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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税收优惠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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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第一、 农产品加工流通一、 货物与劳务税(一)自产农产品。1、相关政策规定及解读: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

2、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本通知从 1995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

3、范围为:(一)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

4、、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园

5、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

6、、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原木。是指将砍伐倒

7、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

8、、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

9、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

10、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四)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摘自财税字199552 号文手工编织的竹芒藤柳坯具,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3摘自国税函200556 号文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

12、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 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摘自财税200881 号文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 ”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 ”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13、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本公告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8 号文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 ”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显示详细内容现就制种企业销售

14、种子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本公告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7 号文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 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

15、组织 ”,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摘自国税函201097 号文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 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 )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 17%税率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

16、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 号)同时废止。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8 号文2、实务操作及解读:2.1、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问答精选1、农业生产者外购树苗用于销售是否应缴纳增值税?答: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 52 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

17、值税。而树苗就属于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所列植物类中的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 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并没有区分自产与外购。因此,仍应遵循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产树苗销售可以免征增值税,而外购树苗中属于种苗的免征增值税,不属于种苗的应该缴纳增值税。2、经营花卉如何纳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规

18、定,花卉作为植物的一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4如果花卉是从其他花卉批发商处购进的,其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如果是从花农那里直接购进的,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买价乘以 13%。当月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数。3、制种企业销售种子是否免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7 号)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制

19、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本公告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4、销售用砍伐的野生红柳枝做成的烤肉扦子,开发票是否免缴增值税?答: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 号)规定,用砍伐的野生红柳枝做成的烤肉扦子不属于农产品,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应按规定缴纳税款。5、农民个人手工编制竹器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 号)规定,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

20、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品,农民销售个人手工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二)有机肥产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 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04-29字体: 【大】 【中】 【小】 注释:条款失效,本通知第三条失效。参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机肥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纳

21、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一)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三)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 13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

22、字1993第 38 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四、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

23、证明原件。(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请遵照执行。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三)农资产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

24、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3 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1-07-20字体: 【大】 【中】 【小】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 3 项失效,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 号。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 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

25、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4.批发

26、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二、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 2001、2002 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2001 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 年退还 50%,自 2003 年起停止退还政策。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 55 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三、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

27、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自 2001 年8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 号)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四)蔬菜流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2-31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

28、,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类别 主要品种 别名6萝卜 葖、芦菔、莱菔胡萝卜 红萝卜、黄萝卜、丁香萝卜、药性萝

29、卜、番萝卜、芜菁 蔓菁、圆根、盘菜芜菁甘蓝 洋蔓菁、洋疙瘩、洋大头菜根菾菜 红菜头、紫菜头美洲防风 欧防风芹菜萝卜、蒲芹萝卜牛蒡 东洋萝卜、蝙蝠刺、大力子根芹菜 根洋芹菜、球根塘蒿婆罗门参 西洋牛蒡、蒜叶婆罗门参山葵 根菜类黑婆罗门参 菊牛蒡、鸦葱马铃薯 土豆、山药蛋、洋芋、地蛋、荷兰薯、爪哇薯姜 生姜、黄姜芋 芋头、芋艿、毛芋魔芋 磨芋、蒟蒻山药 薯蓣、白苕、脚板苕、山薯、大薯、佛掌薯甘薯 红薯、白薯、地瓜、番薯、红薯豆薯 地瓜、凉薯、沙葛、新罗葛葛 菊芋 洋姜、鬼子姜菜用土圞儿 香芋、美洲土圞儿蕉芋 蕉藕、姜芋、食用美人蕉、食用莲蕉薯芋类草石蚕 螺丝菜、宝塔菜、甘露儿、地蚕韭 草钟乳、起阳

