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0日11:11承德市住建局 来源: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进一 步增强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市 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商品房预 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购买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 房,买卖双方应通过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管理平台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适用本
2、办 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售合 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购房人购买正在建设中、已经取得 预售许可但尚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的商品房所签订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是指购房人购买已竣工验 收合格、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并完成房屋初始登记的商品房所 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 签约、备案的管理工作。属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负责本辖 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应在预售商品 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现售商品房完成房屋 初始登记手续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0日内,
3、商品房销售前,到属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承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网上签约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用户认证手续。第五条 开发企业办理网签系统入网认证的同时,在网签系统一次性公示以下项目信息: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或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开发企业法人基本情况、资质情况;3、项目核准证号、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及土地取得方式、经济适用房物价批准文号;4、项目楼盘坐落、商品房每单元(套)面积及设计用途、商品房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总栋数、各幢详细信息、预售总套数、可售总套数、开竣工日期;5、资金监管银行、资金监管银行账号、商品房拟销售价格;6、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7、商品
4、房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实行实名制。购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 身份证明,开发企业应查验并如实记载购房人身份相关信 息。第七条 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 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经双方确认后,由开发企业 通过网签系统提交属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合同提交后网 签系统即时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开发企业通过网 签系统进行联机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应当场在书 面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网上合同模板为一份合同对应一个单元标的物,对于同一人 (单位)购买多套住宅、车位及其它标的物的情况,可签订一份整体合同,也可按照标的物逐份签订合同第八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
5、联机打印后,在网签系统和对外信 息发布平台的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签约、备案。凡在对外信息发布平台上显示为“可售”的房源, 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开发企业不得拒售。第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房屋交付使用前,合同双 方经协商一致,对合同中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的,合同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属地房地产交易 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或备案注销手续。经办理备案注销后,所退商品房房源应当公开销售。第十条 为规范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工作, 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可关闭 该项目网签系统。1、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内容与网签系统和对外信
6、息发布平台 上内容不一致,开发企业不按期整改的;2、不按照审查通过的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情况严重的;3、恶意签约或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行为扰乱商品房市场 交易秩序的;4、捂盘惜售,拒不整改的;5、未按网上公布的时间、地点进行商品房预售,抢注预售 房源,欺骗消费者的;6、对同一套房屋多次签约或多套房屋累计签约失效率明显 偏高的;7、对同一套或多套房屋买卖合同多次变更、解除导致累计 换手率明显偏高的;8、其它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情形。第十一条买卖双方签约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导致签约合同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合同双方自行承 担有关法律、经济责任。第十二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