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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197789 上传时间:2018-06-17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3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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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 全 生 产 隐 患 排 查 及 整 改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建 立 我 项 目 部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理 长 效 机 制 ,强 化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加 强 事 故 隐 患 监 督管 理 ,有 效 预 防 和 减 少 事 故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所 称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以 下 简 称 事故 隐 患 )是 指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规章 、标 准 、规 程 和 安 全 生 产

2、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或 者 因 其 他因 素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存 在 可 能 导 致 事 故 发 生 的 物 的 危险 状 态 、人 的 不 安 全 行 为 和 管 理 上 的 缺 陷 。事 故 隐 患 分 为 一 般 事 故 隐 患 和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一 般 事故 隐 患 ,是 指 危 害 和 整 改 难 度 较 小 ,发 现 后 能 够 立 即 整 改排 除 的 隐 患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是 指 危 害 和 整 改 难 度 较 大 ,应 当 全 部 或 者 局 部 停 产 停 业 ,并 经 过 一 定 时 间 整 改 治 理 方能 排 除 的

3、 隐 患 ,或 者 因 外 部 因 素 影 响 致 使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自身 难 以 排 除 的 隐 患 。第 三 条 项 目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理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第 四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均 有 权 向 安全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各 级 部 门 接 到 事 故 隐 患 报 告 后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立即 组 织 核 实 并 予 以 查 处 ;发 现 所 报 告 事 故 隐 患 应 当 由 其 他有 关 部 门 处 理 的 ,应 当 立 即 移 送 有

4、关 部 门 并 记 录 备 查 。第 五 条 项 目 部 和 各 施 工 队 应 当 建 立 事 故 隐 患 报 告 和举 报 奖 励 制 度 ,鼓 励 、发 动 职 工 发 现 和 排 除 事 故 隐 患 ,鼓励 社 会 公 众 举 报 。对 发 现 、排 除 和 举 报 事 故 隐 患 的 有 功 人员 ,应 当 给 予 物 质 奖 励 和 表 彰 。第 八 条 项 目 部 和 施 工 队 是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和 防控 的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和 建 档 监 控等 制 度 ,逐 级 建 立 并 落 实 从

5、主 要 负 责 人 到 每 个 从 业 人 员 的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和 监 控 责 任 制 。第 九 条 项 目 部 应 当 保 证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所 需 的 资金 ,建 立 资 金 使 用 专 项 制 度 。第 十 条 项 目 部 应 当 定 期 组 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工程 技 术 人 员 和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排 查 本 单 位 的 事 故 隐 患 。对 排查 出 的 事 故 隐 患 ,应 当 按 照 事 故 隐 患 的 等 级 进 行 登 记 ,建立 事 故 隐 患 信 息 档 案 ,并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实 施 监 控 治 理 。

6、第 十 一 条 项 目 部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将 部 分 工 程 或 劳 务 分包 的 ,应 当 与 分 包 单 位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并 在 协 议中 明 确 各 方 对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和 防 控 的 管 理 职 责 。项目 部 对 分 包 单 位 的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负 有 统 一 协 调 和 监督 管 理 的 职 责 。第 十 二 条 安 全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依 法履 行 事 故 隐 患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 ,施 工 队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不得 拒 绝 和 阻 挠 。

7、第 十 三 条 项 目 部 应 当 每 季 、每 年 对 本 单 位 事 故 隐 患排 查 治 理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并 分 别 于 下 一 季 度 15 日 前和 下 一 年 1 月 31 日 前 向 有 关 部 门 报 送 书 面 统 计 分 析 表 ,统 计 分 析 表 应 当 由 项 目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对 于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项 目 部 除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报 送 外 ,应 当 及 时 向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重 大 事 故隐 患 报 告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一 )隐 患 的 现 状

8、 及 其 产 生 原 因 ;(二 )隐 患 的 危 害 程 度 和 整 改 难 易 程 度 分 析 ;(三 )隐 患 的 治 理 方 案 。第 十 四 条 对 于 一 般 事 故 隐 患 ,由 项 目 部 负 责 人 或 者有 关 人 员 立 即 组 织 整 改 。对 于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由 项 目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组 织 制 定 并实 施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方 案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方 案 应 当 包 括以 下 内 容 :(一 )治 理 的 目 标 和 任 务 ;(二 )采 取 的 方 法 和 措 施 ;(三 )经 费 和 物 资 的 落 实 ;(四