30、草、懒人菜、韭黄大葱 木葱、汉葱洋葱 葱头、圆葱大蒜 胡蒜、蒜蒜薹 蒜苔蒜苗 蒜黄、青蒜分葱 四季葱、菜葱、冬葱胡葱 蒜头葱、瓣子葱、火葱、肉葱细香葱 四季葱、香葱、蝦夷葱韭葱 扁葱、扁叶葱、洋蒜苗楼葱 龙爪葱、龙角葱葱蒜类蕹 藠头、藠子、莱芝大白菜 结球白菜、黄芽菜、包心白菜普通白菜 白菜、小白菜、青菜、油菜乌塌菜 榻菜、塌棵菜、榻地菘、黑菜菜薹 菜心、绿菜薹、菜尖薹菜 白菜类紫菜薹 红菜薹茎瘤芥、青菜头、菜头、包包菜、羊角菜、菱角菜抱子芥、儿菜、娃娃菜茎芥笋子芥、棒菜叶芥 青菜、苦菜、春菜、辣菜、雪里蕻根芥 辣疙瘩、冲菜、芥头、大头菜、疙瘩菜芥菜类薹芥 结球甘蓝 洋白菜、卷心菜、包心菜、椰

31、菜、莲花白、包包白、圆白菜、茴子白球茎甘蓝 苤蓝、菘、玉蔓菁、芥蓝头、擘蓝花椰菜 花菜、菜花甘蓝类青花菜 木立花椰菜、意大利花椰菜、嫩茎花椰菜、绿菜花、西兰花7芥蓝 白花芥蓝抱子甘蓝 芽甘蓝、子持甘蓝羽衣甘蓝 绿叶甘蓝、菜用羽衣甘蓝、叶牡丹、花包菜菠菜 菠稜菜、赤根菜、角菜、波斯草莴苣 千金菜、莴笋、生菜、青笋、莴苣笋、莴菜、油麦菜、莜麦菜芹菜 芹、药芹、苦堇、堇葵、堇菜、旱芹蕹菜 空心菜、竹叶菜、通菜、藤菜、蓊菜苋菜 米苋、赤苋、刺苋、青香苋、苋叶菾菜 莙荙菜、牛皮菜、厚皮菜、光菜、叶甜菜菊苣 欧洲菊苣、苞菜、吉康菜、法国莒荬菜冬寒菜 冬苋菜、冬葵、葵菜、滑肠菜落葵 木耳菜、软浆叶、软姜子、

32、染浆叶、胭脂豆、豆腐菜、藤菜、紫果菜茼蒿 蒿子秆、大叶茼蒿、蓬蒿、春菊芫荽 香菜、胡荽、香荽茴香 小茴香、香丝菜、结球茴香、鲜茎茴香、甜茴香菊花脑 菊花叶、黄菊籽、路边黄、黄菊仔荠菜 护生草、菱角菜、地米草、扇子草菜苜蓿 草头、金花菜、黄花苜蓿、刺苜蓿、南苜蓿、黄花草子番杏 新西兰菠菜、洋菠菜、夏菠菜、白番苋、海滨莴苣、宾菜、蔓菜苦苣 花叶生菜、花苣紫背天葵 血皮菜、紫背菜、红凤菜、观音苋、双色三七草罗勒 毛罗勒、九层塔、零陵香、兰香草、光明子、省头草马齿苋 马齿菜、长命菜、五行草、瓜子菜、马蛇子菜紫苏 荏、赤苏、白苏、香苏、苏叶、桂荏、回回苏榆钱菠菜 食用滨藜、洋菠菜、山菠菜、山菠薐草薄荷

33、山野薄荷、蕃荷菜莳萝 土茴香、草茴香、小茴香鸭儿芹 鸭脚板、三叶芹、山芹菜、野蜀葵、三蜀葵、水芹菜蕺菜 鱼腥草、蕺儿根、侧耳根、狗帖耳、鱼鳞草、菹菜蒲公英 黄花苗、黄花地丁、婆婆丁、蒲公草马兰 马兰头、红梗菜、紫菊、田边菊、马兰菊、鸡儿肠、竹节草香芹菜 荷兰芹、洋芫荽、欧芹、法国香菜、旱芹菜叶菜类珍珠菜 角菜、白苞蒿、山芹菜、珍珠花菜、甜菜子、鸭脚艾、乳白艾黄瓜 王瓜、胡瓜冬瓜 东瓜节瓜 毛瓜南瓜 中国南瓜、倭瓜、番瓜、饭瓜笋瓜 印度南瓜、玉瓜、北瓜西葫芦 美洲南瓜、蔓瓜、白瓜、香瓜越瓜 白瓜、脆瓜、酥瓜、梢瓜菜瓜 蛇甜瓜、老羊瓜、酱瓜丝瓜 圆筒丝瓜、蛮瓜、水瓜、棱角丝瓜、胜瓜苦瓜 凉瓜瓠瓜

