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国际货物保险法律制度,导入案例,托运人为瑞士米里米特公司,原告为买方,由“孟特”轮散装印度产片状纯黄豆粕净重11,758.04公吨自印度孟买至中国防城。 原告于12月1日将上述货物向被告投保了一切险。豆粕抵达防城港,次日原告通知被告商检局鉴定发现该批货物有严重残损现象 ,中国船级社调查认为此次货损归因于该轮货舱通风不良及货舱不能保持水密。加上因防城港仓库爆满,附近又无适当粮库,为减少损失,原告将部分豆粕经铁路运至原有业务联系的成都、贵阳等地粮库存放 ,原告因此支出港口装卸包干费225,691.07元,保管费152,742.83元,抢险劳务费8,320元,铁路疏运费764,264.90元
2、。该案如何处理?,思考问题,一切险包括什么内容?保险的险别还有哪几类?保险责任起讫期间?保险的诉讼时效,一切险是指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包括受潮受热)所致之全部或部分损失。本案货损是因该轮货舱通风不良及货舱不能保持水密所致。不通风、不水密,导致船舱货物高温高热,豆粕无法散热和自然蒸发水份而“受潮受热”损坏。该批豆粕货损系属被告承保的一切险责任范围本案豆粕在印度孟买装船前/时经SGS检验,其质量符合销售合同约定,而船到防城港后出现货损,表明其货损是在货物装船后卸货前即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而保单背面条款规定保险责任起讫为“仓至仓”责任, 发生
3、保险事故的时间在保险公司的责任期间,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一、保险与保险法1、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概念:保险是当事人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另一方对因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情所致的损害,负责赔偿的法律关系。,保险的要素:危险要素:无危险即无保险。必须是不确定的(发生与否与危险程度均是不确定的);必须是偶然的;必须是可能的危险;必须是能测定的(否则保险费无从计算);危险的范围必须是约定的,否则保险人的责任没有界限,太大了。,互助要素:保险制度的作用是使集中于少数人的危险由多数人分担其损失,这些投保人是一种互助关系。若一种保险只有一个人投保,就无法互助,无法承保。补偿要素: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在于
4、事故发生其所受的损失能从承包人那里得到财物补偿,因此是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保险法: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西方国家一般将保险法作为商法的一个部门法,如法国商法典第10章是对保险法的规定,德国商法典也对保险有专章规定。美国迄今未制定海上保险法,东欧则把保险规定于民法之中。我国现行保险法是1995年制定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02年做了修订),此外,我国海商法对海上保险也做了规定。,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概念与性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依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交付保险费,另一方对于因遭受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害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协议。特点:有偿性、双务性、要式性。,保
5、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是指经营保险事业的各种组织,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有保险费的请求权,在承保保险事故发生时,依其承保的责任,承担赔偿义务的人。多数国家只准许依法登记的法人组织经营保险业务。2、投保人: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各国法律对投保人的资格未作限制,只要对保险标的具有特别利益,无论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作为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与保险合同有利害关系的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通常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例外:?贸易术语受益人: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约定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即在保险合同上指定受领保险
6、金额的人。通常是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主要区分在于人身保险中。,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世界各国的保险法都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如果无保险利益,或超越可保利益的范围,则他们同保险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该利益在合同订立时一般并不要求必然拥有,但事故发生时则必须存在 。且保险人只赔付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当事人。保险利益随货物风险转移而转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随保险单的背书而转让,且并无须保险人同意。,保险利益的案例,A外贸公
7、司以CIF价(指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向某日本公司B出口一批豆荚,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货物运抵后发现货损,保险公司向A公司赔付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向D航运公司索偿但航运公司认为在CIF条件下,货物越过船舷后该风险便已转移给了收货人B日本公司,保险公司从A公司获得的代位求偿权不成立 你们认为呢?,2、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概念: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履行合同时的保证义务上。 告知义务:关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告知方式,根据各国的保险法及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一般分为“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方式。若违反该义务,合同仍可成
8、立,但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无限告知: 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或同时(思考:订立合同后出现的事实,是否应告知呢?),应将其所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且必须与客观情况相符。目前法国、比利时及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大都采取此种方式。,“任何重要事实或情况”的评判标准:英国海上保险法第18条第2款对“重要事实”的定义为:“凡能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关于确定保险费的事项,或关于决定是否承保的事项,都是重要事实”。而且这个事实是否是重要的,并非从保险人的角度,而应该从被保险人的角度,按照一个“谨慎的保险人(a prudent insurer)”所要求的标准加以评定。,
