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司法制度,目录,一、法院组织 (一)联邦法院系统 (二)州法院系统 (三)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二、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 (二)刑事诉讼 (三)陪审制度,法院组织,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在实际中,联邦权力和州权力斗争和妥协的结果,历史地形成了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这两个系统互不隶属,各自独立。,(一)联邦法院系统,1、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审级和最高审判机关,是唯一由宪法规定的联邦法院。1790年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成立,设于首都华盛顿。最初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组成,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
2、人组成,法官均由美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外的一级某一州为当事人的初审案件;对州最高法院判决不服有设计联邦法律问题一级对联邦上诉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对联邦上诉法院或州最高法院判决不服,经特别申请,最高法院法官投票表决获准,以最高法院调卷令的形式移送的案件;除初审案件外,最高法院只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美国联邦法院系统,2、巡回上诉法院,巡回上诉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的第二审法院。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美国13个州分为3个巡回区,各巡回区设一巡回法院,受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上诉法院在案件审理时也只就法律问题
3、进行审查,不对事实部分进行审理。美国现有13个上诉法院,这13个上诉法院中,设在华盛顿的联邦上诉法院只受理与联邦事务有关的上诉案。实际上,他是专门法院的上诉法院。,该法院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提名,总统任命,终身任职,法官人数视工作需要而定。,此外,属于联邦法院系统的还有联邦专门法院,这些法院包括联邦权力申诉法院(又称索赔法院)、联邦关税和专利权上诉法院、联邦税务法院、联邦关税法院等。,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的基层法院和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该院法官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提名,总统任命,终身任职。法院审理实行陪审制。除一般民刑事案件外,还审理涉及美国宪法和法律及联邦政府为当事人一方的案件。美国现有
4、联邦地区法院98个。,3、地区法院,(二)州法院系统,美国州法院的设置,有州法律自行规定,因而各州法院体制名称不尽相同。州法院大致有州基层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三级。有的州只设初审和上诉审两级。除宪法规定的或国会授权规定的联邦法院管辖范围外,大部分民刑案件都由州法院管辖。对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拥有共同管辖权的案件,原告有权决定在联邦法院起诉还是在州法院起诉。州最高法院还对所在州的宪法和法律享有解释权。,美国州法院系统,(三)联邦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司法审查作为一种权力和制度,以资产阶级的分权、制衡和法治原则为基础,在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调整联邦和州的矛盾冲突,调整行政、立法、司法三机关的关
5、系过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联邦最高法院对美国的政治法律和经济生活具有极强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它所享有的司法审查权去实现的。著名的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先例,确立了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案件所确立的原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兵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联邦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某项法律一经宣布违宪,法院便不能在援用之。联邦最高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时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政治问题回避”,司法审查权的行使仅限于司法问题而不涉及政治
6、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问题和政治问题的划分有时是相当微妙的。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权的行使,对美国宪法和法律的发展产生着深刻影响。,诉讼制度,殖民地时期,美国的诉讼制度因袭英国普通法,适用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二院诉讼制度。独立后,美国宪法及修正案和1789年司法条例都对诉讼制度和程序作了原则规定。在19世纪后的法律改革中,各州相继进行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立法,规定本周法院适用的诉讼程序规则,各州法院根据自己的诉讼程序进行工作,但诉讼制度的基本方面与联邦相似。,(一)民事诉讼,美国的民事诉讼是一种对抗性的和公开的诉讼程序。一方提起和进行诉讼,向对方以及非诉讼当事人取得各种信息以证明和支持自己
7、的诉讼请求或答辩理由,并且在审判过程中向法院或陪审团提供证据和理由。法院作为裁判员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议。在陪审团必须参加的审判中,由陪审团成员对民事案件事实争议进行裁决;不要求陪审团参加的民事审判,则由法院对事实和争议进行裁定。根据美国司法原则,法院的审判程序必须向公众公开,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秘密而不适宜公开审理的除外。,美国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包括:起诉、初审、上诉审、发布执行令。民事审判采取辩论制,由权利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并实行“占有优势证据”的证据原则,即要想胜诉,必须提供至少51%以上的有力证据。,(二)刑事诉讼,美国的刑事诉讼也承袭普通法传统。联邦和各州都有自己的刑事诉讼法规,
8、但没有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1945年制定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经过多次修改,是现行有效的刑事诉讼制度。美国刑事诉讼制度包括了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一系列具体原则、制度和程序,而美国刑事诉讼中比较有特色和影响的是它的辩论交易制度和诉讼权利宪法化特点。,辩论交易,辩论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检察官因为掌握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较少,且收集证据比较困难或代价高昂,为避免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或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以作出较轻的指控,许诺代为向法官求情为代价,换取被告人有罪的供述,而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法庭外讨价还价达成妥协的一种制度。辩论交易在美国的刑事司法程序中,为相当重要的一部分
9、,且大部分的案件均选择透过诉辩交易的方式(大约90%),而非选择透过陪审团审判。辩论交易后所达成的协议将为法院所接受,而在每一个州或司法管辖区均有不同的规则来规范。,诉讼权利宪法化,美国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规定了公民的一系列诉讼方面的权利。如果没有合理根据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刑事案件中被告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有要求陪审和公开审判的权利,有和证人对质的权利,有以强制程序取得有利于本人的证据的权利等。任何诉讼除必须遵循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外,还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三)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最古老的司法制度之一,主要有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和大陆法系
10、参审制,它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在美国,陪审是一项宪法性制度,它的意义不仅仅体现在保持审判公正,防止司法专断上,更反映在它的“寓权于民”的政治思想中。美国的陪审制度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制度。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可能被选入陪审团。法官只能帮助陪审团理解法律,无权干涉案件结果。陪审团成员都是随机挑选的,到了法庭还不知道会被选入哪个案例。,美国的陪审团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大陪审团可以在任期内审理若干起案子,小陪审团则是一案一组。大陪审团通常由案件所在地区的23位公民组成,其职责是裁定案件有无立案起诉的必要;小陪审团通
11、常由案件所在地区的12位公民组成,其职责是裁定刑事案件被告是否有罪以及民事案件被告是否侵权。大陪审团是专听刑事案的,所有刑事案件在进入审判之前得先到大陪审团听证。某人被控告涉嫌刑事犯罪,检察官认为可以立案,即收集各种证据。但是,该案件证据是否足够进入审判,此决定必须由大陪审团做出。大陪审团的23人中听证时必须有至少16人在场,听完后必须至少有12人投票通过。如果通过,该人即被正式起诉,但这并不意味着嫌疑人有罪。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则由小陪审团在听完双方律师的辩论后,决定该人被控的罪名是否成立。由此可见,一个刑事犯罪嫌疑人要经过两个陪审团,共35人的听证才能被定罪。而民事案件则不必经过大陪审团这道程序。,陪审团审判是美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权利,陪审制在美国司法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陪审团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既承担着民主政治的功能,也体现了保障公众参与司法、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性选择权、推进完善证据规则等法律制度功能。并且陪审制的良好运用,对律师具有激励作用,对法官具有制约作用,对社会则可起到缓和、抚慰作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