34、扁蒲、葫芦、蒲瓜、夜开花、瓠子佛手瓜 洋丝瓜、合掌瓜、菜肴梨、瓦瓜、万年瓜、拳头瓜瓜类蛇瓜 蛇豆、蛇丝瓜、长豆角番茄 西红柿、番柿、柿子、洋柿子茄子 落苏辣椒 海椒、辣子、辣角、番椒青椒 大椒、灯笼椒、柿子椒、彩色甜椒、甜椒茄果类酸浆 红姑娘、洋姑娘、灯笼草、洛神珠菜豆 四季豆、芸豆、芸扁豆、豆角、刀豆、敏豆、玉豆、油豆8长豇豆 长豆角、豆角、带豆、裙带豆菜用大豆 毛豆、枝豆豌豆 青斑豆、麻豆、青小豆、荷兰豆、淮豆、留豆、金豆、麦豆、回回豆、甜豌豆蚕豆 胡豆、佛豆、寒豆、罗汉豆扁豆 峨眉豆、沿篱豆、眉豆、肉豆、龙爪豆莱豆 金甲豆、科马豆、荷豆、玉豆、雪豆、洋扁豆、白豆、状元豆、棉豆、荷包豆刀豆

35、 大刀豆、关刀豆、洋刀豆多花菜豆 红花菜豆、大白芸豆、大花芸豆、看花豆四棱豆 翼豆、翅豆、四角豆、杨桃豆、热带大豆、四稔豆豆类藜豆 黧豆、黎豆、猫猫豆、毛毛豆、毛胡豆、毛狗豆、小狗豆、狸豆、八升豆、狗爪豆莲藕 莲、藕、荷茭白 茭瓜、茭笋、菰首慈姑 剪刀草、燕尾草水芹 刀芹、楚葵、蜀芹、紫堇、蕲荸荠 马蹄、地栗、乌芋、凫茈菱 菱角、龙角、水栗豆瓣菜 西洋菜、水田芥、水蔊菜芡实 鸡头米、鸡头、水底黄蜂莼菜 马蹄草、水葵、水荷叶、湖菜、露葵蒲菜 香蒲、甘蒲海带 江白菜、昆布水生蔬菜紫菜笋用竹 竹笋芦笋 石刁柏、龙须菜黄花菜 萱草、金针菜百合 夜合、中篷花香椿 香椿树、红椿、椿花、椿甜树枸杞 枸杞菜、

36、枸杞头、枸杞芽蘘荷 阳霍、野姜、蘘草、茗荷、苴蓴菜蓟 朝鲜蓟、洋蓟、荷兰百合、法国百合辣根 西洋山萮菜、山葵萝卜食用大黄 原叶大黄、圆叶大黄黄秋葵 秋葵、羊角豆桔梗 地参、四叶菜、绿花根、铃铛花、沙油菜、梗草、道拉基蕨 蕨菜、蕨苔、龙头菜、蕨儿菜鹿蕨菜乾苔 发菜、头发菜、石发蒌蒿 芦蒿、水蒿、香艾蒿、小艾、水艾薇菜 野 豌 豆 , 大 巢 菜 , 斑 矛 架 , 、 野 苕 子车前草 车轮菜、牛舌菜、蛤蟆衣食用菊 甘菊、臭菊玉米笋 玉笋、多穗玉米、珍珠笋、番麦笋嫩玉米 菜玉米、菜苞谷、青玉谷、御麦糯玉米 中国玉米、糯苞谷多年生及杂类蔬菜甜玉米 甜苞谷、甜玉蜀黍、菜玉米香菇 香蕈、冬菇、花菇双孢