9、CTI公司是一家经营出租集装箱业务的公司,为了解决该公司与客户经常发生的涉及集装箱损失责任的争执,该公司同意客户在缴纳额外的费用后,由该公司承担本应由客户支付的一定金额的维修费。CTI公司就该笔费用向保险公司投了保。后,保险公司认为CTI公司在投保时未向其告知前几年的索赔与保费数据,也没向其告知其在要求另一家保险公司续保时被拒绝的事实。所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该案的判决结果就是由于CTI公司隐瞒了重要事实,所以败诉。,根据我国海商法及其它国家的规定,重要事实还包括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或推定知道的重要事实。如某船船东的管理部分在办理投保时,收到船长和轮机长提交的报告,反映船舶
10、的主机润滑油泵经常失压,需要经快检修,若在投保时未将该已经知道的事实告知,就违反了保险义务。,告知义务案例,玻利维亚政府在采取反对暴动者的行动时,通过一艘名为“拉搏利亚”号的船舶将给养运送给在亚马逊支流上的玻利维亚政府部队。政府的代理商叫苏阿拉斯公司,该公司的一个雇员与支持暴动者的截击部队有关联。政府通过该代理商公司将在“拉”号船上的给养投保货物运输险及战争险。该给养船因苏公司的雇员将消息透露给截击部队而被截击,给养随之灭失。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认为苏阿拉斯公司在投保时未将有截击部队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因此不予 赔偿。问: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吗?,询问回答告知: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将自己
11、所要了解的事项列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逐项回答。凡是投保单上列出的事项被认为是重要事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需逐项回答,便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询问外的问题,即使具有重要性,会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没有告知义务。,注意:对于告知义务,中国的海商法与保险法的规定不一致。保险法采取询问回答告知方式,而海商法则采取无限告知方式。(海商法中对保险合同的规定属于特别法,针对海上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首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2)保证义务,保证义务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向保险人所做的担保或承诺。如果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违背了其
12、在保险合同中所做的保证,则无论违背的事实是否重要,保险人均可以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除非保险单中另有规定。类别: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以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以“被保险人义务”条款表达的一类保证事项。如为了冬季航行的安全,保证条款中规定:“保证不在北纬60以北航区内航行”。,案例,船东向银行抵押贷款,银行要求船东对船舶进行保险,银行优先受偿。保险人在保船舶战争险时规定了禁航区,如果船舶在这些战争高危险区域航行则保险人依英国海上保险法第33条3款可以免责。然而,船东为了生意起见,经常航行于禁航区,既不通知保险人,也不通知贷款银行。 后该船在禁航区被导弹击中。该案中保
13、险人是否应赔付?,默示保证是指虽未以条款形式列明,但是按照行业或国际惯例、有关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准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作为或不作为的事项。如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要保证开航时船舶的适航性;船舶不得绕航;被保险人应保证本次航行的合法性,如因走私、违禁品、非法品而被扣押、查缉,则受到的损失,不予赔偿。,3、损失补偿原则:指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但是,保险人只赔偿实际损失,因为保险的目的是补偿,而不是通过保险得利。,4、近因原则:保险人对其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要求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的发
14、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失间必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实践中,致损的原因多种多样(是否在承保范围内,是否有免责的情形等),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损失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近因原则。,某轮船装运5万袋稻米从缅甸仰光开到不列颠哥伦比亚。投保人加拿大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担海难及其风险对标的造成的损害。船到达目的港时,发现所有的稻米都发热了。加拿大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加拿大公司认为货损是海难造成的。保险公司认为稻米是其固有的缺陷造成,且大米在开航前就已经受热了。另一方面货损的近因是“间歇和反复的限制通风”造成的。当时由于天气不好,舱口和通风机不得不关闭,使货物得不到通风,造成稻米发热
15、,这是船长的行为,非海难所致,所以保险公司不赔。,该案件经历加拿大的初审、二审,直到上诉到英国的枢密院,最后枢密院组成特别陪审团,在仰光调取大量的人证、物证 ,认定开航时货物状况良好,在航行中遭遇11级风暴,要盖上通风机盖子,否则海水将涌入船舱打湿货物,虽然货损不是海难中海水入侵造成的,但为了防止海水进入造成限制通风而导致稻米发热,法官认为二者的联系太明显了,所以判定海难是导致货损的近因,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与转让,1、合同的订立:被保险人填制投保单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即要约,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承诺),保险合同成立
16、。投保单中应列明货物名称、保险金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及投保险别等事项。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投保单就是合同,2、解除的情形:被保险人违反了告知义务与担保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有权要求解除,但要支付手续费。注意,保险责任开始后是否可以解除,各国的规定不同。我国海商法规定不得解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3、转让:保险单可以背书的方式或其它方式由被保险人转让给保险人。如,在CIF中, 卖方投保取得保险单后,通常会背书转让给买方。,五、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当事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名
