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贵州省建设厅文 号:黔建施通(2007 ) 549号发布日期:2007-12-18执行日期:2008-2-1各市(州、地)建设局、房管局,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省属及中央在黔建筑施工企业:为加强我省建筑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二。
2、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贵州省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筑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集体的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拆除有关活动,实施建筑拆除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建筑拆除,是指房屋建筑(含附属设施,下同)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构筑物的拆除活动。第四条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二章监督管
3、理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受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受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机构,下同)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建筑拆除工程规章制度;(二)加强对施工单位拆除工程从业人员,以及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指导下级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拆
4、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四)开展建筑拆除工程专项整治活动,及时督促排除安全事故隐患;(五)定期开展建筑拆除工程巡查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履行安全职责;(六)依法审查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含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人员资格情况),受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手续;(七)加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检查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八)严肃查处建筑拆除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 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拆迁许可证所载的有关内容在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15
5、 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应依法到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手续。第八条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办理完备案手续之日起15 日内, 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同级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手续而进行拆除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筑拆除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 对未履行告知义务和其他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 督促其履行职责。第三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将建筑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6、、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严禁建设单位组织个人或无相应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实施拆除活动。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拆除工程施工15 日前, 将下列资料报送拆除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手续后, 需变更施工单位或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自完善有关手续之日起5 日内到原备案单位重新
7、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才能施工。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筑拆除工程概算时, 应当确定建筑拆除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建筑拆除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 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施工合同、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十六条提倡建筑拆除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拆除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建筑拆除分包工程的承包人。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潜在承包人或承包人以低于成本
8、的价格竞标或者承包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建设工期。第十九条严禁建设单位以任何方式强令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冒险违章实施拆除活动。第二十条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一)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和使用状况;(二)拆除工程涉及区域内的地上、地下设施的分布情况;(三)毗邻建筑及周围环境的说明材料(含安全注意事项);(四)产权单位同意拆除电线、煤气、上下水、供热等管线的书面材料和已切断管线的证明材料;(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至少派一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做好现场协调工作。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
9、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作用。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三条从事建筑拆除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并在本单位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接拆除工程任务。未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不得从事建筑拆除活动。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和名义承揽工程。
10、禁止从事建筑拆除活动的施工单位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除活动。第二十四条从事建筑拆除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参加建筑拆除工程的投标,不得从事建筑拆除活动。第二十五条入黔从事建筑拆除活动的省外施工单位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质核验和备案手续。第二十六条禁止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拆除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负责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建筑拆除工程操作规程,
11、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包的建筑拆除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二十九条从事建筑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建筑拆除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拆除工程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并配备常驻施工现场的专职安全员、施工员、技术员等管理人员。对拆除第三十一条建筑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拆除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第三十
12、二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拆除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全面细致掌握拆除工程的图纸、资料以及周围环境情况,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并在拆除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拆除过程中需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应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第三十五条城市建筑爆破拆除工程,施工
13、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 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第三十六条建筑拆除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及工程特点,以及施工方法;企业安全管理体系, 包括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及职责分工, 以及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三)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计划及落实方案;(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六)防坍塌措施;(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八)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及安全措施;(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规程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拆除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并
14、对作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预案演练。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落实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加强施工现场日常安全巡视和检查工作, 督促施工人员遵章守纪,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及时制止或纠正。拆除工程每天动工前,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检查施工现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并组织整改、 复查, 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动工, 并做好检查、 整改和复查记录。拆除工程每天完工前,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组织检查建筑物、构筑物未拆完部分,对可能发生倾覆或坍塌的危险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对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隐患, 应及时排除, 重大安全事故
15、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对新进场或换岗的工人, 必须进行公司、 项目、 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施工单位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新材料时, 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落实班前安全教育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每天动工前, 现场技术人员或班组长必须对上班工人进
16、行有针对性的班前安全教育, 并由受教育的工人签字。拆除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应对各工种的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和执行建筑拆除工程防火制度。 对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或储藏和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和落实拆除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和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建施通( 2007 ) 278 号)。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 贵州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要求,制定文明施工措施,做到文明施工。
17、第五章安全技术管理第四十四条实施建筑拆除作业应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第四十五条建筑拆除工程提倡采用机械拆除方法。因客观条件限制只能采取人工拆除或爆破拆除方法的,应制定详细、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达到安全要求经县级以上建筑拆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第四十六条人工拆除作业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技术规定:(一)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可靠的地方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二)人工拆除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和垂直交叉作业;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有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坍塌的可靠措施;作业面的孔
18、洞应封闭。(三)人工拆除房屋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四)拆除房屋建筑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适应,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的承重柱、梁,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五)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在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六)拆除空心板或预应力空心板,应整体拆抬,禁止在板上凿槽、打洞;(七)在高处进行拆除时,要设置溜槽,把拆除的散碎废料顺槽溜下。拆下较大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起重机械及时吊下, 严禁向下抛掷。拆除下来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位置并及时运走。第四十七条机械拆除作业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技术规
19、定:(一)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将保留部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2) 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 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 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3) 进行高处拆除作业时,对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须采用起重机械及时吊下。(四)拆除工程所用起重机械应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四十八条爆破拆除作业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技术规定:(一)爆破拆除工程
20、应根据周围环境作业条件、拆除对象、建筑类别、爆破规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将工程分为 A、 B、 C 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4) 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 , 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 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5) 用控制爆破拆除建筑物、 构筑物时,必须严格经过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爆破公司设计,对起爆点、引爆物、用药量和爆破程序进行严格计算,以确保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人员的安全,并有防尘、防污染控制措施;(四)采用爆破拆除建筑物、
21、构筑物,应确保临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爆破振动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 的有关规定。建筑基础爆破时,应限制一次同时使用的药量。第四十九条进行建筑基础或者局部块体拆除时,宜采用静力破碎的方法。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剂破碎作业时, 灌浆人员必须佩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等防护设施。孔内注入破碎剂后,在相邻的两孔之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第五十条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个人不得将未拆除完的建筑物、 构筑物等作为临时办公、住宿或仓库使用;第五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醒目的标牌,包括:拆除工程概况牌、安全纪律牌、 安全生产责任牌、安全警示牌、
22、安全技术措施牌、防火责任牌、文明施工措施牌。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拆除施工时应当划定危险区域, 做好警戒和警示标志, 夜间红灯示警, 在周围设置围栏, 并有专人看护。 在居民稠密区及交通道路旁实施拆除施工时, 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 米的遮挡围栏, 并有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保证居民和过往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第五十三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 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第五十四条施工机械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 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检查合格后方能进场和使用。使用期间,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措施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 都要齐全有效, 并建立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第五十五条遇有雨、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拆除施工。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五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2003 年 5 月 26 日省建设厅印发的贵州省建筑拆除工程管理暂行规定(黔建质通( 2003 ) 176 号)同时废止。贵州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