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 根据国务院 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 适用于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材料采购、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 (包括代建等建设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信用管理。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是指江苏省水利厅 (以下简称省水利厅) 对参加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从业
2、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动态考核记录, 建立信用档案,评定信用等级以及其他信用方面的管理。第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 设区市(以下简称市)水利(务)局协助省水利厅开展信用管理,参与有关信用评定工作。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第五条 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从业单位基本情况;1 / 11(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三)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记录;(四)从业单位、 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五)从业单位、 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以及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不良记录。第六条 信用档案中的从业单位、 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由
3、从业单位在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 系统)中自主填报。从业单位对所填报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第七条省水利厅在从业单位填报或者更新基本情况时,可要求从业单位提交所填报内容的主要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校验。从业单位在系统中录入的信息存在虚假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依据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水规号)进行认定和处理。第八条从业单位应当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建立信用档案。采用直接发包的项目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建立信用档案。第九条参加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 应当在建立信用档案后通过江苏水利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
4、台中交易平台进行投标报名。第十条招标人在开标前应当向从业单位所在地检察机关(从业单位注册地为本省的, 可向本省任一检察机关) 查询其有无行贿、 受贿行为记录, 并将查询结果及时报省水利基本建设行2 / 11业管理机构审核后记入信用档案。第十一条各市水利 (务)局应当将从业单位参与本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的奖励、处罚等信息, 或从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奖励、处罚等信息及时报省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并记入信用档案。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每季度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将考核结果和从业单位符合本细则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报省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审核后记入信用档案。第三章履约考核程序和要
5、求第十三条履约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以项目的中标合同为考核单元, 分值为分。 由项目法人评分和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评分组成,分值分别为分、分。其中:省、市两级监管的项目,由省、市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分别评分,各分。省直管项目由省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评分,计分。第十四条市、县组建的项目法人应当在每季度开始后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履约考核评分工作,并将评分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市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在个工作日内考评后汇总上报省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将评分结果直接报送省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逾期未报的不列入考核。第
6、十五条省、市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对项目法人报送的评分结果应结合该季度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等情3 / 11况进行初审,初审发现项目法人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应当要求项目法人重新组织考核。第十六条 履约考核分为 “优 ”、 “良 ”、 “中 ”、 “差 ”四个考核等次,省水利厅根据项目法人和省、 市水利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机构考核评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并在江苏水利网上公布,考核等次依据如下标准确定:(一)评分在分及以上的,一般评为“优 ”等次;(二)评分在分的,一般评为“良 ”等次;(三)评分在分的,一般评为“中 ”等次;(四)评分在分以下的,一般评为“差”等次。第四章信用等级划分
7、和评审第十七条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级、级、级、级、级、级、级等七个等级。信用等级评审工作每年初开展。第十八条 省水利厅设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等级评审组,成员由厅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核定工作主要分信用档案资料整理、 评审组查阅评审、 评审结果网上公示三个步骤。 信用等级在从业单位的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第二十条信用等级评定依据:(一)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结果;(二)国家和省、 市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稽察、监察、审计等情况;4 / 11(三)经调查核实的社会舆论和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四)省水利厅公示的奖惩情况, 市政府及以上有关部门涉水事务奖
8、惩情况;(五)其他情况。第二十一条从业单位承担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一年以上履约经历,在全部履约合同中, 无失信行为记录, 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定评定:(一)四个季度履约考核为 “优 ”等次的不少于六个, 且占全部履约考核等次及以上, 没有 “中”及以下等次的, 信用等级评为级;出现一个 “中 ”的,信用等级为级; 出现一个 “差”的,评为级。(二)四个季度履约考核为 “优 ”等次的不少于四个, 且占全部履约考核等次及以上, 没有 “中”及以下等次的, 信用等级评为级;出现一个 “中”的,信用等级为级。(三)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为 “良”及以上的占全部履约考核等次及以上,没有 “差”等次的,
9、信用等级评为级。(四)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为 “良”及以上的占全部履约考核等次以上,没有 “差 ”等次的,信用等级为级。(五)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为 “良”及以上的占全部履约考核等次以上,出现一个 “差 ”等次的; 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均为“中”的,信用等级为级。(六)两个项目合同中各出现一次履约考核等次为 “差 ”的,信用等级评为级。第二十二条从业单位在履约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差,并有下5 / 11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级:(一)在三个不同项目合同均出现一次考核等次为“差 ”的;(二)在一个项目合同出现两次考核等次为“差”的;(三)根据江苏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实施细则
