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使研究生的学习、生活等符合规范的要求,根据 2005 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 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 录取通知 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 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主管部门请假。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 规定 经全面复查合格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统一正式注册, 领取校徽和学生证,取得研究生学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院审定,取消其入学 资格:(一)未请假逾期二周或请假
2、逾期四周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二)无论何时经查证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三)经健康复查,发现有严重疾病,一年内 难以治愈,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被取消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原为在职职工或待业人员,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第三条 对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 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 应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
3、期开学 时 ,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要求(一)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每位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有关课程学习的学分要求或应修课程的要求进行选课并通过所选课程考核,方能获得学分。(二)硕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 35 学分的课程(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 21 学分、选修课不少于 10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4 学分。(三)
4、博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 20 学分的课程(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 14 学分、选修课不少于 4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2 学分。(四)硕博连读生(含直博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 42 学分的课程(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 28 学分、 选修 课不少于 10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4 学分。(五)应修的基本课程类型及要求详见复旦大学关于博士生和硕士生培养的基本要求、 复旦大学关于推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六)各个专业在符合上述全校研究生应修课程的最低学分数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各自的学分数要求或应修的基本课程要求。第六条 研究生的选课(一)各专业研
5、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根据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及本人培养计划的实际情况按学期选定所修读的课程,尤其对必修的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原则上选定后不能更改。(二)研究生要遵守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安排和选课的规定,进入研究生选课系统进行网上选课。确因 选课不当或不能继续听课者,务必在规定时间内退课。未退课视为选定。严重旷课 或无故缺考,成 绩按 F 登记。第七条 研究生的课程考核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的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和第二外国语必须进行考试;选修课可采取考试或考查。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可根据
6、课程教学的实际及有利于测试研究生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分别采取口试、笔试,开卷考 试或闭卷考试等不同的形式。研究生课程成绩的评定,既可以以最后的考试成绩为依据,也可以综合平时的测验 或作业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加以评定。第八条 研究生的课程成绩记载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十级记分制。百分制分数、等 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百分制分数90-10085-8982-8478-8175-7771-7466-7062-6560-61补考及格59 及 59以下等级 A A- B+ B B- C+ C C- D D- F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
7、0 0注:(1)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一门课的学分绩点=绩点 学分数;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所学课 程学分绩之和 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2)成绩以 A、A-、B+、B、B-、C+、C、C-、D、D-、F 形式记载,其中 A 和A-的成绩等级总 量不超过该门课程修读人数的 30%。(3)必修环节(实践和学术活动)的成绩采用两级记分制(P、E)记载。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的免修、缓考、 补考、重修(一)免修。除政治理论课外,研究生对某些课程若有较好的基础,可以申 请免修该课程, 经任课教师同意,并 报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后,方可准予免修;同意免修但不能免考,在该课 程结束时,必 须与学习该课 程的研
8、究生一起参加考核。(二)缓考。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 须事先书面请假, 经主管院长(系主任)及任课教师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三)补考。研究生如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可在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时补考一次,如补考合格,成绩按 D-记载,并注明“系补 考成绩” ;补考不及格者,不予毕业。(四)重修。硕士生或博士生在校学习期间允许只重修一门课程一次,该课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分数登记。 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能重修。第十条 研究生 违反考 试纪律,按 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修完培养方案 规定的所有课 程和必修的培养环节,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后,记入 复旦大
9、学研究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按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予以记载。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 间应参加中期考核或博士 资格考试。中期考核是依据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 对研究生所完成的学业,从德智体各方面进行全面的总结、检查和考核。考核的 结果分为:A 等(优秀)、B 等(合格,继续攻读学位)、C 等(警告,限期改正)和 D 等(不合格,取消学籍,作退学处理)。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对研究生进行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第十四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
10、核成绩记为无效(作不及格处理),并由学校 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五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 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 规定 给予批评教育,情 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章 转学、 转专业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 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 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 的,可以申请转学。研究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 续;跨省转学者由
11、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部门,按 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应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过考核并征得拟转入院系导师和主管领导同意及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十八条 研究生入学后如因学科、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 等原因须转专业、更换导师的, 须由研究生本人申 请, 经原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
12、接受院系及导师同意,研究生院批准。若原导师或所在院系不同意,可向校研究生教育指 导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该委员会仲裁解决。跨学科转专业、更换导师后应重新调整培养计划,补修相应学科所规定课程,并相 应延长修业期。毕业班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更换导师。四四四 休学与复学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分 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各专业的基础修业期以研究生院有关规定为准。研究生可申 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含休学)以一学期为单位,最长为 2 年,在延 长修业期内 应办理注册。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中因病等原因休假超 过 三分之一以上,或患有在短时间内较难康复的疾病, 经校医疗保健医疗中心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本
13、人提出申请,导师 、院系主管领导同意, 报研究生管理部门 批准后办理休学。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休学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第二十二条 休学研究生 应在休学前一周内办理休学手 续离校,可保留学籍一年。休学期间无须注册,但不享受在校学 习研究生 权利。享受公 费医疗的在读学生, 连续因病休学第二年或第二次休学期 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具体操作依照复旦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有“住院医疗保 险”者,按保险规定办理。除因病外,其他原因休学期间一律不享受公费医疗,休学学生可自行购买医疗保险。第二十三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开学前一周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由研究生
14、院审核合格后,方可 办理复学手 续。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 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 业年限。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反校纪者,按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第五章 退 学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导师提出,院系主管领导同意, 报研究生院 审核批准,予以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 未经请假离校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
15、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未注册的;(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私出国留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校等相关手续的同时,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具有复旦大学研究生身份。第二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 长办公会 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 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 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退学后二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 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对
16、退学等学籍 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提出申诉。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 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 规定,完成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 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 ,准予 毕业,由学校发放毕业证书。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达到 毕业要求的,应由本人在预计毕业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导师及院系主管领导同意, 报研究生院审批,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第三十四条 延长修业 期的研究生,延长修业期内学校不发培养费及奖学金。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 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 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但学业成绩和相应的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
17、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 后,学校不再受理其修 读事宜。学 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但 处于休学期的研究生不能 颁发肄业证书。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就 业按国家当年的就业原则 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研究生。研究生中的港澳台侨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但本规定第二章第 8 条从2005 级研究生开始实行。第四十条 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