17、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保险标的:包括贸易货物与非贸易货物。保险价值: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的实际价值。 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的最高赔偿数额。 当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时,为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为不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为超额保险,是否存在?,5、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对约定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约定的危险事故”就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可以分成保险单上列举的风险和附加条款加保的风险两大类。前者为主要险别承保的风险,后者为附加险别承保的风险。,除外责任就是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一般包括:因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
18、的损失:如包装不当,导致货物散落污损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价格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与费用;其它情况:如保战争险与罢工险时规定的除外责任,案例,中国公司J与加拿大某公司B订立一份买卖中国传统用品的合同,该批货物中有一部分是中国的农副产品。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结果货物中的咸鱼由于咸度不够而发臭。保险公司是否该赔?,中国某公司与欧洲公司以CIF条件订立了由中国出口某种饲料的合同,该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现饲料上有很多飞虫,该批货物已无法使用。收货人认为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对货物照料不周,向承
19、运人索赔,但承运人调查后发现该批货物在装运前就已经有虫卵,并非其照料不周,拒绝赔偿,货主转而向保险人索赔。问:该案中承运人该不该赔?保险该不该赔?收货人应该向谁索赔? 为什么?,中国某公司依CIF条件向美国公司出口花生酥糖1000箱,中国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由于运输货物的货轮航速过慢,且沿途到处揽货,导致延迟了4个月到达。货物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不适宜销售。对此美国收货人要求保险人赔偿。是否该赔?,保险合同的内容(续),保险期间:1)合同约定具体的时间,如01年1月1日到01年7月1日;2)若合同没有约定,则国际上采取“仓至仓原则”。即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到抵达目的地仓库止。3)若全部货物卸离
20、海轮后60天还未到达目的地仓库,则以卸离后60天期满时止。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货物又被转卖的情况下。,保险费与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计算保险费的百分率,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保险费等于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索赔时效:一般为2年,从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六、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与损失,(一)风险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1、海上风险又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
21、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 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1). 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2). 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3). 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4). 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22、5). 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6).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7). 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2外来风险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1).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2).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
23、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二)损失因海上危险所致货主遭受的经济损失可分为货物损失和营救所花的费用。而货物损失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费用也可分为单独费用和施救费用。,(1)全部损失:指保险标的的遭受海损后,已经全部毁坏,失去了原有的用途。包括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实际全损:即保险财产在物质形式或经济价值上已完全灭失的损失。实际全损主要有下列四种情形:(1)保险标的已遭毁灭,如船舶与货物沉入海底无法打捞或货物被大火毁灭;(2)保险标的属性上的毁灭,原有的商业价值
24、已不复存在,如茶叶遭海水浸湿后香味尽失、水泥浸海水后变成块状;(3)被保险人已不能恢复其所丧失的所有权,如船舶与货物被捕获或扣押后释放无期,或已被没收;(4)船舶失踪已达一定时期,如半年仍无音讯,则可视作全损。被保险人如果遭遇实际全损,即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付。保险标的发生实际全损时,被保险人无需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即可向保险人请求按保险金额获得全部赔偿。,推定全损:指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时,视为已经全损。推定全损的特征:(1)推定全损以船舶、货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但实际全损尚未形成为前提。(2)船
25、舶或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前者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客观情况判断,船舶或货物的实际全损必然会发生。后者指船舶、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经采取措施虽可以获救、修复,但因此付出的代价超过保险价值,得不偿失。,委付:发生在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向保险人求偿或按全部损失求偿。当被保险人选择后者时,则由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由保险人赔付全部的保险金额。对于保险人来说,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2、部分损失:主要是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
26、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损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成立条件为:1、航程所遭遇的危险必须是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共同面临的危险,即航程遭遇了共同危险,而且该共同危险是真实存在的紧迫危险,不能是主观臆测的危险