10、(苏水计号)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四)在外省或者外行业被公示或者记录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或者存在其它被查处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五)存在其它情形的。第二十三条 从业单位无失信行为记录, 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个数不足四个的按以下规定评定:(一)考核等次达到三个“优”的,信用等级为级;(二)考核等次达到两个 “优”,没有 “中 ”及以下等次的,信用等级为级;出现一个 “中 ”的,信用等级为级;(三)考核等次均为“良 ”及以上的,信用等级为级;(四)考核等次均为“中 ”及以上的,信用等级为级;(五)考核等次有一个“差 ”的,信用等级为级;(六)考核等次有两个及以上 “差 ”的,信用等级为级。第二十四条
11、首次进入本省水利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没有获得水利部 (或水利工程协会) 评定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以下简称部等级)的,信用等级为级。获得部等级的,依照如下标准定级(仅一次性应用于一个标的):(一)获得部等级级的,定为级;(二)获得部等级级的,定为级;6 / 11(三)获得部等级级的,定为级;(四)获得部等级级的,定为级;(五)获得部等级级的,定为级。第二次及以后参与本省水利市场招标投标活动时, 已经有省水利厅评定的信用等级(以下简称省等级)的,按省等级定级;若无省等级则按级定级; 部等级低于及等于级的, 根据上述(四)(五)项定级。第二十五条 从业单位在履约考核期内, 具备下
12、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可上调一级 (若同一工程或同一单位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荣誉的等级上调,不重复上调) 。(一)获得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 )奖的;(二)获得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水利类别)的;(三)获得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优质工程的;(四)获得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五)获得市政府及以上等级水利工程建设(含防汛抢险)表彰的。以上各奖项可根据评选周期确定信用等级上调年限, 累计最多不超过年应用期。第二十六条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省水利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定期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进行抽查复验,经查验实际履约情况与履约考核等次或者信用等级不符的, 省水利厅依据本细则的规定调整其履约考
13、核等次或者信用等级。第二十七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由省水利厅在江苏水利7 / 11网上公布。从业单位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省水利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省水利厅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信用等级的决定,并通知从业单位。第五章信用等级的应用和管理第二十八条 省水利厅将把信用等级作为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对水利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的重要作用。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等级的应用期为每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 至次年信用等级
14、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第三十条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等级作为对从业单位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评判依据之一。 项目法人应当将信用等级作为资格审查、 评标阶段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等级分值, 在资格审查、评标阶段信用等级分的权重不得少于。(一)信用等级为级的,信用等级分为;(二)信用等级为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三)信用等级为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四)信用等级为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五)信用等级为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8 / 11(六)信用等级为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七)信用等级评为级的从业单位,省水利厅依法暂停其半年或者一
15、年参与江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第三十一条在施工招投标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评标阶段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值,分值权重应控制在。(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得分占分值权重的;(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得分占分值权重的;(三)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得分占分值权重的。具体执行时间由省水利厅另行发文公布。第三十二条信用等级应用期间内,发现从业单位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据本细则将其信用等级降为级。第三十三条信用等级应用期间内,从业单位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
16、戒办法(试行) (苏水规号)规定进行失信行为处罚的,对于一般失信行为,信用等级降一级,直至级;对于较重失信行为原信用等级高于级的降为级, 原信用等级为级的降为级; 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信用等级一律降为级。 信用修复按照 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 (苏信用办号)和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苏水规号)执行。9 / 11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的要求, 承担省重点水利工程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必须在级及以上。第三十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第三
17、十六条企业资质按照以下规定管理:(一)企业资质申报、动态核查和专项检查中, 发现或者有实名举报并经调查核实,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在申报资质不予通过或者取消已批准资质的同时, 将其信用等级降为级,情节严重的降至级,且年内不得申请各类资质。(二)企业在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评定中信用等级为以下的或近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中有一个以上 “差 ”等次的, 不得申请晋升资质。(三)对于拒不配合资质动态核查或专项检查的从业单位,将其信用等级降一级,情节严重的降至级。(四)信用等级为级以下的从业单位为资质动态核查的重点检查单位。 信用等级评定为级及以下等级的从业单位, 应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18、内将企业资质所有材料报送省水利厅复核,复核结论为资质不合格的企业, 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仍不合格的,省水利厅将建议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资质。第三十七条在省水利厅建立信用档案且信用等级在级以上,信用等级应用期内履约考核无“差 ”等次的从业单位,省水利10 / 11厅可以为其办理出省备案手续。第三十八条 申报评优评奖的项目建设全过程履约考核等次均在 “良 ”及以上的,方可进行评优评奖。第六章评审纪律第三十九条信用等级评审过程中,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从事违纪违规活动的,一经查实,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内, 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信用等级降级处理和失信行为公示。第四十条 信用等级评审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参加评审的资格。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11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