义),指法院的审判权。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 察梃(广义)。P42、司法权具有执行权、裁判权和救济权,以及监督权。司法权是一 种

27、救济权,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P63、司法权的启动上,应严格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P84、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产生既判力。 P105、原始社会的纠纷解决往往是依靠共同体的权威,例如,部落的首 领、大家族的家长、旅长及原始宗教的领袖(包括巫师、祭司)等社会力量。在这阶段,国家尚未产生,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和司 法权。同时,被害人通过自己的实力(包括家庭和家庭的力量)进行 报复或恢复权利。即所谓(私力救济)或(自力救济),作为通行的原则和习惯,为社会所普通承认和实行。P146、古代社会的司法制度的特点中有司法中盛行有罪推定、刑讯逼供。中世纪的一些欧洲国家实行法定证据制度。P157、西方现代司法

28、制度产生的背景:统一民族国家的形成;法律家职业集团的成熟;民主制度的建立。 P168、西方国家的法律职业化形成于古罗马时期,但实际成长于中世纪 晚期,12_世纪欧洲罗马法复兴运动促进了近现代法律职业与法学的 诞生。P169、现代司法制度中形成了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成文法典和判例法体系)P1710、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政策以形式合理怀和程序公正为基本价值。司法程序和司法活动不断趋向合理和文明。P1711、1906年清政府开始进行“变法修律”依照西方司法制度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P1812、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诉讼模式。P1913、195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同时

29、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P2014、现代司法的基本功能:纠纷解决;法律适用和规则确认;维护政治秩序和权力的合法性。P2215、现代司法权是以审判为核心。16、传统认为司法机关仅限为审判机关的国家有美国、英国。17、司法独立包括司法权的独立、 法院的独立、裁判者即法官的独立。P3318、司法公正包括实体(或实质)公正与程序公正。P3419、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是现代司法体制的最高价值目标,全部司法活动就是围绕着公正裁判、实现正义而展开的。P3420、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正义,是能够被检验的、可操作的正义。P3521、在司法制度方面,强调以司法的

30、公开性、平等性、当事人的参与性、审级之间的制约性等保证司法的公正。P3522、在司法程序方面,要求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保证当事人的各种程序权利。P3523、法院通过违宪审查权对立法权进行监督和制约。P3924、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原则上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P4025、司法审查制度确立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法规进行司法审查。P4026、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P4127、司法统一原则,具体体现为:司法体制统一;司法权由各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统一行使;法律适用统一。P5328、司法机关内部的相互制约,是指在行使司法职能时,各司法机关之间形成分工负责、互相配

31、合、互相制约的关系。P5429、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模式大致分为一元化的模式和分业模式。P6530、一元化模式,多数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属于这一模式,法官和检察官通常从资深律师中产生。P6531、分业模式,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这种模式,即法、德,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分别通过职业选择和特定途径产生。P6532、法律家的基本素质: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学识。 P6633、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是指对法律职业的道德要求和行业自律规范。P6634、司法责任的特征:责任具有复合性、责任主体的特定性、承担责 任的行为具有职务性。P6935、责任具有复合性,就责任性质而言,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纪律责

32、任)、国家赔偿责任等多种责任形式。P6936、法律解释中的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P7237、系统解释,又称体系解释,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 的联系,以及它所属的法律制度、部门和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便 系统地理解和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确定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和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联系, 保证法律体系内在的统一性, 把握法律 原则的精神所在。P7238、法律推理的方法有两大类,一是形式逻辑方法;另一是辩证逻辑 方法。P7439、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类推方法。 P7440、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P7441、在刑事司法中,由于采用罪刑法定,类推被严格禁止。P7442、日本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P8543、 2001 年 6 月 30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2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这两个决定,首次确立了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P9144、现代法律教育,一般分为法学教育(学历学位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两个部分。 P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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