27、。2、共同海损行为是为了解除船舶、货物等的共同危险,有意作出的合理牺牲和支付的额外费用。3、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的,费用是额外支付的,且牺牲和费用均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后果。,案例,糖烟酒公司A向某糖厂购糖,同时租B船进行海运,并投保海上贸易运输保险水渍险。保险合同载明标的为一级白砂糖17000件,计850吨,保险金额365. 5万元。运单上“特约事项栏”未注明托运人同意白砂糖配置甲板上,但B船船东在装船时,将部分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在航行途中,B船遭遇了八级大风巨浪,船身剧烈横摆,配载在甲板上的白砂糖歪至一边。为了使船能保持平衡并继续航行,船东作出决定,将甲板上的白砂糖部分抛至海中,结果到港
28、后,白砂糖只有14040件,同时还有部分白砂糖受潮,包装受损、短量,于是糖烟酒公司A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调查,本案中承运的B船由渔船改装,吨位为910吨,抗风等级为八级,但其初检适航证书已过有效期,在本次航程前未做检查。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两点:一、B船船东将部分白砂糖抛人海中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共同海损?二、被保险人糖烟酒公司A所租B船不具适航性是否意味着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有过失?,从本案案情看,表面上B船及货物正遭到共同危险,B船船东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而采取抛货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是属于共同海损牺牲的,也是属于共同海损的,但实际上B船抛货是由于货物配置不当及船舶不具适航性造成的。在本案中,
29、运单上未注明“同意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说明船方将部分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未经过糖烟酒公司A的允许。而且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显然不是按公认的贸易运送货物方式,因此其抛糖损失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由于B船适航性证明已过有效期,故其在突遇八级大风无把握继续安全航行的情况下,只得将配载在甲板上并歪至一边的白砂糖部分抛入海中,因此应由船方承担赔偿糖烟酒公司A经济损失的责任。本案中,B船的适航性证明已过有效时限,在开始此次航程前也未作船况检查,属于承运人责任。而糖烟酒公司A作为托运人对B船的适航性能无核查权利,也无核查义务。无义务就承运人情况告之保险人。故不能以B船不具适航性得出糖烟酒公司A未履行如实告知
30、义务的结论。,某货轮在航行途中因设备故障起火,该船的第四舱内发生火灾,经灌水灭火后统计损失,被火烧毁货物价值5000美元,因灌水救火被水浸坏货物损失6000美元,船方宣布上述损失为共同海损,试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该轮船长宣布上述损失均为共同海损是否合理? 2、被火烧毁的货物损失5000美元船方是否应负责赔偿,理由是什么? 3、被水浸的货物损失6000美元属什么性质的损失?应由谁负责?,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与共同海损相比较
31、,单独海损的特点是: ( 1 ) 它不是人为有意造成的部分损失。 ( 2 ) 它是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损失 ( 3 ) 单独海损由收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其可根据损失情况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3、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案例讨论,一批已投保
32、的货物,受载该批货物的海轮在航程中发生火灾,经船长下令施救后,火灾被扑灭,事后检查,该批货物损失情况如下:(1)500箱受严重水渍损失,无其它损失;(2)200箱着火但被扑灭,有严重水渍损失;(3)300箱已烧毁。如何区分损失的类别?,保险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的要件,(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
33、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委付的区别,1、代位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而委付所要转让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及其他依附于所有权上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具有物权的特点。 2、代位权既适用于全损,也适用于部分损失,而委付权仅适用于推定全损。 3、保险
34、人要取得代位权,必须以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为前提,而委付则不以支付赔款为前提。 4、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不超过赔偿被保险人的数额,而在委付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获得大于其赔偿金额的数额。 5、代位求偿是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权利时,无须承担其它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不仅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且还承担该标的物产生的其它义务。,代位求偿权的案例,中国某公司与西班牙公司签订了进口3600箱发酵粉的合同,由信诺公司承保,由于海轮遇到风浪沉没,货物全损。后西班牙公司向信诺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确认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授权保险公司向相关责任人索赔。调查中发现:货物全损的原因在于海轮在开航前和开
35、航时不适航。保险公司状告海运公司要求赔偿,理由是代位求偿权。你们认为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么?理由呢?,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险别,一、基本险(一)平安险:保险人只对于因海损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负责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责任最小的一种险别,其保险费率也最低,一般适用低值、粗糙、无包装的大宗货物,如木材、矿砂、废钢材等的海上运输。,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
36、、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性、分摊和救助费用。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费用。,(二)水渍险。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
37、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一般适用于不易损坏或不因生锈而影响使用的货物,如五金材料,旧的汽车、机械、机床、散装金属原料等。,(三)一切险:承保上述平安险和水演险的各项损失和费用。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一切险实际上是平安险、水渍险和普通附加险的合并。,二、附加险,(一)一般附加:1 、偷窃提货不着险( 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简称 t.p.n.d. ):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2 、淡水雨淋险( fresh water rain damage, 简称
