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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辽宁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实.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195142 上传时间:2018-06-17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3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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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1辽宁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辽宁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应同时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经人民银行特殊批准的除外。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参与者

2、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编制支付系统行号,并确保行号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参与者编制的支付系统行号应与其已经拥有的银行机构代码保持一致。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对支付系统参与者新增、变更、撤销的行名行号信息进行审查后上报人民银行行名行号管理部门。2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进行初审。第二章 加 入第七条 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三)满足加入支付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指标;(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五)具

3、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六)相关业务人员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组织的支付清算业务考试;(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条件由其直接参与者确定。但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二)具有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如该间接参与者为法人金融机构,还应具备:(一)与代理其清算的银行机构签署书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3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查、实施、加入四个阶段的程序办理。第十条

4、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一)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直联或间联)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二)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三)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四)内部控制制度;(五)支付系统行名行号信息申报表。第十一条 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由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上报沈阳分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支付结算部门审查同意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

5、。总行批复准许其加入支付系统的,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将书面批复转发申请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申请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收到批复后转发申请机构,并由科技部门向其提供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和前置机配置指引文件。第十二条 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准后 2 个月内完成以下准备工作:(一)按照规定配置安装前置机、网络和密押设备;4(二)完成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培训;(三)以直联方式接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和行内系统改造;(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科技部门应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实施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6、软、硬件环境和接口程序开发等,验收完毕应出具验收报告。第十四条 加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实施工作后,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申请,包括:(一)申请书。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验收报告;(三)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申请后,由支付结算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无误后,将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上报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支付结算处审核无误后,将书面意见上报总行。总行批准同意其加入

7、支付系统的,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将书面批复转发申请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清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支付结算处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5支付系统的操作流程,依据申请机构上报的行名行号信息申报表,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管理系统为申请机构增加直接参与者行号信息,并上报总行,等待行名行号管理部门批准锁定。待行名行号管理部门批准锁定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在行名行号管理系统中为申报机构增加申报行主用户,直接参与者即可通过该申报行主用户为其下属间接参与者申请行号。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清算中心按照总行确定的时间完成行名行号数据导出安装、地方押密钥卡的制作和发放以及为申请机构

8、设置和下发支付系统业务权限工作。申请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将批复转发申请机构,按照总行确定的加入支付系统的日期和具体的操作流程组织申请机构完成加入工作,并通知会计营业部门为申请机构开立支付系统清算账户。第十六条 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辽宁省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法人金融机构还应出具与其他金融机构签署的支付系统代理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将签署意见的申请表,一份返还申请

9、机构,另一份报送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申请机构收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通过的申请表6后,即可通知其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申报行名行号信息。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收到申请表后,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上报总行。总行审核无误后确定该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第三章 变 更第十七条 参与者变更支付系统行号信息中的机构名称、联系电话等要素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确定信息变更的生效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第十八条 直

10、接参与者变更接入方式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由间联方式变更为直联方式的应附当地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出具的接口程序验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材料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变更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上报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审核同意后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书面批复,并发布具体的操作流程。第十九条 间接参与者申请变更为直接参与者的,参照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的流程办理。7第四章 退 出第二十条 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受理退出申请后,

11、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沈阳分行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将书面意见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审核完毕后将书面批复下发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沈阳分行将书面批复转发申请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及沈阳分行清算中心,申请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应在 2 个工作日内转发申请机构,并通知会计营业部门按照总行确定的退出日期撤销该机构的支付系统清算账户。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清算中心应按时完成行名行号数据的更新下发工作。第二十一条 直接参与者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书面批复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一)按照规定日期转移清算账户资金;(二)办

12、理支付系统行号撤销手续;(三)将支付系统应用软件及相关文档资料移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科技部门;(四)注销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及密钥,将支付密押卡交回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支付系统地方押密钥卡交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清算中心;(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8第二十二条 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比照其加入程序办理。第五章 参与者管理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依法对辖内支付系统参与者进行业务管理和人员管理,确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定期对各参与者执行支付清算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支付清算纪律的机构进行相应处罚。对屡次出现清算

13、窗口开启时间内未及时筹措资金、导致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未按规定进行查询答复、退回申请应答及止付申请应答、未及时返回业务回执等各种违反支付清算纪律的行为,一年内分别累计 3 次的,人民银行对其清算账户实施监控;分别累计达到 5 次的,人民银行对其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约谈;分别累计达到 10 次的,半年内停止对其辖属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审查。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对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业务管理人员实行考试制度。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业务考试。根据业务发展变化和管理需要,可以不定期组织考试。考试结果作为评价该机构支付清算工作的重要指

14、标之一。第二十七条 已成为支付清算系统直接参与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参加考试:9(一)支付清算岗位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应主动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考试,再由当地人民银行上报沈阳分行; (二)因支付清算从业人员工作失误等原因影响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和资金清算的;(三)一年内二次被人民银行通报的;(四)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进行考试的。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第二十八条 申请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本细则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认真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办理,不得无理拒绝受理或拖延办理。第三十条

15、 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准后2 个月内未完成有关准备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该机构在 6 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支付系统。第三十一条 参与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强制其退出支付系统:(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支付系统的;(二)严重违反支付清算纪律,影响支付业务正常处理的;(三)直接参与者自加入支付系统之日起,因流动性不足影响支付系统清算窗口未在规定时间关闭累计超过 3 次的;(四)存在重大支付清算风险隐患,影响支付系统安全运行的;10(五)其他影响支付系统安全运行的情形。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强制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的,应向其下发书面通知,其退出程序参

16、照本细则第二十条办理。强制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的,向其所属的直接参与者发出通知。直接参与者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系统行号撤销手续。逾期未撤销的,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可暂停其新间接参与者加入申请。第三十三条 被强制退出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退出之日起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支付系统。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支付系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支付系统应用软件或注销密押设备、密钥的,中国人民银行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五条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将给予行政处分:(一)无理由拒绝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申请的;(二)因未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导致出现重大错误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相关事项的;(四)未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协助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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