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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经典实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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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经典实例欢迎来到,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经典实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经典实例1上诉人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人 ):杨 XX,女,汉族, 42 岁,个体工商户,住 X 县人民公园旁 XX公司院内。被上诉人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石 X,女,汉族,十八岁,无固定职业,现住 X 县 XX车站对面。被上诉人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童 XX,女,汉族, 55 岁,个体工商户,现住 X 县 XX车站对面。上诉人不服新疆维吾尔 X 县人民法院 (xxxx)X刑初字 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X

2、 县人民法院 (xxxx)X刑初字 XX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追究被上诉人石X 及童 XX的刑事责任,对一审依法改判。2、上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计算有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首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切实充分 ;石 X对罪事实虽供认不讳、但却认罪态度恶劣,无悔罪表现。在原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只对本案事实有较笼统的了解,对石X及童 XX对杨 XX的故意伤害行为的分析极为肤浅, 对重要情节认定有误。通过石 X 生、石 X 春及买买提 XXXX的证人证言及杨 XX的陈述和石 X、童 XX的供述可知: xxxx 年 11

3、 月 24 日晚 23 时许,童 XX因对石 X 生(童 XX之夫,石 X 之父 )、石 X 春(杨 XX之夫 )公司分家的经济问题,心怀不满。与石 X 春再次发生冲突, 双方在石 X 生的劝解下没有升级。但这种冲突的火药味刺激和激发了石 X 的仇恨心理, 其拿起家中的菜刀, 找石 X 春的妻子杨 XX出气、泄愤,乘杨 XX出门叫石 X 春接电话之机,对毫不知情、毫无防备的杨 XX 进行砍杀。此过程中,童 XX紧随其女身后, 对石 X 的伤害行为积极协助, 将杨 XX拉拽按倒在地。一审法院始终没有注意或重视以下细节: (一)xxxx 年 11月 24 日事发之初,在石 X 春与童 XX争吵、纠

4、缠之时、杨 XX在其家中,未参与其中,没有同童 XX发生争执 ;( 二)杨 XX 出屋的目的是叫石 X 春接电话,刚脚跨出屋门就被石 X 刀砍,不是杨 XX 向石 X 家冲,而是石 X冲到杨 XX家门口,将杨 XX砍倒 ;(三)石 X 用菜刀砍杨XX 的部位是头部,是可以置人于死地的身体部位,石 X 砍的不是一刀,至少是四刀,两刀已经在杨 XX 的头上留下印迹,一刀将用于抵挡头部的木凳砍去一大角, 一刀将杨 XX遮挡头部的左手砍伤 ;(四)石 X对杨 XX的砍杀过程中,童 XX有上前协助的行为,对杨 XX进行拉拽按倒,使石 X 的伤害得以实现和顺利的逃脱 ;(四)石 X 及童 XX在对杨XX的

5、伤害后,没有对杨XX进行探视、没有支付医疗等费用,在一审法庭上的所谓道歉也是在其辩护律师及法庭法官的一再提醒和督促下,极其勉强。其次,石 X 的年龄不是 1xxx 年 11 月 2x 日,而是 1xxx 年 12 月2x 日,其案发时已经年满 1x 周岁,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一审法院对此未正确分析判断。理由是: (一)户籍证明上的出生日期不是唯一证明年龄的证据, 其登记内容因由于户籍管理不到位, 有些父母为了孩子参军、入学的方便,将孩子的年龄不如实申报或作相应地更改,导致户籍证明上的出生日期不准确,实践中这种案例很多。 (二)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已经向法庭出示了解放军十八医院的证明及住院登记

6、簿复印件,这是有关童 XX在 1xxx-1xxx年间妊娠、生育情况最真实的原始记录,可信度很高。 (三)假定石 X 的年龄如户籍证明是 1xxx年 11 月 2x 日是真实,哪么童 XX也该有一个生产地点、生产环境,有人接生、有人知情,不会凭空而降,但童 XX 在一审法庭上对此是前言不搭后语。 (四)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解放军十八医院的证明及住院登记簿复印件也未否定, 只是说 不能证实童 XX足孕临产即生育被告人石 X。上诉人不知道自己的举证责任到底有多重,到底要到哪一个程度 ?上诉人只知道有一个常理: 1xxx 年 12 月 2x 日-1xxx年 11 月 2x 日这短短 11 个月期间,

7、一个妇女不可能连续足孕生产两胎(孪生双胞胎除外 )。同时,通过一审法庭上对童 XX的当庭询问, 可知童 XX 一生只生育二个女儿,一个叫石 XX,是 1xx1 年生,早已成年;其在 1xxx 年 12 月 2x 日的足孕临产,不可能生石 XX,如果不是生石 X,又是生谁 ?(五)上诉人杨 XX 与石 X 本系一家,彼此情况非常了解,杨 XX对石 X 的真实年龄非常清楚,不可能记错。再次,一审法院对杨 XX 因伤所受经济损失认定有误。在一审过程中,上诉人分别向法庭出示有关医疗票据、差旅票据等,也出示了上诉人的诊断证明、 新疆各项统计数据等赔偿依据。 但一审法院仅认定部分上诉人的医疗票据费用 ;同

