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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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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依法治校,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应当按规定日期, 持入学通知书, 携带必要证明材料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事前向研究生院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第二条新生入学时,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者,准予注册, 并取得学籍。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

2、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短期治疗不能达到入学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短期可以治愈的,由研究生院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所有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待次年新生入学前三个月由本人提出入学申请,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招生规定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注:对于在校生,不论何时发现都作取消学籍处理)。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时到校并在各院(系、所)办理报到注册手

3、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按时注册超过2 周的,视为自动退学。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第二章学 制第五条研究生学制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硕士研究生 (以下简称硕士生) 学习年限一般为二三年, 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四年。直博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五年。从入学起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和延长学习年限),硕士生不超过四年,博士不超过六年,直博生不超过七年。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第六条硕士生在培养方案规定时间内尚未答辩,可申请延期答辩,期限一般在半年之内。由研究生本人

4、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注明延长年限(累计不超过一年),院(系、所)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第七条博士生在培养方案规定时间内尚未答辩,可申请延期答辩,期限一般在一年之内。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注明延长年限(累计不超过二年),院(系、所)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第八条申请延期后仍不能按期完成答辩的,一般不再同意办理延期手续,并按本规定有关条目予以退学、肄业或结业处理。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第九条经同意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在延长期间费用自理。第三章考 勤第十条研究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培养计划并积极

5、参加学校或院(系、所)、班级安排的活动。第十一条研究生请病、事假的审核要求:(一)研究生本人书面提出请病、事假,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同意,由各院(系、所)负责人批准。请病、事假两周以内的,由各院(系、所)备案,请病、事假两周以上的,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二) 研究生请病假, 需凭学校医院证明或经学校医院认可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研究生1 / 4请事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否则以旷课论处 (旷课一天按6 学时计算)。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三)一学期累计病、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二条研究生出国请假办理要求:(一) 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进行学术交流

6、的申请、审核、批准程序按东南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二)研究生因私出国(旅游、探亲)原则上须安排在寒、暑假,并履行请假手续。第十三条经批准的研究生病、事假,假期结束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第四章奖励和处分第十四条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 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表彰和奖励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表彰与奖励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第十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

7、生,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五种: (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具体规定见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第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应当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第十七条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第五章转专业、转导师和转学第十八条研究生转专业、 转导师规定详见 东南大学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管理规定(校通知 201251 号)。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第十九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

8、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三)应予退学的;(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一条凡申请转学者,需向所属院(系、所)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院(系、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确认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或转专业手续,并报国家教育部和省有关部门备案。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第二十二条外校研究生申请转入本校学习,经研究生院对该生政治、健康和业务审查合格后,征得拟转入院(系、所)及指导教师同意,报校长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教育厅批准方可转入本校有关专业学习,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9、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因病需休学,由指导教师和院(系、所)负责人审查同意,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予以休学。 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由指导教师和院(系、所)负责人审查同意,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予以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第二十五条已婚女研究生应当按国家计划生育的要求晚育。若因特殊原因生育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生育费用和独生子女等费用,除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学校不承担其它费用。已婚研究生的独生子女,学

10、校不承担其任何费用。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2 / 4第二十六条 休学的研究生,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医疗规定办理。研究生休学应当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八条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向所属院(系、所) 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 须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痊愈诊断证明,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第七章退学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在学期间, 校内外任

11、何单位不得擅自抽调。被擅自抽调的研究生,予以退学。第三十条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一) 硕士生在同一学期学位课程考试有二门以上(含二门) 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无故旷考。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二)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无故旷考。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一)本人申请;(二)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按时注册超过2 周;(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科研能力不能满足学位论文

12、工作要求;(六)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七)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八)其他经审查、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第三十二条对研究生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第三十三条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收到退学决定书(或退学申请被批准)后15 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第三十四条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

13、所在地。 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东南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办理。第八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三十六条在研究生毕业前,由院(系、所)对其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写出评语,做好毕业鉴定。第三十七条硕士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 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考核合格, 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详见东南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暂行工作细则。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第三十八条博士研究生在学习年限内, 完成培养环节且科研成果达到东南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时科研成果考核标准(暂行)(以下简称 成果考核标

14、准 )所规定的要求,可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在校时间满四年, 完成培养环节且在校期间至少正式发表一篇 成果考核标准 所要求的目录刊物学术论文 (本人为第一作者, 东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3 / 4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在校时间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已完成培养环节且在校期间至少正式发表一篇成果考核标准所要求的目录刊物学术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东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必须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或博士毕业论文答辩。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博士研究生通过学位(毕业)论文答辩,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

15、发给毕业证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在两年内,其科研成果达到成果考核标准,可提出博士学位申请;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在两年内,其科研成果达到成果考核标准,且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提出博士学位申请。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详见东南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暂行工作细则 。 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第三十九条博士研究生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完成培养环节, 其科研成果达到博士生毕业要求,但未通过学位(毕业)论文答辩,或已完成学位(毕业)论文但因故未能答辩,按结业处理, 发给结业证书。 博士研究生在校时间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其科研成果未能达到博士生毕业要求,则一律按肄业处理。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第四

16、十条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答辩委员会讨论, 认为可补行答辩者, 在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前提下,在一年内可补行答辩一次(补行答辩的所有费用自理)。答辩通过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申请学位。答辩仍未通过者,则不得再补行答辩。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第四十一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觋。第四十二条研究生毕业后,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手续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规定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工作。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恳。第四十三条肄业、结业研究生, 应当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

17、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有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列入推荐就业计划。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学校不负责安排就业,并将户口、档案等关系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鍰。第四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核实后,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簣。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医学七年一贯制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港澳台研究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外国留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留学生学历证书的发放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僨。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东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负。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校通知 201329 号)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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