38、f.w.r.d. ):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雨水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3 、短量险( risk of shortage ):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则以装船重量和卸船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计算短量的依据。4 、混杂、沾险( risk of intermixture &contamination ):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坏。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影响。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
39、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经济损失。5 、渗漏险( risk of leakage )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同和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坏。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6 、碰损、破碎险( risk of clash & breakage ):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7 、串味险( risk of odour )
40、: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革、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8 、受热、受潮险( 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 sweating ):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9 、钩损险( hook damage ):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10 、包装破裂险( loss for damage by breakage of packing ):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
41、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11 、锈损险( risk sofrust ):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上述 11 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投保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后,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二)特别附加险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与因政治、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连。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
42、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战争险和罢工险等。,中国甲公司与挪威乙公司订立了出口饲料的合同,由香港丙公司承运,并签发了清洁提单,甲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在运输途中由于舱盖未盖好,货物被雨淋受损。关于此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因为水渍险不包括雨淋造成的损失 B依海牙规则,甲公司应向香港丙公司提出索赔 C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是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损 D丙公司没有责任赔偿甲公司,因为丙公司依海牙规则可以免责,第三节保险的除外责任、时效等规定,AB一、保险责任的期限:仓至仓的责任期间( 1 )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
43、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止。( 2 )如果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 60 天为止。( 3 )如果在上述 60 天内货物被转运至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的地点,则保险责任从货物开始转运时中止。以上三个哪个先满足就以哪个为准。,二、除外责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
44、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三、索赔时效索赔时效为2年,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下列哪一损失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的责任范围?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B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C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D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单独海损,导入案例,1、是否属于承保范围?2、是否在承保责任期限内?3、是否在时效内提出?4、有否免责事项?,是否属于承保范围?一切险是指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
45、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包括受潮受热)所致之全部或部分损失。本案货损是因该轮货舱通风不良及货舱不能保持水密所致。不通风、不水密,导致船舱货物高温高热,豆粕无法散热和自然蒸发水份而“受潮受热”损坏。该批豆粕货损系属被告承保的一切险责任范围,是否在承保期限内?本案豆粕在印度孟买装船前/时经SGS检验,其质量符合销售合同约定,而船到防城港后出现货损,表明其货损是在货物装船后卸货前即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而保单背面条款规定保险责任起讫为“仓至仓”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在保险公司的责任期间,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何为保险事故发生?本案被告辩称,保险事故发生应是1997年12月18日“孟特”轮抵达防城港之日。诚然,“孟特”轮抵港后卸货开始时,原告就发现了货物有严重残损现象,并即通知了被告。但此时尚不能称做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因之,卸货开始之日原告发现货损仅仅是指货物的局部,而非该整批货物;港口卸货是一个连续过程,在这一连续过程中,原告不间断地发现了货损,直至豆粕卸毕,此时方能称之保险事故发生。,思考题,一、名词解释代位求偿权委付推定全损共同海损,二、问答:1、海上保险的三大原则的具体内容2、委付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3、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4、水渍险、一切险、平安险的具体范围5、保险的责任期间、免责及时效的有关规定,本文观看结束!,谢 谢欣 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