8、时误工费的标准明显过低,现在不可能是 2x 元/ 天的工资标准,临时工也不止这个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法定的,现在是 25 元/ 天的标准,但一审法院分文未判,明显错误。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由于对本案事实的认定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的错误。本案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石 X 案发时已满 1x 周岁,对上诉人的伤害事实非常清楚,童 XX对石 X 的协助非常明显,不是童 XX的积极参与,石 X 不可能如此顺利的对杨 XX进行菜刀砍杀和顺利逃脱。二人已经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

9、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等相关条文。最后,一审法院对诉讼参与人罗列错误 !上诉人需要向二审法院说明的是,本案中,上诉人自始至终是无辜的,被上诉人哪怕是对我杨 XX 的丈夫有仇有恨,也不应该把气撒在上诉人的身上。本案中我是没有任何的过错,更不可能犯罪。一审过程中,上诉人不需要任何人辩护。上诉人委托的武 xx 律师只是我的诉讼代理人,不是我的辩护人 ,但一审法院对此竟然出现常识性错误,将律师的地位错列为辩护人 !综上所述,虽然本案有一定特殊性, 各当事人间有着血缘或亲属关系,但法院不

10、能以 清官难断家务事 为由,人亲理不清,囫囵判案。上诉人不想六亲不认, 也不是得理不饶人, 只是想要被上诉人能对社会、对家庭、对法律有正确的认识,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事能做,有些事不能做,做与不做都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尤其是对被上诉人石 X 的行为,上诉人也想原谅她的年轻无知和鲁莽, 也想给石 X 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前提是石 X 的知错 ! 但本案上诉的关键在于,石 X 不知错,未对上诉人进行探视, 未给上诉人赔偿, 也从未对上诉人有过真诚的道歉 !石 X 有的是:对上诉人 (她的婶婶 )凶狠的砍杀, 砍杀后的逃之夭夭,到庭后的百般辩白,时时闪现挑衅的眼光,以所谓案发不满 1x 周岁 (

11、刑事责任年龄 )而洋洋自得这就是石 X 的态度 !何以知错,何为能改 ?上诉人以理、以亲、以情、以法都不能对此容忍。不追究被上诉人的刑事责任,就是对石 X 和童 XX 的放纵,就会让她们去犯更大的错误 !上诉人不想看到这样的结果。上诉人希望 人亲理也清 同时,哪怕是 人不亲 ,也要 理清 !此致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杨 XX代书人:武 xx 律师xxxx 年 5 月 11 日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经典实例 2诉人:史 XX,男,系被害人史 XX之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上诉人:高 XX,女,系被害人史 XX之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上诉人:张 XX,女,系被害人史 XX之妻,刑事附带民事

12、诉讼原告。上诉人:史 XX,男,系被害人史 XX之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上诉人:权XX,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徐XX,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上诉人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 不服 XX中级人民法院 xxxx年 3XX 月 XX日(xxxx)刑二初字第 X 号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 (xxxx)刑二初字第 X 号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权XX、徐 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 XX共同赔偿受害人史 XX医疗费 x14x.x元、丧葬费 1x4xx.5 元、死亡赔偿金 22x541 元、被扶养人扶养费 155xx4.xx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 xxxxx 元,减去原告与刑

13、事被告人张 XX 亲属协议赔偿的 5xxxx 元费用,共计 434xx1.3x 元。2、判令被上诉人权XX、徐 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承担连带责任。上诉理由:1、被上诉人权 XX、徐 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公诉机关提供的笔录、 供述及证人证言可以看出, 被上诉人权XX、徐 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参与群殴的意图非常明显, 也就说他们在主观上存在着侵权伤害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他们也参与了群殴行为,这一点在一些供述及笔录能够得到充分的证实。被告人张XX在供述中称, 我见有个稍胖的男的和徐XX、权 XX 在旁边动手打起来了 ;徐 XX在陈述中称,

14、张 XX被拉的弯下了腰, 我就去拉那个瘦的,这时另一个胖子来到我面前,手里拿了一把刀,大概有十公分,像是水果刀,我就转身跑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 徐 XX、权XX到达案发现场后并未继续找人打架的认定,并不是客观事实。从整个事情的经过可以看出,徐XX 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 抱着帮权XX打架的目的,共同前往案发地点, 中途遇到史 XX等人,发生群殴,致使史 XX被伤害致死的严重后果,权XX、徐 XX 及刑事诉讼被告人张 XX 理应对这一共同侵权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将这一共同侵权行为割裂看待, 认为 无证据证明徐 XX、权 XX在案发时曾与被害人史XX发生殴斗,该诉讼请求

15、不予支持 。这一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共同侵权的归责原则。2、原告撤回对刑事被告人张XX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 并不能免除被上诉人权XX、徐 XX 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被告人张XX 在群殴过程中,手持凶器伤人,已经触犯刑律,除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外,还要接受刑事制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张XX 的家属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 并按照双方协议积极理赔, 对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创伤起到了积极的抚慰作用,上诉人鉴于此种考虑, 撤销了对被告人张 XX的民事赔偿请求,但并没有放弃对被上诉人权XX、徐 XX 的民事赔偿请求。作为共同侵权人的被上诉人权XX、徐 XX,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 XXXxxxx 年 XX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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