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式二十九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首页)争议商标: 类别: 注册号:引证商标: 类别: 注册号: 申请人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含地区号):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同时/曾在哪些类别对相同商标提出评审申请: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 ;否 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填写此申请书(首页)时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并应按照须知要求提供相应文件材料。填 写 须 知1. 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提出的对已注册商标的所有争议裁定申
2、请。2.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的商标争议裁定申请须填写“”栏目。3. 具体评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此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争议裁定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此申请书(首页)及有关材料需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4. 争议或引证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5. 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6. 引证商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或多类别的,应选择其中一个填写,其他引证商标应在
3、所附材料中写明。7. 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与商标争议活动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簿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或被申请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其他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应在具体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8.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代表人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栏目中填写填写相应的内容。9. 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框内划“”。10. 未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不需填写商标代理栏目。11. 收费标准:商标评审费1500元。邮寄办理的请通过银行汇款(不收邮局汇款),并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此申请书后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