9、)负 责 治 理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五 )治 理 的 时 限 和 要 求 ;(六 )安 全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第 十 五 条 项 目 部 在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过 程 中 ,应 当 采 取相 应 的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防 止 事 故 发 生 。事 故 隐 患 排 除 前 或者 排 除 过 程 中 无 法 保 证 安 全 的 ,应 当 从 危 险 区 域 内 撤 出 作业 人 员 ,并 疏 散 可 能 危 及 的 其 他 人 员 ,设 置 警 戒 标 志 ,暂时 停 产 停 业 或 者 停 止 使 用 ;对 暂 时 难 以 停 产 或 者 停 止 使 用的 相

10、 关 生 产 储 存 装 置 、设 施 、设 备 ,应 当 加 强 维 护 和 保 养 ,防 止 事 故 发 生 。第 十 六 条 项 目 部 应 当 加 强 对 自 然 灾 害 的 预 防 。对 于因 自 然 灾 害 可 能 导 致 事 故 灾 难 的 隐 患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和 本 规 定 的 要 求 排 查 治 理 ,采 取 可 靠 的 预 防 措施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在 接 到 有 关 自 然 灾 害 预 报 时 ,应 当 及时 向 下 属 单 位 发 出 预 警 通 知 ;发 生 自 然 灾 害 可 能 危 及 单 位和 人 员 安 全

11、 的 情 况 时 ,应 当 采 取 撤 离 人 员 、停 止 作 业 、加强 监 测 等 安 全 措 施 ,并 及 时 向 建 管 处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及 其有 关 部 门 报 告 。第 三 章 监 督 检 查 及 整 改 要 求第 十 七 条 项 目 部 应 当 定 期 对 施 工 队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及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 十 八 条 监 督 检 查 分 为 重 点 时 期 督 查 、日 常 检 查 、专 项 督 查 三 种 方 式 。(一 ) 重 点 时 期 督 查 检 查 。元 旦 、春 节 、五 一 、国 庆 、安 全

12、 生 产 月 、法 定 节 假 日 及 重 大 活 动 期 间 ,各 施 工 队 要 根据 公 路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需 要 和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的 要 求 ,认真 组 织 开 展 综 合 性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督 查 ,并 将 检 查 及 整 改情 况 上 报 ;(二 )日 常 检 查 。必 须 结 合 项 目 的 建 设 特 点 ,开 展 经 常性 日 常 隐 患 排 查 ,确 保 公 程 建 设 的 安 全 生 产 。日 常 检 查 分为 综 合 性 、经 常 性 、季 节 性 和 专 业 性 检 查 ;(三 )专 项 督 查 。针 对 项 目 工 程 安

13、全 生 产 的 工 作 重 点 和突 出 问 题 以 及 上 级 的 统 一 部 署 开 展 专 项 安 全 生 产 督 促 检查 工 作 。第 十 九 条 根 据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进 展 或 上 级 的 有 关 要 求 ,项 目 部 组 成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治 理 督 查 组 不 定 期 对 所 辖 建 设项 目 进 行 全 面 督 查 。 第 二 十 条 项 目 部 要 建 立 重 大 隐 患 登 记 制 度 ,对 事 故隐 患 的 具 体 情 况 ,可 能 造 成 的 后 果 、整 改 措 施 要 详 细 登 记 ,严 格 落 实 责 任 制 ,做 到 “谁 检 查 ,谁

14、 签 字 ,谁 负 责 ”。第 二 十 一 条 一 般 事 故 隐 患 由 项 目 部 监 督 及 时 整 改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要 按 规 定 逐 级 上 报 ,项 目 部 实 施 动 态 监 控 ,督 促 项 目 部 整 改 。第 二 十 二 条 受 检 单 位 (或 相 关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整 改 要求 及 时 整 改 。对 一 时 不 能 整 改 严 重 威 胁 施 工 、从 业 人 员 安全 的 隐 患 ,必 须 停 工 整 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上 报 整 改 情 况 。第 二 十 三 条 整 改 完 毕 后 要 报 项 目 部 组 织 验 收 。有 关部