37、蘑菇 蘑菇、白蘑菇、双孢菇、洋菇、褐蘑菇、棕色蘑菇糙皮侧耳 平菇、北风菌、青蘑、桐子菌草菇 兰花菇、美味包脚菇、秆菇、麻菇、中国蘑菇金针菇 毛柄金钱菇、冬菇、朴菇、朴菰黑木耳 木耳、光木耳、云耳银耳 白木耳、雪耳9猴头菇 猴头蘑、刺猬菌毛头鬼伞 鸡腿蘑、鸡腿菇姬松茸 巴西蘑菇、巴氏蘑菇茶薪菇 杨树菇、柱状田头菇、柳环菌、茶树菇真姬菇 玉蕈、斑玉蕈、蟹味菇、胶玉蘑、鸿喜菇、海鲜菇灰树花 贝叶多孔菌、云蕈、栗蘑、舞茸、莲花菌、千佛菌滑菇 珍珠菇、光帽鳞伞、滑子蘑刺芹侧耳 雪茸、干贝菇、杏鲍菇白灵侧耳 白灵菇阿魏侧耳 阿魏菇盖襄侧耳 台湾平菇、鲍鱼菇毛木耳竹荪 长裙竹荪、短裙竹荪、棘托竹荪肺形侧耳

38、姬菇、秀珍菇、小平菇金顶侧耳 榆黄蘑、玉皇菇大球盖菇长根菇大杯蕈 猪肚菇洛巴伊口蘑 金福菇北冬虫夏草 蛹虫草牛肝菌松茸鸡枞羊肚菌榛蘑 蜜环菌鸡油菌红菇口蘑 蒙古口蘑青冈菌食用菌离褶伞 一窝鸡绿豆芽 绿豆芽幼芽黄豆芽 黄豆幼芽黑豆芽 黑豆幼芽青豆芽 青豆幼芽红豆芽 红豆幼芽蚕豆芽 蚕豆幼芽红小豆苗 红小豆幼芽豌豆苗 豌豆幼芽花生芽 花生幼芽苜蓿芽 苜蓿幼芽或幼苗小扁豆芽 小扁豆幼芽或幼苗萝卜芽 萝卜芽幼苗菘蓝芽 菘蓝幼芽或幼苗沙芥芽 沙芥幼芽或幼苗芥菜芽 芥菜幼芽或幼苗芥蓝芽 芥蓝幼芽或幼苗白菜芽 白菜幼芽或幼苗独行菜芽 独行菜幼苗香椿苗 香椿幼苗向日葵芽 向日葵幼芽荞麦芽 荞麦幼苗芽苗菜胡椒芽

39、 胡椒幼芽或幼苗10紫苏芽 紫苏幼芽或幼苗水芹芽 水芹幼苗小麦苗 小麦幼苗胡麻芽 胡麻幼芽或幼苗蕹菜芽 蕹菜幼苗芝麻芽 芝麻幼芽或幼苗黄秋葵芽 黄秋葵幼苗花椒脑 花椒嫩芽芽球菊苣 菊苣芽球苦苣芽 苦苣幼芽或幼苗佛手瓜稍 佛手瓜幼稍辣椒尖 辣椒幼稍豌豆尖 豌豆幼稍草芽 草芽幼嫩假茎碧玉笋 黄花菜幼嫩假茎(五)鲜活肉蛋产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9-27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2 年 1

40、0 月 1 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

41、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 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二、 企业所得税(一)减免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26字体: 【大】

42、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11附件:享受

4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 年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126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5-11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以下序数对应范围中的序数):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

44、工。 1.小麦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 2.稻米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4.薯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 *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2.水果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

45、的甜菊又名甜叶菊。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2.麻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 3.蚕茧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三、本通知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第二、 农业科技创新一、 货物与劳务税(一) 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

46、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0 号 12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4-24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 号)精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

47、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

48、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本文发布之日期间应予免征的税款(不包括印花税),可在以后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49、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5 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1-11-21字体: 【大】 【中】 【小】 注释:条款失效,第九条第(三)项相应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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