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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210882 上传时间:2018-06-18 格式:DOC 页数:49 大小:1,02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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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5-01-01 发布 2015-01-01 实施BSZN-0492-2015/01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办事指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审批事项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事项代码:0492分项:(1)乙级、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新办(2)乙级、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新办(3)乙级、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新

2、办(4)乙级、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新办(5)乙级、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延续 (6)乙级、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延续 (7)乙级、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延续 (8)乙级、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延续 (9)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丙级升乙级 (10)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丙级升乙级 (1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丙级升乙级 (1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丙级升乙级 (1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变更 (1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补证 (1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注销 三、办理依据1、 地

3、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4 号)2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 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4、。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3、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31 号)第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5、(二)审批内容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三)法律效力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3(四)审批对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应资质的申请人。五、审批条件(一)勘查资质新设1、业务情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新设申请是指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新设许可的申请人,申请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新设许可的事宜。2、准予批准的条件(1)乙级资质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3)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

6、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4)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5)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6)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7)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2)丙级资质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3)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4)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

7、等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6)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43、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各项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二)设计资质新设1、业务情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新设申请是指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新设许可的申请人,申请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新设许可的事宜。2、准予批准的条件(1)乙级资质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3)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 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4)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

8、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5)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6)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7)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2)丙级资质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3)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4)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5)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6) 技术

9、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3、不予批准的条件5不符合上述各项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三)施工资质新设1、业务情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新设申请是指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新设许可的申请人,申请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新设许可的事宜。2、准予批准的条件(1)乙级资质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 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3)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4)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5)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

10、、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6)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7) 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2)丙级资质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2) 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3)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4)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5)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6)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3、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各项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6(四)监理资质

11、新设1、业务情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新设申请是指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新设许可的申请人,申请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新设许可的事宜。2、准予批准的条件(1)乙级资质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 4)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5)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6) 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2)丙级资质1)具

12、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4)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5)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3、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各项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五)勘查资质延续1、业务情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延续申请是指,已获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的单位,当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活动,再次申请办理同一类资质许可的事宜。72、准予批准的条件同勘查资质新设批准条件

13、。3、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勘查资质新设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六)设计资质延续1、业务情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延续申请是指,已获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当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活动,再次申请办理同一类资质许可的事宜。2、准予批准的条件同设计资质新设批准条件。3、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设计资质新设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七)施工资质延续1、业务情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延续申请是指,已获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当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活动,再次申请办理同一类资质许可的事宜。2、准予批准的条件同施工资质新设批准条件。3

14、、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施工资质新设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八)监理资质延续1、业务情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延续申请是指,已获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当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再次申请办理同一类资质许可的事宜。2、准予批准的条件同监理资质新设批准条件。3、不予批准的条件8不符合监理资质新设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九)勘查资质升级1、业务情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升级许可,是指已经取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的单位,在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办理同一类资质丙级升乙级的事宜。 2、准予批准的条件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丙级升乙

15、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3)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4)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5)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6)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7)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8)从业以来未有违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3、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以上各项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十)设计资质升级1、业务情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升级许可,是指已经取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在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办理同一类资质丙级升乙级的事宜。 2、准予批准的条件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丙级升乙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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