15、 门 要 在 整 改 期 满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复 查 验 收 。第 二 十 四 条 事 故 隐 患 整 改 责 任 单 位 ,整 改 督 办 单 位要 分 别 建 立 隐 患 整 改 档 案 ,记 录 整 改 情 况 。安 全 事 故 隐 患整 改 档 案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一 ) 隐 患 整 改 方 案 及 相 关 部 门 的 审 批 意 见 ;(二 ) 隐 患 整 改 过 程 的 工 作 记 录 ;(三 ) 整 改 责 任 单 位 申 请 验 收 报 告 及 整 改 完 成 相 关 材料 ;(四 ) 有 关 部 门 检 查 验 收 的 结 论 报 告

16、。第 四 章 罚 则第 二 十 五 条 项 目 部 及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事 故 隐 患排 查 治 理 职 责 ,对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不 认 真 、报 告 不 及 时 、整改 不 到 位 导 致 安 全 事 故 的 ,按 严 重 违 约 处 理 相 关 责 任 人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存 在 事 故 隐 患 隐 瞒 不 报 、不 如 实 报 告 、不 按 规 定 时 间 报 告 、不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或 对查 出 的 事 故 隐 患 未 采 取 有 效 防 范 和 整 改 措 施 的 单 位 和 个人 ,由 项 目 部 依 法

17、给 予 行 政 处 罚 ,造 成 严 重 责 任 事 故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接 到 停 产 停 业 整 改 指 令 书 而 未 立 即停 产 停 业 进 行 整 改 的 施 工 队 和 个 人 ,由 项 目 部 依 法 从 严 从重 处 理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项 目 部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报 告 与 调 查 处 理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项 目 部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生 产 安全 事 故 的 报 告 和 调

18、查 处 理 ,落 实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制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生 产 安 全 事 故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和 有 关 法 规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所 有 参 与 我 项 目 部 施 工 的 施 工队 。第 三 条 本 制 度 所 称 事 故 ,系 指 在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过 程中 由 于 责 任 过 失 造 成 工 程 倒 塌 或 报 废 、机 械 设 备 毁 坏 和 安全 设 施 失 当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或 者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 第 四 条

19、 事 故 等 级 分 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第 493 号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分 为 特 别重 大 事 故 、重 大 事 故 、较 大 事 故 和 较 大 事 故 四 个 等 级 。第 二 章 事 故 报 告第 五 条 事 故 发 生 后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必 须 按 规 定 时 限和 程 序 逐 级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上 报 事 故 情 况 ,必 要 时 ,可 以 越 级上 报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20、 瞒 报 、虚 报 或 迟 报 事 故 ,违 反者 将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处 理 。第 六 条 项 目 部 发 生 事 故 后 ,应 当 按 照 本 单 位 的 应 急救 援 预 案 启 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组 织 施 救 ,控制 事 态 发 展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保 护 好 事 故 现 场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造 成 人 员 伤 害 需 要 抢 救 治 疗 的 ,项 目 部应 当 及 时 组 织 抢 救 治 疗 并 支 付 医 疗 救 治 费 。第 七 条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21、发 生 后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应 当妥 善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及 相 关 证 据 。因 抢 救 伤 员 、防 止 事 态 扩大 及 疏 通 交 通 确 需 移 动 事 故 现 场 物 件 的 ,应 当 采 取 设 置 标志 、绘 制 简 图 、摄 像 或 者 照 相 等 措 施 ,保 存 现 场 重 要 痕 迹 、物 证 。第 八 条 项 目 部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迅 速 组 织 救 助 ,有 关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服 从 指 挥 、调 度 ,配 合 救 助 ,将 事 故 损 失降 到 最 低 限 度 。第 九 条 事 故 报 告 后 出 现 新 情 况 的

22、,应 当 及 时 补 报 ,相 关 单 位 要 认 真 做 好 事 故 的 跟 踪 调 度 工 作 ,及 时 续 报 事 故抢 救 进 展 和 人 员 伤 亡 的 变 化 情 况 。第 十 条 事 故 报 告 内 容 应 包 括 :(一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概 况 ;(二 )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 、地 点 以 及 事 故 现 场 情 况 ;(三 )事 故 的 简 要 经 过 ;(四 )事 故 已 经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的 伤 亡 人 数 (包 括 下落 不 明 的 人 数 )和 初 步 估 计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五 )已 经 采 取 的 措 施 ;(六 )其 他 应 当 报 告 的 情 况 。第 十 一 条 项 目 部 要 建 立 事 故 统 计 报 告 制 度 ,定 期 分 析伤 亡 事 故 发 生 的 情 况 ,并 制 定 出 有 针 对 性 的 防 范 措 施 。第 三 章 事 故 调 查 及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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