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_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本规定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三、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财税 201
2、5 90 号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化肥自2015 年 9 月 1 日起失效。)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六、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含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农-可编辑修改 -_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 (含本数 )以下的贷款。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3、,对金融机构(含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 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七、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 )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八、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
4、于农业税 (包括农业特产税 )、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规定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九、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一、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可编辑修改 -_十二、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十三、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十四、自 20
5、04 年 10 月 1 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农用三轮车 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 7.4kw ,载重量不大于 500kg ,最高车速不大于 40km/h 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十五、纳税人承受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 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十六、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
6、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十七、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十八、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 2007 54号 ),对其涉农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5%;-可编辑修改 -_(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涉农贷款,是指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 2007 54 号)统计的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金融企业发
7、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逾期1 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 (含
8、1000 万元 )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 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十九、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编辑修改 -_-可编辑修改 -_Welcome ToDownload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编辑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